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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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丘志乔 E-mail: 民法学习网: http:/ 民法概述 第二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讲 自然人 第五讲 法人 第六讲 非法人组织 第七讲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讲 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讲 代理 第十讲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四讲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四、监护 五、自然人的住所 视频:幼儿园谜案;谁来帮帮这些孩子,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

2、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的概念更周延。,第四讲,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第四讲,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

3、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自然人生理死亡的原因,或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在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上不具有意义。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第四讲,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

4、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四讲,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第四讲,3)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不满十周岁

5、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四讲,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第四讲,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其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

6、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四讲,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第四讲,3)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

7、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第四讲,3、宣告失踪的效力,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四讲,4、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布。”,第四讲,5、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2)利害关

8、系人申请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第四讲,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第四讲,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即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

9、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第四讲,7、宣告死亡的效力,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8、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当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第四讲,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第四讲,死亡宣告撤销的法

10、律后果,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损失予以赔偿。,第四讲,四、 监护,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监护人的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第四讲,1)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

11、定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 祖父母、外祖父母;(2) 成年兄、姐。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第四讲,1)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即指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争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都不愿担任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

12、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 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第四讲,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1.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这里所说的精神病人是指成年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第四讲,3、监护人的

13、职责,(一)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三)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四)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五)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六)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七)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讲,4、监护的终止,第四讲,(一)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三)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四) 监护人辞去监护,(五)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五、 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概念 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

14、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第四讲,五、 自然人的住所,2、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 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第四讲,教学案例1,原告陆某(17周岁,在校学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嘱咐,持外币至被告银行的储蓄存款凭借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蓄凭条上填写了存期2年,金额1500元(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刘将铜牌一枚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

15、牌等候。当原告听见刘呼叫自己所持的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刘将钱款退回原告并告知此款比原告在存款凭条上所填写的金额少300美元。原告清点后回家告知父母,并随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教学案例2,李某,现年17周岁,是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一年级学生。在一次省级大学生计算机软件编程竞赛活动中,他荣获一等奖,奖金是人民币3500元。李某一直就想买一台激光打印机,于是,他到某电脑城以全部奖金购买了一台激光打印机。事后,他父母得知此事,找到售卖激光打印机的商店,说:“我儿子是一未成年人,他购买激光打印机并未征得我们的同意,他无权单独决定购买

16、激光打印机,商店应如数退还3500元。商店不允,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问:案中的李某购买激光打印机的行为是否有效?,教学案例3,张某与周某于1990年结婚后,生育有一女。1999年张某因车祸,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一级(植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张某的母亲王某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法院,称张某车祸后周某有外遇,张某与周某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与周某离婚。周某认为,其与张某感情尚好,不愿意离婚。 问:1、本案中张某的监护人是谁? 2、王某能否提起离婚之诉?,课后案例分析布置,1、案例:幼儿园谜案(视频) 2、问题:东东的死亡该由谁负责? 3、要求: 1)小组课后集体讨论并撰写书面分析 2)小组代表下节课堂上发言(以幻灯片格式演示) 3)下课后各小组提交案例分析供教师评定小组各成员课程平时成绩。 4、提示: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人的职责;民事法律责任;举证责任,网上资源,http:/ 中国人民大学精品课程(自然人) http:/ 洪恩在线民法学辅导(自然人) http:/ 民法学习网(自然人教学案例,含视频) http:/ 谁来帮帮这些孩子 今日说法 http:/ 幼儿园迷案今日说法2005年5月10日http:/ 我要带娃儿出山林今日说法20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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