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国际电子商务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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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章 国际电子商务法,2,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其分类 是指利用电子信息、互联网技术和通讯技术,通过电子信息的传递来代替纸质信息载体来进行的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活动。 电子商务降低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 根据交易的主体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 1.B to B 2.B to C 3.C to B 4.C to C, 根据在线交易的标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 1.货物销售(线上签约和付款,网下送货) 2.无形物销售(智力成果、服务、信息提供) 3.在线服务:咨询、教育等服务 4.电子支付,3,二、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原则,(一)国际电子

2、商务法的概念 国际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国际商务过程中数据通讯交易方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电子商务法主要是调整国际商务活动中数据通讯的手段与方式,其目的是保证数据通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不调整国际贸易活动本身。 其内容分为数据通讯、电子签名和电子商务认证三个方面。,4,(二)国际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中立原则 a技术中立:法律对各种电子交易的技术手段的立场中立 b媒体中立:法律对各种通讯手段的立场中立 c实施中立:合法的数据通讯与传统纸质文件作用等同 d法律待遇中立 2自治原则 3安全原则 4国际协调原则,5,三、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无国界性、无纸化等特征向现有的法律规则提出

3、了诸多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电子商务合同 2知识产权的保护 3电子商务的税收 4电子商务的支付 5电子证据 6电子商务的司法管辖权 7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隐私权保护 8消费者权益保护 9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6,从网上下载和共享音乐合法吗,美国唱片业协会从2003年8月开始,对他们所说的“网上非法共享和传播音乐”的侵权行为开展了严厉打击行动,两百多个因特网用户在这一行动中被起诉。美国唱片业协会的联络部主任乔纳森拉米表示,这次行动主要针对美国国内的音乐版权侵权行为,而且这只是第一回合的行动,2003年10月以后还会有更多的违法者被起诉。他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提出了261起诉讼,还有些人找

4、我们表示愿意庭外了结。我们告诉人们,我们这么做不是要趁机大捞一把,也不是为了报复和惩罚,我们只是希望发出一个信息,那就是,不经许可下载和分享拥有版权的音乐作品是违法的,而且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谁想从网上得到音乐,他应该去找那些提供合法服务的网站。” 其实,美国唱片业协会以及其他版权拥有者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寻求法律途径打击盗版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他们把起诉矛头从提供免费音乐下载服务的网站和公司转向因特网用户,似乎还是第一次。这一点也反映在法庭以往的判决上。 全球每天大概有500万部电影,通过BT下载的方式在传播。据说没有任何一家电影公司明确表示他们的电影是允许BT下载这种方式来传播的,

5、或者说每天的500万部电影BT方式的传播、下载,都是违法的。,7,上海一网商因偷税获刑二年,全国首例个人利用网上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借公司名义在网上卖出近290万元含税商品,被普陀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去年6月至12月,张某的交易额就达到500多万元,其中含税金额近29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11万余元的税款,张某却分文未缴。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偷税罪将张某的公司及其本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偷逃国家税款,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隐匿经营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偷税数额达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处罚。 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

6、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故作了以上判决,并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8,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一)国际立法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1996电子商务示范法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2001电子签名示范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商会、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也制定有关于电子商务或其某些方面的规范。 (二)国内立法 美、法、爱尔兰、菲、加、韩、澳、哥、新、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制定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其中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世界各国处于领导地位。 (三)中国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2005年2月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

7、服务管理办法 2005年4月全国人大电子签名法 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9,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一、国际电子商务主体 (一)采用电子商务形式从是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 1企业和个人的商务网站 2在线超市在线专卖店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 1在线交易中心:适用于B2B 2在线商城:适用于B2C (三)认证机构 (四)电子银行 (五)独立物流企业,10,二、主体资格认定 (一)主体资格认定的原则 主体真实原则、资格法定原则、主体公示原则 (二)认定 1.一般企业和个人 有域名的主体,通过域名来认定。 仅有主页的经营者,通过在交易平台上注册会员或进行身份实名认证的方式来认定

8、。 2.在线服务的提供商 通过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方式认定,11,三、国际电子商务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交易者的义务 1在交易中使用真实身份,以便对方了解和查询 2如实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 3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 4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 5不得存在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 (二)在线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1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2建立必要的用户注册制度和平台交易制度 3建立广告发布审核制度、商业秘密和隐私保护制度 4建立用户投诉、监督和争议解决制度,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 5和建立数据备份制度,保存交易记录,保障交易安全。 6维护系统安全,12,第三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

