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法律基础以台湾为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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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營利組織法律基礎 -以台灣為例,張 紉,台灣NPO法律環境簡述,台灣法律架構採大陸法系,以成文法架構執法 台灣的法律體系並沒有非營利組織、基金會等名詞 台灣非營利組織的法源基礎為民法 民法架構下 非營利組織-參照民法對公益法人的規範 基金會-對於財團法人的代稱,民法,法人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 可享有名譽、隱私、信用等人格權 不可享有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人格權 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差別,見圖3-1 (p:79),民法對於法人的規範體系,見圖3-1(p:80),民法對於法人的規範體系,民法規範組織的主體

2、權利範圍及行使規範 組織設立、運作、監督、管理,則依照其目的,由不同主管機關管理監督。,民法對於法人的規範體系,在台灣成立非營利組織程序:,成立,社團: 依照人民團體法 財團: 依照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標準,登記為法人 (受民法規範),不登記為法人,就是一般所謂的 非營利組織: 這些組織成為 具有權利 及義務主體 的團體組織, 可執行組織活動 解決問題 對外代表全體人員 從事法律行為,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分為三種 職業團體 工會、商會、農會、公會等 社會團體 協會、學會、同鄉會等 政治團體 政黨 P:81,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縣市為縣市政府社會局 但是團體的目的事業,仍應

3、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見參考資料台灣團體組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覽表 ),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法規範團體之設立、性質、組織及章程、變更、解散等團體運作事宜。 社會團體的定義 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其他公益,各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主管機關監督財團法人之監督準則,係根據民法制定 目前有十六個中央政機關制定財團法人之管理監督法規,換言之,台灣有十六套管理財團法人(基金會)的規範。見表3-2(p:83) 根據網站eNPO青年福利社資料目前有十九套管理財團法人辦法 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

4、tentID=19,中央主管機關財團法人設立及監督法規一覽表,免稅法規,台灣與NPO相關的租稅減免法規有十三種(p:84) 這些稅法中 只有一種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是特別規範NPO組織本身的免稅待遇 其他都是部分條文制定免稅優惠,鼓勵捐贈給NPO組織,免稅法規,捐贈者扣抵所得稅規定 綜合所得稅:捐贈可申報扣抵所得稅,但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稅額20% 營利事業所得稅:捐贈可申報扣抵營利所得稅,但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稅額10% 遺產及贈與稅:遺產或財產贈與NPO,可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課稅,免稅法規,非營利組織免稅規定 一般免稅 組織所得 免稅要件 盈餘不可分配 不可從事非與

5、組織創設目的事業 基金及收入存放銀行 捐贈人及董監事之間不得有不正常之財務關係 每年事業支出不得低於基金孳息及收入之70% 會計紀錄完整,勸募法規,目前台灣仍沿用民國32年公佈,42年修正的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921地震發生後,民間興起修法運動 至今仍在立院,尚未通過 相關內容請參見 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28,我國NPO法制之檢討,(一)設立程序採許可主義 1、我國法制下,非營利組織之成立必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再經法院登記方能成立。 2、外國法制中採自由設立主義者,無須任何許可或登記程序;採準則主義者,符合法定

6、要件者,即可向政府登記成立,並無許可之程序。 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我國NPO法制之檢討,(二)監督準則管制過多 1、我國各行政主管機關多依民法第32條訂定各監督準則,其規定對非營利組織之內部運作管制過多。 2、外國法制對非營利組織內部運作之監督強度低,多以資訊公開達到公眾監督之目的。,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我國NPO法制之檢討,(三)監督準則不合法 1、各行政主管機關所訂

7、定之監督準則性質上為行政命令,並非法律。 2、各行政主管機關係以民法第32條為訂定各監督準則之法源依據,但民法第32條之法文並未授權行政主管機關訂定監督準則,是以此類監督準則並不合法。 3、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就此給予緩衝期間,期間經過後,此類不合法之行政命令失其效力。 4、法務部已研擬財團法人管理法草案因應之。,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我國NPO法制之檢討,(四)資訊公開與公眾監督 1、我國法制並未要求非營利組織應向公眾公開資訊,一方面非營利組織可能未為公益服務;另方面造成民間捐

8、款卻步之情形。 2、外國法制之資訊公開制度,一方面係公眾監督之方式,減輕主管機關之監督責任;另方面可促進非營利組織之良性競爭。 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我國NPO法制之檢討,(五)稅捐減免制度 1、所得稅法第4條13款: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第11條第四項: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行政院

9、復依所得稅法訂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是以我國法制,凡經登記或立案成立之非營利組織,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者,得享受稅捐減免之優惠。,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 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台灣NPO法規發展方向,監督法律 強調興利重於防弊 制訂原則性規定 發展NPO部門自律精神 設置單一專責機關(p:98),台灣NPO法規發展方向,勸募法規 版本多,民間版、行政院版、內政部版,立法院協商版,目前仍未通過(p:102) 自律規範 個別組織自律 結盟組織自律 部門內監督性團體制定的自律規範 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 http:/www.npoalliance.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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