法律职业伦理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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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职业伦理讲义,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09年4月24-26日 内蒙-呼和浩特,2,法律职业伦理讲义,序章 为什么要重塑我们的法律职业伦理 第一章 审判伦理(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 第二章 检察伦理(检察官,法官之上的法官?) 第三章 代理伦理(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 第四章 其他法律职业伦理(机动),3,法律家伦理的“与众不同”,思考:一个人因为妻子偷了汉子而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和奸没有罪,殴伤却有罪。“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绝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 由此,你看出了大

2、众伦理与法律家伦理存在不同了吗?,4,法律家伦理的“与众不同”,一、医生与法律家的职业道德 (一)医生不以牺牲他人的利益来帮助另一人 医生的职业道德(治病救人)原本就符合普通道德 (二)律师或法官:在伤害或不利于一方的情况下有利于另一方。并且,不像行政官员,而要收取费用。 二、法律家的职业逻辑与其职业伦理 (一)技术理性:法律家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技能思维方法; (二)程序伦理法律家在法律程序内的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构成部分 三、强调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性的目的 法律职业专门化,法律共同体,克服中国法律职业大众化、行政化、政治化的倾向,5,法官职业化与职业法官的特征,一、漫长的历史上:有审

3、判无法官 二、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一)最早起源于英法 (二)资产阶级革命三权分立司法权受到强调 (三)法官职业化是社会结构变化(社会分工)及国家职能与职权分工的结果 (四)职业法官的特征 1、共同的知识背景;2、较高的从业门槛; 3、特殊的职业保障;4、共同的职业伦理。,6,法官职业伦理的演变,在法官职业化的历史进程中,法官职业伦理历经了一个从【自然伦理】、【宗教伦理】再到【规范伦理】的演化过程。 1、职业化早期,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法官职业道德并未引起足够关注 【圣经】中对于法官的伦理训诫 2、在现代社会,法官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自然正义和宗教训诫无法完全替代法官职业伦理。【规范伦

4、理】 1924年美国通过的一个司法伦理规范,法官职业伦理法典化。二战后,司法深度介入社会生活,人们不仅关注裁判本身,同时也更关注作出裁判的法官。,7,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一、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职业法官 (一)法院工作人员的构成 法官的含义:法官法第2条 法警的行为准则与法官的行为准则多有不同 【上命下从、服从命令】?法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 (二)是否包括陪审员? 【陪审团制度】vs【陪审员制度=参审制】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8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8,人民陪审员,南都:我们通常谈民意,都默认是媒体

5、报道和公共舆论,而忽略了人民陪审员。现在也有评论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 贺卫方:跟西方制度不同,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从苏联引进的,目的在于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民主性。但是,我们所面临的困难是,由于传统社会主义对于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律的职业化的抑制,加之以往人民陪审员与阶级斗争时代群众司法的关联,这项制度引出的记忆不是那么愉快。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整体的趋势是强化法律职业化,旧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渐走向衰落,或者形同虚设。虽然前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有专门立法,试图复兴这一制度,但是效果并不显著。其实,只要稍微观察一下这些年来发生的一些冤案错案,症结与其说是因为缺乏人民陪

6、审员,不如说是因为司法缺乏独立性和职业化程度低下。,9,陪审制度,南都:那么,在民意监督司法过程中,我们是否可以借鉴西方的陪审团制度? 贺卫方:陪审团作为一个伟大的制度,曾被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它分割了法官的权力,将人民的一种情感、一种对规则的理解带入了庭审过程之中,而不是由国家、朝廷命官来全部垄断整个的司法权力。裁判案件本身具有了一种民主色彩。,10,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是要严格按照程序去操作的。比方说要严格区分一个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问题,什么是事实,就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而法律的适用方面被严格的规定这是法官的权力。陪审团的决策也会有一定限制,陪审团判决无罪法官不能说

