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司法.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626931 上传时间:2019-04-24 格式:PPT 页数:166 大小:2.1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六章公司法.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66页
第六章公司法.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66页
第六章公司法.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6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六章公司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章公司法.ppt(16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公司法,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界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法律界定,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主要内容,公司的概念,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公司的特征,公司的基本分类,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出现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并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健全和趋于完善。在当今社会,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它是全人类的

2、共同财富,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需要它,也离不开它。然而在不同的国家,由于社会制度、经济结构、立法习惯以及法律体系的差异,公司的概念却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个国家,随着社会经济和公司法的发展,公司的概念也在发生某些变化。 “公司”一词在我国有史料记载最早为庄子所用:“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其意旨为抛弃个人私利而从事共同之事。显然这里所指的公司含义与现代意义上公司的概念不同。在我国近代史料文献中,公司一词较早出现在1684年福建总督上奏康熙文书中的有关“公司货物”的表述。较早规范使用公司一词是“大清法规大全”中,光绪皇帝于1875年对商部奏折的批复。在该谕旨中,光绪命令

3、“各省将军、督抚,于商务拟设各项公司,会同筹划,悉心经理”1904年随着大清公司律的颁发,一词才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律上讲,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一个舶来品,是随西方法律移植于中国而形成的,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概念,1以概括的方式规定公司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概念多采用这种定义方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其代表。日本现行的商法典第52条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是指以从事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虽然不是从事商行为的,也看作是公司”;并在第54条明确规定:“公司为法人”。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

4、。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类似规定。美国标准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对公司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概念,2只列举公司的类型未概括规定公司的定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用这种定义方式,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习惯和法律传统密切相关,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不甚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因而缺少明确的公司定义。有学者甚至直接宣称:“公司一词没有严格的法律含义”,我国香港地区为其代表。属于英国法传统的我国香港地区在其公司条例中将公司解释为“指依本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这一规定虽然表明了公司需依法登记的特点,但却很难说是对公司的完整定义。

5、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解释:公司是指数人处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由此可见,英美国家在学理上强调公司是有别于合伙的组合,确认公司的本质属性有二,法人和有限责任。当然,在大陆法系国家也不乏此种定义方式。如德国等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律,没有规定公司的定义,只是规定每种公司的定义或特征。如:德国商法典只分别对各种公司的定义做出规定,而无关于公司定义的规定。,对公司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概念,3我国的公司概念 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立法者在制定公司法的过程中却采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对公司的定

6、义方式,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只列举公司的类型未概括规定公司的定义。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是明证。根据我国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上述相关立法规定,我们可以对公司定义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对公司的定

7、义主要有两种,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特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法律特征:,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特征,这个特征主要回答公司是干什么的。从本质上讲,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那么公司必须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一特征使同从事政治的国家机关,从事党务活动的党组织,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活动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区别了开来。需要明确的是:公司的经营活动并非一般的经营活动,它有其特定性,这一特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连续性。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具有连续性,即公司的经营活动是连续不断的,它不是一次性或偶然性的经营活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8、司法第212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法律特征:,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特征,2、范围性。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具有范围性,公司一定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发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3、自主性。公司的经营活动还必须具有自主性,也就是说公司

9、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能够根据市场现状及其运作趋向,自主的及时的制定和调整自己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由于自主性是公司本质特征的应有之意,故2005年修订时,在公司法法律规范中就没有把自主性直接写入法条之中,以求公司法法律规范的表述言简意赅。,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法律特征:,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特征,这个特征主要回答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什么。它是公司标志性特征,营利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和目的

10、,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公司的生命和根本,是公司与生俱来的本性。这也是公司区别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重要标志。公司的营利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没有投资公司的收益和回报,发起人就不会投资于公司。 2、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的目的也是为了营利。发起人要实现设立公司的目的,就必然要求公司最大限度的追求利润,这样一来,公司只不过是发起人实现投资目的的法律工具而已。 需要说明的是营利泛指公司因经营而获得的利益,它不仅包括盈余,而且包括剩余财产。盈余是指净资产额超过公司资本及公积金的差额部分;而剩余财产则是指公司解散时于清算程序中,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11、后,所剩的财产。因此,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将盈余和剩余财产按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分配给各位股东,而不是仅指将盈余分配给股东。,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法律特征:,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特征,这个特征主要回答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的地位是什么。按地位,我们可以把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公司属于法人企业,也就是说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表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地位进行了明确的定性。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之所以说

12、公司是法人,是因为公司具有法人的基本特征和条件。 1、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是根据商法或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成 立的。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成立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从条件来讲,成立公司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人的条件,即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资的条件,即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三,章程条件,即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四,组织条件,即建立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机构;第五,物质条件,即还要有住所。从程序看,成立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运作,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否则,就不能设立公司,即使设立也没有法律效律,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公

