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丞税务咨询-樊经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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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问题解析,主 讲:樊泳鑫 15000231619,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企业清算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11条: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

2、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评估增值,举例:2010年初某企业一条生产线账面价值1000万,每年计提折旧100万,经评估增值100万,增值部分记入资本公积,每年新增折旧10万元。 2011年企业进行清算,该生产线账面价值990万,处置价格990万,则清算所得为多少? 交易价格990万 计税基础900万 清算所得=990万-900万=90万。,搬迁补偿,

3、目前有些公司由于当地规划,公司需搬迁或被政府占用一部分土地,公司如何正确处理账务避免税务风险? 解析:搬迁补偿费的账务处理: 1、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时应按照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搬迁补偿,解析:财企2005123号: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

4、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搬迁补偿,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4条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

5、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搬迁补偿,解析: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

6、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搬迁补偿,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

7、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搬迁补偿,解析: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

8、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实施细则第11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搬迁补偿,解析:土地增值税 3、财税200621号第4条: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

9、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搬迁补偿,解析:营业税 1、营业税税目注释第8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国税函2007969号: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3、国税函2008277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10、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4、国税函2009520号: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搬迁补偿,目前有些公司由于当地规划,公司需搬迁或被政府占用一部分土地,公司如何正确处理账务避免税务风

11、险? 解析:1、政府无偿占用,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可以免征。 2、政府支付占用租金 营业税:出租 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出让金返还,政府根据投资协议返还土地补偿款,文件批复作为基础设施补贴资金返回公司,应按什么期限摊销收益? 解析: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土地出让金返还,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12、、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土地出让金返还,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

13、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在建工程投资,母公司用在建工程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是否要交增值税?(用原本在建的新项目,独立出去成立全资子公司) 解析: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

14、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以在建工程投资,解析: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

15、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以在建工程投资,解析:不符合资产重组条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贴息承兑是否缴纳印花税,可不可以提供一下,具有权威部门发布的,承兑贴现利息明确可以不纳印花税的文什么的? 解析:目前没有明确的全国性规定。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

16、30号)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贴息承兑是否缴纳印花税,解析:目前没有明确的全国性规定。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购销合同印花税,

17、当合同中明确了含税金额,税额及不含税金额时,计提印花税是不含税金额还是含税金额?各地为何执行不一? 解析:目前没有明确的全国性规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规定: 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购销合同印花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第5条规定: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

18、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购销合同印花税,相关税法规定:“凡按照规定设置帐薄进行核算,并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由纳税人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自行汇总计算缴纳印花税;凡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按入帐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这两种计缴方式存在相当大的不公平性:前

19、者按合同金额100%如实计缴;后者一般是根据入帐金额的一定比例(50%-90%) 上缴,前者不但是100%计缴,相对后者还存在合同不一定执行的也上缴印花税了,所以这两种计缴印花税的方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公平性.不知我们应该要求当地税务部门按哪种方式上缴印花税?,租赁合同印花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的小车,凭税务局开具的租赁发票进入了租赁费,请问公司要交印花税吗? 解析: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

20、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减排方面废水废气废渣在回收利用的所得税减免?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33

21、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处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新标准参见: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条例第100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22、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营销礼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现在搞突破营销,制定好多促销品,都没有印制公司的品牌标志,直接进入业务宣传费,是否合理?还是视同销售进收入缴税? 解析: 一、如何区分业务宣传费和业

23、务招待费? 二、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车补的税务处理,公司营销代表车辆非公司财产,营销代表(部门经理)车补报销的油费等税务是否认可,如不认可是取消还是全部进入工资发放或是全部开具租赁费

24、发票报销。 解析:1、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3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车补的税务处理,2、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2条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

25、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吉林:3000元/月 黑龙江:1000元/月 大连:1800元/月 宁夏:1200元/月 云南:300元/月 辽宁:70%,2500元/月,报销医药费,员工因事故受伤发生的药费,公司都会给予报销,此费用是否需要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1、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

26、险赔款;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报销医药费,解析:1、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四

27、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发票问题,购买产品不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对方提供的发票是有效的发票吗?我公司入账会不会视同无效发票? 解析: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问题,我公司每天是汇总开具销售发票,如果有客户来退料,按规定是要收回原开具发票,才能开具红字发票,但因没有按每个客户开具发票所以就提供不了发票,就凭原来开具的提货单开具红字提货单,请问这样操作可以吗? 解析: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19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

29、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国产设备税收优惠,公司正在购建圆筒仓,将从某机械厂购进设备。按照政策规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探讨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如何计算抵免税额(40%*17%税率,多的可以延续5年抵扣)? 解析: 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规定:现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0、新政策: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税、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在土地使用证范围之外还在厂区围墙内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解析: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15号)第6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

31、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在土地使用证范围之外还在厂区围墙内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解析: 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140号)第1条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象下,出租房房产税纳税主体应该是出租方,但当地税务部门却要承租方缴纳,是这为何? 解析: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

32、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规定: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

33、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承租人不能提供产权所有人的,房产税应由使用人或代管人缴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座落地所在的市、县范围内常住的,其房产税由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缴纳。,房产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 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应由出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负责缴纳。对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无法及时找到纳税人(即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的

3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缴纳税款的,应由承担人按合同租金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计算代为缴纳房产税。,建设期的业务招待费,建设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颁布新的规定之前

35、,暂按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试运行收入的处理,公司联动试车期间会计账务处理核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解析:试运行期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对外销售产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实际销售收入冲减工程成本。 税务处理: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需计征相应流转税,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企业以货

36、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联企业利息收入确认,关联企业之间使用资金,从企业所得税方面看,出借资金的一方是否必须按同期贷款利率记利息收入?相关政策是什么?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

37、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预约定价安排,关联方之间发生销售业务,预约定价在税务上有什么特别要求? 解析: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48条规定: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增值税,1、甲供材料料委托乙方制作设备甲方自用,甲供材料进项税能正常抵扣吗?这个设备算做自制还是外购?如果算做自制且自用,视同销售要计提销项税吗? 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38、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财税2009113号: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

39、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怎么界定不动产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和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1、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以及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有:采暖、排水、卫生、通风、照明、

40、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固定资产的确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实务中在执行上述条款时,就是固定资产怎么界定,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食堂的税务处理,节假日食堂提供的免费餐,以及公司客餐是否需要发票? 解析:,,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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