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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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 2010法硕版,本期主讲:复旦法学院 何力,教科书: 何力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级教程,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9年,课前提示:参考书,董世忠主编,张乃根执行主编:国际经济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 张乃根主编: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版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5版 何力:国际经济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教学方式,课堂讲授为主 内容结合实践,原理的阐述和适当的案例和数据分析相结合 动态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的变化与国际经济法制度变化相结合,半期有

2、结合国际经济形势的作业 PPT演示和互联网的利用 星期四5-6课时为接待包括本科生学生的时间,地点:法学院楼342室,关于何力的背景,1983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 1986年西南政法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 1991-1999年赴日访问学者及留学,获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博士 1999年起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师 2005年赴新疆教育学院支教 2006-2011年兼任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教授,三级关务监督,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绪论,自学要点提示: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历史发展、主体、理论和学派、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国际经济法,主题,国际经济格局与中国地位的变迁 国际经济法的源流 单独关税区研究(香

3、港与台湾的国际经济法地位) 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与流派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国际经济法中的法:法与法律 国际经济法中的公法与私法:经济法一词的含义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泛指的国际法与专指的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以公法性法律为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格局与 中国地位的变迁,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国际经济,19世纪前的国际经济是地域国际经济 20世纪后期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开始形成 国际经济法最重要的研究对象是当前现实的国际经济 判明当前现实的国际经济大势是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前提,我们老大在想啥,当今的国际经济谁主沉浮? 2008年GDP十强排名

4、(100万美元),1 United States 14,330,000 2 Japan 4,844,000 3 China (PRC) 4,222,000 4 Germany 3,818,000 5 France 2,978,000 6 United Kingdom 2,787,000 7 Italy 2,399,000 8 Russia 1,757,000 9 Spain 1,683,000 10 Brazil 1,665,000,2009年10强(10亿美元),1. United States 14,800 2 Japan 5,080 3 China 4,900 4 Germany 3,7

5、00 5 France 2,900 6 Italy 2,200 7 United K Russia 2,000 8 Canada 1,500 9 Spain 1,400 10 Brazil 1,300,WTO2007年发表的2006年十强数据,出口亿美元 德国 11120 美国 10370 中国 9690 日本 6470 法国 4900 荷兰 4620 英国 4430 意大利 4100 加拿大 3880 比利时 3720,进口亿美元 美国 19200 德国 9100 中国 7920 英国 6010 日本 5770 法国 5330 意大利 4360 荷兰 4160 加拿大 3570 比利时 35

6、60,2009年贸易总额、进口、出口、顺逆差排名(亿美元),美国 26149 10568 19581 -5013 中国 22072 12016 10055 1961 德国 20503 11207 9299 1912 日本 11315 5898 5506 302 法国 10259 4780 5510 -760 荷兰 9454 4492 4462 530 英国 8312 3511 4801 -1290 意大利 8151 4047 4103 比利时 7209 3699 3510 韩国 6866 3635 3230 404 香港 3477 俄罗斯 1121 沙特阿拉伯 949 印度 -884 西班牙

7、-724 希腊 -395,2009年底各国外汇排名,中国大陆 23990 日本 10740 欧盟 6481 俄罗斯 4478 中国台湾 3382 印度 2874 韩国 2709 香港 2563 巴西 2410,美国人观念中的世界地图,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中国国家定位,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中国是一个经济贸易大国 中国的主要经济利益在与发达国家经济交往中实现 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加强中国国家地位,国际经济风水轮流转 BRICs的黄昏 VISTA、N-11冉冉升起,VISTA: 越南 印尼 南非 土耳其 阿根廷,世界经济势力的分布,G8:G7+俄罗斯 BRICs:G8+5国(四国) 8+8

