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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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人格权法概述 第二编 一般人格权 第三编 具体人格权,授课教师:周秀娟 所属单位:法学院,人格权法,导论,一、人格 二、人格权 三、法律保护人格权的原因 1、人格权是人作为人的必备权利。 2、保护人格权是人权运动发展的必然趋势。 3、随着科技的发展,侵害人格权事件更加频繁。 四、人格权法的地位,第一编 人格权法概述,第一章 人格权法概述,第一节 人格权法是我国民事 立法一项创举 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 人格权法的渊源 第四节 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外国立法例 (一)法国 法国民法典(1804)第一编人法编,没有对人格权做出规定。(隐私权、身体权) (二)德国 德国民

2、法典(1900)在侵权行为法中对人格权做出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应对其损害进行赔偿。) (三)瑞士 瑞士民法典(1912)专设“人格”一章。 二、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98105条)规定了人格权的相关内容。 1、明确了人格权的所属范围。 2、开创了人格权立法的格局。,第一节 人格权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一项创举,第一节 人格权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一项创举,三、人格权法的概念 人格权法,是规定人格权的概念、种类、内容和对人格权予以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人格权法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具有赋权性和宣示性。 2、人

3、格权法规定人格权不具有法定性。 3、人格权法具有任意性和强制性。,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人格权法与刑法、行政法的关系 法律范畴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不同。 二、人格权法与其他民法部门法的关系 (一)人格权法与侵权行为法 联系:都是民法组成部分;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畴之一是人格权。 区别:人格权法是赋权性法律;侵权行为法是保护性法律。 (二)人格权法与身份权法 法律关系属性不同;主体不同;法律具体行为不同 。 法律问题:法人是否有人格权? 法学观点: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第四节 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格权神圣原则 二、具体权利法定原则 三、自动取得原则 四、权利相容原则 五、

4、有限流转原则,第二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的法律概念 第二节 人格权的概念及特征 第三节 人格权的分类 第四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 第五节 人格权的权能,第一节 人格的法律概念,一、人格的概念 二、人格利益准共有 (一)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特定的人格利益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形式。 (二)法律特征 人格利益共有形式;只存在于部分人格利益中;人格利益的共有而非人格权的共有;处理规则同准共有规则。 (三)范围 相关隐私,共同荣誉,集体照相,家庭名誉,合伙信用和“两户”信用 不能形成共有的人格利益:物质性人格权 (四)共有关系的建立 行为、事件、获得荣誉、共同关系,法律问题一:,从姚

5、明诉可口可乐公司案看是否存在集体肖像权。,法律问题二:,连体婴儿的物质性人格权共有问题,第二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4、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第三节 人格权的分类,人 身 权,第四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的主体 即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法律问题:民事义务主体和民事责任

6、主体是否可分离? 二、人格权的内容 即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一是自为;二是要求他为;三是救济 )注意:为公共利益,某些人格权会受到限制。 三、人格权的客体 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格权的客体表现为人格利益。,第五节 人格权的权能,一、控制权 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控制的权能。 二、利用权 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去利用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的需要的权能。 三、有限转让权 民事主体对其部分权利客体的利用适当转让于他人。,第三章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人格权的刑法保护 第二节

7、 人格权的行政法保护 第三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第三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人格权侵权请求权,违法行为(多种),损害结果(三种),因果关系(原因力),主观过错(故意、过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大陆法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英美法系: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律问题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 “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 “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权力成正比;法律的精确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反比。”,法律问题二:,特殊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 !未成年人死亡的赔偿问题 !违法分子的伤害赔偿问题 !植物人的赔偿问题

8、,第三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二、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 起源于日本的案例: 大阪空港噪音案 北方杂志案,第三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十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的解答是: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的精神,在诉讼过程中,如果

