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分立的概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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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力分立的概念,權力分立的概念,壹、權力的概念 貳、權力分立理念的形成 參、權力分立與民主政治,壹、權力的概念,權力(Power)在社會科學領域中是政治科學、國際政治學重要的核心概念。 政治學者拉斯威爾(Harold D. Lasswell)曾經指出:權力也許是政治學中最基本的概念。政治即行使權力後的結果。政治行動乃是使某人完成權力效果之事。政治過程乃是權力的形成、分配與運用。 拉斯威爾認為權力關係不僅存在於政府機構與一般政治性團體中,而且也在其他人群內出現,只要有表現權力的場合與情勢皆應為政治學者研究之領域。 因此拉氏對於分析權力即強調研究誰、贏得何物、何時、如何贏得?(Who get wh

2、at, when and how) 。,壹、權力的概念,一、權力與政治學 二、權力與國力 三、行使權力之主體,一、權力與政治學,權力的四種定義: (一)權力作為個人或國家的追求目標(power as a goal)。 (二)權力作為影響力(influences)的度量(measurement)尺度,即資源的內容與多寡。 (三)權力作為政治鬥爭的結果(results)。 (四)權力作為一種宰制(domination)與被宰制關係的表述。,一、權力與政治學,在柏拉圖、亞里斯多德、馬基維利(Nicolo Machiavelli)、霍布斯(Thomas Hobbes)、孔子、韓非等人的言論或著作中,都

3、曾直接或間接討論到權力的要素、正當(legitimate)或非正當權力的評價、權力的取得與喪失等倫理與現實問題。,一、權力與政治學,柏拉圖認為,哲學性的知識或公民制訂的法律,都可為政治權力的來源。 其理想國(The Republic)是以哲學家領導作為至善之最高境界,以德化萬民,無需乎制定法律。 其法律篇(The Laws)則認為,由於哲君可遇不可求,不如推行法治,使人人有一客觀準則,道德墮落的社會或許更容易得到再生的機會。,一、權力與政治學,孔子在論語曾提出足食、足兵、民信三項統治者的權力基礎,即經濟條件、軍事實力、和政治正當性。 韓非則以勢的概念定義權力資源,區分了天造之勢(如國土資源等物

4、質性資源)與人設之勢(如政體、法令、統治策略的優劣等非物質性資源)。,一、權力與政治學,政治與權力密不可分。 拉斯威爾將政治界定為:政治是在研究權力的形成、分配和運用。 依照拉氏觀點,政治學若以權力為焦點來研究就是研究政治權力的結構(Power-Structure)、權力的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與權力的分配(distribution of power)。,二、權力與國力,權力在政治學與國際關係上使用相當廣泛,但權力的定義亦存在相當的爭議。 從國家的角度來看權力,就涉及國力的問題。 何謂國力: 首先,國家的權力可看作是一種手段、工具,常以資源與交涉能力衡量之,但卻非國家最

5、終目的; 其次,國家的活動必然涉及權力,因為政治活動的本質就是權力爭取、行使與控制; 再次,而一國的經濟條件、軍事條件與政治力量就是吾人所熟知的有形國力,至於文化影響力與意識形態這就是所謂的無形國力。,硬性權力與柔性權力,政治學者約瑟夫奈伊(Joseph S. Nye Jr.)將國家權力分為硬性權力(hard power)與柔性權力(soft power)兩種。 硬性權力是屬於一個國家傳統軍事武力、經濟力量與外交強權之談判交涉能力,也就是所謂的砲艦外交(gun-boat diplomacy); 相對於硬性權力就是所謂的柔性權力。,奈伊的柔性權力,奈伊認為柔性權力是一種懷柔招安、近悅遠服的能力,

6、而不是強壓人低頭,或用錢收買,以達到自身所欲之目的。一國的文化、政治理想及政策為人所喜,柔性力量於焉而生。 因此,柔性權力乃是相對於武力的一種力量,是一個國家的價值、意識型態、生活方式等的吸引力(attractiveness)。,摩根索的柔性權力,摩根索(Hans Morgenthau)與沃佛斯(Arnold Walfers)則進一步解釋,柔性權力傾向心理層面,且尚未使用的力量,著重點在於影響力(influence)為一種正向說服的力量; 而硬性權力則將權力視為國家能力、資源的觀點,屬於實際操作運用的力量,也是一種威脅的力量。 由是觀之一個國家透過硬性權力所展現的就是硬性國力,透過柔性權力所展

