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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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培 训,2011年4月6日,技术市场相关政策,营业税政策 1,营业税征收对象: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9销售不动产 从事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2、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的征收,营业税政策 2,从事技术交易的应税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

3、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

4、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

5、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政策 3,技术进口转让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6、99273号)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

7、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便于各地掌握执行,现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可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

8、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三、上述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9、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中,十二、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免征营业税。取消上述审批后,国内受让方应就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2.技术转让合同。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

10、,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规定技术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的价款,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税营业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给予免税,而应按照一般劳务费适用有关税务处理规定。,技术进口转让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现行所得税政策,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十条明确规定 是指一个

11、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需注意: 一、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限于技术转让所得。 三、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

12、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

13、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

14、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

15、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技术市场政策与相关政策关系,技术市场优惠政策 1.财政政策 1.1奖酬金制度 2. 税收政策 2.1企业所得税 2.2营业税,其他科技政策 1.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2. 技术先进性企业政策 3. 出口结构调整政策 4. 科技研发机构政策 5.产学研政策,普惠,专项,税法规定的减免范围 如: 农、林、牧业经营性收入 免征营业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

16、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科技部制定的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国科发政

17、字2000063号,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前置条件之一; 是科技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之一; 登记机构设立应该经过科技主管机关批准; 登记人员接受培训、业务指导; 建议到所在辖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立的登记处进行登记,广西的认定登记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在全区14个市设立了登记处 建议到所在市设立的登记处进行登记,广西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流程,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由登记处核定技术性收入,审批;登记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报送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认定 (材料不齐的可以返回进行补正),提供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履行期内执行的 中文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不少于一式两份),到主管税务部门

18、办理减免税手续,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予以认定,加盖“同意登记”章。,登记处正式受理审查 时间不超过30日(一般当时完成),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不予认定。在原合同上加盖“未予登记”章,予以退回。,填写用户注册表 并获取上网用户名,技术卖方(合同受托方),准备登记的合同及材料,1、合同信息登记表; 2、不少于二份合同原件; 3、其他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 (授权委托书、生效批准证明、技术内容确认协议、延期付款补充协议等),网上提交合同信息,1、选定登记处,进行主体登记; 2、上网申报填写合同信息; 3、确定合同信息,携合同文本报登记处; 4、经过认定登记后,核定技术交易额;,全国技术合同网上

19、登记系统,技术合同的类别与要求,一般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技术交易的管理及手段,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契约、协议、合同等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文件,进行管理: 各国政策、政府间协定、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则 国际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基本法律制度 所在地的司法、行政管理(技术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一章

20、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 则,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明确了十五种常见的合同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1、法,技术合同条款,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报酬、价款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 (11)名词术语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技术合同的特征,虽然技术合同可以分为多种,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各具特征,但作为技术合同的一种,都具有以下特征: (1)技术合同

22、的标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或劳务,而是凝聚着人类智慧的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2)技术合同的至少一方当事人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3)技术合同反映了技术成果在交换领域的债权关系,因此技术合同要接受合同法的调整;由于技术合同又是基于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因而在技术成果所有权等方面要接受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 (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的,须向对方支付一定的代价,因此是有偿合同。,技术合同的形式,合同法 第十条

23、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合同的类别:,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24、 技术服务合同,“四技合同”,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标的范围1,(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2)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

25、试分析; (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7)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标的范

26、围2,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自有、特定)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

27、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建设工程合同 可以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的条件:,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在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安装过程中,有可能包含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所要求的内容。 按照原有的规定,应该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安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难题,单独签订合同法关于技术服务合同规定的,才可以认定登记。 目前,对此要求为:原合同中有明确技术服务合同内容,并有明确、对应价款的,可以认定

28、为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履行技术合同提供专门技术服务(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2)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3)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1)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2)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

29、认定登记,但主合同应已成立。 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简单居间服务不可认定。,技术中介的形式,技术培训,技术培训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2)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技术培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为其技术交付而进行的技术培训,应属

30、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重要内容,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1)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学历教育、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2)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认定规则对“咨询”的要求,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

31、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咨询合

32、同及其内容的分析,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

33、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建筑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1)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2)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3)就科技企业资产重组、股票发行、的分析论证所订立的合同。 (社会科学、管理科学、人文科学, 不同于自然科学,应是可工程化的技术),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现有的、特定的、权

34、益化的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技术秘密 专利 集成电路图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计算机软件 新药证书,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技术成果”的概念以列举方式确定为种,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首次纳入“技术成果”范围。 司法解释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

35、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属于权利化的技术转让范围,1、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证及缴费证明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 3、植物新品种品种权、适种证书 4、新药工艺新药证书、临床批件 5、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 6、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技术秘密定义,以高等法院对技术合同审理的司法解释为准 1. 不为公众所知悉; 2.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 具有实用性; 4. 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 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属于为技术秘密的内容。,特定知识产权的 标的转让,“

36、新药证书”的转让(国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新药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国家版权局)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主要是权属转让; 只有特定内容才可能属于实施许可!,可作为技术转让的合同认定范围,1、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2、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转让合同要求的,可以认定登记。 3、技术入股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技术开发合同; 2.合作技术开发合同。交易内容,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37、。,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 及其 预期成果 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新材料开发、新工艺开发、新技术开发、 新产品开发、及其新的技术系统开发。,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范围,1. 小试、中试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 2. 企业技改项目 3. 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 引进设备和技术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创新开发 5. 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6. 自然资源、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包括植物新品种、野生物种的发现及后续开发) 7. 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开发,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除外) 8. 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合同书形式签订的,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基础上,有明确的工业化、产业化、商业化目标,所做的科研课题,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单纯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就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是技术开发合同。,科研内容的方向导致合同差异,“四技”合同的对照,技术开发与服务合同的区别,谢 谢 ! 劳 超:0771-2093852 1331761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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