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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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辅导,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任意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题型为客观题,使用答题卡。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有70个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个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错选不得分;漏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

2、知识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特征和分类; 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 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

3、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三)法的本质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致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

4、和分类 (四)法的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属人原则;二是以地域为主,属地原则;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2)关于地域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三是在国外有一定效力。 3)关于时间的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三是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五)法的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注意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草案需经3次常委会审议后

5、方能付诸表决。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它是一种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六)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的层次划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实体法和程序法。按内容的不同分类。 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这是按照法律效率范围

6、所作的分类。,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二)社会主义法治 含义: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特指守法的重要。 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三)社会主义

7、法的体系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原则主要有3个。,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例:下列关于法的效力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专门法律 B.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C.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D.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政府法规,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答案:B,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立法在生产实践中通常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是依法加强监督管

8、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有利于加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一、安

9、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次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在法律效力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0、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 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 (二)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是一部套正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包括5种基本的社会关系。 (三)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例:同一层级的法律文件在同一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在法律适用上应为( )。 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B.成文法优于判例法 C.单行法优于综合法 D.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E.普通法优于特殊法,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答案:CD,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

12、产法共分为7章,共114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

13、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4、,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接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工

15、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

16、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 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

17、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的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法追究人

18、为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

19、平。 安全生产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形式: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晋升职务。可以单独或同时采用。,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0、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

21、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标准,应以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22、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3、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

24、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5、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五、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

26、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

27、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28、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六、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1,第二十八条

29、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30、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七、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31、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八、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

32、、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3、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4、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

35、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九、交叉作业、承包租赁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

36、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十、事故抢救及工伤保险 (一)事故抢救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

37、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二)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民事赔偿是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该章共有10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2、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3、工会组织的权利。,(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

38、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9、(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从业

40、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2,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接受安全培训的义务 第五

41、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三、工会组织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

42、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共有17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 2、对负有安

43、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责和行为的规定; 3、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4、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 5、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一、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 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

44、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续第五十四条) 对未依法取得

45、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2)规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验收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

46、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现场检查权)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理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紧急处置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

47、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权)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三、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以及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

48、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四、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签字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49、时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五、监察机关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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