8、:G8+BRICs+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尼西亚 G20: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南非、韩国、土耳其、英国、美国 、欧盟 没有被邀请参加的重要国家:中东产油国、阿根廷、尼日利亚 PIGS:葡萄牙、意大利、希腊、西班牙,从GATT-WTO交涉看世界经济的势力分布的变迁,GATT时代的四方会谈: 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 WTO初期的四方会谈: 欧盟、美国、印度、巴西 WTO农业谈判六方会谈: 欧盟、美国、加拿大、印度、巴西、中国,金融危机以来的世界经济格局,美国仍然是关键 中国意外成为世界经济格局的主角 金融大

9、国英国的沉沦 发展中大国和能源大国的全面消退 实体经济大国日本和德国的困难,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间经济关系 非国家因素参与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最具特征是跨国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属于宽泛的国际关系 跨国经济关系强调非国家因素的参与 Transnation:其主体可以扩大到: 经济共同体 单独关税区 个人和法人,国家间经济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在缔结条约、成立和运营国际经济组织等政府间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主权国家是这种经济关系的基本主体 国际经济组织由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建立起来,并且基本上根据主权原则进行运作的,

10、非国家因素参与的经济关系,也叫跨国经济关系(trans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 跨国公司等民间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单独关税区当局:在外贸方面有自主权而在外交方面没有自主权地地区政府所颁布地海关法规得以全面实施地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在单独关税区内,货物进出境地监管、关税及其他各税地征免,均按该地区政府颁布地海关法规执行。港澳台等 超国家经济实体 :欧盟等,涉外经济关系,国家、单独关税区当局或超国家机构处理涉外经济交往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是调整涉外经济规制关系的国内法 大陆法系国家属于经济法或经济行政法的一部分 英美法系国家则有关税法、外贸管制法、反垄断法

11、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双边与多边条约、普遍性条约与区域性条约、专业性条约 国际经济惯例:不成文法、国际经贸惯例的编纂、区域性惯例、行业性惯例标准格式合同、港口码头惯例等 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问题的争论,建议性决议和宣告性决议:宣告的是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具体有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涉外经济法:统一制和分流制(统一制即内外无差别主要是发达国家,分流制即内外有差别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中国正在从分流制向统一制过渡,典型的就是两税合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其他渊源:判例等(国际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国际判例有国际法院、各种国际仲裁庭,国

12、内司法判例有判例法国家和非判例法国家的判例,学说),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源流:商法和海商法、涉外经济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经济条约,商人法,国际贸易法历史最悠久 11世纪开始的商业复兴和罗马法复兴 商业习惯法产生 行业协会(商人、手工业者、海运业者)、自治性质的城市商业法院 在此基础之上共通的商人法形成 商人法(law merchant)汇编:海事法规集 海事裁判集(奥列隆海法) 海事判例集(康索拉多海法) 这是一种阶级法,即商人阶级的法,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1673商事条例和1681海事条例:商法和海商法最早的成文法。海商法主要是与除内水外的海上运输有关的商业交易的法(准据法、公海问题、风险、

13、共同海损等)。 1807年法国商法典:商行为主义的采用 商法的国别化 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来自英国 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国际商会主导,拿破仑墓前浮雕,重商主义法律措施与涉外经济法,背景:近代主权国家的出现 开始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 法律措施:限制或禁止货币流出的货币政策和法律、奖出限入的贸易政策和法律、保护主义关税的关税政策和法律 法国路易十四时代和英国的 谷物条例与 航海条例,柯尔贝尔:1619-1683,路易十四财政总监,重商主义法律措施主要推动者,比较优势论与自由贸易,背景:产业革命 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论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论 国际贸易双赢论证意义: 开创

14、19世纪自由贸易时代 英国主导的自由贸易黄金时代:重商 主义时代的法律的废止、自我单向零关税政策、欧美各国卷入自由贸易的大潮 19世纪世界进入自由贸易的黄金时代,19世纪日不落帝国:Pax Britaninica,保护主义的回潮,第一次回潮: 19世纪20世纪之交、源于美国的保护主义出现 一战得到强化遍及西方各国 经济法在德国的出现 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大萧条 超保护主义登场 在德国和美国成为一种经常性法律制度体系 涉外经济法体系完成,与国际经济有关的国际条约出现,开始是民间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但是国际习惯和礼让无强制性,无法协调世界市场的冲突 绝对主权下的涉外经济法的盛行使得国际协调变得

