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提问的方式复习上部分课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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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提问的方式复习上节课内容:,(1)什么是犯罪构成? (2)什么是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 (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是什么? (4)什么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第六讲 犯罪的客观方面,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二、特征,1. 法定性为刑法明文规定 2. 客观性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 具体性是具体而非抽象的,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 4. 多样性犯罪外在表现

2、形式为复杂、多样,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特征: 1.客观外在特征:表现于外部的身体动静 2.主观内在特征: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 3. 法律特征: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1、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的行为: (1)身体的条件反射行为; (2)睡梦中的言谈举止; (3)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4)意外事件中的行为,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5)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2、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合法行为; (2)正当行为。 3、欠缺刑

3、事违法性的行为: (1)不满14周岁或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一)作为 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即“不应为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 (3)利用自然力 (4)利用动物 (5)利用他人(无责任能力的人)间接正犯,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二)不作为,1.概念 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即“应为而不为”。 2.特征 (1)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 (2)不作为是不履行特定的义务 (3)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现实可能性。,3.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在一

4、定的社会关系内,基于一定的事实与条件产生的要求行为人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 义务来源: (1)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义务。,思考:,特定义务来源仅限于以上几种吗? 危险共同体而产生的作为义务?,案例1:,1某幼儿园阿姨带小朋友们出去玩,路过一个粪池时一个小孩不小心掉入粪池。阿姨呼救。过来一个中学生,用树枝想把小孩挑上来,未能成功。用树枝丈量粪池,发现该粪池只有不到一米深。后过来一个农民,跳入粪池将小孩救出,但小孩已经淹死。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2:,2男青年甲和女青年乙谈恋爱并同居,乙曾经怀孕后堕胎。后甲想和乙断绝关系,乙不同

5、意,甲坚决不再和乙来往。一日,乙到甲的单身宿舍,要求双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被甲拒绝。乙说,“那我就死给你看!”随即当着甲的面喝下事先带来的毒药。甲既未夺下药瓶,也没有采取救治措施,任由已经服毒的乙躺在自己的宿舍,自己出去逛了很长时间。后乙死亡。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3:,某甲因与女青年某丙通奸而曾向其妻某乙提出离婚。某日,甲与乙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乙当着甲的面服下慢性毒药。甲见状不睬不理,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12时许,又到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至次日乙终因毒力发作而死亡。,案例4:,在一个有雾的早晨,某甲驾驶一辆卡车到某地拉煤。途中和其同坐在驾驶室的某乙提醒说:今天有雾,别开

6、得太快了。甲说没事,你注意瞧着点。于是,甲继续开快车,结果在一个路口将一横穿马路的行人撞倒。二人下车一看,被害人丙已经昏迷,再看四周,空无一人。于是乙说:“快走”。半小时后,丙被行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医生说如果及时抢救,丙能保住性命,但现在太迟了。后甲、乙被公安交警抓获。 问: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法条参考,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1)纯

7、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如我国刑法261条规定的遗弃罪;422条拒传军令罪;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 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思考题:,持有的性质是什么?,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等。,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

8、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特征: (1)对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 (2)由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 (3)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提问:,每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危害结果吗?或者说,没有危害结果,犯罪还能成立吗?,二、危害结果的分类,(一)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1、 构成要件结果 (1)对定罪具有决定意义,又称为定罪结果。如过失犯和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 (2) 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2、非构成要件结果又称量刑结果。 (1)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3)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的随意结果。,(

9、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指有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 间接结果,指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如财产被盗后被害人自杀等。,3、危害结果的刑法意义,1)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如刑讯逼供时是否以肉刑致人伤残即是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2)标示犯罪的危害程度 3)影响刑罚量的确定 4)赔偿或者罚金刑的重要参考,第四节 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1、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1)条件说 (2)原因说 (3)相当因果关系说,二、刑法

10、中因果关系的特征 1.客观性 2.相对性 3.顺序性 4.复杂性 5.条件性和具体性 因果关系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生,危害行为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发生的,结果是否发生、程度如何,也取决于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形式,1、因果关系的断绝 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此,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 例1,2、假定的因果关系 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即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例2,3、二重的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例

11、3,4、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的发生。 例4,四、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联系,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外,还必须具备其他要件。 练习,第五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 方法,一、犯罪时间 1、 犯罪时间指行为人开始准备实施犯罪到犯罪达到既遂状态所持续的时间。 2、意义 (1)当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时,犯罪时间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2)犯罪时间对于量刑有意义,是量刑的酌定情节。 (3)对于刑法的时间效力、时效的起算具有重要意义。,二、犯罪地

12、点,1、 犯罪地点指犯罪发生的位置和场所。 2、意义: (1)在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时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2)犯罪地点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对于量刑有一定影响。 (3)犯罪地点对于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事诉讼管辖有决定意义。,三、犯罪方法,1、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 2、意义 (1)在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时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2)特定的方法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3)犯罪方法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对于量刑有一定影响,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13、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例1,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了乙。,例2,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抠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

14、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抠动扳机打死了死刑犯乙。,例3,甲与丙没有意思联络,都欲杀乙,并同时向乙开枪,且均打中了心脏。,例4,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欲杀丙,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二人行为的重叠达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

15、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ABCD 主要考虑: 1、前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2、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3、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思考题,(1)如何理解“无行为则无犯罪”? (2)哪些结果对定罪有意义?哪些结果对量刑有意义?,参考文献:,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中有关客观方面的章节,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新论,第15、16、17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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