7、現的就是柔性國力。,美國的柔性權力,根據奈伊等人的觀點,從柔性國力來檢視美國國力,我們可以發現目前學界仍普遍接受美國擁有相對較強的柔性國力。 這一柔性國力表現在美國的自由經濟體制和民主政治制度,以及此一體制所支持的發展創新環境。 另外,美國式的、自由放任型資本主義的生活方式,鼓勵個人追求財富與發展,也是各國優秀人才不斷流入美國,幫助美國維持經濟增長、科學領先和與軍事優勢的重要原因。,硬性權力與柔性權力,從以上敘述我們可以界定柔性權力是一種無形的能力,其可以透過一國文化、意識型態、制度、政治思想、價值觀和政府政策的正當性或道德威信等來形塑他人的偏好。 透過設定國際政治方面的議題,使自己的目標變成

8、他人的目標; 透過吸引、說服和溝通來感動他人,且能帶來默認或模仿的效果。,三、行使權力之主體,權力之主體是指權力行為的發出者,也就是支配力量的擁有者;權力客體是指權力行為的接受者,也是支配力量的作用對象。 從這一定義來看,關於行使權力的主體,一般性的看法可以是個人或團體。 團體性的權力單位最大的是國家(state),合理化其權力行使的理由是主權理論。 然而從個人到國家中間,仍存在大小不同的權力單位,包括若干具有跨國力量的組織與團體。,各種跨國組織,(一)官方性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北約、東盟、歐盟、大英國協、獨立國協、石油輸出國家組織和已經解體的華沙公約等) 。 (二)跨國企業(如:IBM、微

9、軟、波音、英國石油公司、AT&T美國電話電報公司、艾克森美孚石油公司、美國通用電力公司(奇異)等) 。 (三)國際非政府組織(NGOs,如:國際特赦組織、無國界記者、PES歐洲社會主義政黨組織、綠色和平等)。,各種跨國組織,(四)大型國際媒體(如:CNN、紐約時報、英國廣播公司等) 。 (五)主流宗教團體(如:天主教廷、美國福音教派、全美猶太人協會等) (六)大型國際金融機構、基金(如:摩根大通、匯豐)。 (七)階級、政黨、利益團體、工會。,三、行使權力之主體,在全球化時代的國際政治中,國際組織與跨國企業的影響力往往較多數中小型國家為大。 例如亞洲金融風暴中,熱錢背後的跨國性對沖基金的力量就比

10、許多東盟國家的中央銀行為大。 而蓋達組織的武裝力量和政治影響力,也遠超過某些中小型的中東國家。即使大國也必須畏懼三分。,三、行使權力之主體,行為主義(Behaviorism)論者認為,權力最終的載體仍是個人(individuals),團體(grouping)僅是個人行使權力的憑藉和工具,本身並無自有的權力。 過於強調團體容易導致崇拜集體的迷思,其論證矮化人的地位卻突出集體的地位。 但反對者以為,團體的運作規律已非團體中的個別人所能主導,所以團體有其自身的自主與能動性(dynamics)。,貳、權力分立理念的形成,一、國家主權觀之建立 二、近代人民主權理論 三、權力分立概念的提出,一、國家主權觀

11、之建立,16世紀首先提倡將主權至上理論的是布丹(Jean Bodin 1530-1595 )。 他定義國家主權至上論指出:主權就是高於公民或人民的一種權力,主權本身是不受法律拘束的。,霍布斯的君王主權論,主張君王主權最力的則是17世紀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17世紀各國君主專制政體大抵奠定,當時歐洲逐漸展開與君主對抗的民權運動,霍布斯所處的時代就是英國民權運動展開而發生內亂的時代, 霍布斯的名著利維坦(Leviathan,1651)就是擁護當時君王以對抗國會,竭力宣傳無政府狀態之可怕,藉以證明人民在任何情況之下都不應該反抗政府。,霍布斯的君王主權論,霍布斯

12、以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與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來說明主權來源問題。 他認為所謂自然狀態是指在社會形成之前的無政府權威時期或原始政治情境。 在自然狀態中,人受到自身情慾的支配,而且相互之間可謂是平等的,但是,因為沒有令人敬畏的公共權威的存在,人們乃處於一種彼此對立的戰爭狀態(state of war )之中。 自然狀態中不會有工業、文化和貿易等,更可怖的是,因為持續的擔憂和對死亡的恐懼,人們的生活將是孤獨、窮困、險惡、粗野、和短暫的。,霍布斯的君王主權論,當人無法忍受自然社會中恐怖殘暴的生活之後,乃覺悟安全最為可貴。 而獲得安全的方法,惟有人人互相結約

