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内涵与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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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願服務內涵與法規,主講人 國立台北大學合作經濟學系 副教授 方珍玲,1/4,課程大綱,前言 志願服務之定義與特性 參與志願服務之動機 志願服務現況之比較 國內志願服務 國外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法說明,3/4,前 言,運用志願服務人員提昇服務品質,加強為民服務,擴大社會參與。 先進國家均有訂定志願服務方案,如:英、美、德、日等國。 志願服務涉及層面廣泛,體系多元複雜,宜透過立法,確定權利與義務,配合工作需要。 志願服務法於90年元月公布實施。,2/4,前 言,中國早期之志願服務工作 義莊(家族互助)、社倉(糧食互助)、鄉約(人際互助) 常見之名詞 志願工作、志願服務、志工、義工等 Volunte

2、ering、Voluntary Service、Volunteer Program,2/4,志願服務之定義(國外),聯合國 有組織、有目的、有方法地調整與增進個人對環境的適應 全美社會工作百科全書(1987) 沒有報酬,自由奉獻志願服務組織的人們,從事各種類型的社會福利,包括家庭、兒童福利、教育、心理衛生、休閒娛樂、社區發展及都市更新等方面之工作,2/4,志願服務之定義(國外),Smith(1992) 志願工作者是指貢獻時間在各個領域直接幫助他人的人。 Dunn(1995) 志願服務是對於社會責任態度的行動方式,它不是一種義務,並且是不求回報的。,2/4,志願服務之定義(國外),英國志工中心年

3、度調查報告(1996) 是一種奉獻時間、不受報酬、以幫助他人,或對環境有益為目的的活動。 美國社工協會(2000) 是一群追求公益利益,本於自我意願與自由選擇而結合,稱之為志願團體,而參與這類團體工作者稱為志願人員。,2/4,志願服務之定義(國內),蘇信如(1985) 志願服務由個人、團體或正式的社會服利組織,依其自由意願與興趣,本著協助他人、改善社會的意旨,不求私人財利的報酬,而經由個別集體的方式,所進行的人類服務。 志願服務法(2001) 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

4、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2/4,志願服務之定義(國內),內政部統計處統計名詞定義(2002) 秉持利他德操、濟世胸懷、以餘知、餘時、餘力、餘財所從事的一種不求報酬的服務。,2/4,志願服務之特性,是一種基於熱忱,出於自動自發,且只盡義務而不計實質報酬; 透過個人意願和團體宗旨,使得志願服務得以在組織使命下,達到服務的功能; 是一種業餘的,部分時間的奉獻; 是一種人人可參與,處處可展開的普遍性工作; 是一種服務者與被服務者間雙向的互動關係及過程。,馬斯洛需求層級理論 社會交換理論 互惠式交換理論 非互惠式交換理論,志願服務之理論背景,7/14,馬斯洛需求層級理論,生理需求 (食物,水),需求層次(

5、高低),自我實現需求 (自我發展與了解),尊敬需求 (自尊,賞識,地位),社會需求 (歸屬感,愛),安全需求 (安全,保謢),Blau P.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存在於受贈者與捐贈者之間的需求及渴望的情境,即內在動機及外在影響因素之交互作用; 個人或組織的需要從捐贈過程中得到部分滿足。,社會交換理論(1),對非營利組織而言: 希望群眾以有價值的東西來交換該組織所提供之利益 對關係人而言: 支付成本或作某種犧牲,才能收到行為所帶來的利益或好處,社會交換理論(2),犧牲經濟成本 捐贈、提供物品、購買產品或提供勞務 放棄舊有的觀念、價值或思想 婦女是弱者、墮胎是罪過或不是罪