15、困难,由此产生制定国际经济条约的必要性,战前主要国际经济条约: 19世纪有国际知识产权领域 1930年是票据法领域 国际货物运输领域 海牙规则、华沙条约 产品协定:1931锡、1933小麦,1934橡胶,国际经济法的形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必要性:战前的教训无国际经济法律协调机制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国际经济协调模式的竞争 GATT、IMF、世界银行、欧共体、经互会 跨国公司也使得国际经济关系构成复杂化 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发展与国际经济法的成型,一个部门法的产生,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局限 GATT、IMF和世界银行为标志 国际经济法新法律部门形成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超越了部门法调整的传:

16、公法和私法界限的突破,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三时期,涉外经济法主导时期:战后-20世纪70年代 国际经济条约框架建立时期:70年代-1994 国际经济组织规制时期:1994-现在和将来,初期阶段的涉外经济法主导,有了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 但是国际性规则还要转化为国内法 没有对违反国际规则的制裁措施 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国际条约的作用越来越大 GATT、IMF等作用加强 东京回合: 反倾销守则的制定 国内法开始服从于国际经济规则 到1970年代为止 国际性和国内性规范互动机制形成 逐步过渡到国际性规范主导,国际经济条约框架的建立,东京回合谈判: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开始

17、改变外资政策,一系列GATT框架下的国际协定的出现 其他领域的大量国际经济条约出现 出现了更多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协作精神主导 新时代的潮流: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组织规制时期,乌拉圭回合谈判 WTO取代GATT 国际经济组织规制时代的到来 国际贸易规制从货物贸易到服务知识产权 非贸易领域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各领域发展的不平衡,国际贸易规制 国际金融规制 国际投资规制 国际税法,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单独关税区,国家,法律地位: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主体,唯一具有充分主权的主体 职能和作用:对于本国的经济活动实行理论上无限制的规制 ,在行使其对外最高权力的时候体现着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的经济主权 缔约

18、国际经济条约,创立和加入或退出国际经济组织,国家在加入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际也给自己设定了相关的权限和义务 国家也作为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国际经贸活动,既是平等主体,又是主权者。主权者平等原则 国家的主权行为(绝对豁免主义)和非主权行为(政府采购和政府经营的相对豁免主义),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政府间组织,主要参加者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间正式协议成立 职能和作用:基本文件的规定其职权范围,该范围不受国家权利管辖。具有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在非成员国行使要得到后者承认,单独关税区,法律地位:单独关税区不享有主权,但是,在WTO内根据多边贸易协议,享

19、有与国家同样地权利,承担同样地义务 某些特定的政治经济原因而形成,并得到国际经济社会公认。这些经济体没有政治上的主权,但是在经济及其有关经济体制上却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于其所属主权国家,所以也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上拥有主体资格 历史:GATT诞生之初,为尚未获得完全独立的殖民地政府当局而设置,GATT成立之初以“单独关税区”的非主权政治实体达30余个。1960年代后,随着殖民地独立,作为“单独关税区”的非主权政治实体渐渐减少 职能和作用:可以作为成员加入某些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并能够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拥有比较充分的对内经济管辖权 单独关税区与中国“一国四域”:中国香港、中国

20、澳门、 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个别关税领域,关于台湾单独关税区的称呼,台湾方面:认为此一名称较中华台北更为倒退。外交部称之为美中不足,台湾媒体亦认为委曲。台湾代表团认为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简称中华台北,并将之一简称沿用于代表团之通讯录中。 大陆方面:中央台办、外中宣部、中央宣办2004年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第三项第2款规定如下: “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