9、名示范法,一、电子商务示范法 (一)适用范围和有关术语 1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商务活动中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2术语(6个):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发端人、收件人、中间人、信息系统 (二)对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要求 1数据电文的法律确认5 2日后可查阅即可等同于“书面形式”6 3签名7 4原件8 5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和证明力9 6数据电文的保存10,13,(三)数据电文的传递 1以数据电文进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性及其承认 2数据电文的归属 3确认收讫 4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14,二、电子签名示范法 1适用范围 2定义4个术语:电子签名、签名人、证书服务提供

10、者、依赖方 3签名技术平等对待 4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 - 5签名人的义务- - 6证书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 7依赖方义务- - 8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名的承让- -,15,16,4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是: (1)在使用电子签名情况下,电子数据签名人不与其他任何人相关联; (2)签名生成数据在签名时处于签名人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控制之下; (3)任何在签名后对电子签名所做的篡改均可被察觉; (4)当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是为了保证签名涉及的信息完整性时,任何在签名后对该信息所做的篡改均可被察觉。,17,5签名人的义务 签名人如果要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名,就应当做到: (1)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

11、避免他人擅自使用其签名生成的数据: (2)签名人知悉签名生成数据已经失密,或签名人知悉引起签名生效生成数据可能已经失密,应毫不迟延地向签名人所合理预期可能依赖电子签名辅助服务的任何人发出通知。 (3)在使用证书支持电子签名时,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签名人作出的有关证书整个周期的或者需要列入证书内的所有重大表述均精确无误和完整无缺。,18,6证书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该法第9条规定,若证书服务提供者为证明一个作为签名使用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而提供服务,则该证书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到: (1)兼顾行业政策和惯例,按其所作出的声明行事。 (2)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在证书有效期内其作出的所有与证书有

12、关或需要列人证书内的所有重大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提供合理手段,使依赖方得以从证书中确认证书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证书中所指明的签名人在签发证书时拥有对签名生成数据的控制和在证书签发之时或之前签名生成数据的有效性等。 (4)提供合理手段,使依赖方得以在适当情况下从证书或其他方面确认用以鉴别签名人的方法、对签名生成数据或证书的可能用途或使用金额上的任何限制、签名生成数据有效和未发生失密、对证书服务提供者规定的责任范围或程度的任何限制以及是否提供了及时的撤销服务等。 (5)确保提供及时的撤销服务。 (6)使用可靠的系统、程序和人员,提供其服务。,19,7依赖方的义务 该法第11条规定,若不履行

13、下列义务,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1)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2)在电子签名有证书证明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证书是否有效、是否被中止签发或撤销。 (3)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20,8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名的承认 (1)在确定某一证书或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时,不得考虑签发证书或使用电子签名的地理位置,或者签发人或签名人的营业地所在国。 (2)在采纳国境外签发的证书,若具有基本同等的可靠程度,则应与在采纳国境内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采纳国境外生成或使用的电子签名,若具有基本同等的可靠程度,则与在采纳国境内生成或使用的电子签名具有同

14、等的法律效力。 (4)在确定某一证书或电子签名是否具有基本同等的可靠程度时,应考虑公认的国际标准和任何相关的因素。 (5)如果当事人各方之间协议约定使用某种电子签名或证书,除该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无效外,均应视为足以成为跨国境承认的依据。,21,第四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一、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一)电子商务合同 概念: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各种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存储于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数据。其法律基础是:电子商务只改变交易手段不改变交易本质。 特点: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2采用超文本的数据电文 3电子商务合同的技术性 4采用数据电文的自主性 主体:A、B、C 标的:除普通标的外还有大量

15、数字化标的。,22,超文本结构,超文本(Hypertext)是用超链接的方法,将各种不同空间的文字信息组织在一起的网状文本。超文本更是一种用户介面范式,用以显示文本及与文本之间相关的内容。现时超文本普遍以电子文档方式存在,其中的文字包含有可以链结到其他位置或者文档的连结,允许从当前阅读位置直接切换到超文本连结所指向的位置。,23,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

