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诉讼案件管理,规范诉讼行为,明确诉讼责任,降低诉讼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集团公司或集团成员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与集团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的各类纠纷案件。第三条 诉讼案件应遵循分级管理、风险评估、授权处理、共同配合、相互协作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办理诉讼案件应贯彻维护集团整体信誉和利益的方针,实行责任追究制。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集团诉讼案件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集团
2、公司诉讼案件和集团成员单位特殊诉讼案件的管理、指导、协调、督办和检查等工作。第六条 集团公司综合案件性质、涉案标的、诉讼风险、影响程度,经研究作出的案件评估和指导意见,案件诉讼单位应当遵照办理。第七条 案件当事人和知情人应对案件证据材料、处理方案等与案件有关的事项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第二章 案件分类管理第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下列诉讼案件的管理:(一)以集团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二)集团公司分公司、派出机构、特殊成员发生的以集团公司名义诉讼的案件;(三) 子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1、案件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2、案件标虽在200万元以下,但诉讼结果可能对集团整体信誉和利益有重大
3、影响的案件;3、涉及与建设、招标、设计、监理等单位及政府部门诉讼的案件;4、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四) 集团公司认为应当由集团公司管理的其他诉讼案件。第九条 子公司负责管理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且由集团公司管理以外的诉讼案件。第十条 诉讼案件实行管理与承办相分离,属于集团公司管理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可委托或授权与诉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单位办理。第三章 案件报告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分公司、派出机构、特殊成员和子公司(属集团公司管理范围)的纠纷案件发生后,认为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并提交合同、协议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
4、业务部门、分公司、派出机构、特殊成员和子公司(属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在收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向集团公司报告,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并提交合同、协议和有关证据材料。第十三条 诉讼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及受诉法院(仲裁机构)情况;(二)主要事实和证据材料;(三)本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四)其他应载明的事项。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接到案件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立即与当事人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进行联系和沟通,进行初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集团公司领导。第十五条 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放弃诉讼请求、反诉、和解、上诉、申诉和证据保全、财产
5、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等重大诉讼事项,应随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第十六条 在诉讼案件和解或审结、执行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在30天内将有关和解或审结、执行情况报告集团公司。第十七条 子公司直接管理和承办的诉讼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如遇诉讼情势突变或诉讼资源不足,需集团公司指导或协助的,也可向集团公司报告。第四章 案件评估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收到案件报告和相关资料后,法律事务部门在初步核实案件的基础上,3日内作出案件评估及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领导审定。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对集团公司整体信誉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提请集团公司召集专门会议评估,作出处理决定或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案件评估内容应包括:(
6、一) 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二) 合同(协议)有无管辖(仲裁)约定条款;(三) 诉讼时效是否逾期;(四)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关联;(五) 案件诉讼(仲裁)可能对集团公司整体信誉及利益和地域经营产生的影响程度;(六) 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和诉讼结果预测分析;(七) 确定法院(仲裁机构)管辖的利弊关系;(八) 对诉讼组组成人员的选择及诉讼方略建议;(九)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起诉案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应诉案件应在答辩期限届满前7日作出处理决定或指导意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将处理决定或指导意见立即通知案件报告单位。第五章 案件处理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
7、法律事务部门对确定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集团公司管理的案件应认真组织、协调和指导,可视案情采取以下方式:(一) 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委托责任单位具有法律顾问资格人员或有关人员进行诉讼。(二) 案情较大、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件,可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委托责任单位具有法律顾问资格人员或有关人员进行诉讼。(三) 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具有法律顾问资格人员进行诉讼或外聘律师代理共同诉讼。(四) 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组织法律专家组共同研究处理方案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不宜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集团公司管理的案件,集
8、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积极指导并督促实施,以达到消除影响,减少损失,维护企业信誉和合法权益的目的。第二十三条 外聘律师实行统一管理和聘用。因案情确需外聘律师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诉讼业绩、专业特长、成本费用等因素综合考查,统一办理,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聘用律师。第二十四条 外聘律师实行一案一人的原则,案件特殊或诉讼特需聘用两名以上律师的,应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评估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第二十五条 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律师代理权限应设定为一般代理;需要特别授权代理的,要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研究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办理。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当事单位
9、必须派员参加庭审等相关诉讼(仲裁)活动。第二十六条 案件诉讼人员要认真落实集团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指导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研究证据,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做到诉前准备充分,诉中有理有据,结果符合意图。第二十七条 案件诉讼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案件诉讼工作,及时提供案件所需资料,必要时应派员协助工作。第二十八条 参与诉讼的主要负责人在诉讼终结后,应制作结案报告,并向作出处理决定或指导意见的领导和会议报告工作;同时,要通过案例剖析,总结经验,使企业吸取教训,防范同类风险再度发生。第六章 案件执行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胜诉的案件,对方没有按期自动履行的,当事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
10、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宜由当事单位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予以协助。第三十条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由我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对进入执行程序并被采取执行措施的,当事单位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第三十一条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由我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当事单位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认真组织分析论证,认为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通过法律程序申诉;如无充分理由,应自觉履行。第七章 档案、统计和检查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诉讼案件档案管理纳入企业档案管理序列进行管理;法律事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诉讼案件管理档案;要按企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做好诉讼案件档案移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
11、或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年度诉讼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的填报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并于次年的2月1日前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上报。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团成员单位发生和处理的诉讼案件情况进行检查。第八章 奖 惩第三十五条 对在案件诉讼中取得成绩的相关人员,要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依照案件取得的经济效益、挽回的经济损失、降低的影响程度、减少的诉讼成本等方面综合考核,实施物质和精神奖励。第三十六条 对引发或造成诉讼案件的责任人员应按照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在案件诉讼中造成失误或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也应按照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三十七条
12、 对诉讼案件隐瞒不报,越权处理或不及时上报,延误诉期,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根据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三十八条 对在案件诉讼中发现有关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依照刑法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殊成员是指中心医院、教育培训中心、材料总厂等单位。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附:1、诉讼案件报告表 2、诉讼案件年度统计表 涉诉案件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涉诉事件基本情况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管辖机构
13、诉讼阶段通知送达时间年 月 日主要事实证据材料当事单位处理意见其他事项说明:1、诉讼阶段是指括诉讼前、起诉、立案、一审中、一审结案、二审中、二审结案、再审中、执行中、执行完毕等。2、如内容较多,可附页。- 12 - 年度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编报单位: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案件类型处理方式原 告 申请人被 告 被申请人受理机构案 由诉讼标的案情简介诉讼阶段处理结果备注填表说明:1、案件类型是指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2、处理方式指诉讼或者仲裁; 3、受理机构包括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4、诉讼阶段包括起诉前、立案、一审程序、一审执行、二审程序、二审执行、申诉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