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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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仓库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公司所属仓库包括A、B栋成品仓、WP事业部工具室小仓库、化学品仓、调漆室、管料仓、皮膜药水仓、避震系统与复合材料冰库、成品仓库。本制度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站、氧气、氩气槽罐、柴油储罐。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除遵守本制度外,应同时遵守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二章 仓库管理人员职责第五条 认真执行物资出入库登记制度。第六条 仓

2、库保管人员要及时登记各类物资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第七条 对于采购人员购入的物资材料,库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品名、规格、型号及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除原材料由品保单位验收、劳保用品由安全主任验收的除外);核对送货单与ERP采购单是否相符。第八条 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物资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第九条 对于目前使用的油漆、溶剂、表面处理药品、液压油等油品,应按照已经划分的专库分开储存,专人管理,设置的安全标志不得移除。如有增加使用化学品,必须先在公司安全办备案,方可采购入库。第十条 库管人员每天上下班前都要做到

3、三检查,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和相关部门。(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第十一条 每天检查灭火器等灭火器材是否有效,通风、温度等设备是否有效,参数是否超标等。第三章 物资储存保管安全规定第十二条 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合理有效使用仓库面积,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第十三条 在物资堆放上本着安全可靠、作业方便、通风良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垛位和规定的距离(灯距、堆距、行距、柱距、墙距)。第十四条 对于A、B栋成品仓、管料

4、仓,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垛与墙与柱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垛与垛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主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跺与灯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第十五条 对于化学品仓的涂料与溶剂、皮膜药品,储存的容量不宜过多,桶装的不得叠放,袋装的粉状化学品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米,并且所有化学品都要有相应材质的第二容器。通道的距离不能小于1.5米,化学品与灯的距离不能小于2米。第十六条 对于避震系统与复材事业部货仓,货架与货架之间的通道不能小于1.5米。第十七条 甲、乙类货物和化学性质相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货物的品名、性质和灭火方法。第十八条 库存物资在装

5、卸、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使用容器装的各类化学品,容器盖必须要密封,并且保证物资完好无损。第十九条 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安全保管。防患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腐、防霉、防鼠、防尘、防爆、防静电。第二十条 仓库物品发生被盗后,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化学品仓、皮膜水处理药品仓、工具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确保仓库安全。第二十二条 仓库的环境卫生要每日打扫并作好保持工作,每次作业完毕要即时清理现场,保持库容整洁。第四章 出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办理出库时要认真审核领料单,核查出库手续是否齐全,严格依据所列数量、种类、型号办理出货

6、或发料,并签核有关单据。发现数量或种类、型号有误时,要立即报告主管或者拒发,更正后再发货或发料。第二十四条 对于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第二十五条 对于具有有效期的化学品,应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发放的原则,包装破损的化学品不能发放使用。第五章 仓库防火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仓库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适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器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第二十八条 仓库电线应地下敷设,已经架空敷设的其垂直下方与储存货物水平距离不小于1.5米,化学品仓不小于2米。第二十九

7、条 仓库应采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带防护装置的照明灯具,并应设置在主要通道上方。甲、乙、丙类仓库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第三十条 仓库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管保护。第三十一条 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第三十二条 仓库应按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三条 仓库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三十四条 仓库内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须严格遵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审批,并报备安全办公室。第三十五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

8、的位置,周围1米内不得堆放货物和杂物。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仓库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第三十七条 装卸易燃液体货物时,操作人员应严禁使用易产火花的工具, 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措施。第三十八条 甲、乙类货物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货物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置,防止跑、冒、滴、漏。第三十九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物品,不应露天存放,应储存在安装有自动控温排风设施的仓库内。第四十条 仓库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甲、乙类货物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它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

9、、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得直通库外。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必须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原则,同步规划、设计消防设施项目,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专项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二条 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储存货物的性质、分类、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四十三条 仓库新职工必须经过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岗前培训。第四十四条 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易燃易爆货物仓库,应设专(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防火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制

10、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范本二】:化工仓库为了加强化工仓库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保护仓储免遭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1、安全职责1)化工仓库安全与消防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2)化工仓库消防与安全由化工厂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3)化工仓库安全管理由厂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或兼任,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管理。4)仓储管理员(库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相关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5)仓储管理员(库管员)须经培训通过,持证

11、后方能上岗作业。2、仓储管理1)严格按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工厂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化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第34、35条中的规定条款执行仓储管理。2)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物料,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适宜采取遮阳、降温措施。3)化工仓库物品存储应当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宜超过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体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5米。物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4)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化学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健康危害、急救措施、仓储安全和灭火方法。5)易自然、易水解、易挥发

