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

上传人:少林足球 文档编号:3253621 上传时间:2019-08-06 格式:DOC 页数:68 大小:147.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8页
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6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1.5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1.6 适用范围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领导机构2.2 指挥机构2.3 日常工作机构2.4 应急联动机制3 信息监测、共享和报告制度3.1 信息监测和收集3.2 信息共享3.3 信息报告3.4 信息处理4 预警4.1 预警4.2 预警级别和发布4.3 预防措施5 应急响应5.1 事发地应急反应5.2 镇政府应急反应5.3 扩大应急5.4 应急结束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理6.2 社会救助6.3 保险6.4 调查与评估6.5 恢复重建6.6 信息发布7 保障

2、措施7.1 通信与信息保障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7.3 应急队伍保障7.4 交通运输保障7.5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7.6 治安保障7.7 物资保障7.8 经费保障7.9 社会动员保障7.10 人员防护保证7.11 技术储备与保障7.12 基本生活保障7.13 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7.14 法制保障8 监督管理8.1 公共宣传教育8.2 培训8.3 演习8.4 责任与奖惩9 附则10 附件1.特别重大、众达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2.应急名词术语解释3.镇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目录4.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1 总则1.1 编制目的1.1.1 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

3、、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1.2 本预案是镇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指导全镇各管理区、各行政村、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1.2 工作原则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

4、效机制。1.2.2 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1.2.3 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我镇现有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1.2.4 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1.2.5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镇突发公共

5、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管理区、各行政村、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及各企业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各企业的负责人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应急工作。1.2.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

6、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1.3 编制依据1.3.1 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森林防火条例、破坏性地

7、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等。1.3.2 地方性法规、规章: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1.3.3 应急工作实际(1)我镇地处暖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受地形和季

8、风的影响,春季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冬严寒干燥,降水量的月、季节分布严重不均,全年60%以上的降水量集中在7、8、9三个月。且时有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发生,年降水量为600.3毫米;境内黄河小浪底大坝及其上游地区极易形成局部小气候,造成内涝,我镇境内有多座中小型水坝,防洪能力薄弱,防汛抗洪任务艰巨。(2)我镇是全市重点森林火险地区,全镇林木覆盖率为66.5%,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很大。(3)我镇属于山区地带,地质构造复杂,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地表裂隙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4)小浪底水库截流蓄水后最高水位达到265米,沿库区原有的煤矿巷道塌陷严重,地质结构遭到破坏,极

9、大影响沿黄库区行政村的居民住房安全。(5)我镇因小浪底旅游景区的存在,在大坝放水期间,旅游人员集中,造成个别时间段人流、物流、车流密集,同时由于山区道路多连续转弯、陡坡等情况,极易造成交通事故。(6)我镇由于群众居住分散,各村落距离较远,群众红白事等集体聚餐时出现人群数量大、牵扯范围广的现象,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食材及餐具清洁消毒工作不及时,极易发生食物中毒、腹泻、痢疾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7)随着畜牧业的发展,我镇畜禽养殖及交易大流通格局的形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并急速蔓延。(8)随着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量增大,群体性事件诱发因素增多,重大刑事案件、经济

10、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任务重。1.4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1.4.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险情或垮坝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1.4.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

11、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1.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4.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1.5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重大、

1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确定的标准执行(附件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6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较大、一般公共事件。机关各部门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各管理区、各行政村、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及各企业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领导机构2.1.1 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应急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负

13、责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镇应急领导小组单位主要有各管理区、各行政村、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及各企业。2.1.2 镇应急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决定启动和终止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领导、指挥、协调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领导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5)承担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应急办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2.1.3 镇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应急专家组,由各部门技术、管理人员组成。2.1.4 应急专家组职责:(1)对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建议。(2)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14、(3)为镇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对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4)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避险措施和技术咨询。(5)承担镇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2 指挥机构指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应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是镇人民政府、镇应急领导小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作为全镇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接警、报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任务。自然灾害由镇民政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镇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类型分别

15、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等部门按照类型分别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镇科教文卫服务中心、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计生办、镇食品药品监督所等部门按照类型分别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镇综治中心、镇社区警务队、镇武装部等部门按照类型分别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镇政府、镇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各牵头单位按照类型分别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镇应急领导小组可委托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2.3 日常工作机构2.3.1 镇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应急办),与镇党政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镇党政办公室。2.3.2 应急

16、办职责:(1)负责镇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2)负责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镇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3)及时将镇应急领导小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传达至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4)承担镇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应急部门安排的其他相关的应急工作。2.3.3 各总支、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各行政村及各企业应明确本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建立、修订和完善本级相关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2.4 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卫生机构、企业和其他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

17、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镇人民政府或上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兄弟单位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3 信息监测、共享和报告制度3.1 信息监测和收集3.1.1 镇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保证监测和收集质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3.1.2 气象、地震、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公安、信访等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

18、集。3.1.3 镇政府各职能部门、镇直各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期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

19、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3.2 信息共享3.2.1 镇政府逐步建立以镇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镇应急办为枢纽,以全镇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消防、卫生、气象、地震、防汛、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镇应急信息系统)。3.2.2 镇政府各职能部门、镇直各单位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实现网上处理,实现全镇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3.3 信息报告3.3.1 报告责任主体镇政府及其机关各部门和其他与

20、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2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1)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有: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较大突发事件信息。 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不可拘泥于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 需要市政府调度救援增援力量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有可能引起上访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2)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镇政府值班室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3)信息报告坚持首报、续报分开原则,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 首报信息的内容只需报告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类型以及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四要素,并尽可能核清伤亡人员的身份、年龄等重要情况,同时要报告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对突发事件及