16、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24,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7、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25,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一)电子合同当事人 1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般都通过约定的电子密码来确认数据电文的发件人与实际生成并发送该电文的人是同一主体。如同确认传统合同当事人的依据是各方的签名和盖章那样。,26,8岁的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订购了一台小型打印机

18、。当货物送到家里后,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交易的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观点一: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媒介,但不是新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所以,它不是新的法律关系,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调控。而根据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所以,本案中家长有权拒绝购买。,27,观点二:有人不但对8岁男孩所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作出无效的判断,而且提出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年龄。似乎无效的过错责任应当由网站独立承担。 观点三:因为8岁男孩是以其父的身份证号码进行购物的,而身份证中已经载明了购物人的年龄等信息,

19、网站没有也不可能审查身份证的来源。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对合同的无效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地,8岁男孩的父亲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有关证件,致使孩子冒用自己的身份购物,其后果应当由自己来承担。,28,2电子合同主体缔约能力的确定 电子商务合同需要确认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对于B to C电子商务合同,有必要通过明确电子商户身份资格来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应披露其名称、法定地址、经营执照的内容和联系方式等。 对于B to B电子商务合同,也有必要确认交易主体,以保证电子合同的不可抵赖性。目前主要是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而对数字签名本身的真实性的辨认,主要通过由权威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29,3合同的

20、电子代理人 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计算机程序”。因此,电子合同代理人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电子代理人本身不能实施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一方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工具,其完成的订立合同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预先设定该程序的人)承担。,30,(二)电子合同的订立 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与传统合同所不同的是要约与承诺采用电子手段及其法律对电子订约手段的承认。 1电子合同的要约 (1)电子广告的法律性质 争议较大的是互联网上电子广告的法律性质 a认定为要约 电子广告时表明其订立合同的意向。消费者点击购买,则买卖合同就成立。因此电子广告

21、应被认定为要约。 b认定为要约邀请 如果商家设置软件程序,对承诺作出接受与否的确认,则确认程序应该为承诺,而消费者的点击订货行为构成要约,电子广告应被认定为要约邀请。 如此就产生电子广告法律性质的矛盾。,31,因此有必要对商务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作出某些新的解释或规定,比如: 1对即时交易形式的要约,规定其效力以事先确认的销售数量为限; 2只能采用与要约形式相同的方式作出承诺,否则视为一项要约; 3如果商家无货销售,就不得以要约形式发布广告等。 (2)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不可撤回,但可以撤销。但对于交易过程全部自动完成,无需人员介人的,也不存在要约的撤销问题。,32

22、,2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方式一般应当与要约的形式相适应。 (1)三种承诺方式下涉及的法律问题 a承诺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各国的电子商务法都采取到达主义原则。 b在键击交易中,以点击方式作出承诺的,需要考虑承诺确认的问题和承诺撤销的问题。有些法律为保护消费者而规定消费者可以在承诺后的一段时间内撤销该承诺。 c在采取EDI方式的情况下,要约与承诺可能没有明确的界限,有时呈现互换性。,33,(2)对承诺的确认 是指对承诺已经收到的确认而不是对承诺内容的确认。 对承诺的确认的意义在于: 1使电子合同成立的事实更加明确,为合同成立提供证据。 2可以使对方明确是否要做履行合同的准备。 对承

23、诺内容的确认需要经由认证程序来进行。,34,(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遵循承诺到达生效的原则。到达时间一般是指承诺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系统的时间。 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因为电子合同的承诺的收到地点不确定,所以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没有采用传统合同的“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而采用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等确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案例:当当网购几米故事的开始,35,三、电子签名,(一)传统手工签名的功能 标识签名人和表示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 (二)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的概念 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包含、所附加或在逻辑上与电子商务有

24、联系的、用以证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名人确认数据电文所含信息的数据。 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和不可篡改性。 只要一种电子数据在订立电子合同时能起到传统签名的全部功能,这种数据就可以被称为电子签名。 http:/ 电子签名有许多种形式。 为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还需要第三方认证。,36,2电子签名的方式 (1)广义上的电子签名 包括个人口令、密钥、非对称加密、生物计量法、使用个人识别码、手写签名的数码版本等 (2)狭义的电子签名 通常是指数字签名,它是一种用以确定有关签名人和表明该签名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所涵盖的信息。 ()增强式电子签名 强调同样的签名效果,凡是能达到数字签名同样

