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第八章课件1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732350 上传时间:2019-05-09 格式:PPT 页数:232 大小:6.2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思修第八章课件1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32页
思修第八章课件1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32页
思修第八章课件1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32页
思修第八章课件1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32页
思修第八章课件1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思修第八章课件1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思修第八章课件1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ppt(23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二、教学内容,一 、目的要求,目录,第一节 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第二节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自学),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自学),教学内容,1、宪法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教学内容,(一)宪法的特征,教学内容,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1.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 2. 1988年、1993年、1999年、 2004年修改 3. 结

2、构:由序言及四章组成,共138条,根本 任务,现代化建设,在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2、宪法的基本特征,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4条: “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二)宪法的基本原则:,教学内容,(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四)民旅区域自治制度,(五)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制度包括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

3、的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性质 国家形式,国家阶级性质 国家经济制度 精神文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或国家的阶级属性,也称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它的直接表现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国家性质:国家阶级性质 国家经济制度 精神文明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征,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 政的有机结合 2、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3、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

4、的经济基础 4、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又称政体,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

5、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我国的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各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人民

6、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实行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公”,是中国共产党同个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现代国家基本上由两种国家结构形

7、式:即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它是指国家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它是指国家由两上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邦联、联邦等形式。,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比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原因: 第一,历史原因 第二,民族原因 第三,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需要 第四,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原因 总之,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

8、家结构形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 央,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自治州,设区市,乡,民族乡,镇,县,区,乡,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 团结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

9、,纳入中国特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六)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内容,(一)公民的含义,(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含义,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教学内容,国籍的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因加

10、入而取得,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两个前提:一是,本人申请;二是,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三个法定条件: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我国不承认 双重国籍,教学内容,(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教学内容,(

11、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宪法-行政法,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等等。,教学内容,(一)国家机构的概念,(三)国家机构体系,(二)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12、我国国家机构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最高人民檢察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宪法规定的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职权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

13、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它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全国人大选出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它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胡锦涛,我国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

14、院,国务院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我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它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主席提名,由全国人

15、大决定,每届任期为5年。它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国 家 机 关 关 系 图,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家主席,产生、任免、监督,从属、向其负责、报告工作,思考题 (一)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怎样的地位? 该题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完善奠定基础。 (二)为什么说“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该题的目的在于理解宪法与民主的关系。 (三)怎样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该题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统一性。,教学内容,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自学),二、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自学),四、我国的刑事

16、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三)民事行为制度 (四)民事权利制度 (五)民事责任制度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七)合同法律制度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自学)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民商法与人们日常活动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人们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民商法保护,买卖、租赁,处理票据、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等活动都 要受到民商法的调整。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民 法 主 要 内 容 结 构,概念和原则 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 民事权利,调整对象 规范形式,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公民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

17、行为能力,概念和特征 形式 有效与无效,有效条件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消民事行为,物权与债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主 要 内 容,(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1.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2.民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而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债权。,(1) 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原则 (

18、2)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 诚信原则 (3) 一般是等价有偿的 公平原则,财产关系的特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人格权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等。 身份权关系是指基于权利主体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关系,如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产生的扶养权、赡养权、监护权;因作者、发明者的身份而产生的署名权、发表权等。,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与人身不可分 (2)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3.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19、、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具体内容包括:(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做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1)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2)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3)选择行为方式的自愿;(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

20、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公平原则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法官也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的判决。,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具体内容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2)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3)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承诺酬金又反悔 违背诚信判败诉 日前,吴强和女友去

21、看电影,将装有单位60万元货款的背包丢在座位上。李明发现该包后,先是等失主来寻,见没人认领便将包带走。吴强在报上登了寻包启事,声明“送还者必酬谢1.5万元”,李明看到后主动将包还给吴强,但却并未得到酬金。后李明起诉。吴强辩称,包内有丢包人的联系方式,而李明在拾到包后不主动寻找丢包人,却等待酬金,是不道德的行为。 请问:你如何看待吴强和李明的行为?,总结分析 :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完成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给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吴强在报上登“寻包启事”是悬赏广告,是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李明送还背包的行为即是承诺,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22、吴强应给付酬金。其事后翻悔,违背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原则。,下面我们来看两个练习题:,、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一万元,何某坚持八千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 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诚信原则 公平原则 、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 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诚信原则 公平原则,民 事 主 体,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

23、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民事主体种类较多,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在此,我们主要讲公民和法人,这是最常见的民事主体。,自然人 (公民) 法人,(二)民事主体制度,条件:(1)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宣告。,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 人人相同 (2) 始于出生 (3) 终于死亡,脱离母体独立存在,是活体,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推定死亡),民 事 主 体(一)公民,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含义 宣告失踪是指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及其有关

24、问题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有: 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满两年。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宣告。,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一,使人们得知该公民失踪,斟酌有关事宜的处理。 第二,法律规定的代管人得依法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 被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与宣告失踪的撤销 如果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对其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被撤销后,代管人的财产代管权终止。同时应将代管财产及有关事宜向该公民交清。,(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 即法律

