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压覆矿产登记备案的程序2010.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812086 上传时间:2019-05-21 格式:PPT 页数:85 大小:9.3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压覆矿产登记备案的程序2010.ppt_第1页
第1页 / 共85页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压覆矿产登记备案的程序2010.ppt_第2页
第2页 / 共85页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压覆矿产登记备案的程序2010.ppt_第3页
第3页 / 共85页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压覆矿产登记备案的程序2010.ppt_第4页
第4页 / 共85页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压覆矿产登记备案的程序2010.ppt_第5页
第5页 / 共8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压覆矿产登记备案的程序2010.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压覆矿产登记备案的程序2010.ppt(8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部分 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统一土地报备数据坐标系的通知 五、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六、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部分 压覆矿产资源调查

2、的程序和要求 一、进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哪些资料? 二、编写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的程序和工作过程 三、压覆矿产资源报告的申请函格式 四、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三部分 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五、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六、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第四部分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一、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哪些资料 二、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备案和归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 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统一土地报备数据坐标系的通知 五、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 通知 六、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 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 理工作的通知 九、中华人

4、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 例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授予企业、个人,就 形成矿业权。没有授予企业、个人的矿产资源叫做矿 产地,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全称。设立并取得 矿业权是民事主体从事探测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前提条 件。所以,它适用物权法的权利保护规则。 矿业权是财产权,矿业权是一种准物权,矿业权出 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六条 第三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所以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需要按国家规定开展压覆矿 产资源调查。国家相继出台了多个政策法规,规范建 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 油管

5、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 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 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 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该办法规定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 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 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 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

6、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 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 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 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该通知规定审查报告必须有土地复垦和压矿审批、地灾评估情况说 明,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情况,项目已取得(部或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压覆等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复函 ,文号),履行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并已妥善处理相关矿业 权人权益关系。 不压

7、覆重要矿产的,表述为:经审查,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省(区、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项 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单位 名称)对项目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级别为级,评估 报告已经(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并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备案。 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表述为:根据省(区、市)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项目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 该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报国务院批 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材料,包括单独选址建设 用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按规定需要提交位置 坐标的,全部统一使用西安80大地坐标系。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

8、厂、水库、输油管道、输 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 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 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 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 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 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 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34种重要矿产资源目录 1、煤;2、石油;3、油页岩;4、天然气;5

9、、二氧化碳气;6、煤成(层)气;7、地热 ;8、放射性矿产;9、金;10银;11铂;12 锰;13、铬;14、钴;15、铁;16、铜;17 、铅;18、锌;19、铝;20镍;21钨;22、 锡;23锑;24、钼;25稀土;26、磷;27、 钾;28、硫;29、锶;30、金刚石;31、铌 ;32、钽;33、石棉;34矿泉水。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 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

10、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 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 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 ,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 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 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 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一、省内各建设和规划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 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大型建筑物(建筑群)等 项目,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了解矿产

11、资源分布、开发情况。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或说明建设项目范围内矿产资源分 布和矿业权设立情况,并出具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及对压覆矿 产资源的意见的书面材料。 二、全省各级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 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既保护 资源,又要考虑工程建设,做到统筹兼顾,资源保护和工程 建设两不误。 三、建设项目选址应避免压覆矿床或尽量少压矿床。确实难 以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在踏勘、调查了解情况后,建设项目 设计方案审查论证前,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压矿地质 报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情况后,向建设单位出 具压矿意见。需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

12、报的,由省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上报。建设单位根据压矿地质报告 评审认定书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压矿登记手续。 未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 单位提交的建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及市、县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经复核后出具不压覆矿 产资源的证明。 四、压矿地质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 写,报告要具体说明建设项目的由来、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选址情况;重点说明压覆的 矿种、位置、范围、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数量、质 量、可采性、开采情况、潜在价值、矿业权设置; 并详细说明难以避免压覆矿床的理由和依据,对压 覆的矿产资源作出必要的经济分

13、析论证。 压矿地质报告要附具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压矿 的意见。若压覆的矿产已有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 还要附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的意见或有关协议文字 材料。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应 说明建设项目选址区域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分 布及矿业权设置情况,重点说明已有资源与拟 建设项目空间关系,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压覆矿 产资源或影响矿产资源开发情况。 六、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建设方案未附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压覆矿产 资源的意见,不予办理建设项目征地手续。 (一)凡在我省境内单独选址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 、输油(气)管道、输(变)电线路、大型输水渠道、各种 大型建筑物或

14、大型建筑群等,均应进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 源调查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申 报和审批程序。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矿产 资源。 (二)要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免压覆 矿产资源。经调查发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尤其是重要 矿产资源时,首先应考虑调整选址的可能性,凡有条件调整 的均应当进行调整。 (三)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建设项目的调研 、踏勘阶段,当建设项目选址初步确定时,建设单 位应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有关图件资料,到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 区域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分布情况,统筹兼顾矿产 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

15、尽量减少压覆矿 产资源。 (四)坚持现场调研审查的原则。对压覆矿产资源 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有 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 到现场进行踏勘调研,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提 出处理意见。 三、职责分工与审批程序 (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工 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编写建设项 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由建设项目所在 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压矿证明材料,经市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部审 批。(分局出具证明市局初审省厅

