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海上保险法20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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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一、保险的含义和作用 (一)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作用 (1)分散风险 (2)防灾减灾、防损减损 (3)积累建设资金,收取外汇 (4)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发展旅游经济,二、海上保险的产生、发展和海上保险的概念 (一)产生和发展 海上保险是适用于海上活动领域内的保险关系的统称。 比陆上保险制度具有更悠久的历史。 船舶抵押贷款制度:古罗马、希

2、腊,如果作为抵押的船舶因海上风险遭受灭失,借方无须偿还本金和利息 最早的保险公司:1424年意大利热那亚的一家海上保险公司。,16世纪以后:英国出现了经营海上保险的垄断组织和较完备的海上保险合同,其中的劳埃德保险合同社即劳合社已发展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由其制作的劳氏保险单至今仍在国际海上保险业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二)海上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 对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 限于海上风险,经双方同意,也可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和陆上发生的风险。,三、海上保险的范围和标的 (一)范围的变化 限于海上风险 经双方同意,也可扩

3、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和陆上发生的风险。,(二)保险的标的 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四、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当事人 (一)定义

4、 海商法第216条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二)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 1.保险人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英国:劳合社保险人或保险公司 美国:保险公司 中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

5、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 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海商法: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4.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保险经纪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 在我国的保险业务中,没有保险经纪人,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投保,五、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英国法关于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1条:海上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要求时,即视为已经成立,不论当时保险单是否签发。 签发投保条、签发保险单 经纪人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起草投保条。内容包括经纪人名称、船舶、航程、保险期间、保险财产和保险金额,并提出保险费率

6、的建议和留待保险人报价 投保条交由给个保险人传阅,保险人如愿意承保,即签署投保条,在投保条上写明保险费率及承保金额。 当全部保险金额得到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只差签署保险单这一正式手续。 经签署的投保条虽是海上保险合同,但不能等同于保险单,在法律上不能约束对方 但如果在签发投保条后、签发保险单以前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照例赔偿。,(二)我国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 海商法第221条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海商法第217条

7、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价值;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七)保险期间; (八)保险费。,六、保险费和保险单 (一)保险费 英国法:保险人已经开立保险单,就要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费以前,没有签发保险单的责任。 保险经纪人本人对保险人负责保险费的支付。经纪人从被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费后,支付给保险人。 保险人只能通过经纪人取得保险费,无权直接向被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费的请求,保险人更不得因为支付保险费而向被保险人起诉。,不论经纪人是否已将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都必须负责向经纪人支付

8、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未向经纪人支付保险费,经纪人可留置保险单。 保险经纪人在被保险人未向他支付保险费时,有权作为债权人取得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破产时,他作为普通债权人有保险费请求权,但无优先权。,(二)保险单 保险单上证明合同的文件 必须作出书面形式,并由保险人或其它保险人签署。,(三)保险单必须载明的事项 (1)被保险人的姓名 (2) 保险期间 (3)保险标的物 (4)承保的危险 (5)船名 (6)保险单的种类 (7)保险费 (8)保险金额 (9)保险人签署,(四)保险单的分类 1.按保险价值分类 (1)定值保险单: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单 (2)不定值保险单

9、:在保险单上不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留待以后确定的保险单,2.按保险期限分类 (1)航程保险单:承包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至另外一个或几个地点的合同 (2)定期 保险单:对标的物在一定期间内承保的合同。,3.按承保方式分类 (1)流动保险单:不定名保险单,船名在订约时不能预先订明。对一定期间内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采取总保险的办法。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立即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申报保险人,保险人即自动承保。 (2)预约保险单:开口保单;对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订立总保险的另一种办法;事先约定保险范围,订立预保合同,在这个范围内的货物,经被保险人申报后,全部由保险人自动承保。 区别:流动保单为被保险人买进的一张

