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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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初稿)共33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31项、其他权力1项行政许可类(1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问责依据实施主体责任 主体备注1行政许可0700-A-00100-14092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证审批【地方性法规】1、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部门规章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

2、,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地方性法规】1、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部门规章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

3、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章四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二章、三章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会管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类(31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问责依据实施主体责任 主体备注1行政处罚0700-

4、B-00400-140922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回避规定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山西会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任用会计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实行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主管单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财务收支和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有专职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5、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决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山西

6、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三【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章四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分条例二章、三章【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监察股县财政局 2行政处罚0700-B-00500-140922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山西会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代理记账,并予以公告。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财务收支和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有专职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7、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

8、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决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章四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分条例二章、三章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会管股县财政局3 行政处罚0700-B-00600-140922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建立有关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9、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

10、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

11、任:发现涉嫌财务收支和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有专职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决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章四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分条例二章、三章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察股县财政局

13、4行政处罚0700-B-00700-140922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财务收支和会计违

14、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有专职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15、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决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章四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分条例二章、三章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察股县财政局5行政处罚0700-B-00

16、800-140922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财务收支和会计违法行

17、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有专职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18、、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决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章四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分条例二章、三章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察股县财政局6行政处罚0700-B-0090

19、0-140922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

20、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财务收支和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有专职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21、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决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

2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章四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分条例二章、三章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察股县财政局7行政处罚0700-B-01000-140922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一)截留、挪用国家

23、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财务收支和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有专职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24、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决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

25、十二条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章四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分条例二章、三章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察股县财政局8行政处罚0700-B-01100-140922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和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

26、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财务收支和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有专职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

27、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决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

28、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章四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分条例二章、三章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监察股县财政局9行政处罚0700-B-01200-140922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

29、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财务收支和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有专职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30、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决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财

31、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章四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分条例二章、三章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察股县财政局10行政处罚0700-B-01300-140922对公司不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财务收支和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有专职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32、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33、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决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章四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分条例二章、三章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监察股县财政局11行政处罚0700-B-01400-140922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有关部门对财务会

34、计报告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按规定日期结账的处罚【行政法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

35、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财务收支和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有专职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6、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决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7、【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章四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分条例二章、三章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察股县财政局12行政处罚0700-B-01500-140922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8、,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财务收支和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有专职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39、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决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 【党

40、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章四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分条例二章、三章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监察股县财政局13行政处罚0700-B-01600-140922对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处罚【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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