16、审批) (二)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建设单位要充分收集矿业 权人的有关资料,全面真实地反映勘查或开采情况,并与之达成书面协议 ,一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 作。要加强源头控管,在建设项目立项、选址、可行性论证、用地预审等 环节上加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调查工 作。 四、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探矿权、采矿权 的,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双方要签订同意压覆矿产 资源的协议或由矿业权人出具同意压矿的书面材料 ,未达成一致的,不予审批。 (二)凡经批准同

17、意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在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持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到批准压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被压覆的矿 产资源储量登记。 五、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的技术要求 (一)调查范围 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调查范围应视选址区周边环境情况和工程情况而 定。一般以建设用地边界外推1000米2000米。 (二)调查内容 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矿产地、采矿权、探矿权、矿产资源规划区 等信息。 1、矿产地信息包括矿区名称、勘查程度、报告名称、矿产资源储量 、矿区座标、范围等。 2、探矿权信息包括探矿权人、勘查许可证号、项目名称、勘查范围 、勘查阶

18、段、勘查有效期、勘查的主要矿种、勘查成果及现状等。 3、采矿权信息包括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号、开采范围、开采规模 、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现状等。 4、矿产资源规划区信息包括“三区”,即规划开采区、限采区、禁采 区。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省级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 登记有关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请。” 通知明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 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 矿产,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 钽、钾盐、金刚

19、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 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除外。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 ,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 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 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 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三)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 新

20、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 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 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 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第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 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 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 及爆破作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线路 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 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

21、范围内,从事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 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从事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企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 务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铁路主 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 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需要建设 单位提供哪些资料? 二、编写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的程序和工作过 程 三、压覆矿产资源报告的申请函如何写

22、四、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需要完成建设项目压 覆矿产资源调查,并需要向报告编制单位提供下列 资料: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委托书或合同 铁路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 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铁路设计平面图(1:2000) 设计铁路征地拐点坐标表(BJ54坐标和西安80坐标二套坐标 ) 1、沿线实地调查 收集以往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矿产资料,实地野外踏勘了解建设项目征地 范围及周围2km内的矿产分布、矿种、产状、规模、数量(照片、地质矿 产记录);调查已经设置矿业权情况(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地)。 2、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 首先在合适比例尺的地形图(

23、一般为1:50000军用地形图)编绘地质 内容,编绘出地形地质图。根据建设工程及征地坐标,将建设工程落到地 形地质图上。形成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矿产及矿业权分布图。 根据建设项目所压覆的矿业权编矿区地形地质矿产图和各种储量计算图 、剖面图,并根据相关的规范标准计算征地范围及保护区压覆的各种矿产 的数量、级别等。 根据行政区划分别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分别送交各县 、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 3、取得沿线县、区级国土资源局的证明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和数据 库查询,了解其辖区内申请用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分布、开 采和矿业权设立情况,出具压建设项目覆矿产资源证明。 需

24、要向各县、区级国土资源局提交的材料: 1)、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或委托书) 2)、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项目来源批文 3)、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 4)、各县、市、区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 5)、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或相关图件、征地坐标表 4、取得各地市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 汇总沿线县、区级国土资源局的证明、(修改后的)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征 地坐标表,分别按照地市辖区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各地市国土资源局分 别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查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提出评审意见。压覆矿产资 源调查承担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修改完成后,重新送 各地市国土资源局。

25、各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初审意见(红头文件)。 向各地市国土资源局需要提交的资料: 1)、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或委托书) 2)、建设项目来源批文 3)、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 4)、沿途各县(市、区) 国土资源局的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5)、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的协议书 6)、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矿业权人的采矿证或探矿证复印件 7)、建设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8)、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或相关图件(压矿的除地质地形图还要储量估算图、储量 剖面图等) 9)、各地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分报告 5、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压覆矿产资源调

26、查报告需要提交的资料 1)、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或委托书) 2)、建设项目来源批文 3)、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 4)、沿途各地市国土资源局的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5)、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的协议书 6)、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矿业权人的采矿证及探矿证复印件 7)、建设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报材料真实性的 承诺书 8)、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或相关图件(压矿的除地质地形图还要储量估算图 、储量剖面图) 9)、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 10)、建设单位申请审查压覆矿产资源报告的申请函(红头文件) 省国土资源厅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召开会议对建设项

27、目 压覆矿产资源报告进行审查,专家组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报告编制单位修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告后,送交专家 组长进行复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专家意见和压覆矿产资源的矿种、数量 拟定批复文件。如果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大型矿床的报国土 资源部批复。 如果建设项目压覆采矿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 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 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凡经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 目批准后一个月内,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 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批准压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

28、 门申报被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厅批复建设项目 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后,对同意压覆的矿产 资源进行储量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要使用国土资源部的“压覆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报盘软件”,形成压覆矿产 资源储量登记报盘数据库文件,然后报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按照国土资源部资料汇交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办法(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7月1日 地质矿产部第1号令发布)中规定的资料内容和数量 向山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汇交纸介质和电子光盘资 料。 纸介质7套和电子光盘资料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9、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土资字2004133号 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20年) 国土资源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 务的原则,1999年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在建 设用地领域率先建立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同时在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 法中都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材料 中必须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为落实