9、遇到有需要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人民法院的职权,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其实,在学界较早也有学者指出,停止侵害还应当包括防止侵害,也就是说如果某些诽谤性的作品即将发表或传播,为对此予以阻止,受害人有权要求法院禁止该作品的发表和传播。,第三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人格权请求权,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有妨害行为或有妨害可能时),因果关系,排除妨害,停止妨害,第三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三、人格权请求权和人格权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 2、对损害结果的要求不同。 3、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停止妨害、排除妨害人身性;恢复原状、金钱赔偿财产性) 4、诉

10、讼时效不同。(无时效要求;通常为两年),第四章 人格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理论依据 第三节 基本内容,第一节 人格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概述,一、人格权延伸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胎儿 死者 二、人格权延伸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法和罗马法 最早源于血亲复仇制度 (二)近现代立法 三、人格权延伸保护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主体人格权延伸保护,是指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格法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诞生前和消灭后的法律保护。 1、主体;2、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3、时间特性; 4、与人格权保护形成统一整体。,第二节 人格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

11、,一、权利保护说 二、近亲属利益保护说 三、家庭利益保护说 四、法益保护说 五、延伸保护说,第三节 人格权的延伸法律保护基本内容,一、先期人格法益保护 1、我国保护现状 继承法规定了胎儿的特留份,但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权却必须从出生开始,特留份“留而不给”。 2、保护缺陷 缺少胎儿先期身体利益的保护; 缺少胎儿生命法益的保护。(健康权、生命权益),注:世界上的胎儿保护的几种立法模式,第一,总括的保护主义(概括主义)。即凡涉及胎儿利益之保护时,视为其已经出生。(瑞士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采) 第二,个别的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形,如继承、遗赠等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

12、与日本民法所采)。 第三,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有权利能力。(前苏联民法所采),二、延续人格权的法律保护,1、立法现状 有名誉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 对死者名誉的确认。 近亲属,两顺序。(与法定继承相同 )无近亲属,涉及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两个典型案例,确定死者名誉,从荷花女案到海灯法师案,2、立法缺陷 层出不穷的延续人格权法益侵权案件要求完善保护内容、保护方法、保护期限。 法律问题:死者延伸生命法益的保护,3、保护范围 延续名誉法益 延续肖像法益 延续姓名法益 延续荣誉法益 延续隐私法益 延续身体法益等。,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1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

14、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第五章 一般人格权,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 第三节 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现状,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一般人格权立法沿革,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与具体人权相对而言,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

15、、主体具有普遍性的特征 2、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特征 3、内容具有广泛性的特征,二、一般人格权立法沿革 1、罗马法 2、瑞士民法典 第一次在民法中规定了一章: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3、德国民法典 1954年,经济部长雅尔玛沙赫特博士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了一般人格权。 这一判例在后来得以迅速蔓延,而且在法律后果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大 。 “骑士案”; 1961年9月19日的人参案。,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

16、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人格独立所包含的内容有如下: 1、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 2、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的干涉。 3、民事肢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控制。,(二)人格自由 人格自由是私法上抽象的自由,既不是人身自由,也不是政治自由,它的具体内容是身体自由和意志自由。 人格自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保持人格的自由。人格自由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地位,每个民事主体人豆油保持自己人格的自由。 2、发展人格的自由。,(三)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尊重的资格。 人格尊严包括以下三个方

17、面的内容: 1、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观念,是自然人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 2、人格尊严具有客观的因素,这种客观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 3、人格尊严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一)解释功能 (二)创造功能 (三)补充功能,第三节 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现状,一、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状态 1、宪法 2、民法通则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的完善 民法典中统一规定一般人格权。,注: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

18、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编 物质性人格权,讨论:好意同乘法律问题分析,好意同乘案例:解放军某部参谋王某受单位委派,到上级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地方某单位人员张某得知后要求搭车一同前去办理个人事宜。车辆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胎,失去控制后撞到路旁大树上,王某当场死亡,张某因抢救及时脱离危险,被评定为V级伤残。张某在出

