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4.5.1号(试行)第一章总则【指引第一条:政策依据及制定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规范基本指弓1(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释义2017年12月司法部发文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
2、1.号),要求严格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范围,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根据该文精神,司法部将需登记鉴定事项严格明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前三类,并将第(四)项缩解释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取消了四类外鉴定事项的登记管理规定,即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开展不再进行登记管理,改为市场准入。需要注意的是,司发(2017)11号不是取消了除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以外其他的司法鉴定事项,只是取消了其他司法鉴定的司法行政登记。税务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涉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而由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3、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懈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5号)以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的范围和内容不设绝对的限制,只要是诉讼案件中复杂的专门性问题都可以进行鉴定,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一分为三,即司法行政登记管理、公安机关登记管理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对外委托名册是指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通过事前集中审查,将自愿报名并符合一定条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分门别类编制成册,方便当事人协商和人民法院随机选择,以减少对外委托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
4、性,有利于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对外委托名册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并非行政许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并不影响其执业。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二)一般税务咨询、(三)专业税务顾问、(四)税收策划、(五)涉税鉴证、(六)纳税情况审查、(七)其他税务事项代
5、理、(八)其他涉税服务J其中第五项涉税鉴证的含义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第六项纳税情况审查的含义为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在上列文件的指引下,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从事税务司法鉴定业务具有了政策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的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试行)起到了规范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作用。【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税务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指引。释义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
6、行)第五条规定,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有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均具备承接税务司法鉴定业务的资质。税务师行业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管理和规范的主体对象是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从事税务司法鉴定业务行为。【指引第三、四条:定义与术语】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税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涉税服务人员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诉讼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审直、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四条本指引使用下列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术语:(一)委托人,是指委托
7、税务师事务所对税务问题进行鉴定的单位;(二)鉴定人,是指具有税务司法鉴定专业胜任能力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三)鉴定事项,是指委托人委托鉴定人进行审杳、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对象;(四)鉴定材料,是指在鉴定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包括与案件有关的交易材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税务资料。释义(一)税务司法鉴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理论上,根据鉴定对象可以将司法鉴定划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
8、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税务司法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在上述各类鉴定中所使用的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应当涵盖于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作为鉴定成果的鉴定意见,通过质证后,可以成为诉讼证据。税务司法鉴定区别于司法会计鉴定,侧重的是税务问题,更多服务于涉税案件。鉴定人通过审查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鉴别相关材料是否能否真实、完整、充分地反映与争议有关的涉税事项,对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判断,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二)委托人税务司法鉴定是一项受托服务,即鉴定人为诉讼主体以外的独立第三方,与鉴定成果的使用人
9、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委托人一般为办案机关,包括在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侦杳机关和在审理阶段的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案件中,鉴定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接受彳口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在民事及行政诉讼活动中,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诉讼参与主体均可以作为委托人;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中,争议解决机关、争议各方、其他程序参与方均可以作为委托人。(三)鉴定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J全国人民代表
10、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人需要具备专业执业资格。根据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试行),税务司法鉴定主体通常指税务师或具有税务司法鉴定专业胜任能力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税务师执业时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因此税务师事务所是税务司法鉴定的受托人。【指引第五条:鉴定事项】第五条税务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事项的范围包括:(一)具体税种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税款缴纳情况;(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抵扣情况;(三)其他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开具与抵扣情况;(四)获取国家减税、免税、退税、出口退税情况;(五)民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税争议事项;(六)其他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鉴定的涉税事项。释
11、义第(一)项系对经营活动引发的纳税义务进行甄别、判断,包括具体税种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计税依据、税率等税收基本要素的甄别与判断,以及针对此项行为已缴纳税款的统计。第(二)项、第(三)项系对各类发票开具、认证、抵扣情况的客观统计、梳理,但不包含对其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税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第(四)项系对纳税人某一经济事项获取国家减税、免税、退税、出口退税情况的客观统计、癖,但不包含对其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税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减、免、退税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第(五)项系对民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税争议事项进行甄别、判断以及涉税事实的统计、梳理,
