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条文简介-修订-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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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简介 2003.11 1,目 录 概述 1 关于安全监察项目、特种设备的范围 2 关于各方面的责任 3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4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的规定 5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规定 6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 7 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 8 关于法律责任 9 其他有关规定 10 其他说明 2,概述 0.1 安全监察的定义 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 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 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安全监察体现了政府行 为和相对人必须接受的强制性行为。 0.2 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方式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事故调查 处理。 3,概述

2、 0.3 制定的目的: 总结历史经验 调整安全监察范围 规范安全监察行为 强化各方面责任 防止和减少事故。 4,1984年墨西哥城一液化石油气分配中心贮罐爆炸,死452人,伤4248人。 5,1979年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一厂液化气泄漏爆炸,死亡32人,伤54人。 6,1997年北京东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因操作 失误引发爆炸,死亡9人伤39人,经济损失1.17亿元。 7,1999年贵州马岭河客运索道制动失灵坠落,死亡14人,伤22人。 8,2000年某熨衣用“土锅炉”爆炸,死亡2人,伤1人。 9,概述 0.4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 1955年,国家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

3、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 1998,机构改革,特种设备职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2001年,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0,概述 0.5 制定背景 暂行条例的不适应,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 二是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变化; 三是处罚力度不强; 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五是境内外不一致。 11,概述 0.6 制定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0.6.1指导思想 强化企业负责,健全监察体系,规范行为,明确责任,预防和防止事故的发生,有效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实现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目的。

4、 0.6.2基本原则 一是安全至上原则; 二是企业负责原则; 三是权责一致原则; 四是统一监管原则; 五是综合治理原则。 12,概述 0.7 条例的内容 一是确定特种设备范围; 二是明确监督管理部门; 三是规定各方责任; 四是建立基本制度; 五是设立违法处罚手段。 13,1 关于安全监察项目、特种设备的范围 1.1 项目第三条 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 1.2 定义和范围第二条 定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 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 1.3 目录第二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5、。 具体的含义,包括基本目录可见第八十八条。 14,1 关于特种设备的范围和目录 1.3 范围的特殊规定第三条 军事装备等设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及煤矿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5,2 关于各方面的责任 2.1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第四条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事故处理等。 2.2 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五条 建立健全制度,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和节

6、能全面负责。 2.3 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第六条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17,2 关于各方面的责任 2.4 地方政府的责任第七条 督促、支持 协调、解决 2.5 社会监督第九条 有权举报、建立举报处理制度、奖励 第八条增加对于节能、保险的鼓励,保证安全投入 18,3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具体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质检2003172号文) 3.1 行政许可项目 八项行政许可: 设计单位许可 制造许可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气瓶充装许可 设备使用登记 作业人员考核 检验检测单位核准 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另外: 设计文件鉴定 型式试验 、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7、 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18,3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3.2 行政许可的分级管理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许可总局负责 维修许可省局负责 气瓶充装许可省局负责 使用登记直辖市局或者市级局负责 作业人员考核无明确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总局负责 检验检测人员考核总局负责 设计文件鉴定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型式试验 、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直辖市或者市级负责 19,3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3.3 行政许可实施的委托 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的要求。总局和省级局根据设备的种类、类别和级别等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

8、,但许可证书以委托单位名义颁发。具体范围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国质检锅2003250号) 文件鉴定由那些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具体承担什么范围,依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安全监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20,3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3.4 行政许可程序(单位资格许可为例) 申请具备条件填写申请书省级机构签署意见提交资料 受理(或不受理)特种设备局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不受理出示不受理通知书 约请评审机构 进行型式试验或者产品鉴定提交评审报告 审批特种设备局审查 颁发许可证(不许可通知书)总局领导签署不许可出示不许可通知书。21,3 关于特种设备行

9、政许可 3.4 行政许可时间规定(单位资格许可为 例) 申请省级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受理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完成 鉴定评审完成鉴定评审30个工作日内提交鉴 定评审报告 颁发许可证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在30个工作日 内颁发 22,3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3.4 行政许可的改革 遵循的基本原则 依法设立、条件合理、程序公开、 权力平等 (公平)、 审批公正、收费合法、责任明确、监督 有力,实行审查、批准、监督分离。 建立两项制度 审批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23,3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3.4 行政许可的改革 做到八公开 审批项目、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 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

10、标准、审批结果 公开 达到两项要求 实行审批机关层级监督和部门内外分权 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和审批的 随意性。 24,许可证办公室 通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 号楼B205室 电话;01084273439 84275588转 8153、8159 传真:01084273502 电子邮箱: 25,下载有关申请书等有关信息的网站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 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 () 26,4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的规定第二章 4.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第十条 保证生产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负责 4.

11、2 设计许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取得设计许可 设计文件经过鉴定 4.3 制造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取得制造许可 产品出厂资料的规定 27,4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的规定 4.4 安装改造维修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安装改造维修取得许可 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告知 施工结束后30日内移交技术资料 28,4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的规定 4.5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特殊规定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制造单位负责的原则由电梯制造厂或者委托 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负责校验和调试,并质 量问题负责 遵守安全生产要求的规定落实现场安全防护 措施、遵守施工

12、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 29,4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的规定 4.6 监督检验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 4.7 气瓶充装单位的规定 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取得许可 向使用者提供气瓶 对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增加内容:提供安全气瓶,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 30,5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规定第三章 5.1 使用单位的义务(九项) 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第二十三条 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第二十四 条 办理使用登记第二十五条 建立技术档案(增加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节能技改资料)第二十六条 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校验、检修,做好记录(增加水处理及其定期检验、清洗