13、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特征,2、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必要财产。这是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和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独立的财产来源于股东出资和公司盈利积累。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所投入的资产就与股东发生分离,形成公司的财产,公司就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丧失财产权取得的是对公司的股权。 关于公司财产权的问题,学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术界的观点也不一致。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

14、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该条文一方面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当国家为股东时,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股东国家所有,这样的例外规定实际上一定程度上破除了我国的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制度安排,这也是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尴尬之处。此次公司法修改在这方面进行了突破,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个条文取消了原来“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即使是国有公司,

15、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该公司。新公司法完全树立起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理念。所谓必要的财产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否则,公司也不可能成为法人。,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特征,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的名称是一个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符号标志,是反映公司法定种类、经营范围或特点的标志,是该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标志;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只有有了自己的名称,才能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人格。公司是人的有机集合体,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其团体意志得以实现的组织保障。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章的第二节和第四章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作了详细的规定

16、,主要包括意思机关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构。公司场所是公司为实现其设立目的所实施经营行为的地方。公司还要有自己的住所,它是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和送达诉讼文书的处所。我国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这表明我国公司的住所为法定住所。,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特征,4、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既然有自己独立的财产,那么就理所当然地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从事经营活动、自负盈亏。公司独立享有因自己的经营而获得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对公司的亏损独立承担责任。其次,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在其权

17、限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再次,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它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且也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公司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区别股东的责任与法人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股东和公司是两个各自独立的责任主体,公司所负债务统一由公司独立负责清偿,无论是有限责任股东还是无限责任股东,都不对公司债务负直接清偿责任,如果是无限责任公司先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如果不足清偿,无限责任股东则要间接承担责任。,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特征,从上述公司的定义可

18、知,这里的标准是指条件标准和程序标准。也就是说,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和程序公司法对其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内容我们在“地位的法人性”中已作详述,这里不再赘述。,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1.主体相同 两者都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或投资人,都体现了出资人或投资人的互相合作; 2.出资与权义分配相同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和公司中的股东都必须出资,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出资份额,盈利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通常也都是与出资多少成正比的; 3.目的相同 两者都以营利为目的,都具有经营共同事业的内容; 4.名称相同 两者都可以有自己的商业名称,其活动都受商业法规的调整。,第一节 公

19、司的法律界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主体相同 两者都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或投资人,都体现了出资人或投资人 的互相合作; 出资与权义分配相同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和公司中的股东都必须出资,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出资份额,盈利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通常也都是与出资多少成正比的; 目的相同 两者都以营利为目的,都具有经营共同事业的内容; 名称相同 两者都可以有自己的商业名称,其活动都受商业法规的调整。,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 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独立于其组成人员的法人资格,而合伙企业则不

20、是 法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区别于其单个成员的完全独立的法律人格。 设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而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则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与公司的章程不同,前者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后者则是由发起人制定的,前者的内容是不公开的,而后者的内容则是公开性的文件。 构成人员及其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同 公司的构成人员是股东,而合伙企业的构成人员是合伙人,公司股东之间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身信任关系。,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出资方式不同 公司的出资方式具有其局限性,根据公司法第27条和第83 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2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这两条规定来看,劳务是不能作为公司出资的;而合伙企业出资方式多样化则体现在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不同 公司有出资比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一款和第27条第三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22、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合伙企业法只规定要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并没有规定出资比例和最低资本数额的限制。,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出资转让不同 公司出资转让较为容易,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

23、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合伙企业则较为困难,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擦除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法定资本限额不同 公司法具体规定设立公司的法定资本限额,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二款和第81条第

24、三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法只规定合伙人要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没有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 财产结构不同 公司是独立型财产结构,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分离,股东财产投资公司后,就形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丧失财产权取得股权,公司对股东投资而形成的财产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合伙企业则是共有型财产结构,我国合伙企业法只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以法律条文所体现

25、的精神来看,在我国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分份额地、公平地行使所有权。,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责任形式不同 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提出偿债请求;而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为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应当用自己个人的财产承担该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不同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

26、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则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法定人数不同 公司的法定人数可以是一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皆行;而合伙企业的法定人数只能是两人以上,并且只能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不能是法人,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表决办法不同:公司股东是按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出资比例多,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就多,出资比例少,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就少;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不是按出资比例来行使表

