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培训社会单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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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精品课件文档资料,消防法解读,江汉油田公安局 赵平,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消防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人们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障消防安全目的的规范性文件总称。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法规两大类。,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一)消防管理法规。 消防管理法规是通过规定消防管理活动的组织原则、管理内容和要求、管理方法及程序等,调整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

2、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1、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现行的消防法律是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经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科学、准确地规定社会各方面的消防工作,是我国消防法规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仅对全国消防工作的开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制定其他消防法规的主要依据。,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2、消防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

3、发布的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消防行政法规是消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消防法律。,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3、地方性消防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之内。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上海市消防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4、消防规章 消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

4、章是由国务院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如公安部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某行业或某系统之内的规范文件。如2009年4月30日颁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等。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选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如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二)消防技术法规 消防技术法规是规定社会生产、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分为两大体系:一是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如钢质防火门通

5、用技术条件等,二是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按照规范、标准等级的高低,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是消防技术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行业范围内适用。 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地

6、区适用。,二、重点内容介绍,(一)关于消防法的立法宗旨 消防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P1,(一)关于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二)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二)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法第二条规定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P3,(三)关于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三)关于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7、 P7,(三)关于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关于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一是在宏观规划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ASP205,(三)关于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二是在火灾预防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

8、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关于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三是在农村消防工作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关于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四是在消防组织建设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

9、,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三)关于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五是在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三)关于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六是在执法监督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10、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四)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四)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这是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

11、责的原则规定。P9,(四)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主要有: 一是宣传教育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T6K3,(四)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二是监督执法方面。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

12、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四)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三是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四)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四是队伍建设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四)关于公安机

13、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五是廉政建设方面。消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五)关于消防监督管理主体的例外规定,(五)关于消防监督管理主体的例外规定 消防法总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

14、单位监督管理”。同时,针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消防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六)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这是消防法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原则规定。消防法关于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主要有:,(六)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一是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第六

15、条第四款) 二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第十二条),(六)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三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同时,消防法规定,“建设、产品质量监督

16、、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六)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七)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七)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消防法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七)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一是在总则中规定

17、,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T56)P1113,(七)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二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六条)P33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七)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

18、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七)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三是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P35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

19、全培训和消防演练。ASP201,(七)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四是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八条P36) 五是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二十八条P51),(七)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六是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

20、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T29 P52,(七)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七是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SP115 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第四十四条),(七)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T51K2 SP125,(七)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七是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

21、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同时,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五十七条),(八)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八)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五条P5) 二是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二十八条),(八)关于公民在消防工

22、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四十四条) 四是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五是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五十七条),(九)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消防法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九)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一是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

23、 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九)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

24、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九)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

25、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九)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

26、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九)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二是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九)关于建设工程消

27、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三是明确了未依法审核或审核、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

28、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P28,(九)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九)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SP148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

29、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十)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十)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是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P31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

30、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十)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十)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是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的,直接给予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SP149,(

31、十一)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十一)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P38,(十二)关于特种物品、特种作业及危险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十二)关于特种物品、特种作业及危险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 一是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

32、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T21 SP64,(十二)关于特种物品、特种作业及危险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二是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33、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T22 SP66,(十二)关于特种物品、特种作业及危险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三是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T23 SP67,(十二)关于特种物品、特种作业及危险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四是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

34、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T26 SP72,(十二)关于特种物品、特种作业及危险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五是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T27 SP73,(十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十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了对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P46,(十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了消防

35、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第二十四第二、三款),(十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主体。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P47,(十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四是规定了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行

36、为的处罚主体和具体处罚内容。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十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五是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部门协作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将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

37、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十四)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十四)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国外消防与保险工作的成熟做法。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消防法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 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三条)SP83,(十四)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

38、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化解火灾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展、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拓展保险在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作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十五)关于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十五)关于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一是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消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十五)关于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二是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

39、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SP96,(十五)关于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三是规定了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要求。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

40、单位”.,(十五)关于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四是志愿消防队的建立要求。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十六)关于应急救援的规定,(十六)关于应急救援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15) 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43),(十六)关于应急救援的规定,三

41、是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T37)SP97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T46),(十六)关于应急救援的规定,四是规定了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T47K2) 五是规定了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T50),六是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

42、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49)SP122,(十六)关于应急救援的规定,(十七)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十七)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十七)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二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43、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十七)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T56K2),(十八 )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是对违法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44、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十八)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二是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SP153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

45、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ASP225,(十八)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S P154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46、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十八)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三是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不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47、标准。P62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P155 ASP224,(十八)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四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涵盖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SP157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48、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十八)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五是对一些违法特定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SP160,(十八)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六是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

49、全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SP161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S P163,(十八)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十八)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七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SP168,(十八)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八是对发生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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