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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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原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一、张三、张二的委托,指派张含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双方的举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继承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6、9、30、35,侵权责任法8、13、22、48条,道路运输管理条例3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疆高院155文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被告主体承担责任的问题。1、本案系侵权纠纷,两方肇事各侵权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2、,根据民事诉讼案由2011规定,该案由系侵权纠纷案由之下一级案由,故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纠纷各侵权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6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

3、担同等责任2、马一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承运责任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承运人责任保险系强制保险与交强险性质类似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规定,承责险是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客运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是不允许客运经营的,也无法通过车辆年审,与交强险的性质是一样的,分散客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车外的第三者,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车内的乘客。(2)承运人责任保险系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者可以向保险人直接索赔。被保险人未向受害第三人赔偿时,保险公司不

4、得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马一车辆投保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系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某运输公司并未向各位原告赔偿,也未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实际

5、即便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也不能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其,通过诉讼的方式也不可以,理由是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在向受害人赔偿后,才有资格索赔,基于这种原因,本案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人保昌吉公司答辩的理由要求按某运输公司以保险合同纠纷另诉,根本无法实现,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不同法律关系要求运输公司另诉,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又完全可以运输公司未赔偿拒赔,而导致受害第三者的赔偿遥遥无期。违背保险法第65条责任保险的立法目的。因此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必须是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责任保险的限额内赔偿。3、针对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挂靠单位、车主、承包人应当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责任。郑某的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向法庭提交

6、了委托落户协议,首先该协议形式及内容均不合法,该车辆系营运车辆,个人无营运资质,从其内容看实质是挂靠合同。马一车的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营运承包、出租合同,以及承包人于某、马二的当庭陈述,证实该车车主系周某,挂靠在某公司,周某承包运营,周某承包给于某,于某转包给马二,马二雇佣(合伙)马一运营车辆。客运车辆的营运资格不允许出租、转包,某运输公司一再强调未收取挂靠费,不论是否收取挂靠费,运输公司的管理责任是逃脱不掉的,挂靠关系也是不容否认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新疆高院的规定,挂靠关系、承包关系承担的是连带责任。4、马一不论是作为雇员还是马二的合伙人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马一在本次事

7、故中负主要责任,即便是雇员,履行职务行为,也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5、马一的继承人抗辩的马一无遗产继承,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马一在事故中死亡,作为对方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及本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应当给马一的继承人赔偿保险金,因此有遗产。另,马一的继承人向法庭出示的村委会的证明能证实马一无财产,马一是该村村民,正常情况下有宅基地以及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财产

8、均是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因此马一的继承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6、郑某挂车的保险公司人保沧州公司应当在挂车交强险12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人保沧州公司承保了主车的交强险,但对挂车拒绝承保,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保沧州公司应当在挂车交强险12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关于原告张一、张三、张二的赔偿项目及数额1、应当按照重庆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

9、生活费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证实,张四在事故发生之前在重庆市居住达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规定的是可以条款,而非必须,应当依据原告的请求按照重庆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关于胎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B超单、准生证均证实张四死亡时,其妻子张二已怀有身孕,目前即将临产。根据人格

10、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由此可知,上述法律法规为胎儿规定了预留权,这体现了我国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胎儿在未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为此,应保留赔偿抚养费。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裁判原则,应将胎儿列入被抚养人范围之内。3、张四的父母

11、无收入,母亲已59岁,无劳动能力,张四生前他们唯一的供养人,其二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且按照重庆的标准计算。4、其他赔偿项目均有相应的票据关于交通费,事故发生的5.19,张四的妻子、父亲及岳母三人从重庆赶往新疆处理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费,20.5.29张四的母亲、父亲、唐兄媳妇从重庆赶往新疆火化遗体发生的交通费均属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三、各被告人在保险赔偿之外的部分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失,导致交通事故,是共同侵权人,根据人损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

12、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高院155号文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对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此致阜康市人民法院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13、被告)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我作为本案被告邓_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耒公交认字20第4304811200016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错误,依法不应采纳。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耒公交认字20第4304811200016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邓_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兰_无违法行为,无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客观事实。此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本代理人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1、本案中,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4、35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因此,右行礼让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识。本案中,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对原告的询问笔录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是行走在道路左边,而不是行走在道路的右边,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最基本的交通常识。2、本案中,原告的行为违法了交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明确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0条也明确规定,行人在道路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在距离道路边缘线一米范围内通行。本案中,根据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