12、的物料,必须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存储,并安装专用的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空气中的爆炸混合物含量不超标、空气湿度干燥和仓储温度阴凉。6)物料出入库须严格按照化工厂原材料出入库及验收控制程序中的条款执行,指派专人负责检查,专人监察,确定无安全隐患、无消防隐患后,方可准予入库。7)储存物料的容器或包装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料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现象。8)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油布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进行处理。9)存储化学品的库房不得设置办公室和休息室。3、装卸物料1)进入化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和人员,必须

13、严格履行人员机动车辆出入厂区制度。工作人员必须穿防护服和工作鞋、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2)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库区及其周边,不得允许机动车辆靠近。化工厂叉车进入危险库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3)各类机动车辆装卸物料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装运道槽内停放和修理。4)装卸危险化学品时,特别是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要采取消除静电的安全措施。5)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4、消防安全1)仓库内、露天库区的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

14、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2)仓库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护、保养、更换,保证完好有效。3)库区的消防通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5、防火防爆1)库区(仓库内、露天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工作人员,必须实行出入登记,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机、香烟、手机)入内。2)库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在库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经化工厂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方能动火。3)库区及周边30米以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烟等。6、电器与照明、通风设施1)库区的电气装置、照明、通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15、标准。2)放置危险化学品的库区,其电气装置、照明、通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3)存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不易受高温照射的区域,其室内照明不得使用瓦数大于60瓦的灯泡。灯泡必须做防火、防爆处理。损坏或熄灭不可用时,必须及时更换。4)库区应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设置通风设施,保证库区通风、干燥、阴凉。7、支持文件1)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化工原材料出入库及验收控制程序3)人员机动车辆出入厂区制度【范本三】:药品仓库1.目的:为了加强配送中心中西药仓库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电、防盗、防机械安全事故、防资料信息泄密等预防工作,确保所储存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

16、质量问题,特制定本规定。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 范围:物流配送中心所有仓库。4. 内容:4.1 仓库防火安全基本规定管理;4.1.1 仓库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1.2 仓库范转不准吸烟、点火,也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携带火种进入仓库。4.1.3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4.1.4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贮存物品的名称、危险特性、灭火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和日常维护,严格执行仓库的有关制度。4.1.5 仓库应根据贮存物品的危险特性和数量,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保持长期有效。4.1.6 仓库内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7、,如有使用,现场必须有人监督。4.1.7 仓库应定期每周检查防火设施,做好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记录表。4.2仓库防电安全基本规定管理;4.2.1 仓库内除了固定的照明灯具外,不允许使用其他电器。个别存放特殊物资的仓库确实需要使用抽湿、降温、排风设备,应单独设置。4.2.2 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缺。4.2.3 仓库人员不准私自架设临时电源线路。4.2.4 仓库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内,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4.2.5 仓库的电线、电路改装必须由相关专业电工人员进行操作。4.2.6 仓库管理人员下班前应巡视库房,关掉电脑、风扇、空调、饮水机的电源开关

18、方可下班离开。4.3仓库库存防盗、防资料、信息泄密安全基本规定管理;4.3.1库房防盗设施,防护栏、门、窗、锁等牢固完好,并定期检查。4.3.2特殊药品库必须执人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防盗报警设备及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局联网。4.3.3仓库系物资保管重地,非库房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4.3.4 仓库范围及仓库办公地点,不准会客,其他部门职工更不准围聚闲聊,不准带亲友到仓库范围参观。4.3.5 因业务、工作需要需进入仓库时,必须先办理入仓登记手续。4.3.3.1 进仓要有仓库人员陪同,不得独自进仓。4.3.3.2 凡进仓人员工作完

19、毕,出仓时应主动请仓管人员检查。4.3.3.3 进仓人员不准摄像、拍照。4.3.4 仓库无用的账务单据要及时销毁处理。4.3.5 仓库值班人员下班前应巡视库房,消除隐患,关好门窗。4.4 仓库防机械交通安全事故基本规定管理;4.4.1 配送货车外出送货必须遵守交通法则。4.4.2 机动车辆要按法律要求定时机检。4.4.3 驾驶员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要求才能驾驶车辆。4.4.5 厂内叉车驾驶员必须要持有叉车驾驶证。4.4.6 叉车每天必须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表。叉车点检表4.4.7 发现叉车有异常问题,要及时提报维修。4.4.8 除叉车司机外,其他仓管不得开动,所有仓管不得站在手动叉车上滑行。4.