10、固定的保单,一旦申报完毕即告用完;而预约保单不会用完,在保险期限内承保保单范围内的一切风险。,(五)保险单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可以转让,除非合同内订有条款,明确禁止转让。 在损失发生前和发生后,均可转让。 以背书或其他习惯的方式,予以转让 转让效果:受让人可以他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起诉,七、可保利益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产生和定义 1.产生 被保险人对于特定的保险标的应有一定的保险利益方能投保 防止将保险用于赌博 如果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

11、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

12、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

13、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2.定义 “可保利益” 海上保险法第五条 (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

14、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二)保险利益的拥有者 (1)有保险利益的人不必绝对拥有所有权。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指:船舶所有人;货物买主;承运人;租船人;船舶的抵押权人;船舶受信托人 (2)“无论灭失与否”:尽管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只要他出于善意而不知标的物的危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就应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物已安全到达,而保险人不知其已安全到达,则保险费概不退还。,(三)我国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15、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八、保险期间 (一)英国旧货物险条款的规定 1.仓至仓条款 保险自承保货物离开保险单载明的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保险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所为止。 但货物在最后目的港从货船卸下满60天以后,无论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2.扩展责任条款 运输途中,如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

16、货和转运,则在此期间,保险继续有效,3.航程终止条款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运输合同在保险单载明以外港口终止,或者航程中运输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截止前终止,则保险应继续有效,直至保险货物在这些卸载港口卖出去或交出时为止,或至货物在卸货港卸货后满60天位置。,4.驳船条款 保险人对驳运过程中保险货物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驳运:在岸和大船之间用小船转运客货,(二)英国新货物险条款的规定 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险A款: (1)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在保险

17、单所载明目的地的之前或目的地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存储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 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 分配或分派货物, 或者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天为止。 以上各款以先发生者为准。,(2)如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运输契约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港口或处所终止,或者运输在按上述(1)规定发货前终止,本保险亦应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续保要求,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 直至货物在该港口或处所出售和交货,或,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在被保险货物抵达该港口或处所后,满天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或 如果货物在上述天期限内(或任何约定的延

18、长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1)的规定终止。 (3)当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经另行商定保险费和条件,本保险仍然有效。,(三)我国保险公司有关保险期限的规定 (1)仓至仓 (2)船舶的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九、保险价值 可保价值;保险标的物质危险开始时的实际价值 (一)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 第219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被保险人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

19、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第220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二)保险金额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最高限额,但不是赔偿额 第237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

20、赔偿。,(三)计算赔偿的方法 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范围,对不定值的保险单以保险价值为准,对定值保险单以约定的金额为限。 船舶、货物或运费全损,如果是定值保险单,按照保险单确定的数额赔偿;如果是不定值保险单,按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赔偿,船舶部分损坏,可以索赔全部的维修费用。 货物或运费的部分损失,如为定值保险单,按保险单所确定的比例部分赔偿;如为不定值保险单,以损失部分的保险价值为限。 第238条 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第245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

21、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第246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第247条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第248条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一)英国劳合

22、社旧船货保险单 海难、火灾、抛弃和船长、船员的非法行为 (二)伦敦保险人协会就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险单的补充和修改 协会航程保险条款:船壳 协会定期保险条款:船壳;平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条款。,(三)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新条款 1.A条款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2)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2)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23、,(2)除外责任 第一,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

24、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第二,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第三,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

25、武器。,第四,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保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 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 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2.B条款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1)承保的危险 除A条款的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1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 11火灾或爆炸; 1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14船舶、驳船或其它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15在避难港卸货; 1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2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之损失: 21共同海损的牺牲; 22抛货或浪

26、击落海; 23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它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 3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2)除外责任 (3)由于任何个人或多数人的恶意行为故意损害或破坏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3.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险C款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1)承保的风险 除A款规定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 保险标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 火灾或爆炸;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在避难港卸货。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之损失: 共同海损的牺牲; 抛货。 (2)除外责任

27、 (3)由于任何个人或多数人的恶意行为故意损害或破坏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将承保的风险分为: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三种 与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条款是相对应的,关于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1.平安险,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28、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2.水渍险,该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

29、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该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注意,一切险是最高险,责任范围最广。它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系指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所以,一切险实际上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04年卷一45题 45.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A.被