27、决权, 而是按人头来行使表决权,即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在对合伙事务议事时,每个合伙人都只有一票。 争议解决的方式不同 公司受公司法强制规范的调整,其内部争议通常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而合伙企业内部争议的解决可以在合伙协议中作出专门规定,表明合伙企业内部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由当事人选择; 盈余分配法定方式不同 公司的盈余分配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的多少来分配的;而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法定方式有两种,第一,合伙协议对盈余分配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第二,合伙协议对盈余分配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为了便

28、于理解和记忆,我们可以把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用表格的形式表现如下:,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为了便于理解和记忆,我们可以把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用表格的形式表现如下:,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基本分类,以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责任为标准,我们把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等。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它是最早的公司形式,在France称为普通公司,后改名为合名公司,在日本称为合名会社,在德国称为开名公司(把股东姓名公开就行),在中

29、国大陆清政府时期称为合资公司(资本联合),因为不太确切。后来改为无限公司,一直延续至今。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有如下特点: 股东人数必须是两人以上。 大多数国家规定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二为一的,不发生分离。 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它是一个典型的人合公司。公司的资本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组成公司成员的人品。,公司的分类有两个标准:法定标准和学理标准,(一)公司的法定分类,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基本分类,(2)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30、company)。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首创于德国,日本称“有限会社”,美国称为“封闭式有限公司”,英国称为“私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由于第四章专章讲述,在此不多赘述。 (3) 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两合公司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日本“合作会社”,在英国和美国没有两合公司的概念,仅有与两合公司相似的有限合伙。 所谓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

31、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的公司。两合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股东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股东;另一种是连带无限责任股东。 两种股东在公司上的地位不同,有限责任股东不能执行公司的业务;无限责任股东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两合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侧重点是人合。因此它可准用无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种形式,因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代替它。,公司的分类有两个标准:法定标准和学理标准,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基本分类,(4)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by share)。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日本称为“株式会社”,美国称为“开放式有限公司”,英国称为“公公司”或“

32、上市公司”。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由于第五章专章讲述,在此不多赘述。 (5)股份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by share)。所谓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人次无限责任股东与五人以上人次有限股份股东所共同组成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所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股份两合公司是由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结合发展而来,这种公司的大多数问题适用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法律规定。股份两合公

33、司,在德、日、法等国家德公司立法中曾均有规定,但因这种公司实际上很少采用,德、日两国便予以废除。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股份两合公司的立法概况与德、日、法基本相似。由此可见,股份两合公司基本上成为一种被时代淘汰了的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也没有确认这种公司形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公司的法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分类有两个标准:法定标准和学理标准,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基本分类,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或通过协议的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进行实际控股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权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的方式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

34、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分类有两个标准:法定标准和学理标准,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基本分类,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指对所属机构的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进行管辖和统一指挥的公司。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组织上统辖其分公司,总公司有权对分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最少要有3个以上的分公司才能称得上总公司; 分公司是指,和总公司相对应,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并受其统辖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 分公司不

35、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单位,从本质上讲,分公司不是公司而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的一切活动都要事先经过总公司授权,经过总公司许可,分公司的行为所致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正因为如此,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的分类有两个标准:法定标准和学理标准,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基本分类,本国公司是指依照本国的公司立法,在本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公司的立法,在中国境外登记

36、设立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本法 所称外国公司是指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公司的分类有两个标准:法定标准和学理标准,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基本分类,1、以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为标准,我们把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名誉,地位,声望作为公司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的公司。于这种公司进行交易时,不注重公司资本的多少,而注重每个股东个人的信用。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

37、合作为公司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亦称人资两合公司或折衷公司,是指以股东信用的结合与资本的结合共同作为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的公司.最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是两合公司。 2、以股东责任形式是否相同为标准,我们把公司分为:一元公司和二元公司 一元公司又叫一元化公司或单元公司,是指由同类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即股东所负的责任形式相同的公司. 二元公司又叫二元化公司或复元公司,是指由负不同责任的两种股东所共同组成的公司。同一公司内部股东的责任形式有两种,一种股东负有限责任,另一种股东负无限责任.,公司的分类有两个标准:法定标准和学理标准,(二)

38、公司的学理分类,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主要内容,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公司法的特征,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其它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种类、法律地位、性质、设立、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财务制度、变更 、解散与结算的、公司责任等。由此可见,公司法是公司活动的行为准则,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工具,是确立公司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对公司法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广义的,即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其

39、他对内对外关系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立法。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关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方面的特别规定以及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等。另一种是狭义的,即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字样的公司法典或者单行公司法律、法规。如我国当前的公司法就其狭义而言,就是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此外,在有的国家,除成文法以外,有关公司方面的司法解释、判例、习惯、法理也