12、包括民事平等主体之间民事行为涉及的纳税义务的客观分析、民事主体就上述行为已缴纳税款的客观统计、梳理等,但不包含对上述行为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税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第(六)项系针对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其他涉税事项的甄别、判断、统计等,但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亦不能超越鉴定范围对应当由法庭查明的事实与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与结论。(一)具体税种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税款缴纳情况对具体税种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的税务司法鉴定,仅限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进行甄别、判断,对鉴定材料中税款缴纳情况的客观统计、梳理。(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开具、认证、抵扣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按税款所属期间进行分类、税额合计,并将上述税额与该款所属时间内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进行对比。对比一致的,可以作出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的鉴定意见。对上匕不一致的,应核查鉴定材料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缺漏,并予以注明;同时关注纳税人是否存在开具、取得增值税红字发票的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与抵扣:将鉴定材料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税款所属期间进行分类、税额合计,并将上述发票以及金额合计与该款所属期间内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情况表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进项
14、税额进行对比。对比一致的,可以作出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与抵扣情况的鉴定意见。对比不一致的,应核查鉴定材料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缺漏,并予以注明;同时关注纳税人是否存在其他可抵扣税款情况。若鉴定材料中不包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情况表,则可直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款所属时间进行分类、税额合计进行统计。(三)其他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开具与抵扣情况1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抵扣情况在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存在的情况下,将鉴定材料中展示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按税款所属时间进行分类、金额合计,按照农产品买价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15、用缴款书的取得、认证、抵扣情况对鉴定材料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税款所属时间进行分类、税额合计。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税款所属时间内纳税人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对比,并对前述税额合计与该款所属时间内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进项税额进行比对。比对一致的,可以作出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取得、认证、抵扣情况的鉴定意见。比对不一致的,核直鉴定材料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存在缺漏,并予以注明。若鉴定材料中不包含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则可直接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税款所属时间进行分类、税额合计进行统计。(四)获取国家减税、免税、退税、出口退税情况对鉴定材料中纳税人有关帐簿
16、表册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等各类申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退税审批表等文书按税款所属时间分类,并进行税款金额统计。该项鉴定仅对鉴定材料中包含文书进行分类与税款金额统计,不对上述会计资料、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定。(五)民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税争议事项在民事诉讼中,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就争讼有关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司法鉴定。涉税事项包括前述四项:1 .具体税种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税款缴纳情况;2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抵扣情况;3 .其他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开具与抵扣情况;4 .获取国家减税、免税、退税、出口退税情况
17、以及人民法院要求鉴定的事项。但税务司法鉴定仅限于对鉴定材料是否规范、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及与委托鉴定事项是否相关进行梳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诉讼参与主体的委托,就争讼有关的涉税事项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的范围参照税务司法鉴定的范围执行。(六)其他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鉴定的涉税事项其他涉税事项鉴定包括:1.对税款滞纳金的计算;2 .对纳税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计算;3 .除不得鉴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涉税事项的鉴定。【指引第六条:鉴定基本环节】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司法鉴定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
18、试行)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流程。主要环节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实施、出具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业务记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释义(一)业务承接税务司法鉴定业务,应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二)业务实施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或选择符合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试行)规定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三)出具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税务司法鉴定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和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出具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业务记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记录,将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后形成鉴定档案,并由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年限统一保管。(五)鉴定人出庭作
19、证根据人民法院要求,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指引第七、八、九条:鉴定基本原则】第七条税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及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第九条鉴定人在执行税务司法鉴定业务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指引规定实行回避。释义税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和专业胜任是税务司法鉴定应秉持的原则。鉴定人在执行税务司法鉴定业务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业规范指引规定实行回避。(一)依法鉴
20、定原则税务司法鉴定是为了服务诉讼而鉴定案件中的涉税事实,具有很强的法律性,依法鉴定原则是税务司法鉴定的首要原则。依法鉴定,应当包括鉴定主体资格的合法、鉴定手段和程序的合法、鉴定内容的合法以及鉴定结论的合法。既要遵循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一般性诉讼法律要求,还要遵循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税收领域或与税收相关的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第十三条规定,税务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规定职业道德,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
21、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判断、专业胜任能力等行业规范的总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独立原则指鉴定人独立行使鉴定职责,不受机构或个人的左右,不受外界干扰。客观原则即要求鉴定人必须以忠于事实真相,通过既已存在的鉴定资料,反映事实本来面目,杜绝假设、猜测、臆断等因素,在条件不足时可以终止鉴定,在获取补充证据后可以补充鉴定。公正原则是指在立场上不偏不
22、倚,公正地维护诉讼相关方的正当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独立、客观、公正既是职业道德要求,也是鉴定人应有的权利。诚信原则是指鉴定人应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履行鉴定义务。()专业胜任原则税务司法鉴定,不仅要求鉴定人拥有法律、税收、会计及相关学科深厚的理论功底,还要具备较强的发现、分析、判断和证据解说能力。相比一般税务服务,税务司法鉴定人应具有更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不具备相关能力时,不应接受税务IJ市事务所指派的鉴定工作。(四)诚信保密原则税务司法鉴定业务因受托而产生,委托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即构成委托法律关系。受托人或鉴定人在受理委托后,应做到诚实守信,按委托人的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鉴定工作,当遇到特定
23、情形时,应及时终止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五)回避原则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本指引的规定实行回避。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鉴定人及助理人员应当回避:1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2 .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3 .曾经为被鉴定单位提供过涉税代理服务;4 .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顾问意见;5 .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调查活动;6 .其他可能影响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进