21、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世贸组织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台湾) 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中国大陆方面因而对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简称为中华台北感到不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以外交节略答复称,类似的通讯都是“不适当并应避免。”台湾方面于是改用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之全名。,从国际法原理看单独关税区,WTO模式:台湾以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为名加入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等国际性经济组织,并称之为WTO模式,惟至2007年底为止,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一名仍仅用于WTO,未曾使用此名称加入任何经济性组织。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不同 国家主权与国家经济主权不同,香

22、港的场合,基本法原文: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外交事务”和“对外事务” 的区别 1648至1991年的威斯特法利亚主权体系 超主权(supra-sovereignty) 次主权(sub-sovere

23、ignty) 片面主权(unilateral sovereignty) 类主权(quasi-sovereignty),香港的“一国两制”在国际上仍属新事物,存在了只有13年,外国虽然已接纳香港属于中国一部分,不是主权国家,但在个别情况,香港会以相对独立的身分出现 在国际舞台,早已用不同的名义,如以“中国香港”加入大多以国家为单位才可加入的国际组织,例如世贸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此外香港也独立组队参加世界 盃及奥运等国际性活动。而在此等场合,成员之间的地位是对等的,即使面对其他国家元首,如菲律宾总统,美国总统,甚至中国领导人也是平起平坐,无分高低。 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吕新华说,回归以来

24、,香港特区以适当身份参与了5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活动,如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 织. 此外,目前有200多项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经中央政府授权,香港在民航运输、司法协助、投资保护等领域签署了大量双边协定,并在经济、贸易、金融、航 运、通讯等领域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在条约法律事务方面,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区对外谈判、签署及修订双边协定的事宜286项,办理多边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事宜100多项,审查特区与外国或地区刑事司法协助、民事司法协助、移交逃犯、移交被判刑人案近1000件。,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地位:很多情况下是被动主体 职能和作用:在

25、民商法和国际贸易法的法律关系中扮演着主角,但是在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却基本上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成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以及单独关税区当局实行经济规制的对象,跨国公司的国际经济法主体问题,法律地位: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有比较特殊的地位,并非国际经济法中独立于法人之外的单独主体 职能和作用: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学派,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发源,德国哈姆斯(B.Harms): 国内经济体系国际经济体系 经济法 国际性经济法 对外国民经济法和世界经济法 日本田中耕太郎: 世界经济法国际经济的法 万民经济的法 美国杰塞普(P.Jessup):跨国法 英国施瓦曾伯

26、格(G.Schwarzenberger) : 经济的国际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欧洲的公法学派,霍亨威尔顿的公法论Seidl-Hohenveldem 维也纳大学 国际经济法 总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分支,赫德根的综合国际经济法论M.Herdegen 波恩大学 国际经济法,日本研究的起点于经济法说,田中耕太郎:世界法的理论 高田源清:东京大学,1953年经济法,提出国际经济统制法 福光家庆:东京大学,1953年经济法的概念 宫坂富之助,早稻田大学,1995年现代经济法,日本的国际公法说,金泽良雄:东京大学,关于经济法的一考察和国际经济法序说 国际经济统

27、制法理论 对日本国际经济法学和中国经济法学的影响 小室程夫:神户大学,国际经济法概述,日本的国际国内公法说,大平善悟: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从各自角度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横川新:国际投资法更多是国内法 泽田寿夫: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的相互关系是公法和私法的关系 丹宗晓信、山田恒夫、波光严,洛文费尔德学派,A.F.Lowenfeld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经济法六卷 国际私人贸易 国际私人投资 政治性贸易管制 国际货币体系,国际交易税收 国际贸易的公共管制 他未对国际经济法下确切的定义 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影响较大,杰克逊学派,J.H.Jackson 乔治敦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 交

