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第六章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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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第六章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 事故的处理 主讲:马庆华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2,第六章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第一节 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 第二节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 第三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节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3,第一节 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一、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概念 二、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4,一、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概念,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

2、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 年建设部第3号令) 质量问题 5000元 质量事故,5,二、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发生的原因,(1) 违背建设程序 (2) 违反法规行为 (3) 地质勘察失真 (4) 设计差错 (5) 施工管理不到位 (6) 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 自然环境因素 (8) 使用不当,6,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

3、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7,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2) 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8,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3) 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

4、题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 (4) 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 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9,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6) 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 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教材P121 图61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框图,10,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1) 与质量问题相关的工程情况。 2) 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等详细情况。 3) 调查中的有关

5、数据和资料。 4) 原因分析与判断。 5) 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 质量问题处理补救的建议方案。 7) 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及预防该质量问题重复出现的措施。,11,质量问题处理报告的内容,1) 基本处理过程描述。 2) 调查与核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3) 原因分析结果。 4) 处理的依据。 5) 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 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 7) 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 8) 质量问题处理结论。,12,第二节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一、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13,一、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复杂性 严重

6、性 可变性 多发性,14,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1)一般质量事故 (2)严重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15,(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 2)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注意: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16,(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2)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

7、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注意: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17,(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 工程倒塌或报废。 2)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注意:重大质量事故又分为四级(P124)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18,(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1)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 3)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注意: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

8、规定处理。,19,第三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20,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1. 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 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 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4. 相关的建设法规,21,1. 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22,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1) 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 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例如,事故类型(如混凝土裂缝、砖砌体裂缝);部位(如楼层、梁、柱,及其所在的具体位置);分布状态及范围;严重程度(如裂缝长度、宽度、深度等)。 3) 质量事故发展

9、变化的情况(其范围是否继续扩大,程度是否已经稳定等)。 4) 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23,2. 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工程承包合同 设计委托合同 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 监理合同,24,3. 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1) 有关的设计文件 (2) 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施工记录、施工日志 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其它有关资料,25,4. 相关的建设法规,(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 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

10、法规 (3) 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 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 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26,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27,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续) ,(2)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

11、应配合调查组工作。(调查组的组成P129),28,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续) ,(3) 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29,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续) ,(4) 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30,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续) ,(5) 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

12、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归档。,31,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质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32,第四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33,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处理的目的 处理的基本

13、原则 处理的基本要求 处理方案,34,处理的目的,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35,处理的基本原则,正确确定事故的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性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一般性; 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外,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36,处理的基本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隐患;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安全可靠、不留隐患、处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满足使用功能),37,处理方案,1. 修补处理 2. 返工处理 3. 不做处理,监理工程师应牢记,不论哪种情况

14、,特别是不做处理的质量问题,均要备好必要的书面文件,对技术处理方案、不做处理结论和各方协商文件等有关档案资料认真组织签认。对责任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合同中约定的罚则应正确判定。,38,1. 修补处理,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39,2. 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

15、处理。,40,3. 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 通常可不做专门处理的几种情况,41,可不做专门处理的几种情况,(1) 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3) 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4) 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42,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一)检查验收 (二)必要的鉴定 (三)验收结论,43,(一)检查验收,工

16、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44,(二)必要的鉴定,需要试验和检验鉴定的情况 常见的检验工作,45,需要试验和检验鉴定的情况,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 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 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46,常见的检验工作,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 结构荷载试验,

17、确定其实际承载力 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 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注意: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47,(三)验收结论,常见的验收结论 注意事项,48,常见的验收结论,(1) 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 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 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 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 对耐久性的结论。 (6) 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 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49,注意事项,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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