7、有罪,但陪审团判决有罪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宣布无罪。 如果每个案件要选一个陪审团的话,代价非常大,陪审团制度在英语世界之外没有取得过成功。至于引进陪审团制度,我的看法是,我们现在根本不具备引进的条件。,11,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对象,二、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对象是法官职业行为及其各种社会活动。 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公平正义的符号和象征,与一般职业道德甚至同其他不同行业的职业伦理相比,法官职业伦理具有更高的道德色彩。 法官不仅要在职业活动中严格遵照职业伦理,而且也要在社会生活各方面成为社会的楷模。 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审判伦理的要求高于其他法律职业伦理,12,审判伦理,一、审判环节是社会正义

8、的最后一道防线 1、审判不公的现象屡屡发生 【黑哨】【黑锤】 【培根名言】水源与水流 【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 2、审判不公的现象如何解决? 【法律制度的设计】【eg:错案追究】 【法官职业伦理的要求】,13,审判伦理,一、审判伦理规则的主要渊源 1、三大诉讼法 2、法官法 其中第7条规定了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线伦理) 3、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基本上是二线伦理) 4、最高院有关规范法官行为的法律文件 (审判伦理对于职业法官具有伦理上的约束力) 二、法官队伍的伦理目标 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14,审判公正规则,一、审判公正的价值 1、追求公正是审判工作的最高价

9、值 法官是公正的化身,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 【亚里士多德】 除了法官的人格之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公正。【本杰明.卡多佐】 2、公正司法是法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 法官的任务是通过司法裁决,服务社会,解决争端。这要求法官所作出的裁判能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 这不能仅凭司法的强制力,更要凭司法的公信力。,15,正义的内涵,正义(Giustizia)。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束棒(fasci)。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白袍,象征道德无暇,刚直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

10、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绝不姑息,一如插着斧子的束棒,那古罗马一切刑罚的化身。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权杖申威,书籍载法,骷髅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义恰好相反:正义属于永恒,16,审判公正的含义,二、审判公正的含义 1、【审判领域的公正】vs【伦理学上的公正】 有没有绝对的公正? 2、审判公正的含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17,审判领域的实体公正,1、法官裁判案件的结果公正。 社会生活是千差万别的,“法有限而情无穷”。所以,实体公正是相对的。 2、法官作出判决不是“取款机”,而是要靠眼睛观察、头脑思考

11、、心灵表达。 3、实体公正是在自由裁量权基础之上的,法官不是机械的司法,而是要在一定的裁量权的幅度之内,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自己的道德律的判决。【刑法领域的“电脑量刑”】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8,许霆案中的自由裁量权,南都:综观许霆案审理过程,不管重判还是轻判,提得很多的一个词就是“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始终饱受质疑,给人一种法院说改就改、人情大于法的感觉。 贺卫方: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法官对于案件并不像我们想象中那么机械,对于案件事实如何去判断,对于证据采纳或者拒绝,对于法律条文的含义如何解读,法官一定享有一种自由裁量的幅度,这种幅度就是自由裁量权

12、。 应该说,目前我国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确偏大,这容易给人造成一种法官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感觉。但有时候自由裁量权过小,判决案件的过程不太考虑案件的复杂情形,又难免给人以机械司法的感觉。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面对的一种困难。值得注意的是,自由裁量权的主体不是法院,而是法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是法院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审判委员会的权力可能左右着司法结果,甚至有时候是违反法律的。这样,民众的司法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19,20,程序公正,1、两大法系国家对于公正观念的不同取向 英美法系更重程序,大陆法系更重实体。 如今,程序正义的理念正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 【重实体轻程序】 2、相比实体公正

13、,程序公正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正】,也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实体正义往往没有明确、唯一的判断尺度,但是程序正义却是可感知、可衡量的。,21,程序公正的一般规则(一),一、中立性【利益无涉】 1、与案件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 【聂树斌案】【董伟“枪下留人”案】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二、劝导性争端 4、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该给予公平的注意 5、纠纷解决者应该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6、纠纷解决者应是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意见 7、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得到公平机会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 和证据作出反响,22,程序公正的一般规则(二),一、