13、,在他人放棄自然權利的條件之下,自己亦放棄自然權利。 而把所有權利讓渡給主權者,使他成為社會中共同的制裁者,由是國家乃得成立。,二、近代人民主權理論,(一)社會契約論 (二)全意志論,(一)社會契約論,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國經驗主義(Experiencism)的代表人物,在社會契約理論上做出重要貢獻。 他認為自然狀態並不是恐怖的,主張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而這三種自然權利乃成為17世紀政治上的重要基石。 同時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社會契約才會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那麼人

14、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一)社會契約論,由此可知,洛克的社會契約論與霍布斯的最大不同在於,他認為自然權利不可剝奪,縱使是君主亦然。 而霍布斯在維護君主主權時,認為社會契約一但訂定,權利一經讓渡就無法收回,既使君主剝奪人民權利,人民亦沒有權力推翻政府權利。,(二)全意志論,盧梭生處的時代就是法國大革命前夕,也是法國啟蒙運動(enlightenment movement)最盛的時候,因此其學說對於法國大革命亦有重大深遠之影響。 在盧梭心目中,主權依舊是至高無上的,與前人不同的是主權者從君主移轉到全體人民之手。 人民如何運用主權?盧梭在社約論中提出全意志(General Will)概念,由全意志來

15、運用主權。,(二)全意志論,所謂的全意志的構成要件有三: 第一、人人必須參與討論; 第二、討論的對象必須為全國公共議題; 第三、個人發表意見時必須處於公的立場。 事實上,依照目前的社會環境來看,我們知道所謂全意志的概念很難實行。,(二)全意志論,盧梭認為實行全意志的民主國家應具備四個要件: 第一、民主國家必須是一個小國,小國較易產生全意志; 第二、民主國家應為直接主民而非間接民主,間接民主違反全意志的理論; 第三、民主國家中不應該有政黨,因為黨的意志是屬於私的並不是國家公事務; 第四、宗教應在國家管理之中,多種宗教容易造成私意志,只有一個宗教則可以加強全意志的產生。 因此強調全意志的盧梭也就等

16、於強調人民主權的觀念,為了便於人民主權的運作,小國、直接民權與去政黨就成了盧梭民主國家理論主張。,三、權力分立概念的提出,人民主權思想的發展就是西方早期自由主義思潮的開端。 自由主義的思潮一開始是為了反抗中世紀階級化體制以及君主專制之統治,人民先要求不受國家、君主專制之自由。 於是建立國家權力基礎並非來自自然或是超自然力量上面,而是來自人民的意志的理論,因此盧梭的全意志就是確立人民主權之地位。,三、權力分立概念的提出,隨著自由而來的就是民主,因為既然國家主權歸屬人民,人民就要有一個有效的方法來管理政府,讓政府為人民做有利人民之事情,定期選舉以及代議政治則是有效產生政府與避免長期專政之方法。 然

17、而這樣還不夠,為了避免政府在有限的任期內擴權與侵犯人民權利,導致民主無法展現其功能,孟德斯鳩則提出權力分立的概念,亦即政府權力分權與制衡的原則。,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主張,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是法國思想家,其著作法意(The spirit of laws)與盧梭的社約論都是影響法國大革命重要的著作。 孟德斯鳩所提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理論,是目前各民主國家憲政的典範。 美國聯邦憲法中關於政府行政、立法、司法部門的職權與相關規定更是依據三權分立原則所訂立,足見其影響之大之廣。,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主張,孟德斯鳩在討論政府與自由的關係時,認為自由

18、就是法律之內的自由權利,而政府的組織要如何才不會侵犯人民之自由,就是要透過法治(rule of law),即政府與人民接受法律統治,執政者不可任意行事不得濫權才可以保障自由。 為避免政府濫權,提出權力分立原則(separation of powers)與制衡原則(check and balance)。 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主張,將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一)立法權,立法權應當由人民選舉的代表來行使。 各個城市和地區的人民應各自選出代表參加議會。 為數不多的代表能夠討論大眾聚集在一起不適宜討論的問題,這是代議制最大的好處。 以出身、財富或榮譽著稱的人應單獨組成貴族院,由一般群眾選舉產生

19、的代表則組成平民院。 議會兩院同時擁有立法權,相互牽制,以制止貴族和平民的相互侵犯。 另外,涉及貴族的案件還應由貴族院審理。 立法機關的集會應由行政機關召集,以實現行政權對立法權的制約。,(二)行政權,行政權力和軍隊應交由國王掌握。 行政權力處事需要當機立斷,急速行動,因而行政權力和軍隊由一人掌握比較合適。 立法機關有權審查它所制定法律的實施,以實現對行政權的監督,但不應有權審訊執政者本人,這對防止立法機關的專制,是很有必要的。 行政機關有權制止立法機關的越權行為,以反對權參與立法。 立法機關有隨時解散軍隊的權力,以防止軍隊成為行政權力壓迫人民的工具。,(三)司法權,孟德斯鳩強調司法獨立原則。