28、易的私法 交易管制国内法 国际法,世界贸易制度: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 重点是关于管制的国际经济法 1998年创办国际经济法杂志,其他美国学派著名学者,奥利弗(宾大)和威廉姆(加拿大约克大学)的国际法律制度:案例与材料 国际公法说 重点内容: 对外贸易法 外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保罗(康涅狄格州大学)的概括 学派的基本观点是: 脱离传统学科的束缚 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综合研究,日本的混合法说,佐藤和男:不应该局限于公法,还有国际贸易法等内容 小原喜雄:涉外经济法包括国内私法、国际私法等 松下满雄:主要是公法,但是应该结合私法才能理解 受美国学说的影响,对国际经济法各流派的评价,欧洲的公法学派: 大陆

29、法系传统德国、法国、日本 英国 理论和体系完善优先、狭义概念 国际公法说国际国内公法说混合法说 美国实用主义学派: 英美法系传统美国、英国、日本 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广义概念 跨国法说混合法说 两派的融合,特别是在日本,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主要流派: 国际公法说王铁崖 国际私法说韩德培 独立部门法说姚梅镇、陈安、董世忠、曹建明 相当于混合法说的独立 部门法说的支配地位 历史背景,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看法 无必要强调独立部门法的必要性 没有非主流学派和学说 美国影响太强烈,应该注意欧洲和日本的动向 不应该把所有的私法包含在内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问题、我国的民商法与经济法 重新界定国

30、际经济法概念的范围,中国法律体系中的 国际经济法,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四个特征:即主体的广泛性、调整对象的多样性、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以及功能的实用性 主体的广泛性是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单独关税区、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对象的多样性是说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国家间经济关系、跨国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三种 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说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含了几乎所有的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 功能的实用性是说国际经济法内容与法律实践密切相关的,并且随形势发展而处于不断发展中,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主题、法律渊源,有交叉部分,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

31、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主体、法律渊源,交叉部分为冲突规则,公法的冲突问题 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交叉部分为涉外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上下位部门法还是平行部门法,中国的做法和他国的做法的不同,中国国际经济法的体系,WTO与国际贸易规制法律制度 在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中,WTO与国际贸易规制是最成熟、发展程度最高的法律制度 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了普遍性的WTO和涵盖绝大部分领域的WTO法律规则,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是国际经济中仅次于国际贸易的重要经济领域。国际投资法就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包括跨国公司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货币基金、世界

32、银行、关于金融 监管法律制度和国际金融组织制度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尚未充分发展的领域,目前仍然是以国内法为主,在国际法方面主要是双边税收协定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国际商务法 : 国际经济法中的私法部分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融资以及电子商务等交易法规则,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思考题,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是怎么发展演变的? 国际经济法有哪些主体?为什么说单独关税区也是国际经济法主体? 国际经济法有那些主要流派? 中国法律体系中国际经济法的特征有哪些?,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法律问题,要点提示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

33、际经济法与经济全球化 、经济区域化 、经济主权等的相互关系、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的法律框架 、国际经济法律秩序 。,讲授主题,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说 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及其法律问题 经济主权与南北关系问题 资源问题与国际能源法 国际援助与国际发展法 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区域化 经济一体化法实践:欧盟法、NAFTA、ASEAN 涉外经济法的域外适用,一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说,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国际经济法中的指导性原理。它体现着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理念,是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基础和出发点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国际社会公认 、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国

34、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在不断发展演化中,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国际经济自由化原则 大西洋宪章第四条 GATT是其具体体现 是市场经济及其规则所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观 也可以理解为经济的国际主义或世界主义,经济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一种对某地域、人民、或个人所施展的至高无上、排他的政治权威 经济主权: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可以引申为国家对国际经济行为实施规制的无限权力,是对国际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牵制 也可以理解为经济民族主义,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经济合作原则,重在以协作的精神建立一种平等和互利的关系。它包括发达国家的相互协作,南南合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合作,

