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修订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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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劳务派遣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修订案1 特征码 uhzGBEXXmPTLzoxJIxgA 20XX 劳务派遣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20XX 年 12 月 28 日, 劳动合同法修订案正式通过公布,将 于 20XX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对于劳务派遣行业以及众多采取劳 务派遣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不好的消息,因为该修订案专门 针对对劳务派遣实施了诸多限制。具体解读如下: 一、劳务派遣重新设立许可,并提高进入门槛。 今后,从事劳务派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200 万。 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对于经营 场所和设施的具体要求没

2、有列出,但相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会作在劳务派遣的审批办法中实施严格的要求的。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即在审 批劳务派遣资质时,需要提供相应制度。这些制度要符合劳 动法 、 劳动合同法 (包括此次修订案)的要求,例如民主协 商程序、加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建立与终止解除等方面均 应符合法律要求。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不排除国务院会在接下 第 2 页 来对劳务派遣作出进一步的要求,例如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 方面要求。 注意,并非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就可以从事劳务派遣,还必须向 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如为新设公司,必须申请许可之后, 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那

3、么,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就一定能获得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呢?也不一定: 1、 不排除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对劳务派遣企业 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法理上人保部无权提出法定要求之外的要 求,但实务中却常常如此,这些要求一般会体现在接下来出台 的“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办法”之类的文件中。 2、 经营场所与设施到底应该要达到何种标准?劳务派遣管理 制度到底要如何才合乎要求?像中国社会常见的其它审批一样, 免不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处罚比较严厉:可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总的来讲,笔者对该规定并不看好

4、。管制会带来寻租、腐败等 种种成本,且未必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强化劳务派遣用工与本企业用工同工同酬。 修正案要求在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载明同工同酬条款, 如果违规,可被责令限期改正,如不予改正,则可能被罚款, 第 3 页 劳务派遣单位可能被吊销劳务派遣许可。 其实同工同酬的规定在 1994 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 就已经有了规定,但这么多年,几乎没有落到实处的案例。就 世界范围来看,同工同酬也是个难题。因为每个人的素质、资 历、能力不一样,并不能说做着同样的工作就应该拿着同样的 钱。因此,关键不在于是否实行同工同酬,而在于如何实施, 例如: 1、何为同工?何为同酬(是否包括奖金、福

5、利、津贴等)? 2、如果没有同工同酬,员工如何主张权利? 理论上一般认为,福利并不受同工同酬的限制。理论上,至少 劳务派遣员工可以以该法条为依据,要求与其它员工同等工资 标准,并要求补发少发的工资。但仲裁委与法院对于同工同酬 如何认定,仍然是难题。 实务中,这一条对不少国企影响不小。很多国企或国企背景的 公司存在编制内外员工的明显不公平待遇,倒是私企此类现象 较少。这种不公平现象是应该得到纠正的。 三、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的限制。 修正案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 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 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

6、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 第 4 页 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 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 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 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 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会受到如下两方面的限制: 1、 岗位的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三性有了较明确 的规定。 2、 人数限制。这一点也相当严格,只要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 受到限制,事实上就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目前,江 苏等地酝酿在地方法规中限制劳务派遣的用

7、工比例为不超过 30%。 我个人倾向认为,国务院出台的比例也不会高于这个标准。 如果超出上述标准使用劳务派遣,将会导致如下法律后果: 1、 超出范围使用劳务派遣的,可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以罚款(按被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每人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 。这类处罚既可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也可以对 用工单位实施。逾期不改正,还可调销劳务派遣许可,这是针 对劳务派遣单 第 5 页 单位的。 2、 如果超出这些范围适用,则原来建立且履行的劳务派遣关 系是否还有效?与此相关联的问题是:劳动者可能会主张与用 工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 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8、同?这一点修正案未明确。我 倾向于认为之前的劳务派遣还是有效的,不能主张双倍工资。 但被责令改正之后,必然会涉及劳务派遣的变更问题。届时应 采取协商变更,或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解除 劳动合同处理。 四、过渡问题。 1、修订案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2、修订案公布前已依法签约的劳务派遣业务继续履行至期限届 满,即可以不受本修正案中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劳务派遣资质 要求的限制。请注意,这里说的是“修订案公布前”即 20XX 年 12 月 28 日前。 3、在 20XX 年 12 月 28 日之后至 20XX 年 7 月 1 之前已经开始的 劳务派遣业务,则必须在 20

9、XX 年 7 月 1 日(修订案实施日)之 后符合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同时,最迟在 20XX 年 7 月 1 日之 前必须获得劳务派遣的资质许可。 4、在 20XX 年 7 月 1 日以后新开始的劳务派遣业务,则必须有 劳务派遣的资质许可,且符合岗位等要求。 第 6 页 5、无论如何,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劳力派遣用工与劳动合 同用工同工同酬的规定即必须执行。 举例: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 A 于 20XX 年 12 月 27 日签署 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两年,派遣员工岗位是 A 单位的主 营业务岗位。两天之后的 20XX 年 12 月 29 日,甲劳务派遣公司 与用工单位

10、 B 新签一笔劳务派遣业务,期限也是两年,派遣员 工也是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20XX 年 6 月,甲公司另与用工单 位 C 开展一批劳务派遣业务,派遣到 C 单位的辅助性岗位,期 限为两年。20XX 年 6 月,甲公司办理了劳务派遣许可。则: 1、 与 A 单位的劳务派遣仍可以延期至 20XX 年 12 月 27 日正常 到期终止。但 20XX 年 7 月 1 日起必须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 2、 与 B 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在 20XX 年 7 月 1 日之后必须终止 或变更。就算甲公司在 20XX 年 7 月 1 日之后取得了劳务派遣的 许可,该项劳务派遣业务仍然必须终止,否则即为违法。 (因

11、为该业务不符合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 3、 与 C 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以正常经营至 20XX 年 7 月 1 日, 但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必须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 4、20XX 年 7 月 1 日起一年内,原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办理许可 手续,才能从事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五、其它 1、总的而言,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矛头直指劳务派遣, 将使 20XX 年以来被大量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受到严格限制,劳 第 7 页 务派遣企业的日子恐怕是不好过了。不少的用工单位也不得不 调整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少了,外包是否会增多?外包与劳务派遣如何区分? 这恐怕会成为接下来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附:全

12、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 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 位的

13、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 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 第 8 页 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 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 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 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

14、提供服务的非主 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 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 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 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第 9 页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15、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 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本决定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 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 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 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 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 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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