15、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二、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情况:3、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b,路面痕迹:交通事故现场路面由东往西留有无牌两轮摩托车制动印一条长110cm,其起止点距离道路右侧沿为150cm、140cm;在制动印的前方有摩托车到底挫痕印一条长85cm,其起点定为接触点,接触点距道路右侧边沿为170cm;在接触点的前方有一白线画长方形为伤者兰月英倒地位置,圈内有一小团血迹,其中心点距离右侧沿为65cm,垂直距接触点为0cm。c,车辆现场情况: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耒阳市建设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人兰_相对方向行走。车辆位置:发生事故后,无牌两轮摩托车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倒在道路边上,前后轮距道路右侧沿为

16、120cm、170cm;摩托车前轮与行人之间垂直距离为100cm。及交通事故现场图,从被告刹车时留下的印痕来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在距离道路右侧边沿至少140cm的位置行驶;即使从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倒地位置来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摩托车也在距离道路右侧边沿至少120cm的位置行驶。因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即被告驾驶的摩托车撞上原告时,原告至少在距离道路右侧边沿120cm以外的位置行走,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行人在距离道路边缘线一米范围内通行的规定,是违法行为。3、被告邓_在此事故中不应当承担责任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邓

17、_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原因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规载人驾驶未购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没有路灯、摩托车无灯光的情况下行驶,存在违章。此责任认定理由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根据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进行认定。根据该规定,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不是看他有没有违章行为,而是看他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当事人行为违章,也不承担事故责任。就本案而言,本案中,即便被告邓_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违规载人,如果原告兰_ 在道路边沿一米内行走的行为,本案交

18、通事故亦不能发生。可见,被告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本案中,即使被告邓_系有证驾驶未违规载人且驾驶的摩托车有牌照、灯光良好,因道路无路灯、原告在超越道路边沿一米外的范围行走,在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避让不及的情况下,事故仍会发生!可见原告的违法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综上,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原告侵犯被告行驶路权,逆向违法行走。被告邓_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规载人驾驶未购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没有路灯、摩托车无灯光的情况下行驶,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

19、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1、关于原告的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仅提供了耒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的医药费收据,但没有出示原告在耒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的病历、病案复印件以及诊断证明书、处方、用药清单等,无法认定该住院医药费与本案有关。因此,原告代理人提交的医药费收据不应当认定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予以赔偿。2、关于鉴定费。本案原告代理人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署名的鉴定机构是衡阳市横州司法鉴定所,但原告代理人提交的鉴定费收费收据上的收费单

20、位却是其他单位,因此,不能认定该鉴定费与本案有关,该鉴定费不应由被告予以赔偿。3、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农村户口,原告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应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而并非原告在赔偿费用清单中主张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7440/年16年10%=11904元。4、关于护理费、出院回家休养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本案原告代理人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且其提供的收款收据是白条,不符合法

21、律的相关规定,无法认定其真实性,我方不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请求的5600元护理费用和出院回家休养护理费3000元于法无据。5、关于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原告代理人没有提交正式的、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票据,因此,原告请求的700元交通费于法无据,被告不予以承担的。6、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0元每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且按两人计算于法无据。依据此前贵院的通行做法,我市交通事

22、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元/日且仅计算原告一人。因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2元/日1(人)56(天)=672元。7、关于营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本案中,原告代理人没有提交关于营养费的相关医嘱,同时,衡州所(20)临鉴字第2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认定营养费,原告要求营养费5000元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8、精神抚慰金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

23、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有相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也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虽然受伤,但伤情轻微,对精神损害影响甚小,没有达到严重程度,且原告本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赔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于法无据。本案中,应依法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请。9、关于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

2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代理人提交的衡州所(20)临鉴字第2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结论为:预估取内固定费用15000元左右合适。因此,本案中,鉴定机构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结论仅是一个估计的数额,而不是一个确定的数额,同时,原告的后续治疗护理费也尚未发生。因此,原告的续治疗费和后续治疗护理费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邓_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规载人驾驶未购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没有路灯、摩托车无灯光的情况下行驶,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耒公交认字20第4304811200016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错误,依法不应采纳。被告邓_对原告兰_ 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被告委托代理人: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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