6、過 放棄原有之行為模式 開車不繫安全帶、開車喝酒、公眾場所吸煙 犧牲時間及體力 擔任志工、捐血救人 經由以上之犧牲,人們可從非營利組織中取得經濟、社會及心理等各方面之回饋。,群眾之犧牲類型,Boulding K.E. (1973)捐贈經濟學(grants economics) A對B單方面之交換過程,B不需要有任何經濟財貨的回報 A與B之間存在某種整合性之關係(integrative relationship),可能是地位、身份、社群、法律、忠誠、慈悲等 捐贈人期待能透過捐贈而得到尊崇的地位、公開表揚或心理回報,互惠式交換理論,Mixer (1993) 以市場價值衡量回報的主張,不認同互惠式之

7、交換關係 社會交換中存在之變數 交換過程有二個以上之實體,彼此間具有相互信任之社會關係的特徵,信任建構在受贈者未來行動上 受贈者在事前無法確切詳述可以提供的回報或恩惠,社會交換是非契約式的、開放的及志願的, 回報是沒有固定範籌,期限不固定,不一定在確定時間內發生,非互惠式交換理論,非營利組織,捐贈人,需求,金錢、時間,滿足,心理與社會因素: 成就感、目的、地位、權力、 歸屬感、自我實現,社會交換過程,4/4,參與志願服務之動機,利他動機-幫助有需要的人 意識型態動機-特殊因素及價值觀的影響 利己動機-幫助某人或自己的親友 物質/報酬動機-得到有形的贈品 地位/報酬動機-贏得別人的尊敬 資格取得

8、動機-獲得專業認證或資格 社會關係動機-接觸人群、交朋友 個人成長動機-學習新知能或自我成就 多重動機-包含二項以上動機,4/4,志願服務現況之比較,各國國情不同,故志願服務之情況有別,但目前在國際上已逐漸受到各國之重視。 歐美國家發展較早,組織化、系統化及體制化,有完整之運作機制,相對更為活躍; 亞非國家生活水準較低,發展較為緩慢,公民意識不高,社會參與不活潑,故在志願服務發展上較為沉寂。,4/4,國內志願服務情況,以目前社福領域之志願服務為例 依據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志願服務法頒布施行後,內政部亦修訂該計畫以符法令規定。 93年6月底之資料顯示(如表1-4) 社

9、福類志願服務團隊至,共計1,085隊,從事有關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工作。 志工人數達62,757人,服務時數達2,550,826小時,平均每人每週服務1.56小時,相當於提供1,968位專職人力。,志工之相關統計資料(1),以行政院環保署1674隊,102,794人最多 行政院海巡署、經建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數個單位並沒有志工人員,志工之相關統計資料(2),參與社會服務類別及服務時數,以老人福利30.18%及綜合服務24.55%占比例最高 行政院海巡署、經建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數個單位並沒有志工人員,志工之相關統計資料(3),參與社會服務之職業類別分配,以家庭主婦28.11%及工商界人士25.33

10、%所占比例最高 退休人員則相對較低,志工之相關統計資料(4),參與社會服務之性別分配,女性志工為男性之二倍以上,顯示女性在態度上較為積極,4/4,國外志願服務情況(1),發展分為以下三階段: 一、萌芽階段: 志願服務起源於19世紀初西方國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務。早期美國移民為反抗宗教迫害,也為克服困難,故互相幫助。 二、擴展階段: 19世紀末及20世紀初,歐美等國家先後通過了一系列有關社會福利方面的法律與方案 。 三、規範階段: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的志願服務工作不僅進一步規制化,而且擴大成為一種由政府或私人社團所舉辦的廣泛性的社會服務工作。,4/4,聯合國國際志工年 訂定2001年為國際志工

11、年,The International Year of Volunteers,簡稱IYV 美、英、德、日本、澳大利亞等70個國家和紐約、香港兩個城市成立了國際志願者年委員會,其中20多個國家的委員會由副總理級以上高級官員或國家元首擔任主席。 辦理活動 志願服務團隊30週年紀念大會、聯合國反對種族主義世界大會、世界公民大會、志工管理國際會議、志工活動研討會等,國外志願服務情況(2),4/4,國際志工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Volunteer Effort 簡稱IAVE) 創立於1970年,由一群來自於世界各地有意願為解決人類與社會問題的共同願景的婦女組成