19、院后多次到王某所在部队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等费用。 问题一:是违约还是侵权? 问题二:如果支付费用,如何定性? 问题三:如果第三方过错或搭乘人过错如何认定责任?,第九章 生命权,生命,那是自然给人类去雕琢的宝石。 诺贝尔,热点案例,药家鑫案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第一节 生命利益 一、生命和生命利益 1、生命是人具有民事权

20、利能力的基础 2、生命具有不可替代性 3、生命具有社会价值 二、生命的开始与终止 1、开始于出生。 2、终止于死亡。 法律问题:生命权PK出生权,第二节 生命权概述,一、 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存续及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二、生命权的基本特征 (一)生命权价值的主体客体同一性 (二)生命权的私益性与公益性 法律问题:无近亲属的人死亡后的诉讼救济问题。 (三)生命权价值的优先性与不可评估性,*生命权的优先性,(一)生命权是不可克减的权利 (撞了白撞条款的违法性) (二)生命防卫权 (正当防卫) (三)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无效(自杀的法律性质;安乐死的法律性质;约定自

21、杀的法律性质) (四)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公法、私法、道德) (五)生命权并非绝对优先的权利,*生命权的不可评估性,法律矫正正义理论在生命权保护上的失灵 法律观点:“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品,只有依法对犯人处以死刑。”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62-170页。,三、生命损害赔偿规范设计之失灵,事件一:二次碾压事件 2006年,一辆奔驰车将一名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

22、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造成男孩当场死亡。,事件二:,重庆綦江彩虹桥坍塌事件赔偿方案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 2000年底,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宣告结束。赔偿标准:除每个死者获得相同的22万元精神慰藉费外,死亡补偿费按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分了两个档次,城镇死难者每人4845万元,农村死难者每人22万元,死难儿童分别减半。,生命权保护设计失灵的两个表现,1、撞残不如撞死,2、同命不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表,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残疾赔

23、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四、制度失灵之对策,其一,应该提高生命损害赔偿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额度,使生命损害赔偿的总额最起码超过造成严重伤残的损害赔偿总额。 其二,如果受害人生前实际收入与平均收入间有差距等原因导致生命损害赔偿额过低时,应提高非财产损害赔偿额。 其三,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位死者,因为死者身份不同导致死亡损害赔偿总额存在明显差别时,法官应发挥自由裁量权提高总额低者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

24、,以尽量实现同命同价。,争议问题:论侵害生命权中受害人父母的赡养期待利益损失是否保护?,案例:受害人为男性,17周岁,农业人口,在校学生,2005年6月,受害人横过校门外公路时被侵权人所驾货运车撞击,当场死亡,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侵权人负全责。其近亲属状况为:父亲已亡;母亲事故发生时62岁,务农;姐,事故发生时35岁,有重度智力障碍,未婚。2005年7月,本案刑事判决生效,侵权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问题一、是否保护? 问题二、若保护,是否有条件?,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父母赡养费的赔偿不以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条件,其计算期间是从

25、受害人有赡养能力开始计算(考虑到被害人受教育及服兵役的时间,实际从受害人24岁开始计算),推算致父母65岁为止;计算基数为200元新台币;采用霍夫曼计算法,扣减利息。,霍夫曼计算法,X(1RN)A 其中应给付金额(X),还将工作多少年(N),现在的利率水平(R),实际给付金额(A)计算出来的结果(X)总计即为一次性支付给受害者家属的赔偿金额。 (08年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的赔偿计算方法),第三节 生命权的内容 一、生命维护权 维护生命延续、防止非法侵害、改变生命危险环境 二、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献身 安乐死(漂流、蹦极等) 三、司法保护请求权,第十章 健康权,健康的乞丐比有病的国王更幸福。

26、叔本华,热点案例,案情: 2009年,张海超 “开胸验肺”,讨要说法。,第一节 健康权概述 一、健康的概念 健康作为健康权的客体,是指生理健康,即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因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三、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四、健康权的法律特征 (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3)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身体功能的正常