13、监督检验)第二十七条 定期检验第二十八条 31,5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规定第三章 5.1 使用单位的义务 及时消除隐患(增加能效不达标整改)第二十九条 报废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条 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三十一条(移至事故一章) 5.2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的 特殊规定 (运营为公众服务)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三十四条 设置警示标记第三十五条 乘客遵守安全要求,服从指挥第三十七条 32,5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规定第三章 5.3 电梯使用的特殊规定 电梯制造厂的责任跟踪调查、提供帮助、及时报告、做好结论第三十八条 5.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特殊规定 使用前进行检查第三十五条

14、 对负责人的要求熟悉安全知识、全面负责、 每月开会第三十六条 配备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第三十六条 33,5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规定第三章 5.5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作业人员范围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焊接人 员、水处理化验人员安全阀校验人员 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 使用单位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 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发现隐患立即报告 培训内容增加节能知识 34,6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 6.1 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性质 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 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6.2 检验检测机构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与安全监察机构的关系技术支撑、补充同时也是监察的对象 与生

15、产企业的关系监督 与使用单位的关系契约 与公众的关系服务 35,6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 6.3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范围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型式试验 6.4 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 专门从事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专门项目的检验检测单位 企业自检机构 36,6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 6.5 检测机构的核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一条 具备一定的条件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6.6 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第四十四条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 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37,6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 6.7 对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要求 检验检测工作必须符

16、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第四十三 条 检验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机构执业第四十四 条 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做好服务第四 十五条 为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四十六条 不得参与生产活动第四十七条 发现事故隐患或能耗严重超标,及时报告用户和监察机构第四十八条 39,6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 6.8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四十六、四十九条) 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抽查 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9,7 关于监督检查 7.1 监督检查制度 强制检验制度 执法检查制度 事故处理制度 监察责任制度 安全状况公布制度 7.2 负责监督检查机构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0,7 关于监督

17、检查 7.3 监察的范围第五十条 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监察场所公众聚集场所 7.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职权第五十 一条 了解情况 查阅、复印资料 查封、扣押(增加能耗严重超标内容) 41,7 关于监督检查 7.5 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职责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审查第五十二条 取缔或者依法处理非法活动第五十二条 撤销许可、核准、登记第五十二条 五十二条增加证前管理、证后管理内容 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审批第五十三条 7.6 对安全监察工作的一些限制规定第五十 四条 不得地区保护 不得重复许可 不得重复检验检测 42,7 关于监督检查 7.7 对安全监察员要求第五十四条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18、技术规范 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经过考核,取得安全监察员证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3,7 关于监督检查 7.8 现场监察的要求 安全监察由两名,出示安全监察员证第五十六 条 做好记录第五十七条 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出示安全监察指令第五十八条 采取措施,报告,及时处理第五十八条 7.9 报告和公示制 报告当地政府第五十九条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第六十条 7.10 事故处理(删除,并入事故一章) 报告第六十二条 处理按有关规定第六十三条 44,8 法律责任 8.1 重要规定 一共二十七条,占九十一条的26.2 生产、使用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 规定的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

19、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报 告、违反禁止性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规 定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职权的法律责任 45,8 法律责任 8.2 法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民事义务、财产损失、恢复民事权 益、独立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制裁、惩罚性惩诫性,行政处分、行政惩罚 刑事责任 严厉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实 施、人身制裁(自由、生命) 46,8 法律责任 8.2 法律责任具体形式 责令改正、经济处罚、刑事责任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经济处罚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通报批评 取缔、经济处罚、刑事责任 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降职、撤职)刑事责任 47,

20、8 法律责任 8.3生产单位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出厂资料不符合规定、安装改造维修资料不及时交付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不告知第七十条 生产未经过监督检验第七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规定保养、调查第七十三条 不接受安全监察第八十七条 48,8 法律责任 8.4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未办理使用登记第七十四条 未建立设备档案第七十四条 未保养和定期检验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设备第七十四条 未及时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第七十四条 未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七十四条 报废设备未报

21、废、未办理注销第七十五条 未设立警示标志第七十六条 未配备管理人员和使用无证作业人员第七十 七条 对事故处理不力及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第七十 八条、第七十九条 不接受安全监察第八十七条 49,8 法律责任 8.5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擅自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检验不符合规定第八十一条 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第八十一条 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结论严重失真第八十二条 出示生产活动第八十三条 故意刁难第八十四条 在两个单位工作第八十五条 不接受安全监察第八十七条 50,8 法律责任 8.6 安全监察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 十六条 不按规定条件实施许可 发现未经许可不处理 发现不具备条件

22、、违规生产、出具虚假结论不 处理 重复许可、重复检验检测 发现存在隐患不处理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不处理 51,9 其他有关规定 9.1关于特种设备的含义 9.2 关于压力管道的规定 设计、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9.3 收费规定 9.5 施行日期 52,10 其他说明 10.1 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 违章使用,造成严重以上事故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出具虚假、严重失真的检验检测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或人员从事生产、销售、监制、 监销活动 53,10 其他说明 10.2 关于严重隐患的界定 使用非法生产的设备 超参数使用 安全附件不全、失灵使用 使用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设备 使用明显故障、异常情况、责令改正而未改正 发生事故不报告而继续使用 54,10 其他说明 10.3 关于情节严重的界定 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 妨碍监督检查 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 伪造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 证人作假证、伪证 生产未进行监督检验数量较大 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严重以上事故(死亡12 人、受伤19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爆炸事故 55,10 其他说明 10.4 关于重大维修的界定 更换、修理受压元件 更换、修理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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