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党课辅导党课讲稿(共14篇)目录篇一、2024年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党课辅导党课讲稿3篇二、2024年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党课辅导党课讲稿12篇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旧对照学习.15篇四、2024年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党课宣讲提纲66篇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辅导会党课讲稿81篇六、2024年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85篇七、2024年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党课辅导党课讲稿92篇八、2024年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党课辅导党课讲
2、稿95篇九、2024年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党课辅导党课讲稿101篇十、全面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要点104篇十一、2024年学习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支部书记党课讲稿113篇十二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124篇十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135篇十四、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宣讲稿140篇一、2024年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党课辅导党课讲稿同志们: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了修订。作为规范党组
3、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对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部署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今天,我围绕准确把握条例、严格执行条例,给大家作专题辅导,重点从三个方面与大家交流。一、深刻理解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8年修订印发,党中央时隔5年再次修订条例,就是要贯彻落
4、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不断完善纪律规矩。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一)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全党团结统一,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时俱进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上次修订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严明
5、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党员干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调整纳入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范畴,并且完善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条款,增加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坚持问题导向,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滥用问责等行为,增加了相应的处分规定,扎紧纪律笼子。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
6、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峭加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此次修订条例坚持科学立规,既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又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在保持条例总体稳定基础上,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新增第2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
7、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35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绐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30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一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二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
8、党内法规,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修订条例的效果既体现在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上,也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三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在第130条中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贲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积极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作为。(三)突出政治性、实践性、指导性、协同性,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部
9、分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宸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这一规定,集中概括了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定位内涵、根本任务、职责使命,对于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条,鲜明强调“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
10、解,形成专题材料”。鲜明强调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第四条中,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列为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第一项原则。与之对应,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单列一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首次明确了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加强条例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推动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严格
11、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巩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抓好学习贯彻,确保落地见效。(一)以学习促落实,做到严格执纪、精准执纪,精准把握纪法标准。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等形式,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段学、联系实际学,对照检查,熟记条文,切实将学习的过程变成强化纪律意识、促进贯彻落实的过程。通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专题培训等方式,教育引导全组纪检监察干部采取逐章逐条、新
12、旧对照等方式,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践要求。要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精准执纪,坚持风腐同查同治,严肃查处系统内科研管理、物资采购、金融业务等杈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问题,紧盯各级一把手、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年轻干部等重点对象开展日常监督和教育提醒,持续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二)突出表率作用,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党纪党规意识。强化政治担当,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党组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带头学习执行,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自觉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利用
13、政治学习日、党员活动日,采取原原本本通读条例、集中讨论等多种形式,集中学习此次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和核心要义,教育党员干部强化纪律意识,严格遵守纪律、执行纪律,真正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刻在心上,熟知精通、学以致用。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建立完善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公务员平时考核、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执纪问责、强化奖励激励等制度,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不定期开展作风纪律抽查,营造勇担当、敢作为、积极进取、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三)强化责任落实,坚守廉洁底线,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考核管理,健全考核制度体系,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严肃处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
14、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生活纪律等行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坚决扛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抓紧抓实廉政风险管理防控、清廉机关创建等重点工作,夯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完成。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强纪法意识、规矩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兢兢业业干事,清清白白做人,始终守住底线、不越红线,树立和维护好部门良好形象。三、把握实践要求,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培养纪律观念,增强纪律自觉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
15、责摆进去,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践要求强化自我约束,促进担当作为,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一)切实在贯通思想认识上下功夫。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要在把握好执纪执法边界的基础上,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切实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做到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既始终将党的领导体现在执纪执法贯通的全过程,又在深化执纪执法贯通中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
16、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精准把握,把新修订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深入学习把握修订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高度自觉,确保全县各级党组织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切实在贯通案件查办上下功夫。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准确把握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始终坚持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注重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贯通。
17、既要深刻把握住纪法间不能相互混同、相互替代,始终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又注重在事实认定、性质认定和量纪轻重等方面相互匹配,提升执纪执法的精准度、公信力。注重追责问责工作贯通。坚持精准、有效追责问责,精准打击工作中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让“躺平”的干部站起来,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件件落地、事事见效。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切实在贯通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既要搞好内部纪法衔接,健全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系统集成、协同