25、功能的各种签名技术都包括在内。,37,3数字签名真实性的认证 虽然使用数字签名能够帮助确认身份,但是为了确认其签名本身的真实性,往往还须通过认证机构等中介服务的认证。 如同传统合同的公证,认证机构是专门提供网络交易人信息服务的第三方,认证机关也称证书服务提供者,它可以是官方机构或私营服务商。,38,四、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26、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9,第五节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活动。但某些特殊领域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二、数据电文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符合法定条

27、件的数据电文与书面文件的原件的效力相同。第五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数据电文与被保存的书面文件的效力相同。第六条,40,借给朋友韩女士11000元但没有打借条的杨先生,就打赢了一场借款官司。 原来,他将韩女士发给他的有关借款的10多条短信全部保留下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昨天海淀法院采纳了这些短信证据,一审判决韩女士向杨先生还钱。 据法官介绍,这是本市法院首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定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官司。,41,没借条也能打赢借钱官司 18条借钱短信出自同一号码 作为证据被海淀法院采纳,杨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4年8月27日,他的朋友韩英在电话短信里说要借5000元,他给对方汇去

28、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又以同样的方式借走6000元。两次借款韩女士都没有打借条。至2004年9月14日,韩女士第三次提出借款被他拒绝了。同时杨先生向其提出还款要求,韩女士表示尽快归还,但都没有归还借款。杨先生遂将韩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1000元。韩女士则说,2004年初是杨先生借了自己的11000元,后来还给了她11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存在。 原告:出示18条短信作证。为了证明系韩女士借走了钱,杨先生向法庭提交了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说里面有杨女士发给他的手机短信,短信可以证明是韩女士借的钱。 其中部分短信内容大概是:“借点资金援助吧,我还需要六千,如果多了再退

29、回给你。”等内容,而且短信都发自同一个手机号码。 在第一次庭审时,经法庭当庭核实,韩女士也承认发短信的手机由她使用,但是到了第二次庭审时又否认使用上述手机。,42,法官: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借钱证据 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手机短信息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如果手机短信涉及纠纷时,使用人就应保留必要时作为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本案中发短信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张法官解释,由于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现在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故法院认定号码是她使用。 张法官说,杨先生还向

30、法庭提供了他给韩女士汇款的存单,汇款证明的金额、时间与他提交的电话短信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因此法庭可以认定韩女士向他借款的事实。故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43,三、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的效力相同。 第十三、十四条 浙江省第一份电子签名的合同 2005年1月23日,宁波康尔绿色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美国万顺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合同内容确认后,甲方先把电子印章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了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

31、乙方则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而这个过程前后只花了不到2分钟.,44,四、认证 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简单地说,对外防止第三者篡改和欺诈,对内防止对方当事人抵赖。 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

32、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 http:/ 山东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45,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46,第六节 国际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电子商务也涉及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1电子

33、商务所使用的数字化技术为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各种信息或智力成果大量复制和传播提供了可能性,并能够达到与原件相同的效果; 2以数字化形式表现的各种信息或智力成果很容易受到非法复制或传播,而且很容易对这些信息进行篡改,又不留篡改痕迹。 3还有域名及其与商标权的关系等诸多问题。,47,一、专利权和商标权,(一)专利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1通过互联网获得违法专利产品 有些专利产品(如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实现销售,这些产品可以不通过海关而直接在互联网上向消费者传送,不采用明显犯法的传统的走私方式实现销售。 2通过互联网销售违法专利产品 商家在非专利国生产产品,通过互联网向对该专利产品实施

34、保护的国家进行销售。 尽管这种销售也涉及到专利侵权问题,但由于证据和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都增加了对专利权人保护的难度。,48,3各国专利法及其保护范围不同 为了避免可能涉及专利产品的纠纷,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可以通过有关专利文献或IBM网站等查找有关的国内外专利,避免在网上向对某一产品实施专利保护的国家销售该产品。,49,(二)互联网上商标权的保护问题 1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 在互联网上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如果向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发布电子广告或从事网上销售,就不能与该国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否则就可能侵害了该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 根据英美法国家的法律,对任何擅自使用他人