14、中立性【利益无涉】 二、劝导性争端 三、解决 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演绎为依据 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判决书,你为什么不说理?】 以上,【美】戈尔丁法律哲学,23,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确立的回避规则,保障法官在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的条件下审理案件。回避规则不仅是伦理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法律上的义务。 (一)法定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15、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24,刑诉法、民诉法规定的回避事由,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

16、定人、勘验人。,25,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6,基本准则中的回避规定,第3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哪些情况属于法官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请求的?】 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前是同事、亲戚、朋友关系的;【前女友】 【现股东】 与一方

17、代理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有过利益冲突的。 【自行回避】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27,基本准则确立的平等规则,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搞亲疏远近。 准则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禁止单方接触】 第10条:不得歧视,尊重各种差别,保障平等诉讼。 【北京律师在天津遭法官殴打】“以党性担保” 【工作vs赚钱】(报酬不公=心理不平) 第11条:法官审理案件应该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和态度。 调解注意【言行审慎】 第14条:不

18、得随意【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 【不得】【不得】确立的都是平等规则 【平等武装】,28,程序公正之中的独立规则,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美】德沃金 法官的独立不受干涉,包括: 1、由国家与社会间诸势力之独立; 2、由上级官厅之独立; 3、由国家政府之独立; 4、由议会之独立; 5、由政党之独立; 6、由报章之独立; 7、由国民时好之独立; 8、由自己之自我、偏见及激情之独立。,29,程序公正之中的独立规则,法官独立的制约因素 (一)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独立 【三权分立】【一府两院】【全国人大的地位】 【人大代表的个案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 【法院名称的改与不

19、改】 【威廉一世与磨坊主】 【司法地方化安排完全违反程序正义基本要求。】 (二)法院系统的上下级关系与法官独立 【法院独立】【法官独立】【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最高院力推审委会改革,30,审委会改革,一、支持的观点:人数多可防御腐败 二、反对的观点:不看病就抓药 如果外界压力足够大,它可以迅速改变原来的生效判决,为服从某方面的压力丧失独立性;如果外界压力不大,它可以为了维持原来的判决而牺牲正义。前者如“刘涌案”的改判,后者如河北高院不受理聂树斌家属的申诉。 三、最新措施包括最高法院审委会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中级法院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审委会讨论案件必

20、要时必须旁听庭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必须积极推行直接审理案件等。,31,法官的名称与级别,一、【推事】(清末民初)【人民审判员】(1995年之前) 【法官】 大陆法系,官僚色彩浓厚 英美法系精英制,只在执业最成功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任法官 二、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 行政人员、军人,【独立】【服从】。 目前实行的法官分级制度(十二级)存在的问题: 1、分级过于细琐 2、基本上没有解决我们现行法官管理制度中的官僚化问题,32,程序公正之中的独立规则,(三)法官本身独立于社会关系、熟人社会的情理 基本准则第4条 “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

21、关系的说情” (四)法官要尊重其他法官的独立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 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正常关系,33,“法院”,还是“人民法院”?,1、1954年制定宪法时,围绕政府名称的争论与刘少奇的说法。刘少奇说:“人民看的是我们把事情办得好不好?好了,就高呼万岁!不好,就反对。而且不仅反对,还要推翻。 2、当下做法:国号、立法机关;政府 3、取消法院前的“人民”,会减少累赘,“人民”意识形态色彩严重在一个不再有对立阶级的社会中,法院必须保证所有的公民甚至外国人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而要做到这一点,法院就必须恪守中立。 取消人民也不会偏离其“人民”的属性。 4、来点实际的更重要。 看看“纳粹=德国国

22、家社会主义工人党 ”!,34,法官独立,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1、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2、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3、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基本准则第13条 (五)法官职业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行政的保障 【严格的法官保障制度】 【为法律现身的职业道德】 法官独立【法官人格的独立】,35,程序公正之中的公开规则,公开审判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条件。 公民旁听案件、电视直播庭审、媒体跟踪报道 个

