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 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 下简称消防法 )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消防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 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公民人身、 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近年 来,我国的火灾形势相当严峻, 特大火灾时有发生。 “ 八五” 期间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建国以 来火灾最为严重
2、的时期。特大火灾不仅给国家财产和公民人 身、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 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据统计,自 1990 年以来,全国火灾 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比八十年代初期平均增长了 4 倍多,特 别是近几年来,发生多起特大火灾,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 安全遭受了重大损失。仅 1994 年全国就发生火灾近 4 万起, 造成 2831 人死亡、 4236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 12 亿多。其中特大火灾 264 起,比 1993 年增加了 28.2。 1995 年仅1 月份,全国就发生特大火灾 16 起,死亡 33 人,伤 64 人, 直接财产损失 3500 多万。面对我国火灾的严峻
3、形势, 1984 年 5 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以下简称消防条例 ),虽然在实践 中对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 安全等都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 展,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 遇到了一些新情况、 新问题, 消防条例中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 要,消防工作实践中的问题, 急需在立法上得以解决。 因此, 加强消防立法已势在必行。 ?消防工作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 1消防建设未能与经济建 设同步发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抗御火灾的能力 薄弱。由于城市规模日益扩大,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 娱乐场所
4、及大型综合性建筑越来越多,建筑布局及功能日益 复杂,用火、用电、用气和化学物品的应用日益广泛,火灾 的复杂性、 危险性大大增加。 但是城市的消防站、 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却发展缓慢,远 远不能满足现代防火、灭火的需要,使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相当薄弱。 2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 不具体、不落实。消防工作是全社会性的工作,不是哪一个 人、哪一个部门、哪一个行业能够独立承担的。多年来的消 防工作实践证明,要做好消防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和单 位的作用,明确和落实单位的责任,做好各方面的配合。近 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加强了经济工作,但没有相应地提高消 防安全
5、意识,没有处理好经济建设和消防安全的关系,对消 防工作抓的不紧、不实,各单位的消防责任不够明确具体, 单位负责人的消防意识淡薄,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抓好 消防工作,致使重大火灾发生频繁,小火灾变成大火灾的现 象时有发生。 3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规定不适应新形势下 消防工作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 1)原消防条例 有些规定,不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比如关于消防安全责 任制问题。 实践证明,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一项十分必要、 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是预防为主的主要措施之一。但 消防条例 对此的规定过于原则。 消防条例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
6、 ,但对实行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原则、具体内容、各单位应履行的具体消 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及火灾现场 工作人员的义务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防火责任不够 明确,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为了切实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 度,有必要通过立法对该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 2)消 防条例对有些问题没作规定,不能满足当前越来越复杂的 防火工作的需要。比如消防条例没有涉及消防工作与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问题,这样不利于提高全社会 对消防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利于开展 现代化的消防工作。又如关于消防监督问题, 消防条例 没有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不利
7、于消防 监督工作的具体操作。 ( 3)消防条例对法律责任中有关 处罚的规定过轻,已不适应现代形势下惩罚违反消防管理行 为的需要。比如消防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 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 有关责任人员最多只能给予警告或 100 元以下罚款或 10日 以下行政拘留。这样轻微的处罚对违法者不能起到警戒作 用,不能有效地制止、纠正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不利于预 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急需通过立法补充、完善对违反消防管 理行为的处罚制度。以上几方面是消防法制不健全的具体表 现,也是近年来火灾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消防立 法,完善消防法律的目的,正是为了适应加强消防工作
8、预 防火灾、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 需要,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 ? 第二条 ?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 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制度的规根据本条的规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 责任制。 ?1关于 “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党中 央、国务院历来非常关心、重视消防工作。江泽民总书记明 确指出: “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
9、救火,责任重于 泰山。 ” 本法就是以江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导思想, 在总结以往消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消防工作和 火灾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重点问题和突出向题,确定了消防工 作要继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方针,重 点加强火灾的预防工作,进一步明确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同时加大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处罚的力度。 “ 预防为 主” 是指首先要做好防止火灾发生的工作,即健全消 防法制和规章制度,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化火灾预 防措施, 注意消除火灾隐患, 提高全社会的抗御火灾的能力。 “ 防消结合 ”
10、是指在贯彻 “ 预防为主 ” 的同时要强化灭火措施,发展、培训消防队伍,提 高救火能力。 在消防工作中, 既要注意灭火, 又要注意防火, 消和防要紧密结合,二者不可偏废。为了切实贯彻 “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的方针,在本法中对火灾预防 的具体措施,如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公共消防设 施的建设与管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 仓库的设置、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防火性能的审核,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 等等,都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同时,对扑救火灾的具体措 施,如消防组织的建设、职责,消防队伍的培训