22、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4)镇政府值班室应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市政府值班室电话0391-6633666和0391-6633888,传真:0391-6633777。)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5)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或市政府值班室电话(0391-6633666),准确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法律、法规对报

23、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报告时限要求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在10分钟内向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镇政府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在20分钟内书面报告。杜绝重现场救援、轻信息报告的现象发生。较大级别以下突发事件(包括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值班室值班员要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信息。 接到市政府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镇政府值班室值班员原则上要在10分钟内以电话首报方式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接到市政府值班室要求报告中央、省和市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后,要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限及时上报,上报内容紧扣重

24、点、准确完整、回应领导同志关切。 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完毕前,信息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镇政府值班室应于每日15:00前将相关信息报市政府值班室。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3.3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3.3.4 镇政府及其部门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3.4 信息处理3.4.1 镇应急办负责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市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3.4.2 镇政府和镇政府各

25、职能部门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3.4.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镇外、市外的,由镇应急办报经镇人民政府、镇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通报相关市(区、市)人民政府。3.4.4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镇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并由市应急办上报省应急办,由省外侨办(港澳办)、台办按有关规定办理。4 预警4.1 预警4.1.1 镇政府的预警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

26、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可划分为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和一般(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和预警的方式方法,由镇各项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4.1.2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2 预警级别和发布4.2.1 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一般、较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4.2.2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

27、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4.2.3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2.4 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4.3 预防措施镇政府对达到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8、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2)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3)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4)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和其他镇政府、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5 应急响应5.1 事发地应急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管理区、各行政村、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及各企业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事发地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

29、质、类别、危害响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镇政府及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6)镇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镇、市、县(市、区)的,由镇政府上报市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5.2 镇政府应急反应5.2.1

30、 应急对策镇应急办、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必要时同时报常务副市长、市长以及其他市领导。镇应急领导小组应综合镇应急办、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相关单位部门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1)对事发地单位和部门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镇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4)镇政府分管副镇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镇长亲临一线指挥。(

31、5)批准启动镇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镇应急领导小组或分管副镇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6)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市应急办报告。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或有关局委给予支持。(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镇应急办及时将镇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传达到事发地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镇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为镇领导小组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5.2.2 预案实施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镇长或分管副镇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各管理区、各行政村、机关各

32、部门、镇直各单位及各企业以及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5.2.3 现场指挥协调镇应急领导小组、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镇长或分管副镇长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2)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3)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4)防止事件出

33、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5)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向省政府或省应急办报告。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5.2.4 现场处置现场处置工作实行镇政府、机关各部门、及其事发地各总支、镇直各单位、各行政村及各企业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驻军、武警、企事业单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1)综合协调:由镇政府镇长或分管副镇长、

34、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2)抢险救援: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卫生、畜牧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4)交通管制:由公安、交通、航运、民航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6)人员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公安、村镇、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

35、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7)社会动员:由镇政府动员组织各行政村、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8)物资和经费保障:由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同镇政府负责调集或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行政村等机构、单位的应急物资、设备、车辆、房屋、场地等。(9)应急通信:由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10)生活保障:由镇政府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11)新闻报道:由镇科教文卫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5.3 扩大应急突发公共事件

36、有扩大、发展趋势时,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报请镇应急领导小组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镇应急领导小组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事态特别严重,需要市政府或省政府提供援助的,上报市级、省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党政军机关、交通枢纽、金库等重要场所,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或全国性、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镇政府要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提高反应级别,及时处置,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影响和损失,确保社会稳定。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镇政府要边处置边向省应急委和省

37、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省应急委和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5.4 应急结束5.4.1 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5.4.2 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各管理区、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各企业等有关部门在1周内向镇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处

38、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1.1 事发地各管理区、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各企业负责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事发地各管理区、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各企业应当依法对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6.1.2 镇政府负责组织各管理区、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各企

39、业等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隐患应当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1.3 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市级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省、省辖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补助。6.2 社会救助6.2.1 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6.2.2 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法律、法规对各类灾情上报的主体及程序另有规定的

40、,从其规定。6.2.3 镇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在本辖区组织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救灾捐助。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工作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6.2.4 镇政府应协调市政府教育、卫生、司法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社会心理及司法援助活动。6.3 保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6.4 调查与评估6.4.1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突发公共事

41、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6.4.2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5 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镇政府负责。镇政府没有能力完成恢复重建工作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6.6 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

42、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由镇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镇政府会同镇科教文卫中心以及其分管领导负责。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和跨镇行政区划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7 保障措施7.1 通信与信息保障7.1.1 镇应急办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镇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7.1.2 镇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全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传

43、输网络,建设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制作应急有关部门的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通畅。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7.2.1 镇直各部门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7.2.2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7.3 应急队伍保障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林业、畜牧、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建筑施工、电

44、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7.4 交通运输保障7.4.1 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备、使用市、镇、村三级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镇政府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7.4.2 公安、交通、河运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和装备。7.4.3 道路、铁路、桥涵、码头

45、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镇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7.5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7.5.1 卫生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7.5.2 院前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市、镇、村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7.5.3 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7.6 治安保障公安、武警部队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

46、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7.7 物资保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技术的储备台账,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和专项调度应急措施,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应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7.8 经费保障7.8.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在各级预算预备费和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列支,确保应急支出需要。7.8.2 镇政府和财政所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财政所按照镇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确需市财政支持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省财政甚至中央财政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