23、别案件(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 【基本准则】第六条 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十五条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36,审判独立、审判公开与传媒监督: 一个文本的分析,2003年岁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剥夺六名记者对广东省内的三级法院采访权一年。其依据是: 2003年6月,广东省高院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规

24、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其中包括“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 【张金柱案】让我们对媒体对于尚无定案的案件的倾向性报道心有余悸【媒体审判】 事关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规则,否则会不当地压缩传媒对司法的监督,37,审判独立、审判公开与传媒监督: 一个文本的分析,1、对于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媒体“不得进行采访报道”,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禁止令完全违反了审判公开的法律准则(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法院组织法第七条,刑

25、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2、立法对于法庭审判报道往往有某种限制,例如涉及隐私案件,不经过当事人以及司法当局的同意,则不得进行公开报道。另外,不少国家对于记者的采访方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最突出的是对于录音、摄影以及电视录像或直播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出于保障法庭程序的庄重、连贯和不受干扰,而绝非为了封锁新闻界。 3、“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际上,司法的公开透明也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最有力同时也最经济的保障。,38,审判独立、审判公开与传媒监督: 一个文本的分析,4、已经宣判的案件,“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价值恰好是让那些为流俗或权贵所不喜甚至憎恨的言论得以自由地表达。推

26、动制度改善的最重要的动力往往是批评而不是颂扬。 5、案件本身错综复杂。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判案,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同时,更允许参加案件审判但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制作异议意见书,并且与主判决同时发布。 6、碍于政治和法律文化的差异,我们可能短时间内难以接受让合议庭的法官公开发出不同声音的做法,不过,如果媒体也只能跟着司法判决人云亦云,做法院的喉舌或传声筒,岂非荒唐可笑之事?,39,许霆案与媒体监督(1),南都:许霆案由无期改判为五年,辩护律师杨振平把此结果归为“民意的胜利”。您如何理解和评价这种说法? 贺卫方:我不同意这种说法。我们其实很难说一审就是错判,只能说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中间存

27、在一些缺陷,而这些缺陷对法官的判决有一定影响。媒体报道引起的广泛批评,也引发了司法界来研究做出何种判决比较合理。民意固然显示了它一定的力量,但说不上这是民意对司法的胜利。只能说,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觉对司法判决发生了相当大的作用。,40,许霆案与媒体监督(2),南都:许霆案自始至终都处于全国民众的目光之中。近年来民意对司法的关注程度,可以说越来越高。 贺卫方:许霆在拿着他的卡取钱时,万万没有想到他的行为为中国的法律界出了如此巨大的一道难题。当许霆案原一审判决刚刚下达时,全国为之一震:17.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这位年轻的小伙子要为一念之差付出一辈子丧失自由的代价!这让全国群众都感到一种困惑,大家

28、的法律感觉一下子都被激活了。每个人都会想一想自己面临这样情况的时候会怎样处理,因为许霆这样的事有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个人身上。怎么判?判多重?老百姓有自己的一种感觉。网络上发表意见的网友并不见得是受到过专业法律知识训练,但他们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基本把握和比较判断。他们会说,有些贪官一下子贪污了几千万块钱才判了无期徒刑,而许霆在取款机上是取钱,不是一般的盗窃,也不是所谓抢劫,为什么判了无期?上层的人犯了法有时不会受到处罚反而还会提升,小老百姓(许霆)就受到这么严厉的处罚,天理何在?,41,许霆案与媒体监督(3),南都: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孙志刚案”、“刘涌案”、“钉子户事件等,都是发生在1995年之

29、后。那么,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心中的法律意识(民意)第一次被激活,您认为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事件? 贺卫方:“文革”刚刚结束的1978年,有一个“蒋爱珍案件”,那时我还在大学读法律。蒋爱珍当时在新疆建设兵团,由于别人捏造一些她个人生活作风上的问题,不断流传,让她感觉到简直没有办法活下去,最后一怒之下拿枪打死了作恶多端、对她伤害最重的几个人。这在全国引发了很大的轰动,1979年人民日报也报道了这个案件。蒋被判死刑,我们学校的高绍先教授当时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假如我是蒋爱珍的辩护律师”。全国一关注,蒋爱珍后来就改判为无期徒刑,到后来就释放了。当时正值民主法制建设深入人心,虽然当时媒体比较少,但

