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解读及实施影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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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媒体解读,东方早报 解读新保险法 “带病投保出了事可获赔” 第一财经日报 呵护投保人,新保险法剑指理赔难 新浪财经 新保险法实践两月,投保人终“翻身” 天府早报 新保险法破解投保容易理赔难 千山晚报 新保险法替咱想的实在,2,保险环境评价,1、养老、医疗保险产品占主导; 2、保险产品,想说“爱你”不容易; 3、保险销售基本为一对一模式; 4、保险业存在三块短板; 5、影响消费者购买的五大看点; 6、保险消费维权:雾里看花 ; 7、保险消费环境建设是一项社会工程; 8、中国保险业,山雨欲来风满楼; 9、用“信誉”,铸造保险品牌; 10、开启保险“服务”新时代。,3,保险环境调查,4,新保

2、险法解读及实施影响,一、保险法修订背景及意义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三、保险业法修订内容概况 四、总结,5,一、 保险法修订背景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 1995年颁布,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时至今日,保险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保险法进行一次较为全面修订的呼声越来越高。2008年被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的计划。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6,一、保险法修订背景及意义,(一)修订过程: 04年下半年启动;05年底报送审稿; 08年8月5日国务院审议通过,提交人大;

3、08年8月,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公开征求意见。 08年12月,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09年2月28日,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正式公布,自09年10月1日起施行。,7,一、保险法修订背景及意义,(二)修订基本原则: 系统修改,维持原立法体例和基本结构 完善立法技术,弥补制度空白;借鉴成熟立法,总结实践经验 进一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解决现实问题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8,一、保险法修订背景及意义,(三)修订意义: “保护供需双方权益,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 重塑保险消费者信心 ; 加重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9,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一)保险

4、利益原则 (第12条、31条、48条) 保险利益的主体,补充了被保险人这一利益主体;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区分及其不同法律效果;(案例) 增加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10,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13条) 明确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签发保险单是合同义务;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内容的证明和载体; 保险合同可以约定特别生效条件和期限; 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美国、台湾等做法。,11,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16条第一、二款) 询问告知义务的明确; 告知义务范围的统一和明确。,12,二、

5、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第16条第三款)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明确规定保险人解除权行使期限; 设立不可争议规则,规定2年的可抗辩期; 国外不可抗辩条款适用。,13,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第16条第三款)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对我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探讨: “关键在预防,措施需前置” 1、加强业务员销售品质管理; 2、根据不同品质业务员,核保要求不同; 3、建立黑名单制度; 4、充分利用保险法关于个人代理人的罚则规定进行处罚; 5、加强电话回访,进行“录音”; 6、编写外勤核保手册; 7、投保人声明,及营销员见证签字; 8、再次强调绝对禁止代签

6、名。,14,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第16条第六款) 禁止反言规则的借鉴; 影响及应对建议。,15,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四)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第17条) 法定性、先合同性、主动性; 明确适用范围为格式条款内容; 细化说明义务,增强可操作性:提请注意,并口头或者书面进行明确说明; 修改的积极意义与缺憾; 影响及应对建议。,16,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五)无效保险条款的认定(第19条) 新增条文。源于合同法第40条。参考台湾保险法第541条。 特定条款无效的认定: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依法享有的权利;加重责任。 积极意义与合理适用。 影响及应对

7、建议。,17,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六)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第21条) 细化违反通知义务的要件和后果,本意在限制保险公司滥用权利; 对保险公司的救济权利进行限制; 之前保监会相关批复。,18,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七)保险理赔时效明确要求 (第22、23、24、25条) 对保险人理赔程序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索赔权利的实现。 资料补充要求的限制;核定期限;拒赔期限及说明理由。,19,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八)索赔时效性质(第26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效明确为诉讼时效; 积极意义与逻辑疑问; 观点的分歧: 请求权消灭时效还是诉讼

8、时效?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区别),20,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九)疑义条款的解释(第30条) 原法规定的立法缺陷;结合合同法规定,完善立法技术; 明确适用范围,完善解释方法; 延续原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 影响及应对。,21,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十)投保人具有人身保险利益的人员的范围(第31、39条) 增加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益人指定范围的限定; 本意在解决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问题,并加强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第39条第2款的理解。,22,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十一)死亡给付保险,被保险人同意方式的变更 (第34条) 由原来的“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

9、同无效”变更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影响: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提高保单促成率;对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利用新法规定,维护公司权益。,23,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十二)保单中止(第36条) 增加了投保人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时保险人的催告义务; 保险人可以基于风险考量进行选择。,24,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十三)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37条) 统一表述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删去“两年内退保、两年后退保处理方式的差异”。,25,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十四)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38条

10、)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修改为“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影响及应对:令保险费收取环节更灵活。尽快完善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创新。,26,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十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的处理原则(第42条) 明确依照继承法规定履行给付义务; 不能判定先后顺序时,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与继承法有关规定的冲突与协调。,27,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十六) 投保人、受益人违法致害被保险人的后果(第43条) 对原保险法65条进行修改调整,区分了投保人和受益人行为的不同后果,“谁违法,谁丧失权利”。,28,三、保险业法内

11、容修订概况,(一)放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不再特别规定保险公司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承认有限责任公司;(第94条) 对相互制形式的保险组织在附则做了授权性规定。(第183条),29,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二)严格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管理人员资格条件 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68、81、82条),30,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三)扩张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科学界定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为保险业的创新和综合经营留有余地。 删除禁止性规定,补充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第95条),31,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四)拓宽保险公

12、司资金运用渠道 将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有价证券;增加规定可以投资于不动产。 删除现行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 (第106条)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2,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五)完善业务监管规则 尊重入世承诺,删除再保险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强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险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以及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108、109、111、112条) 保险产品事后监管:保险条款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监管机构有权责令修改、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申报新的保险产品。(第137条),33,三

13、、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六)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增加行政撤销的情形;(第150条) 根据企业破产法,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作了规定。 (第90、91条),34,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七)完善保险中介管理 保险公估机构:曾经规定,最终删除;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地位的明确; 删除原“代理手续费”提法,统一为“佣金”;(第117条) 个人代理人管理制度:删除要取得经营许可证和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为制度改革留下空间。(第122条),35,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八)明确监管原则,强化监管手段 根据监管实践和“三定方案”,明确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目标;(第134条) 增加监管手段和措施(第139155条),36,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九)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部分) 增加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 加重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强化对保险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37,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十)加强保险业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的的性质和地位; 保险公司应当加入;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加入。 (第182条),38,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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