20、4.9 货车和叉车司机不得酒后、超速驾驶,搬运、卸货必须轻拿轻放。4.5 仓库药品储存安全基本规定管理;4.5.1 仓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按药品性质进行分类、分批号储存。4.5.1.1 药品与非药品分库存放。4.5.1.2 性质互相影响容易串味的药品亦分区储存。4.5.1.3 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库或分区存放。4.5.1.4 处方药及非处方药分区存放。4.5.1.5 品名或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应分区或隔垛存放。4.5.1.6 固体药品、半固体药品、液体药品分开存放。4.5.1.7 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专库或专柜存放。4.5.1.8 不合格品及退回品存放于专库,必须在15

21、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4.5.2 药品堆码规定管理;4.5.2.1 按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整齐牢固堆垛五距,合理利用仓容,色标明显。4.5.2.2 五距: 垛间距不小于10厘米 ;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屋顶(房梁)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垛与照明灯间距小于30厘米.4.5.2.3 货垛堆码须牢固、整齐、倾斜角小于15度,药品不得倒置储存。4.5.2.4 对于包装不牢固或过重的,不宜堆码过高,以防下层受压变形。4.5.2.5 药质较重、体积庞大而又不需久储的药品,应堆放在离装卸地点较近的货区,以便于搬运;药质较轻者可堆放在中心货区,可尽量堆高;若同种药品规格相

22、同而包装箱体积大小不一,应将大件放在下层,小件放在上层。4.5.3 药品堆码顺序规定管理;4.5.3.1按药品批号的顺序分层堆垛,不允许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号的药品存于同一货位。4.5.3.2为保证药品的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后进药品的存放不得防碍先进药品的出库。4.5.3.3夏天每隔1个月,冬天每隔2个月,对所有药品进行翻垛通风,即垛底药品翻到垛面。4.5.5.4药品距效期仅有1年时,由库管员按月填报效期产品催销表,催促销售部加快销售,以免过期损失。4.5.3.5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出库使用,不得流入市场,及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报损、销毁。4.5.4 仓库药品储存区域

23、色标管理;4.5.4.1 合格品绿色;待验品、退货药品黄色;不合格品红色;4.5.5 药品的状态标志规定管理;4.5.5.1 药品按状态标志管理程序均应有合格、不合格、待验等相应的状态标志。4.5.5.2 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药品的专库、专柜应设立对专用标签。4.5.6 特殊药品储存规定管理;4.5.6.1 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药品执行双人双锁管理,专库或专柜存放。4.5.6.2 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药品设立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当地药品主管部门。4.5.6.3 药品入库前,应执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4.5.6.

24、4 严格执行出库制度,发货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签字。4.5.6.5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执行不合格药品管理程序。4.5.7 仓库库存环境及卫生要求;4.5.7.1 常温库:库房的温度控制在030内,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以内。阴凉库:库房的温度控制在不高于20,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以内。冷库:库房的温度控制在210内,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以内。4.5.7.2 所存放物品无鼠咬、虫蛀、吸潮、发霉等现象,4.5.7.3 工作场所干净卫生,无积灰、积水及其他杂物。4.5.7.4 随时检查仓库温湿度,及时利用排风

25、、降温除湿设施,调节仓库温湿度,防止药品吸潮、发霉。4.5.7.5 进行库房检查,填写库房巡检记录。问题及时向仓库主管及质量管理员报告。4.5.8 根据药品的储存要求,按药品性质进行分类储存。4.5.8.1 注射用药品零散货的储存,有特殊储存要求的除外,无特殊说明的统一按阴凉条件储存,摆放在零散货阴凉库房内。4.5.8.2 药品的不同剂型,除单一品种的特殊要求外,常见剂型贮存条件如下: 剂型 贮存要求 丸剂 密封贮藏,其中蜡丸应密封置于阴凉干燥处 散剂 密闭贮藏,含挥发性药物或易吸潮药物的散剂应密封贮藏 颗粒剂 密封贮藏 片剂 密封贮藏 锭剂 密封、阴凉干燥贮藏 合剂 密封、阴凉处贮藏 胶囊剂 密封贮藏 酒剂 密封、阴凉处贮藏 流浸膏剂 遮光密封、阴凉处贮藏 浸膏剂 遮光密封贮藏 膏剂 密封、阴凉处贮藏 橡胶膏剂 密封、阴凉处贮藏 露剂 密封、阴凉处贮藏 注射剂 遮光、根据药品性质在阴凉或冷库贮存,粉针剂防潮 栓剂 密闭贮藏 滴鼻剂 密封、阴凉处贮藏 滴眼剂 密封、闭光贮藏 气雾剂、喷雾剂 密封、避光贮藏 酊剂 密封、阴凉处贮藏 软膏剂 根据药品性质密闭或密封贮存,应防冻 眼膏剂 遮光、密闭贮存 中药糖浆剂 密封、阴凉处贮藏 西药糖浆剂 密封贮藏 西药口服溶液剂、混悬剂、乳剂 密封、阴凉库贮藏,乳剂防冻及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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