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银行保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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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银行保函 (Letter of guarantee,L/G),银行保函,、什么是银行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银行保函的开立 、银行保函业务的处理 、银行保函的国际规则 、银行保函的内容和种类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第一节 银行保函概述 (Letter of guarantee, L/G),银行保函的概念: 是银行(担保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保证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承诺的义务时,由银行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例如,一、P与B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应P要求,G银行开出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

2、保函规定:如果P未能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契约责任,我行保证赔付你方之损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欧元。 二、案情同上,但保函规定:我们保证凭首次书面要求文件向你方支付索款要求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欧元。,从属性保函 独立性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保函类型,又称为从属性保函,是基础合同的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银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当受益人索偿时,担保人要调查确认申请人违约,担保人才负责赔偿。 银行承担的是第二性的、附属性的偿付责任。,从属性保函,根据基础合同开出但不依附于基础合同,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受益人提交书面索赔要求和保函规定的单据时,担保行必须赔付,而

3、无须调查合同履行的情况。 注意:我们所称国际结算中的银行保函特指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开立保函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信用担保。 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担保行付款的惟一条件是单据,承担第一性的赔付责任。 保函的独立性是相对的。,案例,甲银行应A的请求开立一张以B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保函。B在索偿时提交了保函规定的书面声明,说明A未在合约规定的完工日完工。A认为B提供的书面声明内容不正确,但又拿不出证据。问甲银行会如何办理?,银行保函的总类,付款类保函 信用类保函,银行保函的作用,保证申请人履行某种合约义务,并在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负责对受益人做出赔偿;或旨在保证受益人在其履行

4、了合约义务后将能得到应得的合同价款的权力。 银行保函既可以作为合同的支付手段,也可以作为其他义务履行的保证手段;它既可以是国际贸易项下的结算方式,也可以是国内贸易项下的结算方式,更可以是非贸易项下的信用工具。其应用范围远远大于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支付工具。,三、银行保函的当事人,1、申请人 2、担保行 3、受益人 4、通知行 5、保兑行 6、反担保行 7、转开行,四、银行保函的开立,直接开给受益人 通过通知行通知 通过转开行转开,直接开给受益人,申请人,担保行,受益人,订立基础合同,申请开立保函 开出保函 申请人违约,受益人索赔 担保行赔付 担保行索赔 申请人赔付,通过通知行通知,申请人

5、,担保行,受益人,订立基础合同,通知行,申请开立保函 开出保函 通知保函 申请人违约,受益人通过通知行索赔 担保行赔付 担保行索赔 申请人赔付,通过转开行转开,申请人,反担保行/指示行,受益人,订立基础合同,担保行 /转开行,申请开立保函 开出反担保函并要求转开行转开 转开行开出保函 申请人违约,受益人向转开行索赔 转开行赔付 转开行向反担保行索赔 反担保行赔付 反担保行向申请人赔付 申请人赔付,五、银行保函业务的处理,、申请开立保函 申请人提交保函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证明 、担保行审查 审查申请人资信及财务状况,要求提供反担保函或财产抵押 、担保行开立保函 电开与信开 、保函的修改 须经当事人一

6、致同意,由申请人书面申请,5、保函的索赔 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提交索赔声明及相关单据,担保行审查并赔付 6、保函的注销 保函在到期后或在担保行赔付款项后失效,担保行办理注销手续,要求受益人退回保函,六、银行保函的国际规则,1978年,合约保函统一规则 1992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 Publication 458, URDG),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1)付款责任:前者的开证行既可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能是第二性付款责任。而后者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付款依据:银行保函支付的既可能是合同款,也可能是赔款或

7、退款。而后者凭单据付款。,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3)使用范围:前者使用范围大于信用证,后者仅限于正常履约的合同。 (4)使用的可能性:信用证用于履约收款,保函用于违约赔偿。,第二节 银行保函的内容和种类,银行保函的内容: 各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开立保函依据的基础合同 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和保函的种类 保函的金额和货币 保函的有效期:包括生效日和失效日 延期条款 索偿条件 减额条款 其他条款,保函的主要条款,1、担保责任 2、索偿的条件 3、见索即付条款 4、担保的期限 5、责任递减条款 6、利息条款,保函的附加条款,1、鉴定条款 2、自动延展条款 3、担保责任不变条款 4、责任连带条款

8、 5、不可转让条款 6、保函转让或权益让渡条款 7、保函的归还条件,银行保函的常用种类,出口类保函:以出口商为申请人的保函。适用于国际承包业务和商品出口业务。 投标保函 履约保函 预付款保函 质量保函 维修保函,进口类保函:以进口商为申请人的保函。适用于货物进口、技术进口、补偿贸易及来料加工等业务。 付款保函 留置金保函 补偿贸易保函 加工装配保函 租赁保函,第三节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两种类型的担保 直接担保 间接担保,直接担保,担保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径向受益人开立保函,以直接向该受益人承担支付担保责任。 直开保函的传递方式: 直交 转交,间接担保,也称为连环担保。间接担保下的保函为“转开”