18、高效的工作机制,又要规范外部法法衔接,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衔接顺畅的体制机制。四是切实在打造纪法贯通专才上下功夫。贯通把握条例精神要义,将条例与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体学习、贯通把握,努力在运用纪律和法律两种本领上成为行家里手,不断以专业精神练就专业能力。要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深刻把握纪理与法理的内在逻辑关系,把握反腐败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探索“三不腐”协同联动的有效途径,推动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全面提升。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需要,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服务于党的纪律建
19、设、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三个服务于“体现在条例修订内容的方方面面,贯穿条例始终。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一章一节学、逐条逐句悟,深刻理解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拒腐防变能力,时时刻刻守住、守牢底线红线,要以条例为准绳,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不越“红线”,切实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优良纪律作风保障高质量发展。篇二、2024年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党课辅导党课讲稿同志们:今天召开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会,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
20、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条款,集体观看警示教育片,进一步以案为鉴、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始终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切实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刚才,*同志领学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志作了很好的表态发言,讲得非常具体实在,可以看出,大家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都深有触动、深有启发。为把局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推向深入,讲四点意见。一、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做到对党忠诚市场监管局党组作为党的组织,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在座的党组成员都要坚持做到信仰不变、方向不偏,强化政治担当,把好政治方向。一要始终强化理论学习。工作要开展、难题要攻克,必然要求领导干部有过硬的本领。我们要有“本领
21、恐慌”的危机感、能力不足的忧患感,持续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掌握更多新知识。特别是要提升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学习党章,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二要始终做到步调一致。坚决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发生。要对中央和省、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印发的文件安排,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三要始终坚持以案为鉴。以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为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廉洁自律,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纪律上的规矩人。二、聚焦主责主业,始终做到实干担当在健全预警防控体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执法办案过程中,我们的担子很重。各位领导
22、干部都要主动担当、主动作为,坚持守土有贲、守土尽责。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困难敢于挺身而出。当前,要重点以主题教育问题整改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一是落实“放管服”措施到位。落实包容审慎的执法方式,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手段,落实“轻微免罚”制度在执法实践中的运用,让改革成果惠及市场主体,促进辖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二是解决举报投诉到位。对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执法人员及时核查处置,做到日常监管与抽检监测、投诉举报、信用监管有机融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问题,做到限期解决到位。三是杳处违法行为到位。聚焦监管重点和风险事项,充分运用网络大数据监管手段,
23、加强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和交易行为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过期食品行为以及缺斤短两、虚假宣传、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警示宣传教育到位。坚持以案释法,公开曝光“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经营主体,营造打击和遏制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良好氛围,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三、压实主体责任,始终保持严管态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严”字当头,始终保持好战略定位、履行好主体责任。刚才,我们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学习,在今后日常工作中,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要做到真管真严。在从严治党上不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每名班子成员都要抓好
24、示范引领,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的领导责任,确保管党治党真正落到实处。二要做到敢管敢严。当“老好人”已经过时了,一味地“你好我好大家好”到头来肯定会坑害同志、也伤害自己。对身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要用好谈心谈话等手段,及时提醒整改,确保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三要做到长管长严。管党治党没有终点,要切实管在日常、严在经常。每位班子成员都应该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各项活动,扎实推动“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各项制度落实,为管党治党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四、强化自律意识,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廉洁自律最难战胜的敌人就是自己。每位领导干部都要守好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一要坚持认清形势不糊涂
25、深刻认识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自觉养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良好习惯,经常对照理论理想、党纪党规、民心民声、先辈先进检视自己、端正行为、防微杜渐,切实管住管好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图”“朋友圈”,决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二要坚持手中权力不乱用。从思想上强化对权力的敬畏感,把权力作为一种责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群众服务,不能擅自滥用,更不能搞交易使用,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阳光用权、廉洁用权。三要坚持守好纪律不越线。做到思想上自律、用权上自律、小节上自律、名利上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铁规禁令,坚持不懈反对“四风”,持之以恒保持良好作风,从小事、平常事和具
26、体事人手,在行为上划出明确界线,自觉给兴趣爱好上把锁,给工作之余设道岗,时刻做到耳边有警钟、心中有明镜、手中有戒尺。篇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旧对照学习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近年来我们党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及时固化为纪律规范,释放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此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27、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今天通过新旧对照形式,我们逐条学习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
28、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29、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十.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
30、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思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
31、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
32、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乖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G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O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
33、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杳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
34、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夏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
35、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
36、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二)在组织淡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
37、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行、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38、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第二十一条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第二十二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三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
39、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五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贲任,分别给予处分
40、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七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
41、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
42、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1上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43、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五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
44、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
45、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七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八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竹面结论和相应处理。第三十九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闱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
46、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第四十一条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
47、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第四十三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48、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十五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四十六条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