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律责任讲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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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乡规划法律责任解读与思考,2012年6月28日,2,目录,规划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规划法中法律责任规定几大特点,与其他法律的协调,2,3,1,我国法律体系现状,4,5,规划条件(容积率指标)调整相关规定,3,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明 张居正 法治不只是一种宣传,更是一种正义、科学、文明的选择,是一种强国之略。法治立国、法治稳国、法治救国、法治强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经验总结。 胡建森(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副会长),4,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此相适应,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准则,其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5,(一)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历程:

2、 1957-1967年,文革十年,我国法制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依法行政无从谈起。 1983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邓小平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一重要讲话为依法行政的提出作了政治上和思想上的准备,奠定了基本理论基础。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据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这是一个里程碑。,一、我国法律体系现状,6,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

3、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第一次用法律规定了依法行政。 1996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第一次将依法行政提高到作为依法治国重要的基础高度。 199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 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7,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的观念纳入宪法。 1999年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自此

4、,依法行政的观念在我国得到普遍认同,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开始得到全面推行。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温家宝总理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提出了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向全世界宣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建立”,8,(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等7个部分组成。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部分。 宪法及法律类 240件 其中 宪法及相关法

5、 39件 社会法刑法 18件 民法商法 33件 经济法 60件 行政法 80件 诉讼与非诉讼法10件 行政法规 490件,9,我国现行法律一览 法律: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现行法律,截至目前约240件 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我国行政法规约490件,10,11,12,13,14,15,16,17,18,19,20,

6、21,22,23,24,25,26,27,28,29,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城市规划条例国务院1984年 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1989年 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2007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年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部 2012年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 2002年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 2002年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 2006年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 2006年 以及各省市制定的城乡规划条例、办法及规范性文件,30,二、城乡规划法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法律责任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

7、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由法律作出规定,由法律规定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律运行、实施的保障,是法治不可或缺的要素。没有法律责任作为最后的保障,任何法律都将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 法律责任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大类。具体采取哪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应当根据调整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违反城乡规划法及城乡规划强制性规定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规定的,即构成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31,(二)城乡规划法规中法律责任

8、内容: 法5869条 条例 52-60条,32,法5869条 条例 52-60条,33,法5869条 条例 52-60条,34,法5869条 条例 52-60条,35,1构成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的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 (法第58条),36,(2)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或者批准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发

9、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法第60条) (3)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或者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第61条),37,(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未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法第62条)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10、,或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法第64、65条),38,(6)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法第66条) (7)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法第67条) (8)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条例56条) (9)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 (条例57条),39,2构成城乡规划法

11、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的主体 (1)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4)有关的建设单位和个人。,40,3构成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58条)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第59条) (3)有关的建设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此外,对

12、于违法建设工程,城乡规划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权力。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8条),41,(三)关于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42,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 编制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对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不同要

13、求。对城市规划、镇规划,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对乡规划、村庄规划,城乡规划法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应当承担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43,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

14、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和征求意见程序做了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做了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分别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程序做了规定。,44,各级政府是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的主体,上级政府是城乡规划审批的主体,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有关人民政府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15、。这样规定对行政领导随意编规划改规划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有利于增加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45,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 各级政府是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机关,但承担具体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机构需要有专业技术知识,城乡规划法规定,这种专业技术机构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才能被许可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46,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

16、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所讲的“处分”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具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处分对象是违法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按照

17、公务员法的规定,包括: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47,同时,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 24个月。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有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违法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接到责令改正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

18、处分。,48,(四)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49,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

19、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50,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5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

20、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2,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21、,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3,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 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4,在受理申请人的城乡规划许可申

22、请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规划许可的决定,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规划许可,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如果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属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55,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

23、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6,行政机关在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仅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还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7,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

24、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58,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或者批准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中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

25、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违反上述规定的,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59,5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这里规定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予履行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行政不作为虽然不如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显,但是其危害性却不可低估,例如会导致一些违法建设成为既成事实,加大采取整改措施和处罚的难度等,并且会严重破坏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0,城乡规划