30、这个案件的报道引发了大家同情,一下子就引发了人们关注。,42,许霆案与媒体监督(4),南都:这种“心中的法律感觉”终归要通过媒体来传达,而网 络的兴起,使得这种传达更为直接。您曾说,“网络是时代给中国人的礼物”,在司法层面我们该如何理解这句话? 贺卫方:在“前网络时代”,舆论比较容易管理和控制。网络出现后,相对比较自由的网络空间给中国现在的司法制度带来了很大冲击和影响。比如“孙志刚案”通过网络牵动了多少人的视线,“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让这个年轻人的悲剧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关注。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政府废除了1982年就起开始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管理办法,我们人身自由获得了一些扩展。,4

31、3,许霆案与媒体监督(5),南都:在“孙志刚案”中,我们看到的是媒体和民意的正面作用。但对于“张金柱案”、“刘涌案”,您好像认为媒体扮演的角色并不光彩。 贺卫方:“刘涌案”二审时,辽宁省高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随即有媒体报道,标题特别吓人:“黑社会老大竟然逃脱法律制裁”。网络上太疯狂了,几十万人这么一吼啊,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巨大的压力下对刘涌进行特别提审,原因就在于媒体的压力。但是,这不是说新闻媒介对法院形成压力,而是媒介通过上层领导对法院形成压力焦点访谈一报道,领导就要批示。媒体的报道可能使一个案件有不公正的结局,也有可能是公正的结局,媒体扮演的是某种双刃剑的角色。,44,许霆案与媒体

32、监督(6),南都:这似乎是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 贺卫方:对于调和这个矛盾,我还是比较乐观的。其实很难用司法制度这样一种客观中立的标准来要求媒体,法官永远应当是不偏不倚的,但是媒体完全可以有自己的一种观念。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司法应该不受这些东西的干扰,司法本身要有独立意识,不受其他任何权力的控制。在实际操作时,在体制方面对人事、财政进行真正独立,执行宪法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点才是最重要的。,45,许霆案与媒体监督(7),南都:那怎样才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想状态? 贺卫方:司法界有“防火防盗防记者”,不喜欢记者报道案件。我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有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一方

33、面新闻自由需要有良好的司法制度去保障;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直率的新闻对司法进行批评和监督,也很难有独立公正的司法。 媒介从业人员的素质很是关键,这一点是我们新闻界最缺乏的。我们不能再像从前那样“黑白分明、对敌斗争清晰”,没有哪边就一定是邪恶,哪边一定是正义的。所以媒体在做报道时应当平衡,不要先入为主。这样的话,法院面临的压力就可最小化。不同媒体的之间应该存在不同的立场,这样媒体之间又可以取得另外一种平衡。同时,亟须建立一个案件判决书公开的制度。一个公开透明的司法体制,必须要让全社会能够看到法官手中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判决书,这是司法公开的一个基本性的要求。,46,47,许霆案与媒体监督(5),48

34、,49,程序公正之公开规则:秘密司法的表现,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司法公开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如果没有相当健全的法制和严格的程序意识,没有追求正义的职业化司法官员群体,公开可能适足使司法走向更加随意甚至恐怖。 二、与法律原则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文革后的30年来我们的法院并没有严格执行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院:戒备森严、“闲人”免进】 (一)【正卷vs副卷(暗箱操作)】 (二)庭审过程与实际决策过程相分离 【判者不审,审者不判】 (三)司法判决书的神秘主义,50,程序公正之公开规则:秘密司法的危害,一、封闭司法不仅害及当事人和民众,司法机关也是受害者。秘密决策削弱的首先是【法院的权威】。 【黄