11、单位、个 人发现火灾时的义务,火灾现场的指挥及指挥员的职责,对 因参加扑救火灾而受伤、致残人员的医疗、抚恤等等,也都 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 “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针,它贯穿在整个消防法中。 ?2关于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 的原则。群 众路线是我们党工作的基本路线。消防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 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在消防工作中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 结合,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消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坚持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的原则, 就是要在消 防工作中,既充分发挥专门消防机关在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 用
12、既在业务培训和灭火作战中由公安消防机关统一领导和 指挥,又注意广泛发动群众,切实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在扑救火灾中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坚持 “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 ”的原则, 既表现在火 灾的预防工作中,也表现在扑救火灾的工作中。比如,对消 防队伍的发展与培训,既要注意发展壮大兵役制的公安消防 部队和其他专职消防队,加强对消防队伍的管理教育和业务 技术训练;又要注意大力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建立健 全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消防制度,建立城乡群众性的义务消防 队,增强群众自防自救的能力。这里所说的 “ 专门机 关” 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的
13、消防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队 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如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 用机场、大型港口、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等单位的专职消防队。 ?3关于 “防火安全责任制 ” 。多年来消防工作 实践证明,防火安全责任制是一项十分必要,而且是行之有 效的火灾预防制度, 是贯彻 “预防为主 ” 的主要 措施之一, 也是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上的保障。 因此, 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中都应当认真实行 防火安全责任制。 “防火安全责任制 ” 是指在国 务院统一领导下, 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区、 各部门、
14、 各行业、 各单位以及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努力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断增强消防法制观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切实落 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法 律规定的防火安全职责。 “ 防火安全责任制 ” 是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防火安全工作中,依照 法律规定,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根据本法规定,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应当确定一名本单 位负责人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 履行本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本条所规定的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是密不可 分的。在消防工作中,只有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15、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真正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才能真正做到消除隐患,预防火灾的发生和提高 救火能力,尽量减少火灾所造成的损失。 ? 第三条 ? 消防工 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 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责任的规 定。 ?根据本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负责。本条所说的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 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 区县级人民政府及乡镇级人民政府。所谓负责是指负
16、领导职 责。根据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将消防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消防工作得到足 够的重视,有计划地落实消防工作,使消防建设与经济建设 和社会各方面的建设同步发展,改变消防建设滞后的情况。 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主要 职责还有以下方面: 1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期 间、重大节假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 行消防安全检查。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 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访安全检 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于以上基层组织的消
17、防工作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 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 识。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 灾的能力;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的消防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承担扑救火灾的工作;县 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扑救火灾的工作;镇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承 担本单位、本村的火灾扑救工作。根据本条规定,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 一步
18、明确消防工作在整个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及其对发 展国民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保障消防工作适应 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具体讲,城市人民政府 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对公共消防设施、装备不足或者 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 造;对于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消防技术。 消防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衡 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发展对于国 家的长治久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促进社 会进步都具有重
19、要的战略意义。因此,人民政府必须将消防 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便加强 宏观控制,使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把我国的消 防工作推向新阶段,把消防事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更好 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保障安全的需 要。?消防法作出上述规定主要考虑:目前消防工作的发展与经 济、社会的发展相比,严重滞后,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未能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忽视消防建 设。有的城市对消防工作的规划不合理,甚至没有规划,公 共消防设施严重落后,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妨碍 了消防事业的发展,不