25、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是: 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一般的为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时间的起算同宣告失踪;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法院判决宣告的死亡日期,即为失踪人被推定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样的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继承关系生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与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推定的死亡,这就可能出现被宣告死亡的人在他

26、地生存或者重新出现的可能。,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意思自治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两方面: 意思自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集中在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正常动作和艰苦后果的判断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因有识别能力而实施不法行为,能承受法律制裁的能力。民事主体具有了这种资格,才能依法亲自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权利能力案例】,甲代5岁的儿子保管祖父留下的一笔财产。儿子满18岁后,要求使用这笔财产。某甲认为儿子大逆不道,忘恩负义,并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那么法律对此会怎么

27、看呢?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终生具有的。某甲的儿子在5岁时继承祖父的一笔财产,无论他是不是成年人,这笔财产依法由其享有,只不过在其未成年时由某甲代管而已。所以,某甲拒不交付其子所继承的遗产,是违法的。,2、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年满18岁;智力精神完全正常,年满16岁,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民 事 主 体(一)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象,年满10岁,不满18岁 精神不完全正常,法律意义:一是,公民可以独

28、立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二是,其它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民 事 主 体(一)公民,案例:,王某是某合资企业的工人,17周岁。一天他在某商场买了一部价值880元的进口单放机,后来又发现自己对这种单放机的外形不满意,想退货。他的一位朋友告诉他说:“你现在还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这种买卖行为是无效的,你可以放心地去退货。” 问题:王某与百货公司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王某与百货公司的买卖行为是有效的。我国民法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本

29、案中王某已满17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与商场的买卖关系符合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因此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例】,甲是一个10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三月,甲把母亲(丙)的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丙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丙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 评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30、定代理人的同意。甲年仅10岁,偷偷将母亲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这就是说,作为一个10岁的孩子,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卖活动。因此,甲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手表。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丙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案例分析一: 17岁的兰兰2005年3月被哈尔滨市一家饭店聘用为服务员,与店方约定在饭店吃住,月工资300元。一天晚上,兰兰由于心情不好,在饭店停业后,她打发同寝室的服务员小红到前台取了一个沏茶的茶壶,从饭店酒桶内倒出1公斤左右散装白酒后拿到楼上寝室。随后,兰兰又让同一寝室的服务员小晴到楼

31、下前台拿了四个杯子,在没有菜的情况下,三个女孩子开始喝酒。兰兰因饮酒过度引起了严重呕吐,而且还大声哭起来。饭店老板娘王某听到哭声,上楼来到寝室发现她们喝酒,询问了一下情况,让服务员将兰兰的呕吐物进行了清理。然而,第二天早晨8时许,大家发现兰兰情况异常,虽然急报了120,但兰兰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兰兰系乙醇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饭店老板送给兰兰家属1万元。但是兰兰的家属认为,饭店是“封闭式”管理,孩子死亡,饭店应承担 监管不力的责任,于是将饭店老板告上法庭。 请问:(1)本案中,兰兰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本案应如何处理?,总结:法院认为,兰兰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

32、服务员寝室内),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饮酒,而且17岁的兰兰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饭店明令禁止服务员饮酒,而兰兰私自拿饭店的酒喝,且因为自己饮酒过度致乙醇中毒死亡,对死亡的后果应由兰兰本人承担责任,被告不具备法定监管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独立进行接受奖励、接受赠与等只享受权利 不尽义务的行为。,(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象:不满10岁的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法律意义: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 事 主 体(一)公民,(三)监护,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33、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含义: 履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 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2、监护人的设立,(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

34、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3、监护人的主要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进行管理和教育,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案例,孔英之子程杰1985年病故,遗留房屋5间及房前屋后

35、树数棵,房屋由程杰妻子史玉及其儿子程波(6岁)居住使用,1987年3月,史玉与崔华再婚,带儿子共同生活。1988年3月为处理程杰遗产,孔英与史玉发生争执,经调解无效,诉致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程杰所留遗产全部归程波继承,他人无权干涉和处理。房屋暂供程堂弟程福居住使用并由其看管房院及树木及维修。1990年秋,史玉病故,程波随继父生活,1991年1月崔华将5间房屋以5000元卖给了扬波,立有契约。后因借住房屋的程福不能及时到出房屋而与扬波发生争执。孔英得知情况后,诉致法院,请求法院保护程波的合法所有权并宣布买卖关系无效。问:买卖是否有效? 为什么?,分析:崔华和程波已形成抚养关系,是程

36、波的法定监护人,不能处理程波的财产,合同无效。,(二)法 人(自学),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 法人是组织 (2) 法人是民事主体 (3)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 事 主 体(二)法人,2、 法人成立的条件 (1) 依法成立: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条件不尽相同。 (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法律对不同法人所要求财产状况不尽相同。 (3)有名称、组织机构、活动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 事 主 体(二)法人,3、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特点 (1)权利能力

