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MS)法律法规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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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MS) 法律法规知识,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1. 概念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劳动条件的改善而制定并以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指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两层意义: (1)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机关强制实行; (2)调整的对象是我国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包括职业安全、职业卫生、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等。,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

2、咨询中心,2.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1)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通过建立与健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来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环境,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从而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不断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不仅减轻劳动强度和消除或减少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威胁,而且推动技术进步,并使劳动者精神愉快地从事劳动,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从人和物两个方面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国家职业安

3、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现状,1. 宪法:我国劳动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全国人代大会通过颁布。 2. 法律: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法规、标准等的基本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 3. 行政法规:为贯彻实施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而制定的具体化法规(尘肺病防治条例等);国务院通过颁布。 4. 部门规章和标准:根据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详细规定与标准;各有关部门颁布。 5. 地方性法规、标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方特点制定;地方政府颁布。,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党和国家确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

4、预防为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是头等重要的大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抓生产首先必须抓安全。 “预防为主”是说要做到安全第一,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谁主管,认证负责。即谁主管生产,谁就对生产安全负责;谁是主要负责人,谁就对生产安全负责安全。,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5、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1.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针对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保证本企业生产活动顺利地进行。 对于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将其视为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2. 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

6、执行规程,不得以任何借口降低标准。没有制度视为违法,有制度不执行规程和标准也一样是违法。,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完好以及生产活动正常运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标准。,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企业的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7、负责,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

8、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

9、行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是其所在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 (一)全面管理本单位安全工作; (二)贯彻落实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标准;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从业者的

10、安全责任,安全生产 法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从业者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11、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法第五十五条 该条款指对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动者,必须针对所从事的特种作业内容进行专门的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取得该特种作业资格。,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第十

13、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广东省安全生产

14、条例:,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全员安全教育计划,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新招用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二)安排电工、金属焊接、锅炉、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起重机械、企业生产经 营场所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市劳动部门 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应安排爆破作业人员和消防特种岗位人员接受公安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

15、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与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与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特种作业人员专门培训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2)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有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定的资格; (4)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培训的教学条件; (5)特种作业的教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实践基础。,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特种作业资格的具体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身

16、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按上岗要求进行技术业务理论的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能够遵章守纪者; (4)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此取得从事特种作业的任职资格; (5)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 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指工作场所和

17、生产设备;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有职业危害作业”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不得不接触有毒的物质,不得不接受放射物质的辐射,不得不在粉尘污染的环境中工作,以及其他受噪声、强光、电磁场等不利身体健康的环境环境与因素影响的作业等。,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 “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必须得有职业安全和卫生

18、技术措施及设施。这些措施和设施在建设项目的论证中、设计中、施工中、验收中、投产使用中都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步进行。其目的是有效地保证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及设施按要求完成,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符合国

19、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职业卫生标准 车间噪声 85分贝(连续接触8小时) 88分贝(连续接触4小时) 91分贝(连续接触2小时) 铅烟浓度0.03mg/m3,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职业卫生标准 高温作业: 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

20、或2以上的作业。,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

21、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

22、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事故处理,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对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1. 关于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是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权利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以合法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有效地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确实防止事故隐患发生。 (2)劳动者不仅可以拒绝执

23、行上述冒险作业,而且还可以提出批评,甚至可以上诉控告。,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内容分类,(1)职业安全卫生综合管理;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3)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4)劳动保护措施; (5)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 (6)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7)劳动保护用品;,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职业安全卫生综合管理,1)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2)尘肺病防治条例; 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理;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5)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6)仓库安全防火管理规则; 7)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8)消防

24、条例; 9)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10)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11)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职业安全卫生设施,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建筑陶瓷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 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 5)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 6)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7)有色金属工厂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 8)平板玻璃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 9)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10)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1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国家职业

25、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职业安全卫生教育,1)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3)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4)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劳动保护措施,1)劳动部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 2)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4)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1)企业职

26、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职业病报告办法;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4)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7)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9)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3)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咨询中心,劳动保护用品,1)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野外地质工作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试行办法; 3)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4)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5)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6)关于职工个人防护用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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