35、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权利人都有权申请禁令,禁止他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50,2注册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和受保护商品的有限性 a使用地域范围的限制 在未申请注册的国家或地区使用商标就会存在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的问题。 b使用对象范围的限制 即一个注册商标通常只在一类或几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由于域名通常不会产生这类问题。因此在互联网上使用具有与注册商标(或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识别度,而且可以间接扩大商标的知悉度。此外,在无法使用其商标的情况下,与其商标相同的域名还具有间接替代功效。 案例:AOL诉ATT,51,AOL诉ATT,52,二、域名

36、,(一)域名的功能 域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与企业的商标权一样,属知识产权范畴。 域名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区别; 域名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经营者的信誉和质量。 域名还有商标所没有的地址功能。 (二)域名的管理 域名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按照组织类别划分的,另一类是按照国别划分的,53,(三)域名的注册与抢注的禁止 很多公司都注册了本公司的域名。一些知名的企业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为域名。 各国有关域名的法律以及法院判决,不同程度地作出了不利于恶意抢注行为的规定和判决。 案例:德尔惠公司诉刘钰辉网络域名侵权案,54,Marks&Spencer诉One in a million案(

37、1998),One in a million有限公司是从事互联网域名交易的公司,它们在包括Nominetuk(英国域名注册管理机关)在内的官方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域名,然后将注册的域名卖给潜在的客户。在未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One in a million公司将原告的公司名称和商标作为互联网域名进行注册,然后向他人兜售。原告Marks&Spencer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行为受到 JSainsbury上市公司、Virgin Enterprises有限公司、Ladbrokes上市公司、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上市公司和Securicr Cellular Radi

38、o有限公司支持。 这些原告都声称被告的行为构成假冒和侵权威胁,它们有权寻求禁令的救济。被告承认所有这些原告的商标都是驰名商标,且有良好的商誉;同时被告也承认注册这些域名的目的在于获取商业利润,即通过将域名卖给商誉的所有权人。但是,被告坚持认为其行为并没有构成假冒或假冒的威胁。,55,被告在一审中败诉,之后上诉法院又驳回其上诉,并颁发一份永久性禁令。上诉法院认为被告注册Marks&Spencercom等域名,这与被告的名称相去甚远,很容易给那些查阅登记簿的人造成被告与被注册域名所代表的名称之问有着某种联系或者相当联系的错觉,因而,该种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假冒行为。,56,Harrods诉Micha

39、el Lawrie案(1997),著名的Harrods百货公司发现一位名叫Michael Lawrie的人向美国国家标准机构(NSI)注册登记了Harrodscom的域名,就向NSI申请暂停该域名的使用,NSI同意了Harrods公司的申请,但是,Lawrie拒绝向Harrods公司转让该域名。于是Harrods公司起诉Michael Lawrie和其他被告人侵犯其Harrods的商标权和从事假冒活动。由于原、被告均在英国,因此在英国诉讼,同时NSI确认它将执行英国法院可能作出的任何裁决。结果,其中的一个被告承认了法院作出的令原告满意的裁决,其余被告人则在继续诉讼中败诉。,57,(四)恶意抢注

40、域名的认定 美国法明确规定法院在认定被告是否存在恶意时应当考虑: 1被告在该域名上是否具有有关的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2该域名包含被告的真名或在通常情况下用以表明其称谓的程度; 3被告在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对该域名善意的在先使用; 4被告在通过该域名可进入的网站上对该商标所为的善意的非商业使用或者合理使用;,58,5被告是否具有将消费者从商标权人的在线地址诱导到具有该域名标识的网站的意图,并且有可能通过在网站来源、网站发起人的关联关系或网站建立的核准等方面制造混淆等方式,为获取商业利益或故意败坏或贬损该商标而损害由该商标所代表的商誉; 6被告是否为获得经济利益而向商标权人或者

41、第三方发出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让与该域名的要约,但却并没有为了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而善意地使用或意图使用该域名,或者被告以前的做法表明其一贯如此; 7被告在申请域名注册时提供重大误导性的错误联络信息,以及被告故意不维护准确的联络信息,或者被告以前的做法表明其一贯如此;,59,8被告是否注册了或取得了多个域名,而且知道这些域名注册时已经具备显著的与他人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性,或者足以造成在这些域名注册时已经著名的商标淡化,不论各当事人经营何种商品或服务。 9被告的注册域名中包含的商标在何种程度上具备或不具备显著性,以及是否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著名商标。,60,(五)规范域名抢注问题的国际