12、 IAVE理事會由19個國家組成,設世界主席1人、副主席4人、理事17人、財務長及秘書長各1人。總部設在美國華府,與光明基金會(The Point of Light Foundation)合署辦公。 IAVE是經由志工結合各國國家志工中心來發展的組織,她們意識到資訊在國際交流之重要性,進而鼓勵與加強全世界志願服務的交流,她們認為這是一種彼此支持的最好方式。,國外志願服務情況(3),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男女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 隱私及信仰。 3.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參與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與評估。,志工之權利,1

13、.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 遵守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3. 參與教育訓練。 4.服務時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5.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6.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7.妥善保管運用可利用資源。,志工之義務,短期志工:支援公益活動或假期服務。 行政志工:支援行政事務、福利服務。 諮輔志工:衛保組志工、學生宿舍志工 親子志工:全家庭父母子女一起參與。 企業志工:參加支持各類非營利活動。 環保志工:促進環境保護擔任解說員。 專業志工:律師、醫師等的專業服務。,多樣化之服務,行政事務類:文書繕寫、資料處理 櫃臺服務、電腦文書 文教服務類:圖書管理、導覽解說 美工布置、刊物編輯 福利服務類:個

14、案慰訪、課業輔導 一般諮詢、公益活動 公益活動類:團康活動、活動支援,志工工作性質,(一)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 (三)成長訓練: (四)領導訓練:,志工服務之訓練課程,.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 快樂志工就是我 以上二選一 二小時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一)基礎訓練 12小時,.社會福利概述 二小時 .社會資源及志願服務 二小時 .()人際關係 ()說話藝術 ()團康活動 三選一 二小時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 二小時 .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 二小時 .綜合

15、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 二小時,(二)特殊訓練 12小時,.志願服務的方法及技巧 .社會資源的結合及運用 .志工團隊的統合及協調 .志工團體的運作及成長 .雙向溝通 .活動及方案設計 .團康技巧 .溝通技巧 .綜合討論 - 縝密思考研方案,(三)成長課程 18小時,.領導志工的原則及技巧 .志工及志工督導之心理調適 .非營利組織概述 .志願服務及社會需求 .民主素養及志工團體 .如何塑造志願服務文化 .領導藝術 .即席演講 .綜合討論 - 精益求精創新猷,(四)領導課程 18小時,4/4,志願服務法條說明,志願服務法共分為七章二十五條 總則-目的與適用範圍 主管機關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志工

16、之權利及義務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經費,4/4,志願服務法條(1)說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 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4/4,志願服務法條(2)說明,第二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此法條之目的在於確立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4/4,志願服務法條(3)說明,第三條 本法之名

17、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4/4,志願服務法條(4)說明,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

18、、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楊、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4/4,志願服務法條(4)說明,(續)第四條 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4/4,志願服務法條(5)說明,第五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

19、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4/4,志願服務法條(6-7)說明,第三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第六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第七條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4/4,志願服務法條(7)說明,(續)第七條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

20、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志願服務運用者之章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但應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4/4,志願服務法條(7-8)說明,(續)第七條 志願服務運用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時

21、,其志願服務計畫與本法或法令規定不符者,應即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4/4,志願服務法條(9)說明,第九條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4/4,志願服務法條(10-12)說明,第十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第十一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第十二條 志願服務運

22、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4/4,志願服務法條(13-14)說明,第十三條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第四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四條 志工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校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4/4,志願服務法條(15)說明,第十五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

23、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4/4,志願服務法條(16-17)說明,第五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第十七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24、。 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4/4,志願服務法條(18-19)說明,第十八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車輛得供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使用。 第十九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4/4,志願服務法條(19)說明,(續)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

25、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前項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4/4,志願服務法條(20)說明,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4/4,志願服務法條(21-22)說明,第二十一條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

26、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4/4,志願服務法條(23-25)說明,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4/4,志願服務制度實施方案,為配合志願服務法之推行,相關子法如下: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管理辦法 志工倫理守則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獎勵辦法 績效優良志工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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