35、可以理解为用协商、谈判等非武力手段解决国际经济争端。 发展原则,重在建立一种带动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的共生共存的国际经济体系,并且纠正国际经济自由化原则引起的国际经济发展差异所造成的不平等。它可以理解成发达国家有义务援助发展中国家,并且建立起全球性援助体制 即发展=援助,国际经济有序化原则,从无序的、无制度控制的状态朝着把其约束到一定制度框架中有序方向发展 实质在于构建国际经济秩序的游戏规则,把其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之中 比如GATT规则的演变:契约性条约弱法性机制WTO强法性机制 可以理解为国际经济法的法治主义,二 国际经济法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由来和发展,经济全球化中的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

36、较量的历史,经济全球化 Economic globalization :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金、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的流动。这种流动把全世界连接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各国在这一大市场中发挥自己的优势,从而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是全球化趋势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经济自由化原则的体现,具体体现为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和金融“大爆炸”和跨国公司普及化,2010财富500强跨国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百万美元) 1(3)沃尔玛 (Wal-Mart Stores) 408,214 14,335 2(1)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 285,129 12,518 3(2)埃克森美孚(Exxon

37、 Mobil)284,650 19,280 4(4)英国石油公司(BP) 246,138 16,578 5(10)丰田汽车公司 204,106 2,256 6(11)日本邮政控股 202,196 4,849 7(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87,518 5,756 8(15)国家电网公司 184,496 -343 9(73)安盛(AXA) 175,257 5,012 10(13)中国石油 165,496 10,272,经济主权与跨国公司,从新兴工业化国家与跨国公司的关系来看。东亚新兴工业体以及拉美的巴西、阿根廷等国家和地区,为跨国公司的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外来投资带来了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

38、、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理念,带动了民族工业的发展,客观上帮助这些国家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和国力迅速增强,从转型国家与跨国公司的关系来看,这里的社会转型国家包括苏联、个别东南欧国家以及亚洲的中国、越南和印度等。在以上转型国家中,像中国、印度和越南这些推行渐进改革的国家,取得了令人称羡的经济发展成就。它们与跨国公司之间也基本上实现了利益的良性互动,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它们在国内为跨国公司的投资创造了较好的内部环境;另一方面,对跨国公司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苏联和个别东南欧国家则是另一番情形。 从“边缘化”国家与跨国公司的关系来看,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和技术的重要来源,但冷战后相当数

39、量的发展中国家严重缺乏足以吸引跨国公司的国内环境。,1970-2005年全球化趋势图,20世纪前期保护主义大流行,到了20世纪前半期,尽管人类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能力已经发展到了可以绰绰有余地进行两次世界大战,甚至有了毁灭自身的能力,然而在国际经济方面则表现得极其低能,极无远见。这导致保护主义空前盛行。经济水平虽然早已具备全球化的可能性,但是各国固执于国家的绝对主权,拒绝国际经济协调,导致了经济全球化的推迟到来,战后美国和跨国公司主导了 经济全球化,战后在美国的经济霸权之下,经济全球化终于具有了现实性。美国主导了战后的国际经济自由化 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和贸易行为便呈现出多元化,成为一种

40、世界性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相继发生新的科技革命和信息革命,大量生产和大量消费时代到来,又使得跨国公司更加活跃,形成了新的经营战略,那就是在全球范围内以最有效率、最为合理的方式投资、生产、采购原材料和营销,这样就导致了资本、商品、劳动力、服务、技术、信息的大规模跨国流动,极大地改变了国际经济结构,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国际贸易的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自由化的国际环境下,国际贸易出现了井喷式的发展,从1948年的539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7万亿美元,增长了四百多倍。 国际直接投资的扩大。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也从传统的制造业投资办厂到对服务行业的投资,乃至20世纪90年代开

41、始以跨国企业并购为主导。跨国公司得到极大发展,取得了对世界经济的支配性地位,国际金融体系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使得国际金融开始脱离实体经济而自身成为巨大的世界体系。 国际运输和物流的发展。在跨国公司活跃的背景下,世界规模的采购和销售国际物流体系体系形成,在现代化的国际航空和海运为主导下的国际运输网络成为现代物流的基础。 为经济服务的全球化信息网络的形成。20世纪后期的信息技术革命及其革命成果的推广和普及使得国际商务发生革命性变化。,经济全球化与反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与反全球化的对立 国际经济法中的保护主义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环境保护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人