37、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 (3)权利、义务的实现需通过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法人内部的组成人员,法人组织外的人,民 事 主 体(二)法人,案 例,高中生钱某1980年5月6日出生。1996年8月进入一家工厂工作。1997年4月与同事发生争吵后,将同事王某打伤,致王某花去医疗费2000元。 问:王某花费的医疗费2000元应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 分析:赔偿2000元医疗费应由钱某自己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并已参加劳动,以自己的经济

38、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人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钱某虽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已进入工厂工作,有收入来源,因此应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案例,刘某19岁,高中毕业后,不甘靠父母供养,征得父母同意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租了一间临街房,经营书报零售业务。开业后几个月经营状况良好。可是,冬季取暖时,不小心引燃了书报,烧毁了房屋。房屋主人要刘某赔偿,刘某一下子赔不起,房主便要刘的父母替儿子赔偿。 问:刘某父母是否应承但赔偿责任? 为什么?,(三)民事行为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

39、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或桥梁。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民事主体自己进行,有时可以或必需由他人代理。,*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口头形式 数据电文,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核准登记,暗示形式,推定,默示:有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4、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主体不合格 (2)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无民事行为的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的人依法不能独立

40、实施的,(3) 行为不合法,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行为的形式不合法,表 现,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违反自愿的原则,而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体现其真实意愿的行为。 种类: (1)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不包括动机上的误解,原告,17岁,商店售货员;被告,16岁,中学生。 原

41、、被告是邻居。被告将母亲从广州给她买来的新式旱冰鞋卖给原告,商定的价格上200元。原告付款后,被告迟迟不将鞋交给原告,原告便告知被告母亲,要求买鞋。被告母亲表示不卖,因为该鞋的价值为420元,表示愿意退还原告150元。被告不同意,遂起诉至法院。 问: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张某,17岁,初中毕业后即与同村老乡一起到南方某城市打工,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月薪1200元。春节回家过年时用自己赚的钱买了一部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其父母认为,儿子买这么贵重的物品事先未取得他们的同意,要求把手机退还给电信公司,电信公司拒绝。张某则认为,自己是用打工赚来的钱购买的,且自己能够自食其力,为什么不能用

42、自己的钱购买自己喜欢的物品? 问:(1)电信公司是否有权拒绝退回已售出的手机?(2)张某的观点是否有法律依据?,(1) 代理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4) 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 理 (自学),1、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与人身有关的行为不能 委托他人代理,(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需要; 法定代理人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3) 指定代理 与法定代理衔接,当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时,

43、由法院指定代理人。,*(四) 民事权利制度,民法是权利法,我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民事权利有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一)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的物权。 1、所有权包含对所有物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支配。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即在所担保债

44、务到期不能清偿时,以变卖标的物的价款抵偿。,所有权的内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占有权: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 形式,所有权人的占有,非所有权人的占有,善意 恶意,合法使用 非法使用,所有权包含对所有物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支配。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2)使用权: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形式,所有权人的使用,非所有权人的使用,合法使用 非法使用,所有权人的收益 非所有权人的收益,合法收益 非法收益,(4) 处分权: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一般只能有所有权人行使。非所有权

45、人只有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形式,(3)收益权:指在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孳息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案 例,刘某在公园丢失一块进口雷达表,公园管理人员捡到表后交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失物招领启事,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认领该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表,张某买得表后,将其送给朋友杜某。杜某因参加田径赛,便将表放在邻居李某家中。小偷从李某家中将表偷走,卖给袁某。 问:谁对表有所有权?为什么?,1、 什么是债权(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说认为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46、。 (1)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与所有权有明显的区别。 (2)债是因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二) 债权(自学),2、债的发生根据 (1) 因合同所生之债 因合同所生之债是数量最多的债。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因订立合同而互为债权债务人。 调整合同关系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因不当得利之债,一方遭受损失 得利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得利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一方得利,条 件,处理:得利方应返还所得利益以及所生孳息,不得索要报酬。,条 件,管理他人事务(客观上) 有为他人谋利(或避免损失)的意思 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受委托,(3)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处理:

47、管理利益归于本人;本人应支付无因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一切必要费用。,(4)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构 成 条 件,损害的事实: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行为违法 :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与条件不同。 行为人有过错:过错的形式有故意和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有推定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3、债的担保,1、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

48、以实现的法律手段。 2、债的担保的方式 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定金、留置 3、债的履行 4、债的消灭,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商号权等。,(三)知识产权(略),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一)几个基本概念 1、继承是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合法转移的法律制度。 特点:(1)以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为前提。,(四)继承权,死亡的 法律意义,是继承开始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决定遗产的范围 决定继承人的范围,(2)转移的是公民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2、被继承人 死亡时留下遗产的人。是自然人。 3、继承人,特点:(1)是自然人。 (2)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4、遗产 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1)含义: 死亡时是确定遗产范围的界限。 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 既有财产权利也有义务。,( 2)应注意的问题 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关系,继承前应分割共有财产。 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 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但未指定收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二)法定继承 1、基本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