20、 所謂司法獨立,就是司法權獨立於立法和行政權力。由選自人民階層的法官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審判權,不受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干涉。這一概念的提出是孟德斯鳩對洛克分權理論的一大突破。 司法被明確為與立法、行政並立的權能,使分權學說成為可實踐的理論。 司法獨立是以權力制約權力的關鍵,只有司法獨立才能保障司法權對立法權、行政權的制約。,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主張,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的主張,是當時日益強大起來的法國第三等級與封建階級分權的政治要求。他們爭取對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控制,限制由國王和貴族掌握的行政權。 孟德斯鳩提出分權制衡論的初衷是想在法國建立英國式的君主立憲政體。 分權制衡理論受到後世很多西方思

21、想家的推崇、繼承與發展。在實踐中更成為西方國家普遍的政府組織原則,對近現代西方政治民主化進程產生了深遠的歷史影響。,參、權力分立與民主政治,一、民主政治的條件 二、民主政治的原則 三、權力分立是實現民主政治的基礎,一、民主政治的條件,一、民主的基本信念 二、民主的政府 三、民主的政治文化,一、民主的基本信念,1. 信仰每個人存在的價值(A Belief in the Worth of Every Person)。 2. 信仰所有人民的平等性(A Belief in the Equality of All People)。 3. 信仰自由(A Belief in Freedom)。 4.信仰人民

22、可以被信任在與自身有關的共同福利上,能做最有智慧的決定(Be Trusted to Make Wise Decisions concerning their Common Welfare)。,二、民主的政府,1.所有政府的權力(All Governmental Powers)均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2.政府所作所為均須依據人民或其選出代表所制定之法律行事。 3.人民可透過政黨依法(By Lawful Means)控制政府並實踐其政策。 4.絕大部分成年公民(Adult Citizens)有權投票。 5.政府主要決策者(The Principal Policy-making Officials)均

23、由選民定期(Regular Intervals)選出。 6.法律制定(Law-making)及選舉均以多數決票選(Majority Vote)決定。,三、民主的政治文化,1.國家團結的意識(A Sense of National Unity) 2.對他人生命尊嚴(Dignity)及自主性(Autonomy)的尊重 3.個人權利的信仰(Belief in Individual Rights) 4.信任、寬容與妥協的意願(Trust、Tolerance and Willing to Compromise) 5.對民主程序與價值的信守(Commitment to Democratic Procedu

24、res and Values),三、民主的政治文化,6.具有公共的精神(Public Spirit) 7.參與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 of Participation) 8.公開性的競爭(Public Contestation) 9.相當水準的知識與教育(Literacy and Education) 10.民主原則的基本共識(Consensus),二、民主政治的原則,其一是權力分立,且彼此得以互相有效制衡; 其二是司法審判獨立,並確保有效監督所有公權力措施; 其三是行政權力必須嚴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則; 其四是有合於憲政秩序的立法活動; 其五是國家行為應尊重正義的指標

25、; 其六是國家應有完備之補償或賠償機制。(林明摪),二、民主政治的原則,民主政治是以民意為基礎,以多數為原則以法治為方法,以責任為依歸的政治制度。因此既不同於古代的君主政治或貴族政治,也與當今的法西斯獨裁政治共產極權政治或軍人執政的情形有別。 從人民的角度出發,民主政治制度已從民意政治的核心意義擴散開來,根據民主先進國家的發展經驗觀之,尚包括權責相符,監督制衡的責任政治;代議問政、間接民主的議會政治,競爭輪替、輔選背書的政黨政治,以及依法行政,講求程序的法治政治等四項。 經由這些配套規範,民主制度不但早已脫離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基本教義,走向更寬廣的未來,更重要的是可以防止民主的變質、腐化或倒退

26、,避免出現最壞的結果。,三、權力分立是實現民主政治的基礎,權力分立是目前民主國家普遍採取的政治制度原則。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現代民主國家則將立法、徵稅的權力掌握在代表民意的議會中,將司法權的獨立,以防止執法機構(行政權)濫權。,三、權力分立是實現民主政治的基礎,權力分立的政府首先在英國出現,形成了王權、內閣、議會、法院分權與制衡的形態。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採用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立法、司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 法國大革命之後,歐美國家均相繼採行權力分立原則,制定憲法,實現民主政治。,本單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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