20、利于防火、灭火工作的开展。出现这 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消防工作尚未引起全社会的 足够重视,真正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且缺乏法律保 障。这次制定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负责,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使其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法定内容。这不仅进一 步明确了消防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 的重要地位,也为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提供了 法律保障。 ? 第四条 ?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
21、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 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和森林、草原 消防工作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共分为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消防工作的监督体制的规定。根据该款的规 定,全国的消防工作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即由 公安部对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进行规划、 部署、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区的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具体实施。鉴于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 工作有其特殊性,本条对上述部门的消防监督工作体制
22、作了 单独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及核 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 考虑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及核电厂的消防工作需要根据 其单位性质、特点进行特殊监督管理,而其主管单位最了解 本部门的情况,由其主管单位直接监督管理,更有利于消防 工作的开展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解决,因此本条对军事设 施、矿井地下部分及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作了 特殊规定。这里所说的 “军事设施 ” 是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 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 挥工程、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
23、港口、码头; ( 3)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 ( 4)军用洞库、仓库; ( 5)军用通信、侦 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 6)军用公 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 道;(7)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从 消防工作实践看,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 各单位以及公民增强消防法制观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切 实落实本单位、 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重点单位要全面、 有效地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2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审查、审核各部门、各单位制 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
24、技术标准及建筑设计、施工的防 火设计,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 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 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消除火灾隐患。消防监 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 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问 题,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作出详细记录。监督机构在 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居民及 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必要时可传唤 有关人员,督促整改。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可能发生火灾 危险的, 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 在紧急情况下, 有权责令其危险部位停产或
25、停业整改。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 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对其进 行审查和监督实行;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 防火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 防火设计进行审核,以便从源头上预防火灾。消防机构应当 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检查城建、公用等部门对 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改善。城市、城镇的公共消防 基础设施建设,是市、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安 全的重要保障, 因此, 必须统一规划、 同步建设、 同步发展, 消防机构对此应当进行认真监督检查。 ?3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在灭火中, 调配灭火力量, 指挥调动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6、火灾发生后,消防机构 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查明原因后,根据 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4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抓好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 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安厅(局)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 研计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 应用消防科学研究成果。 ?5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机构应当 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销售;建设 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 设备时, 必须事先将其品种、 规格、性
27、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同 意。消防产品质量的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验和 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由国家级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测试中心负责。 ?第二款是关于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所说的 “ 法律、行政法 规” 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草原法及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等。 “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是指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其他法 律另有特殊规定的,行政