35、金高案件】 二、封闭司法也与司法程序的内在要求相反 让争议双方把话说在明处,将证据摆在面前,无所偏私的裁判者根据这些双方亲眼目睹的证据、亲耳聆听的法理对案件作出判决。,51,程序公正之公开规则:判决公开,三、审判公开的标志:判决公开 已经取得的进展 仍旧存在的问题:全国法院,凡是有网站的,都选择了一些判例放进去了;与此同时,却没有一家法院把所有案件的判决书悉数不加修改地上网。 【世界小姐】 【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 【经费问题?技术问题?】NO! 【水平问题!】,52,程序公正之中的说理规则,长期以来中国的裁判文书千篇一律,盛行裁判“八股文” 【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

36、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中国判决书较少说理的理由所在: 1、【文化水平】现有的法官与理想状态的法官 2、法官职业的魅力被法院内部审判权行政化运行湮没 3、司法解释与法官适用解释的错位 在当代中国关于司法判决书撰写的问题,既与法官素质有关,也和制度的制约分不开。要提高司法判决书的质量,不能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必须创造一套相应的鼓励法官阐述司法判决理由的制度。,53,南都:现实是,法律自身的规定不够精确,自由裁量的结果又受到 各种质疑。不过,我们也看到一些法官正在尝试突破这些局限性。您认为法官突破现状的瓶颈在哪? 贺卫方:一个体制有塑造人

37、们行为的巨大力量。尽管我批评许霆案的法官说理不够,但这属于“站着说话不腰疼”,因为在现行体制下,法官不大可能太多地去追求说理,非常认真地解读法条的含义,在里面做比较法的研究。穿着法袍,法官有一种独立感,但法官在司法判决风格上的一种“路径依赖”,就是说法官到底怎样的行为才能够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做判决有时候严格刻板地照现有的模式,不就几句套话么,写上去完全没有问题。如果要追求说理,你在里面引用这个怎么说、那个怎么说,做这样一个说理,可能这就是你最后一次判决说理了,你在法院也呆不下去了,法院不敢要你,因为你这样做会被认为是过分追求个性。所以,人活在这样一种体制中间是很难做出自我选择的。,54,中国

38、的法官素质,南都: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一系列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不得民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司法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是否与法官的执业素质不高有关?与您1998年复转军人进法院中描述的情形相比,今日法官素质的状况有无提高? 贺卫方:在目前缺少扎实的实证研究的情况下,民众对于司法的评价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判断。实际上,对于官府以及司法的不信任也是我们的悠久传统了。不信任跟司法判决本身让人无从预期有关,当然也跟腐败密切联系。近代以来,我们取法西方,建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有了专门的法律教育以培养法律人才,但由于长期缺乏对于独立司法的保障,同时法官选任上又没有持续性的严格标准,导致司法公信力难以提升。,

39、55,在司法官员选任标准方面,1995年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颁布是里程碑式的事件。说起来,自己1998年的那篇小文章只能算作“依法写作”,因为当时的法官法已经规定担任法官者必须具有大学教育背景。但是,那篇文章引出如此强烈的反响却标志着在中国推进司法专业化所面临的复杂环境。不过,就我个人的观感,司法官员的职业化程度较之十年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56,时代先锋的座右铭,法官要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准;法官要始终怀着为事业甘于奉献的情怀,理解、尊重和关爱当事人,努力追求“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职业目标;法官要始终关注社会的发展变化,加强学习

40、的自觉性,全力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宋鱼水 作为一名法官,我虽不能让所有的当事人满意,但要让赢者赢得明明白白,输者输得清清楚楚,让大多数人甘心情愿地服从法院判决。-宋鱼水,57,胜败皆服?,当事人是否服判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就具体的个案而言,当事人不服判与司法是否公正无必然联系。但,司法公正是当事人服判的前提;司法公正符合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广大民众的价值判断标准;司法公正中的程序公正和法官公正的形象具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进行诉讼而遭受败诉的当事人经常对判决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提出的证据,并且又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的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