26、法赋予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的行政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同时对群众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如果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是渎职行为,必须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6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有三个:一是本级人民政府,二是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27、主管部门,三是监察机关。,62,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均有权予以处理。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中的问题,并有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对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据此,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法,是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重要内容之一。,63,(五)、关于相关行

28、政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64,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这里讲的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部门,是指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外主要负责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65,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

29、确定的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有关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由此,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

30、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66,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土地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6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31、员,依法给予处分。,68,(六)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法律责任。,69,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法律不允许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而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更不允许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70,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

32、制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有关标准是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遵守。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经原发证机关检查不再符合法定的相应资质条件,不能继续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按原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按期改正而不改正,7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

33、律制裁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7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通常也称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的不正当行为给他人的正常活动造成了实际损失;二是违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与其不正当行为有因果关系;三是符合有关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情形。赔偿责任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调解的方式要求违

34、法行为人承担,受害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7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其所在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个哦功能做的罚款处罚和承担赔偿责任。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5、按照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个工作的处罚和承担赔偿责任。,7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由其所在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75,(七)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

3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对违法建设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处罚,根据违法建设行为的不同阶段和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取下列行政措施和进行行政处罚。,76,1责令停止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首先应立即发出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防止违法建设给规划实施带来更多不利影响。,77,2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

37、责令停止的违法建设,还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果取改正措施。“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但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事,而应当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不允许其违法状态继续存在下去。“责令限期改正”,指除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即建设工程恢复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

38、可证的规定。,78,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但又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已经建成的应当予以改建使其符合城乡规划;不能通过改建达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拆除。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里规定的作为罚款计算基数的工程造价,可以考虑以下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为工程全部造价,对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

39、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新规定),79,3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 4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已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又不宜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该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的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80,3依法撤销许可证,并处罚款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40、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规定) 实践中违法建设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改正;有的需要全部拆除,有的需要部分拆除;有的改正或者拆除难度较大、社会成本较高,如何进行处罚需要综合考虑,既要严格执法,防止“以罚款代替没收或拆除”,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分不同情况。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必须坚持让违法成本高,使违法者无利可图的原则,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城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建设环境与建设秩序。,81,(八)建设单位未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报送竣工材料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

41、任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资料包括该工程的审批文件和该建设工程竣工时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需要的其他图纸。竣工资料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具体的规划管理过程中需要查阅的重要资料,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报送竣工资料。否则,应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8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首先由其所在地城市、县

42、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83,(九)关于乡村违法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法律凭证,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设。,84,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

43、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85,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照城乡规划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86,(十)关于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强制执行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

44、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87,关于查封施工现场。“查封施工现场”,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以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将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进行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启封、动用。查封施工现场时,应当遵守必要的程序规定:经过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应当通知被查封施工现场的单位负责人员到场,对被查封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清点、登记,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88,关于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措

45、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强制执行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 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应当慎重。地方政府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9,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执行。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

46、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执行决定,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乡规划法赋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相对通常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是一个特别规定,是基于我国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借鉴国外经验而作出的。,90,(十一)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犯罪行为) 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有关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

47、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涉及渎职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91,三、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特点,(一)法律责任公平体现,增加行政不作为的处罚 之前的规划管理偏重于建设方的责任,对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有所要求,但规定过于简单,而且责权并不均衡。 城乡规划法更加关注主管部门和权利机关的法律责任,从几个方面规定了有关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等的法律责任,对相关负责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作了相应规定。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体现了法律公平工作的思想。 对违法核发许可、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行为以及对发现违法建设不予查

48、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予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规定,这样的规定将极大提高公务人员的工作敏感度,从源头上遏制了违法建设滋生的土壤,从而保护城乡整体风貌、维护国家利益。,92,(二)加大违法建设处理力度,处理方式更为灵活 之前的规划管理,违法建设一直是“老大难”问题 城乡规划法完善了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还强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恶意违法建设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撼作用。 另: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93,(三)增加违法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保证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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