42、法规范 与商标抢注相比,域名的抢注问题更为突出。考虑到域名抢注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调整,1999年10月,国际互联网域名系统最高管理机构(ICANN)颁布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规则,为各国制定有关域名方面的立法及司法提供了示范性规则。 我国也已发生了多起域名抢注和域名纠纷案件。下面列举其中的两起,前者是域名权属纠纷,后者是域名抢注案件。,61,澳大利亚Orica公司诉中化公司案(2001),有“化工网”意思的域名wcherrmettom最早于1995年2月由一个美国机构注册,1997年10月转让到印度一家信息公司,1999年3月,瑞典一家公司斥巨资从印度购得该域名。 200

43、1年4月,澳大利亚最大的化工企业Orica公司又同该瑞典公司达成协议购得该域名。后因Orica公司没有续费,2001年8月30日,该域名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NSI注销。按规定,域名注销后,任何人都有权重新注册使用。 2001年9月3日,我国中化公司发现该域名已被韩国的一家公司持有。经联系,两天之后中国公司便购得该域名,但在4天之后却收到了一份律师函,称该域名为Orica公司所有,要求中化公司立即归还并限24小时答复,否则,将诉诸WIP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10月5目,中化公司又收到WIP0书面应诉通知。10月19日,中化公司向WIP0递交答辩状。10月31日,Orica公司请求WIP0延期

44、裁决。,62,根据WIP0有关规定,Orica公司须证明拥有该域名的商标使用权;同时证明中化公司非法持有并恶意使用该域名。由于中化公司也持有chemnet字样的商标权,不存在非法持有和恶意使用问题。 11月18日,Orica公司提出撤诉请求,WIPO立即裁决,此案暂告结束。,63,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案(2001),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瑞士钟表公司,是“Rolex”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抢先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cn”域名,注册后没有实际使用。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极

45、易造成公众对“cn”域名持有人与“Rolex”注册商标权人的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作出判决: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注销“rolexcomcn”域名并赔偿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64,三、版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该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该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 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

46、发行其作品”的,构成侵权。,65,国际唱片业协会诉迈威宝网络公司MP3音乐侵权案,1999年12月,国际唱片业协会代表中国唱片总佘司广东分公司以及索尼、环球、华纳音乐公司指控迈威宝网络公司在其网上开辟中文栏目,从而使得网友可以通过链接和搜索引擎下载未经授权的MP3音乐,侵犯了这些唱片公司的合法权益。 后经协商,迈威宝公司向这四家唱片公司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6,不少发达国家采用了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各网站可予以转载、摘编,但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 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还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对此,

47、版权条约第10条与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6条都有原则性规定,即允许缔约方将其国内法中按照伯尔尼公约认为是可接受的限制或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延伸到数字环境中。但合理使用是针对特定情形而言的,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以下是一个有关合理使用的典型判例。,67,美国洛杉矶时报等诉自由共和国网络公司案(2000),原告洛杉矾时报和华盛顿邮报不仅出版印刷版报纸,同时也通过向访问者收费和刊登广告等有偿出版网络版报纸。被告自由共和国是一家网络公司,拥有一个公告版网页和两万多名注册网友。 该公司几乎每天都选择大量感兴趣的文章粘贴在公告版上,供公司或访问者评论,包括原告洛杉矶

48、时报网页和华盛顿邮报网页在内的各种文章被粘贴在公告版上。 被告辩称,之所以将原告等的网页上的整篇文章粘贴在其公告版上,是为了对这些文章进行评论。,68,但法院认为,被告几乎每日原封不动地大量复制原告等人的文章,已经远选超出供他人评论的目的。 尽管被告的作品含有某些表达因素,但被告及其成员的评论没有对原告的作品增加多少内容,更没有创造出新的作品。被告原封不动地大量使用原告的文章的行为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有关证据证明,被告网页的访问者可以阅读原告完整的作品,包括过期刊物上的文章,可以不再访问原告的收费网站。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影响原告版权作品的市场价值,被告合理使用的辩解不成立。,69,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明知道他人侵权而协助其侵权,或者有能力控制而不控制,且从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利,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追究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与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70,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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