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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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与“三同时”过程监管相比,2006年以来通过“强化验收”的一系列措施,验收管理机制初步建立,管理力度明显加大。但总体上仍远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管理机制还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管理历史欠账多,“三同时”过程监管缺失所产生的累积问题在验收阶段集中体现,也给验收管理带来巨大压力。,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一、起草发布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二)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3号); 3、环境保护部

2、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三)基本定位 通过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我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验收管理程序和要求,认真兑现“七项承诺”中强化验收的承诺。,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三、起草原则 在起草、修改、发布过程中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强调可操作性,在“三同时”和验收管理实践能够起到指导作用; 二是尽可能明确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和验收管理中的职责定位和分工,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过多交叉; 三是突出管理流程,

3、明确“三同时”和环保验收各环节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四是体现过程监管、现场监管和主动监管。,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四、需说明的几方面内容 (一)管理职责划分 “三同时”和验收管理职责划分均依据我部“三定”方案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规定了环评司、环监局、监测司、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职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审批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试生产申请、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关于验收现场检查

4、分类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验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验收现场检查按、两类实施分类管理。将建设规模大、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高的建设项目列为类,由我部组织验收现场检查;其他建设项目列为类,委托给督查中心或省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现场检查。 分类管理的核心目的是确保部机关将有限的管理资源集中于抓重点项目、抓完善机制、抓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三)关于试生产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明确了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

5、管理职责和要求,特别提出了试生产检查主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根据新规程,督查中心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征求督查中心的意见后再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四)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通过规程的制定和试行,积累经验,为日后制定指导全国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验收管理的行政规章或规

6、范性文件奠定基础。,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三条 【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督查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 【督查中心和地方环保部门“三同时”监管职责】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

7、理规程(试行),第二章 “三同时”监督检查 第七条 【环评批文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八条 【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计划】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后,环境

8、保护督查中心及时制定并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实施。,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九条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

9、)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十条 【监督检查报告】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当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并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环境监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环境保护部

10、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十二条 【督促“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项目整改】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的行为,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十三条 【查处“三同时”违法行为】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11、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的执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

12、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报表制度】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辖区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以上材料同时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五条 【建立监管档案】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

13、“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三章 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第十六条 【试生产检查】 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征求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后,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环境保护部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七条 【验收监测或调查】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

14、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十八条 【验收申请与受理】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

15、份,电子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受理公示】环境保护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按月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验收现场检查】环境保护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16、规程(试行),第二十一条 【验收内部审查】 环境保护部按月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验收审批及时限】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 【限期整改】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下达限期整改,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验收审批公告】 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注:根据环办函2010640号文要求,2010年7月起验收审批项目每月公告一次,并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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