42、权 反全球化网站:http:/www.gatt.org/,经济全球化的 制度化,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组织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立法机制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律的统一,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中有很多国家的经济结构决定了不可能或者难以顺应这样的经济全球化潮流 国内市场不断被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所挤占,本国公司经营状况不断恶化乃至破产 失业率上升,社会矛盾加剧,甚至导致社会动荡 有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垄断东道国经济资源,收买政治势力,干涉内政,操纵政治和经济,非政府国际组织,若干种类的非政府组织从其宗旨或信念上就与经济全球化相对立 与跨国公司一样作为非国家主体参与到国际性关系之中,但是在经

43、济全球化问题上两者却针锋相对 环境保护团体是目前世界上最有力的反全球化势力,并且还渗入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内政治中 国际劳工保护的组织认为经济全球化引起劳工就业条件的恶化,造成发展中国家失业率上升 某些宗教团体则认为经济全球化只是有利于推广西方国家价值观,从而也成为反全球化的力量,各国国内势力,在经济全球化中没有获益的国家来说国内的反经济全球化势力当然占主导地位 国内传统产业界,失业者或者失业后备军、环境保护组织、慈善机构等 国内政治斗争也使得反经济全球化带有了一定的政治色彩 保护主义的深厚土壤,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化,经济全球化已经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和无序的发展,而是在国际经济法的框架下不断制度化

44、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组织 WTO是其中最为宏大的实践。自由贸易体制由WTO运作。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七十七国集团、石油输出国组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立法机制 国际经济组织的立法机能只是指其规则制定活动,不包括创制国际经济条约活动。 一般国际组织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创制能力, 但是在国际经济组织的场合,由于职能上的需要,其规范创制机能特别重要,国际经济条约的创制活动以及规则制定活动非常活跃。,WTO模式,WTO的立法机能主要是创制经济条约的机制。 这是实际上是国际公法的立法机制

45、。WTO并没有被赋予机构立法权限,不存在正式的立法机构。 WTO只能事前尽可能把规则设计好,用若干协定构成一个庞大的补充性规则体系来弥补其规则体系不够完善的缺陷 WTO规范创制机制是各成员方的协商一致。当需要制定新的规则的场合,世贸组织的机构不能启动自身的机构立法机能,而只能采取召开部长会议或者总理事会的方式,欧盟模式,还采取了机构立法机制。 根据欧盟的宪法性条约,欧盟机构立法可以拘束欧盟本身、成员国政府以及成员国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并成员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创设权利和义务 欧盟立法具有一般国际性法律规范的效力和相当于国内法规范的效力。欧盟具有立法权限,这个立法权限是由欧盟机构加以行使的,非政府

46、组织,通过其所拥有的专门人员及其专业技术知识,参与了国际经济交往活动领域规则的制定,形成了大量的国际商事交易规则。 比如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法律协会、国际航空协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国际经济法框架中的中国改革开放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国际经济分工 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与中国,左图:中国入世议定书签字 右图:邓小平南巡,三 经济主权与南北问题,经济主权,经济主权economic sovereignty 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拥有的充分的永久主权。它包括自然资源、领海、领空的独占权,保护国民财产和利益的权力,建立本国货币体系、规定税收的权力,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独立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权力,南北关系,南北关系: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南北关系既充满矛盾与对立,又存在依存与合作 南北的分工关系:南方出口原料等初级产品(primary goods),而北方则出口制造品到南方。 南方贸易条件恶化:“南方贸易条件恶化”在理论上的定义就是:南方出口的单位产品能够换得的进口产品逐渐减少。北方能得到的高出数倍之多。此种不公平的现象,即伊马纽尔(Arghiri Emmanuel)首先提出的“不等价交换”(unequal exchange)。 南方依赖北方的融资: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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