28、法规依法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 作出具体规定的,应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及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比如森林 的防火组织,在本法中没作具体规定,而森林防火条例中为 了有效地作好森林防火工作,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应当依照 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 任何单位、个人 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 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 务。?【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个人消防义务的规定。 ? 本条规定的单位、个人消防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 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消防工作 是全社会性的工作,
29、 它涉及全社会的安全和利益, 每个单位、 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为做好消防工作做出努力。本条将维 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明确规 定为每个单位、每个人的义务,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有利于动员和保证全社会的每个成员都积极投入到消防 安全工作中去,切实发挥群众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作用。也 为发动群众保护消防设施,组织群众防火、灭火等,提供了 法律依据。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及每个 社会成员都应当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消防法 制观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单 位应当认真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险隐 患,创造良好的消防
30、安全环境。每个单位、社会成员都应当 把预防火灾、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作为自己应尽的 义务,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活动,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积极 参加火灾扑救。 这里所说的 “消防设施 ” 既包括 公共消防设施,也包括单位用于消防的其他设施。二是任何 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即凡是 有组织的灭火活动,被组织的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应当参 加,这是法律义务。所谓 “ 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 是指灭火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消防组织或发生火灾的单 位、部门组织、带领下进行的救火工作。参加这样的救火工 作,是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的义务。这里
31、所说的 “ 成 年公民 ” 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人。这样规 定,主要是考虑:成年公民有较明确的是非观念,能够正确 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客观事物,应当知道火灾的危害,积极参 加灭火, 解除火灾威胁, 减少火灾危害, 是社会道德的要求。 而未成年人,体力、智力发育均未成熟,对于火灾中的危险 事项,尚不能完全、正确地予以处理,也难以在灭火工作中 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根据这一规定, 组织灭火者不应当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 ? 第六条 ? 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 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 训内
32、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 及新闻媒介要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 ?消防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学科,各级人民政府、各 行各业要对发展消防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将消防知识纳 入教育发展规划。因为考虑到消防工作不仅仅是消防部门的 专项工作,而且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每个人生命和财产 安全,因此很有必要通过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 消防意识,让人们了解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更有效地做 好消防工作。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消防 宣传教育的规定。这里所讲的各
33、级人民政府是从指国务院直 至乡人民政府。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 传教育 ”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要经常抓、切 实抓,具体讲,就是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机构,扩大宣传领 域,广泛深入地推动消防宣传活动的开展,要发动新闻、宣 传、文化等部门和工会、妇联、青年团、消防协会等团体密 切配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 段,经常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报道防火灭火经验 和火险隐患、火灾事故及其教训,宣扬表彰热心消防、勇敢 灭火的好人好事,同时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 用。大城市应积极筹建消防陈列馆或博物馆。消防队(站) 消防指挥中心、消
34、防科研所、消防院校都要向社会开放。 “ 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主要是指通过消防宣 传教育,使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了解和掌握报警、避难以及预 防火灾、灭火自救的常识,如何预防火灾和消除火灾隐患, 让每个人都认识到消防的重要性,懂得消防法律知识,自觉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 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的规定。学校教育是传授知识的主 要渠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是指应当将消防知 识作为一门课程纳入教学、培训计划,目的是让学生和受培 训人员懂得消防的有关知识,了解火灾会给国家和人民财产 造成巨大损失及人身伤害,认识到火灾的危害
35、从而加强防 范意识。消防课程的设置要求纳入教学计划。该款所说的教 学计划,既包括义务教育,也包括其他形式教育,比如成人 教育、高等教育等等,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将消防知识纳入教 学内容。同时,中小学校要把消防教育和学生的课堂教学、 课外活动、道德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积极举办消防讲座,消 防夏令营,青少年消防警校活动,等等。 ?第三款是关于新闻媒介机构有对消防知识宣传教育的义务 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和消防法律,及时报导重大火灾,让人们引以为鉴;在火灾 易发季节多播放宣传预防火灾的节目,出版和发行有关消防 知识的书刊等,成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有关 主管部门
36、的法定义务。这样使消防宣传教育成为这些主管部 门的重点工作之一,有利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 有利于提高全体公民的消防意识,使消防工作成为一项大众关心的事业。 ?第七条 ?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规定。 ?关于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 奖励的问题, 1984年5月 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条例中曾经作过规定。考虑到奖励对在消防工作 做出重大贡献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 义,因此这次制定消防法仍保留了这一规定。
37、在发生火灾的 情况下,一些同志能够奋不顾身,积极参加灭火工作,抢救 他人和公共财产、个人财产等,有的还在扑救火灾的过程中 受伤、甚至献出宝贵生命。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奖励,使之 能够发扬光大。也有的人在火灾面前贪生怕死,自行逃离。 对于负有法定组织灭火、引导群众疏散义务的人员,自行逃 生,不履行义务,而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本法其他 条文规定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奖罚十分分明。为了鼓励和 发扬高尚行为,本条用法律的形式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 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使这种做法制度 化、规范化、法律化。 ?关于在消防工作中有 “ 突出贡献 ”和“ 成绩显著 ” ,本法对此没有作具体限定。根据 1987 年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