3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1999年11月,国土资源部 下发了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颁布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对 评估单位的资质、审查认定、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等方面的 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随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陆续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 。其中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地级市出台了地 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出了明确规 定。 2001年5月2日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 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对城市规划和建设 用地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了明确要求。2003年

31、11月24 日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又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 式再次确立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这项制度的法律地位。从 此,评估工作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为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行政许可法,加强对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2004年3月25日国土资源部又以 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对评估工作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 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备案及评估单位的资质等提出了新的管 理举措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按 照69号文的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不再负责组织对评估报告的审查认定,改为实行备案制。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

32、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 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质灾害 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 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 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 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可行

33、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 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 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 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 工程遭受

34、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 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 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 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 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 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 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 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 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35、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 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 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 、履行有关义务的; 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 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 进行地质灾害

36、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 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 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工程建设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 后六个月内予以治理。 第二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 ,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 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 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 行性

37、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 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 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 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 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 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 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

38、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 管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 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xx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报告、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 组审查意见和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 表的文字报告(报表)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两份。 一级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二级评

39、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 案登记表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查。 三级评估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 记表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备查。 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 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 u对拟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 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编制地质灾害易发 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 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u一级评估报告报省厅备案,除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 定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外,还须提交技术审查专家组人 员名单(包括姓名、性

40、别、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联 系电话),并附技术审查专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有关证 明。省专家库中的专家(名单另发)可不附资格证明 材料。 规划要求完善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该制度是地质灾害防治提前 介入、从源头上预防地质灾害频繁发生行之有效的 重要规章,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切实执行。国 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要严格管 理。 在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 应尽快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以 经济手段预防地质灾害的频繁发生。一旦发生,也 便于及时予以勘查治理和环境恢复。 通知规定对地灾易发区内各类公路、铁路和在建项目,以 及公路、铁路

41、周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地灾危险性评估制 度,从源头上遏制地质灾害的发生。建设、设计、施工和监 理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防范建议,做到地灾治理 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工作同步进行。地灾治 理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 或使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评估报告 中明确的防灾措施建议,会同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 各铁路单位,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措施,问题突出的要责令其停止整顿。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目的是: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 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 出评估,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从防治

42、地质灾害的角度 ,评估建设场地适宜性。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 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 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建设单位 提供哪些资料? 二、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备案和归档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需要完成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并需要向评估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委托书或者合同 铁路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 铁路

4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铁路设计平面图(1:2000) 设计铁路征地拐点坐标表(西安80坐标)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纵断面图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后,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厅进行合 同备案。 目的是确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是否具有满足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对应的资质. 1、建设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出具委托书或者签订 合同。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野外实地调查。 3、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查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申请 (要求红头文件的申请函)。 4、评估单位

44、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评估报告(附承担评估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 5、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邀请符合国家规定数量的专家 ,召开会议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专家组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对建设用地单位签发备案证明文 件。 7、建设单位编制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要求纸介 质和电子光盘)。 8、向铁路设计部门送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铁路设计 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易发地段的铁 路设计,对地质灾害进行设计治理。 9、建设单位向全省资料档案馆进行资料归档(纸介质7套和电子光盘2张)。

45、10、建设项目完工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治理验收,并 取得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治理验收合格文件。 地灾评估报告审查会议照片 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 相对线路两侧扩展1000米。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 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 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 1、按照评估等级和技术要求以及委托书任务要求,进行相应的实地调查 。 2、调查工作应在全面收集利用已有区域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地震地质、工程勘察,工程物探,气象水文及拟建工程规

46、划 设计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3、调查内容包括: (1)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等地质 环境条件; (2)已有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范围、规模、活动性、稳定性、危害对象 和损失情况; (3)对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面塌陷、 突水等主要灾种进行重点调查; (4)工程活动可能破坏地质环境和场地稳定状态程度以及诱发;加剧地 质灾害的可能性; (5)工程建设可能遭受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6)针对各类地质灾害特点,拟采取的防措施。 地质灾害野外调查照片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 与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划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 中等、危险性小 三

47、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 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 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 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预测评估; 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综合评估建设场 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 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 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有效防治 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 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实行地质灾害危

48、险 性评估成果分级备案制度。一级评估成果报送省国 土资源厅备案。二级评估成果报送所在设区市国土 资源(矿管)局备案。三级评估成果报送所在县级 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案。跨设区市、县(市)行 政区的建设项目的评估成果,报送共同的上一级国 土资源局备案。 u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样本; u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u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个人署名的评 审意见和修改意见,以及相应的修改说明。 u4、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u5、评估报告工作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u6、评估报告光盘。 u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和单位资质备案表1份 (原件) 资质备案样本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样本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样本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样本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样本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样本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样本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对评估成果质量终生负责,评估单位法 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质量直接责任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组对评估成果审查结论负责,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应对评估成果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建设项目的适宜性做 出明确结论,并针对不同地质条件提出具体的灾害预防、治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