41、也就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由此可以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审判的过程越公正、完美,审判的结果就越公正、完美,当事人接受审判结果的概率也就越高。,58,审判效率规则,一、审判公正规则 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 回避;平等;独立;公开;说理 二、审判效率规则 三、审判涵养规则,59,审判效率规则,绪论:审判效率问题,仅仅是一个后现代的问题吗?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旋律,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超期限审理的现实 “一案二十年,何年能了;裁判十八次,哪次是头?” 各方当事人在静静等待判决的出台,他们已经没有记者这份急躁,或许经过二十年的磨炼,他们早已习惯这样耐心地等待。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二十

42、年斗转星移,物是人非,黑发人变成了白发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它能够补偿当事人二十年的付出吗?二十年的奔波,二十年的等待,他们最后得到的又是什么呢? 2003-9-3法制日报 【超期羁押】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取保=逃跑?,60,审判效率规则,二、影响审判效率的因素 1、体制上的原因 2、法律不完善的原因 3、关键是人的因素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三、司法的及时 1、法定及时 司法者遵守立法者为诉讼活动规定的时序和时限 2、操作及时 法院操作及时(整体管理水平) 法官操作及时(个人职业道德水平),61,审判效率规则,迟来的公正不是真正的正义。 基本准则将效率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准则 第十八

43、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 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62,审判效率规则,(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审判

44、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二条 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63,审判涵养规则,法官代表国家审理案件。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权威,不仅是通过裁判活动体现出来,也反映在法官的言行之中。 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官自身的道德涵养、道德品行至关重要。 【法官打毛衣】 一、面对形形色色的人,法官要做一个中立的第三方 【被告人】【被害人】【检察官】【律师】 法官之爱憎分明的表达方式区别于普通人 在庭审之中,要不露声色,做【理性之王】 一个高素质的法官,要在判决中尽可能减少个人性格和外在

45、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以达到司法公正,做一个不偏不倚的中间人。,64,法袍、法槌与高楼,一、服饰道具变化产生的双向心理作用 提醒当事人、民众也提醒法官自己法官职业以及司法程序的特殊性。 法袍意味着法官的独立性,而军警式制服却在强化着法官的等级服从意识。穿上袍子的人不大方便走街串巷,跋山涉水,因此司法权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就能够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全国法院将于2002年6月1日起全部使用法槌。【惊堂木】,65,审判涵养规则:四项制度与“八不为”,二、确立【四项制度】,打击【害群之马】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人民

46、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此外,高院院长检讨责任,责任人员受到严惩 台湾学者史尚宽“八不为”:法官应该 【不为报章所惑】【不为时好所摇】【不为俗论所动】【不为虚荣所牵】 【不为党派所胁】【不为私利所诱】【不为私情所移】 【不为升高自己人望地位或达到个人野心而利用职权】,66,审判涵养规则:法官应保持清正廉洁,一、保持清正廉洁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包拯】 清正廉洁是法官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涵养 (一)法官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 第二十四条 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二)法官不得经商办企业 有利用

47、职务之便的嫌疑,从而导致公众对于法官的廉洁形象产生怀疑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67,审判涵养:法官应保持清正廉洁,(三)法官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各种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四)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七条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第二十九条 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五)不得提供法律服务 是法律争议的裁判者,必须保持中立地位 【安徽阜阳

48、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 【麦崇楷案】【吴振汉案】,68,审判涵养:法官应遵守司法礼仪,二、遵守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是司法的神圣性、权威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法庭正常秩序和树立法官公正形象的基本要求。 还可以使法官建立履行审判职责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有利于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权产生敬畏感和信赖感。 (一)遵守法庭规则 自觉遵守,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 第三十三条 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

49、审判活动无关的事。,69,审判涵养:法官应遵守司法礼仪,(二)尊重诉讼参与人 第三十二条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1、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2、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70,审判涵养:法官应加强自身修养,三、加强自身修养 作为一名法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文化和道德方面的素养。 1、良好的政治素质 为谁掌权、为谁服务 第三十五条 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2、较高的业务素质 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高超的职业技能 第三十六条 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三盲院长姚晓红】【舞女法官】,71,审判涵养:法官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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