30、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D.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 答案B,03年卷一72题 72.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在此情况下,下列选项中哪些事故原因可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货物损失是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造成的 B.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有虫卵,运输途中孵化而导致的 C.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迟延引起的 D.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 答案:ABC,02年卷一25题 25.下列哪一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31、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送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C.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浓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D.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答案:D,二、保障的损失 海上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由于海上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海上保险法第57条(1) 当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或者损坏程度严重到不再是与原保险标的类似的事物,或者被保险人无可挽回地丧失了该保险标的者,构成实际全损。(2) 发生实际全损的,无须发送委付通知。,构

32、成实际全损的情况: 1)保险标的为毁灭 2)保险标的物已完全改变了性质 3)丧失保险标的物的使用权 4)船舶失踪,在一段合理时间以后仍无音讯,(2)推定全损 海上保险法第60条(1) 除保险单另有明文规定外,保险标的因其全部损失看起来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将超过其本身价值的原因而被合理放弃的,即构成推定全损。 (2) 尤其在下列情况下,构成推定全损: (i) 因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货的占有,并且(a) 按照情况,被保险人不大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b) 依据情况,收回船、货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或,(ii) 船舶受损的,因承保危险使船舶所受损坏严重到修理船损的

33、费用将超过修理后船舶的价值的情况。 在估算修理费用时,由其他利益方支付的修理费用的共同海损分摊额不应被扣除,但是应当把将来的救助费用以及船舶如经修缮即应负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计算在内;,(iii) 货物受损的,修理受损货物以及将货物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的价值的情况。 区别:实际全损是保险标的物毁灭,或确实不能复原;推定全损是标的物并未灭失,可以救助或修复,但救助费用或修理费用超过标的物的价值,2.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以为的损失都是部分损失 (二)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 1.单独海损 因风险引起不属于共同海损性质的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 仅限于标的物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由此引起的费

34、用,2.共同海损 指为保全在同一航海中遭受危险的财产,在危难中自动而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牺牲或指出特殊的费用,第三节 说明、披露和担保,一、最大善意原则(utmost good faith) 诚信原则 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有责任以诚信对待另一方,一方要照顾另一方的利益。 如当事人一方违背此原则,他方得撤销合同。 如果被保险人在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事实方面作了虚伪的陈述和遗漏,无论是否故意,保险人都有权撤销合同。,二、说明 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应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并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作了不正确的说明,无论是否故意,保险人均有权撤销合同。,

35、三、披露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披露义务 如隐瞒或疏于通知一方当事人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或推定不知道的重要事实,则构成遗漏。 如果被保险人遗漏,无论是否故意,保险人均有权撤销合同。,(二)披露义务的内容 海上保险法第18条(1)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一切重要情况。被保险人应视为知道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他应当知晓的每一情况。若被保险人未作此种告知,保险人可以撤消合同。 (2) 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的决定或决定是否承保该项风险的每一情况,即属重要情况。,四、我国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保险法第4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36、。,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五、担保 (一)含义 指被保险人履行或不履行某种事项,保证履行某种条件,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其担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之后所发生的损失可解除一切责任。 陈述不必记载于保单上,而担保应记载于保单。 说明与披露须调查其情况是否重要,而担保不管是否重要均须严格履行。,(二)担保的分类 1.明

37、示担保 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以书面约定的事项。 如船级、船舶国籍、船舶自装港开航的日期以及签约时船舶状态的保证。 2.默示担保 指未经当事人明示约定,而由法律推定应当履行的担保 海上保险法规定的默示担保主要有以下三项:船舶适航性的担保;航海合法性的担保;船舶不绕航的担保。,第四节 委付与代位权,一、委付 (一)概念 指责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物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二)委付的通知 当船舶或货物受到的全损是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不必像保险人办理委付手续,即不必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即可取得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但当全损是推定