27、发样,使其动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法律问题:健康权与公共卫生,第二节 健康权的内容,法律上对健康权的支配性具有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健康权人原则上不得处分自己的健康利益。 二是健康权人不得享有对健康的利用权能。 三是健康权具有强烈的固有性。,第三节 劳动能力与健康权,我们认为,不应该将劳动能力作为一种独立人格权,我国民法也并没有确认劳动能力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劳动能力只是健康权或身体权的一项客体。,第四节 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一、财产损害赔偿 所受损失 所失利益 残疾赔偿金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原则上指的是直接受害人

28、的精神损害,而不包括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所蒙受的痛苦(即震惊损害)。(贾国宇案),特殊侵害健康权案例分析,2004年, 四川省成都市, “肇事者” 小乌龟案,特殊侵害健康权案例分析,老鼠吓伤人, 谁承担责任? 问题:健康权受损的原因力问题。,第十一章 身体权,健全的灵魂寓于健全的身体。 法国格言,热点案例,2004年,某地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因盗开汽车,被收容审查,其间患大叶性肺炎,在保外就医期间未能治愈而死亡。死者亲属对该未成年人的死因有怀疑,提出进行法医检验,确定真实死因。公安机关委托省医学院进行解剖检验。在检验过程中,主检法医学教授组织学生观摩教学,并在检验之后,提取有关脏器制作标本作为教

29、学用。死者家属认为医学院非法利用尸体的行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诉至法院。,第一节 身体权概述,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身体的范围界定) 二、我国法上的身体权 我国民法通则98条确认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身体权。(1993年 毛宁案;1995年 超市搜身案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也采用了“身体权”的概念,承认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同为独立的人格权。,第二节 身体权的内容,一、身体利益的享有权 二、身体完整和安全的维护权 三、一定限度内的处

30、分权能,第三节 身体权的民法保护,一.侵犯身体的违法行为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2)非法侵扰公民身体。(面唾他人,当头浇粪 )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破坏。(2010、10 男子当街剪断他人头发) (酒店剃头案、拔牙案等) (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5)因违反义务之不作为所生之侵害身体。(医生怠于接触绷带) (6)不当之外科手术。 (1979年英国案例)(剖腹产) (7)损害尸体。 (窃取角膜案、未经同意解剖尸体案、解剖尸体学生观摩案等。) 二损害事实(必须已经发生) 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思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一、三者的区别 二、三者的赔偿标准 是否都可以要求精神损

31、害赔偿? 三、有没有竞合可能?,第三编 精神性人格权,第十二章 姓名权,-姓名是你的第一张名片。,热点案例,今年23岁的赵C是江西鹰潭人。1986年出生后,公安部门为赵C进行了手工的户籍登记,2005年又用“赵C”一名在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成功申请办理了第一代身份证。2006年赵C在进行第二代身份证更换时,月湖分局告诉他,“赵C”一名无法录入统一的户籍管理系统,要求其改名。 2008年6月6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赵C胜诉。 二审以调解结案。,热点案例,欧阳祖民 欧阳成功 奋发图强,第一节 姓名权概述 一、姓名的概念 姓名,是一个人区别于另一个人的文字标志。 二、姓名权 姓

32、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三、姓名权的内容 1、自我命名权 2、使用姓名权 3、改名权,第二节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 二、假冒他人姓名。 三、不正当使用他人姓名。(“泻停封” “流得滑” ,“王小鸭” “依能静” “周笔畅” “粥润发”、 “蟑会灭” “粥心驰” ) 四、应标表而不标表。,第三节 人格混同与姓名权 案例引发的的法律问题,案例一:冒名举报案 案例二:伪装名人案 案例三:伪装声音破坏交易案 案例四:冒名发电邮拒绝留学案 案例五:齐玉苓案、罗彩霞案,第十三章 肖像权,热点案例,2009年赵本山诉沈阳耳鼻喉医院案 沈阳耳鼻喉医