24、行鉴定的情况。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税务师事务所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由税务师事务所决定。委托人对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的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指引第十、十一条:监督】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及鉴定人进行税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主管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税务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鉴定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纠正。释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5、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对于从事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法医类鉴定等四类业务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有关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再由司法机关准入登记。目前,税务师事务所及鉴定人进行税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主管税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及其他行业规范的,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同时,税务师事务所也应当加强对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鉴定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重新指派鉴定人,另行出具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
26、鉴定人违反相关规定,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劝诫,并要求鉴定人依照相关规定纠正其行为。鉴定人拒不纠正的,税务博务所应当重新指派鉴定人。第二章业务承接【指引第十二、十三条:委托环节及委托人】第十二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税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办案机关的税务司法鉴定委托,包括在侦查阶段接受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侦杳机关的委托,在审理阶段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税务师事务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第十三条在民事及行政诉讼活动中,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
27、院的委托就争讼有关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司法鉴定。在民事及行政诉讼活动中,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诉讼参与主体的委托,就争讼有关的涉税事项出具专家意见,该专家意见的出具参照本业务指引执行。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中,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争议解决机关、争议各方、其他程序参与方的委托就争议有关的涉税事项出具专家意见,该专家意见的出具参照本业务指引执行。释义在不同类型的争议解决活动中,税务司法鉴定的启动环节有所不同,有权启动税务司法鉴定的主体也有所不同。(一)税务司法鉴定启动的环节1 .刑事诉讼中税务司法鉴定启动的环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28、正确应用法律、而税务司法鉴定的任务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涉及税务的专门性问题。因此,税务司法鉴定是涉税犯罪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刑事诉讼是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刑事诉讼程序较其他诉讼类型更加严格。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公检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主要通过公安机关侦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三个阶段查明。在这三个阶段,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实施鉴定活动。2 .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中税务司法鉴定启动的环节在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中,案件事实主要通过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审理查明,不涉及侦查程序和检察程序。因此,原则上自
29、立案后至审理阶段,均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实施鉴定。目前,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争议解决相关程序法并未明确规定诉前鉴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J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J这主要是考虑到,司法鉴定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为保障诉讼公平公正,通常需要在各诉讼参与人知晓、法院监督的情况下实施。因此,对于当事人在立案前自行委托税务司法鉴定的,建议税务IJ币事务所告知其立案后再作委托。当事人仍然要求先行鉴定的,税务
30、U碌务所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告知当事人进入审判程序后可能需要重新鉴定的风险。如果案件发生在开展诉前鉴定试点的地方,诉讼参与人出于保存证据等目的,在立案前通过法院诉前鉴定程序委托鉴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委托,依法出具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二)有权启动税务司法鉴定的主体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二在不同诉讼类型中,办案机关的范围有所不同。1 .刑事诉讼中有权启动税务司法鉴定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31、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可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税务司法鉴定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只能由公检法机关委托实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分别可以在侦查阶段、检查阶段、审理阶段依职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税务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也有举证、质证的权利,体现为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委托鉴定申请。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税务司法鉴定,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2 .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中有权启动税务司法鉴定的主体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中,查明案件事实也是法院及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其他争议解
32、决机构的法定职权,应当由法院及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委托实施税务司法鉴定。行政诉讼因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属性,与刑事诉讼较为类似。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其他诉讼参与主体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委托鉴定申请,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税务司法鉴定。民事诉讼中法院赋予了其他诉讼参与主体更多的程序性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因此,除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情形外,法
33、院不能直接依职权委托鉴定。法院认为确有鉴定必要,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法院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税务司法鉴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为确保仲裁效率和正确性,仲裁委也具备较强的主导权。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所以,仲裁委也可以依职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税务司法鉴定。此外,其他仲裁参与主体也可以提出委托鉴定申请,仲裁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税务司法鉴定。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条款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基础,对仲裁条款已经约定鉴定机构的,仲裁委应当予以考虑。不同于
34、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争议解决中,争议解决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主体也拥有一定的主导权,可以自行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就争议有关的涉税事项发表意见。严格来说,这种意见不符合司法鉴定出具的程序,不属于司法鉴定意见,而属于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当事人陈述使用。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来说,无论其出具的意见属于何种证据类型,都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指引要求发表意见。【指引第十五条:受理期限】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承接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释义本条款规范了税务师事务所审查委托的期限。原则上,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就委