9、。 其中,指示行有两重身份。转开保函是对原保函的转开,所以在转开保函业务中有两个银行保函,即原保函和反担保函。指示行是原保函中的担保行,又是反担保函中的反担保行。,银行保函业务案例担保行开立借款保函的风险,甲银行于某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两年后的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乙公司在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在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

10、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 问题: 本案中甲银行应汲取怎样的教训?,本案例中,担保行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向丙银行开立的是借款保函。所谓借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用以担保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的一种保函,一旦出现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等情况,则由银行按协

11、议对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甲银行在乙公司申请开立保函时,没有对申请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反担保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和项目可行性及效益等进行详尽的审查,盲目地开出了银行保函。导致银行对外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又不能从申请人处得到补偿,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保函业务是银行重要的一项担保业务,但是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保函开立之前,银行必须详尽的审查和了解申请人以及反担保人的信用;保函开立后,担保行应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进行及时的监控,一旦出现信用问题,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规避和减少损失。,银行保函业务案例转开保函,中国甲公司与A国的进口商签订了出口电视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国进口商开

12、立了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是A国进口商收到A国乙银行开立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为此,甲公司向丙银行申请开立此项履约保函。丙银行经过审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情况,向A国乙银行开出了保函,保函到期日为某年5月10日,委托乙银行以丙银行的保函为反担保,向A国进口商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了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文件后付款。,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约规定装运货物并议付单据。5月2日,丙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保函展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丙银行征求申请意见,申请人对此不予接受。理由是申

13、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因而其合约责任已经解除,保函没有必要展期。丙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乙银行的展期要求予以拒绝,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证实甲公司履约的提单等影印件,同时提醒乙银行注销保函,乙银行对丙银行的拒绝电没有答复。 5月15日,乙银行又向丙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经提交了一系列证明,并且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所以乙银行认为履约保函仍然有效,而且乙银行已经赔付受益人,故丙银行必须赔付乙银行。,丙银行立即去电拒付索赔款,并驳斥了乙银行的索赔理由:保函已于5月10日到期,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义务,并且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赔单据。因此,受益人无权得到赔付。 此

14、后,乙银行未再索赔,该保函业务顺利结束。 问题: 转开保函业务中如何防止无理索赔?,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转开保函的问题。国际经济交易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某些国家法律上的规定或出于对他国银行的不了解和不信任,有些国家的受益人往往只接受本地银行开立的保函。然而申请人直接去受益人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往往不现实或不可能。申请人就不得不求助于其本国银行,要求本国银行委托其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同时作出在受托行遭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承诺。转开保函使受益人的境外担保变为国内担保,产生争议和纠纷时受益人可在国内要求索赔。这样不仅可以使索赔迅速,而且还可利

15、用本国法律来进行仲裁。在转开保函发生赔付时,受益人可以凭转开行开立的保函向其索偿;转开行赔付受益人之后,凭借反担保向反担保行索偿。,因此,转开保函可以有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但是在本案例中,转开保函的担保行乙银行为了满足其客户A国进口商的要求,向反担保行丙银行提出了无理的索赔要求,这是违反国际惯例和银行操作规范的。 转开保函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复杂,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反担保行和担保行(转开行),受益人和担保行往往关系比较密切。因此,当受益人提出开立转开保函时,申请人和反担保行必须仔细调查了解受益人和转开行的资信状况,以免其相互包庇提出无理索赔。在委托转开行开立保函时,必须小心谨慎,特别是对保函的有

16、效期和索赔条件作出明确指示。在发生无力索赔时,应该据理力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备用证,、什么是备用证(备用信用证)? 、相关国际惯例 、备用证的类型 、备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备用证与保函的异同,一、什么是备用证? (即: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的起源 什么是备用证(备用信用证) 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 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或; 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对备用信用证的理解: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见索即付保函在法律性质上一样,商

17、业用途上一样,只是叫法不一样。,二、相关国际惯例,备用信用证遵守的国际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备用证(Standby)的产生和遵守的国际惯例: 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ISP98) 备用信用证可同时注明适用ISP98和UCP500,但以后者为主,三、备用证的类型,见保函类型 备用信用证样本,融资备用证(Financial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的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备用证。,四、备用证与 跟单信用证的异同,相同: 都以银行信用为基础,都用于对商业信用的辅助。 都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独立于基础合同。 都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 都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五、备用证与保函的异同,相同: 都是银行开立的书面保证 都是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 都适用于诸多经济活动中的履约担保。 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一样。,区别: 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提交的单据不同:保函通常不要求汇票,但备用信用证通常要求出具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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