33、院医疗广告用上了赵本山和小沈阳的动画形象,俩动画形象还绘声绘色地用上了春晚小品不差钱的方言和内容。赵本山将在电视台播出该广告宣传的沈阳现代医院起诉到了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金额310万。,第一节 肖像概述,一、肖像 概念: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以面部为主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外貌形象、视觉形象可辨认性、物质载体、物的属性: 问题:人若一辈子都没有照过相,是不是就没有肖像权? 二、分类 个人肖像、集体肖像 新闻肖像、其他肖像(跳楼照)(家乐福事件照等) 衣着肖像、人体肖像(汤佳丽) 写实肖像、漫画肖像 问题:文学作品描写肖像是否侵害肖像权?,第二节

34、肖像权的内容,一、肖像权 是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制作专有权 贾桂华诉张艺谋秋菊打官司 使用专有权 使用转让权 利益维护权 二、我国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 质疑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问题:营利目的是否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法律问题,营利目的是否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第三节 肖像权的民法保护,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有肖像使用行为。 第二,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第三,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一是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如通缉犯人。)二是为维

35、护自然人本人利益的需要。(寻人启事)三是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各种新闻)四是公众人物。,相关法律问题讨论,肖像权与著作权的法律冲突 照相馆丢失照片的责任 侮辱性使用肖像行为的性质 死者肖像的延伸法律保护 作业:使用剧照是否侵害肖像权 ?,第十四章 名誉权,无瑕的名誉是世间最纯粹的珍珠。 莎士比亚,热点案例,2007年杨丽娟 诉南方周末 侵犯名誉权案,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一、名誉 名誉,是人们对特定主体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 二、名誉权 名誉权,就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原有和维护的权利。(名誉权与名誉感) 三、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

36、保有权 2、名誉维持权 3、名誉利益的有限支配权,第二节 名誉权的民法保护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 名誉权的行为 二、毁损名誉的行为必 须指向特定人 三、行为人的行为为第 三人所知悉 (闫德利案、范后军案),抗辩事由,一、内容真实。 二、正当行使权利。 三、正当舆论监督。 四、受害人同意。 五、第三人过错。,第三节 关于死者名誉的特殊保护 死者的名誉,是指死者根据其生前的属性和特征而获得的社会评价。(荷花女案、海灯法师案、霍元甲案) 法律对死者名誉予以保护: 1、诉讼主体。 2、涉及公共利益可提起公诉。 3、保护期限。,两个特殊法律问题,一、“虚拟人”是否有名誉权 吉林市的张某(网名“豪门玉儿”

37、) 诉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侵犯名誉权案 二、虚假暗示是否侵害名誉权 李某以虚假暗示方式, 意图辨别产品真伪案,第四节 隐私权,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孔子,热点案例,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 死亡日记案,热点案例,中国人肉搜索第二案 “铜须门”事件,第一节 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的概念 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的私人生活,不愿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 二、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与名誉权) 三、隐私权的内容 1、隐私隐瞒权 2、隐私利用权 3、隐私维护权

38、4、隐私支配权,第二节 隐私权与名誉权 名誉权和隐私权尽管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其仍然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名誉权既可以为自然人享有,也可以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而隐私权则只能为自然人享有。 第二,从客体上来看。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 。 第三,从侵害的方式不同。 第四,在抗辩事由上,侵害隐私权主要是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但是,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抗辩事由应当以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为抗辩事由 。 第五,救济手段不同。,我国有关隐私权的立法规定,民法通则设立专章,规定了人身权,其中列举了各项人格权。但是,该法并没有确认隐私权。 民法通则意见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最后采用类推适用的办法,将隐私权的纠纷类推适用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处理。 根据我国宪法第38、40条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实际上已经为我国隐私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有关司法解释也充实了隐私权的内容。如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的相关规定。,第三节 隐私权的内容,一、私人信息秘密 二、私生活安宁,考试,一.单项选择题 二.判断正误 三.简述题 四.案例分析题 五.论述题 加油啊 !,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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