38、全损时,被保险人必须发出委付通知,经接手后,才能要求给付保险金额。,(三)保险委付的法律效力 一是保险标的物权利的转移,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包括保险标的物的剩余部分及其一切所有权; 二是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支付保险金额的全额。,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二、代位权 (一)概念 指当保险人赔偿被保险

39、人损失以后,保险人有权代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对有责任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的原则不是依据合同,而是建立在衡平法、公平原则的基础上。 只有防止被保险人得到两次补偿并使第三人不能逃避责任才是公平的。,(二)设立代位权制度的作用 1.防止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再次向第三人求偿。 2.防止第三人仅由于存在与他无关的保险单而逃脱责任。 (三)行使代位权的原则 1.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付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四)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1.代位权是转让对第三人的诉权,而委付则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2.保险人取得代位权以保险人给

40、付赔款为条件,而委付则没有这一条件。,(五)我国法律有关代位权的规定 当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所造成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可以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案例分析题10-1,1.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该保险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2)该货轮的保险价值为1亿元,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问:(1)金风号货轮受到损失的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多少? (2)金风号货轮

41、发生碰撞后失火,金风号货轮以巴拿马籍货轮上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补救。扑救费用金风号货轮花费了100万元。对此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承担的金额为多少? (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1.答:(1) 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2500万元。 (2) 金风号货轮扑火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50万元,要求巴拿马籍货轮所属公司承担50万元。 (3) 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代位求偿权。,2.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

42、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现问: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答: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2)雇佣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课题练习题,一、填空:

43、 1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在英美国家,保险合同由投保人通过()作为代理人才能订立。 答案:保险经纪人 2载明保险标的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称为(),该价值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价值。 答案:定值保险单,3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海上运输保险损失归类中的() 。 答案:共同海损 4()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只是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承保货物一经启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自动生效。 答案:预约保单,5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包括()、()

44、 和()三种。 答案: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单选: 1(A)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战争险,2黄曲霉素险属于(D)。 A水渍险 B一般附加险 C特殊附加险 D特别附加险,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保险索赔时效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多长时间?(A) A二年 B一年 C6个月 D五年,5货物经过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这时(C)。 A应将超过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 B向第三方追偿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额为限 C不必将超出部分退还被保险

45、人 D视情况而定,6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的最高责任限额称为(A)。 A保险金额 B保险价值 C保险标的 D保险费,7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保险公司赔付全额保险的前提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了下列哪种情况?(C) A实际全损 B部分损失 C推定全损 D共同海损,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期间是下列哪项?(B) A钩到钩 B仓至仓 C舷到舷 D装到卸,9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风险,与航行有关的触礁风险属于(B)。 A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 C一般外来风险 D特殊外来风险,10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下列哪

46、种损失不属于部分损失?(C) A共同海损 B单独海损 C推定全损 D单独费用,三、多选: 1特殊附加险包括(ABC)。 A战争险B战争险的附加费用C罢工险D偷窃、提货不着险,2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对下列哪几项给予赔偿?(ACD) A共同海损牺牲 B损失引起的商业利益的减损 C共同海损分摊 D共同海损费用,3关于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特点的比较,正确的表述包括(ABD)。 A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造成的,而不是由人的有意识行为作出的; 共同海损必须是有意识的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 B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则涉及多方的利益 C单独海损适用委付;共同海损不适用委付 D单独海损

47、只能由受损失一方单独承担;共同海损则是由所有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4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下列哪几项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ABCD)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 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 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 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

48、产生的特别费用,5下列哪几项是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义务?(ABCD) A如实申报的义务, 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报,B及时提货的义务,即被保险货物抵达保单所载目的地,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C保全货物的义务,即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货物损失 D通知的义务, 即当获悉航线改变或发现保单所载货物运输工具、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需另加保费,保险单继续有效,6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法律后果是下列哪几项?(ABC) A保险人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 B保险人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人代位追偿的权利 C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得撤回委付 D如果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所得超过其赔付额,应当将超出部分返还被保险人,7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补偿责任原则是指当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给予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下列关于该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下列哪几项?(ABCD) A代位求偿是补偿原则下的一个重要制度,同时也是各国保险法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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