35、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接,具体参照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经审查,属于指引第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的,税务师事务所应作出不予承接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委托的审查期限,指引赋予了税务师事务所一定的变通权。复杂、疑难的判断标准,可以结合委托鉴定案件对应的争议解决类型,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下四类案件可以认定为复杂、疑难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才口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参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
36、1号),以下案件可以认定重大复杂案件:(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3)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Z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指引第十四、十六条:鉴定材料】第十四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责。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
37、收到时间等。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不得查阅委托人提供材料范围之外的案卷材料。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一)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税务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二)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三)鉴定材料与委托鉴定事项是否相关;(四)鉴定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五)鉴定材料是否规范;(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对属于税务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承接。对属于税务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
38、可以承接。释义(一)受托方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上述条款中受托方在审核是否接受委托业务时要根据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的相关条款要求,从法律上、业务
39、胜任能力、职业道德等多方面进行谨慎考虑业务承接的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签订税务司法鉴定委托书。税务IJ市事务所应当开展保密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研究制定本所鉴定保密准则。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还应当明确约定保密条款。税务师事务所、鉴定人、鉴定助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因与委托人磋商、审杳委托事项或接受委托实施税务司法鉴定,知晓、了解、掌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内容及其他未公开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这些信息,也不得公开双方磋商、谈判,以及委托鉴定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或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
40、察机关披露的,不在此限。前述保密义务不因双方未达成委托、鉴定工作结束、司法鉴定委托关系解除或终止而丧失。(二)办理鉴定材料交接手续确认受理后,双方应办理鉴定材料交接手续,原则上由委托人本人或者指定授权代表提交资料,受托方签字确认。受托方应制作交接清单,列明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备注等。交接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T分。办理鉴定材料交接手续的目的,一是记录送检材料可能提交前就存在缺损、遗漏情形,避免后期双方就送检材料发生争议;二是在各方相互监督下确认各项材料的转移,避免鉴定意见出具后,一方当事人不认可鉴定材料来源;三是为鉴定人业务记录提供依据,避免遗失
41、材料。鉴定材料交接清单参考格式如下:鉴定材料交接清单序号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交接时间备注提交人:接收人:委托方:鉴定机构:日期:日期:【指引第十七条:不得承接情形】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承接:(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税务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四)鉴定要求不符合相关执业规范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五)鉴定要求超出本事务所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鉴定;(七)委托人不适格或委托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八)其
42、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释义根据本条款之规定不得承接的鉴定委托具体可以分为6类:1 .鉴定内容不合法;2 .送检材料不适当;3 .鉴定用途不合规;4 .鉴定要求不合法;5 .鉴定程序不合法;6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鉴定内容不合法,主要指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指引第五条规定的税务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事项的范围。例如虚开发票套取资金行贿案中,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就虚开发票金额进行鉴定,但不能就行贿金额进行鉴定,对行贿金额的鉴定超出税务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送检材料不适当,主要指送检材料不符合指引第十四条之规定,不能保证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及取得方式的合法性。税务司法鉴定本质是从送检材料
43、中提取相关信息,还原涉税事实的过程,送检材料是鉴定的主要依据,因此,送检材料真实、完整、充分、合法是税务司法鉴定获得正确结论不可或缺的客观基础。对于委托人送检材料不适当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且没有次数限制。经补充后仍不适当,应当拒绝接受委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审查阶段不允许适用承诺容缺制,只有鉴定材料确实充分时,才可以接受委托。委托人承诺签订委托合同后,再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告知其补充后再作委托,并同时作出不予承接的决定。鉴定用途不合规,主要指委托人将鉴定意见用于诉讼、非诉讼争议解决以外的活动。只有在诉讼及非诉讼争议解决过程中,才能启动税务司法鉴定程序,税务司法鉴定的用途也只能是
44、协助查明案件事实。鉴定要求不合法,主要包括鉴定要求本身不符合规范,以及鉴定要求超出税务师事务所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委托鉴定涉及的事项过于复杂,送检材料过于庞杂,要求作出鉴定意见的时间又过短,超出税务师事务所鉴定能力的,应当不予承接。鉴定程序不合法,主要包括3种情形:1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两家或以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鉴定;2 .委托人不适格;3 .委托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委托鉴定的,税务博务所应不予承接。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不应予以承接的情形。例如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
45、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J如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又无法指派其他鉴定人承接案件的,则税务师事务所应不予承接。【指引第十八条:委托书签订】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鉴定人出庭费用及收取方式、
46、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释义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2 .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3 .委托鉴定的要求;4 .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5 .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6 .鉴定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7 .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8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委托鉴定事项
47、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指引第十九条:不予承接后续处理】第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不予承接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委托人提供的全部材料。释义本条款规范了不予承接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的先合同义务。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关系属于民商法调整范围,在委托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当尽到必要的义务。对于税务师事务所决定不予承接鉴定委托的,应当履行说明理由的告知义务,以及退还全部材料的附随义务。此外,税务师事务所还应就双方洽谈内容以及已经知悉的送检材料内容履行保密义务。税务IJ市事务所违反上述义务的,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业务实施【指引第二十、二十一条:鉴定人选择】第二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事务所具有该鉴定事项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实施鉴定工作。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或者暗示税务师事务所、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当拒绝。第二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鉴定人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鉴定人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