40、视为公司法法源,属于广义公司法之列。,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内部关系,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股东之间的关系 发起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关系,外部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公司与有关专业性机构之间的关系 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关系 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为:一定范围的特定的内外部关系.具体表现为:,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选择的视角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目前,学界有关公司法性质的主要观点有: “团体法说”,即公司法具有团体法的性质,因为公司是一种团体;

41、 “人格法说”,即公司法具有人格法的性质,因为颁布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公司的人格; “交易法说”,即公司法具有交易法的性质,因为制定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交易的安全; “公法私法化说”,即公司法具有私法公法化的性质,因为它是一种私法但又带有公法的性质; “成文法说” 即从法的渊源来看的,公司法具有成文法性质。我们认为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公司法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 即从法律性质的视角来界定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性质,早在古代罗马时期就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的前言中选用了罗马法学家乌尔

42、比安的一句话,“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参见朱景文:比较法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我们认为,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其原因在于公司法主要调整私人或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调整的方法则主要是通过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进入现代资本主义时期以来,西方国家政府开始更多地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并将其政策规定于法律之中,

43、从而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商事法也日益具有公法的色彩,尤其是其中的公司法更多地包含了公法性质的内容,但就其本性而言,公司法仍应属私法。,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性质,在西方,商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各种商法所调整的具体对象的不同,商法又有许多分支,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买卖法、商业登记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当然,商法本身有形式的商法与实质的商法之分。形式的商法,是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法典。实质的商法,则是指各种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除统一的商法典外,也包括各种单行商事法规。实质的商法,又有广义狭

44、义之分。广义的商法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无论在何种意义上,公司法都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中,把公司法规定在商法典中;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中,在民法中包括了公司法性质的规定;而许多国家,在商法或民法的一般规定外,又单独制定了单行的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性质,商事法中有的侧重调整商事主体,有的侧重调整商事活动,有的则侧重调整商事关系的客体或对象,而公司法是其中的商业组织法或商事主体法。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因而对其实行法律调整的公司法即具有主体法或组织法的性质。组织法的突出特点是对某种社会组织或团体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的调整,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调整此种组织的内部关

45、系,而一般法律都主要调整社会组织的外部关系。 公司法作为主体法或组织法,首先它确认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其次,公司法对公司从产生到消灭整个过程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活动都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特征,国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对公司进行调控:首先,国家通过政策对公司进行间接调控;其次,运用经济杠杆对公司进行调控引导;再次,制定相应的政策进行调控;最后,制定管理规章进行调控。所有的这些宏观调控手段都以公司法为依据,都在公司法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展开。,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特征,所谓组织法是指规定某种社会组织的设立、解散、组织机构和活动范围的法律规范。

46、组织法的突出特点是对所调整的社会组织的内部及外部关系作全面规范。由于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公司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组织法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公司法首先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赋予其法人资格;同时对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全过程中发生的内部和外部关系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包括公司财产关系、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等。,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特征,公司不仅具有组织调整功能,而且还具备行为规范职能,也就是说公司法不仅是组织法,同时,它还是自身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行为法。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说公司是行为法,并不是说公司法对公司的全部经营

47、活动和各种具体的商事行为都要进行规范。公司的活动范围很广,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公司组织特点直接相关的商事活动,如股票的发行、交易,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等;二是与公司组织特点无关的,但又是普遍的、具体的商事活动,如买卖合同等。公司法作为行为法并不规定各种具体的商事行为,而只是规定进行营利活动的形式和手段。也就是说,公司法只调整前一类活动,而不调整后一类活动,后一类活动由相关的法律予以调整,如合同法等。,作为实体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程序法,公司法详尽规定了不同的公司类型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相关事务的程序和步骤等。,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特征,法律规范包括任意性

48、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所谓规范的强制性是指必须严格依照规范的规定执行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予以变更,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一方面要求,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对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国家对依法设立的公司给予认可并通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大量充斥着强制性规范,但是,过多的强制性规范在理论和实践上淡化了公司法的私法本质,强化了其公法特点。对于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行为或者公司法没有规定的行为,行政和司法部门一般都视为无效。这无疑加大了公司的运作成本,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同时也不一定利于交易安全。我

49、国2005年在对公司法进行修订的时候,弱化了其强制性,增加了很多任意性规范,如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等任意性规范。因此,从整个单行公司法典来看,公司法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特点。,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特征,首先,公司法是国内法,但是它不同于一般的国内法,而是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其涉外因素主要体现在: (1)从立法的过程上来看,由于世界各国公司组织形态的相同或相似,各国的公司立法在某些内容上互相借鉴而使公司法具有国际性。 (2)从我国公司法的具体内容来看,首先,我国公司法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次,外国的法人、自然人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后,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了专门规定。,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方式,设立的法定程序,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