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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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所有,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谭敬慧,合约与法律管理,主讲人:谭敬慧 二OO八年十一月,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解读,话题,1、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 2、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 3、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条文解读,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面临的四大问题,1、与现行法律的适应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2、与项目管理模式的适应问题 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直接发包、暂估价发包等 3、与市场发展的适应问题 资源现状、生产要素的组织现状、市场交易现状等 4、与交易习惯的适应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

2、标报价习惯、分包习惯、 支付习惯、结算习惯、争议解决习惯等,示范文本形成,1、调研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现状,明确问题 包括工程实践、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 2、全面梳理法律规范,借鉴行业文本,提出 解决方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3、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研讨,提交 送审稿 ; 4、根据送审意见,反复研究,形成最终稿。,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6,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1、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属性 建设工程合同受我国经济法部门法调整,有行政监管和市场竞争双重特性 建设工程合同脱胎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第15章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特征:应当符合承揽法

3、律关系,定作人提供资金并提出定作要求,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承揽人完成加工制作,一般限于手艺、工艺等技术要求,通常不承担加工承揽材料等的市场风险。,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2、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价值取向 第一,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位在先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来看,强调施工活动在市场竞争的同时,还要接受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合同价值: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顺序,与普通民事交易活动不同。 第二,强调公平分担风险的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本质:在

4、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必须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 第三,兼顾合同管理的效率原则,强调建设活动的程序规范。 从效率角度出发,商事合同的实质即为交易,对于交易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程序规范,减少双方当事人摩擦、避免粗放管理。,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3、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原则 施工合同主要目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通常为出资人,不宜对发包人提出过高的专业技术要求,发包人承担投资风险,工程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作为专业单位,依靠其专业技术完成工程承揽业务,应当承担法定和约定的施工责任,但对于因市场风险变化引起的法律和合同后果,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

5、则承担有限风险为宜。 4、符合中国国情,促进良性交易习惯的形成,发展工程建设 示范文本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着眼未来发展,通过条文安排,解决以往工程合同中的顽症,并推动良性交易习惯的形成,引导施工合同走向合法、公平与高效。,示范文本修改重点,完善八项合同管理制度 完善合同要素结构与体系 强调合同履行程序 完善合同价格类型 注重对发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 实现与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八项合同管理制度,双向担保制度 合理调价制度 缺陷责任期制度 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商定与确定制度 索赔期限制度 双倍赔偿制度 争议评审解决制度,完善合同要素结构,合同要素由原12个增加为20个,并力求系统化,且配

6、置合理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引导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提高施工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完善合同要素结构,1999版合同要素:11个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 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及调 整、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 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 2013版合同要素: 20个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 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 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7、,完善合同价格类型,完善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 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它价格形式合同,注重对发承包人施工实践的引导,体现指引和自由竞争双重目标,如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配置专用合同条款的指向,以充分尊重自由约定 体现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约束,如增加承诺性条款和项目管理具体措施,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体现对停工、支付、移交、保修等重要合同行为的规范,包括其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体现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如双向担保、合理调价、不利物质条件等 体现对争议解决的及时性,避免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实现与

8、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反映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如条例、司法解释等方面内容 充分借鉴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有关部委发布行业标准文件、FIDIC合同文本 包括:法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

9、范 ,二、重点条文解读,17,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由业主提供设计的传统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包括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示范文本框架,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以及争议解决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1个),关于合同协议书,【解读】 合同协议书具有两个主要的作用: 第一是合同的纲领性文件,基本涵盖合同的基

10、本条款 第二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反映 合同协议书的生效一般在合同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有特别要求的,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以满足具体项目的特殊情况 增加约定,即“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增加:当事人落款处:地址、账户、邮编、电子信箱等内容,关于通用合同条款,【解读】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就工程项目施工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通用性约定。 作用:反复使用、避免漏项、便于管理和查阅。 使用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现场情况与市场环境等实际履行

11、条件存在特别性,则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关于专用合同条款,【解读】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的补充和完善 原则上: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使用应当尊重通用合同条款的原则要求和权利义务的基本安排 如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颠覆性修改,则从基本面上背离该合同的原则和系统性,出现权利义务不平衡,与起草初衷不符合,关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条文】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

12、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读】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决定合同内容和解释先后顺序。 2、在“其他合同文件”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约定其他有关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其他投标文件等。 问题:最大的争论即,施工组织设

13、计等其他投标文件是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关于合同价格形式,【解读】 1999版施工合同中规定了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带有“固定”字眼的价格,容易造成价格绝对固定、永远固定的理解; 第二,“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最终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 第三,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永远不可调整,因此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关于合同价格形式,【解读】 2013版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三类,即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 (1)单价合同的含义是单价相对固定,仅在约定的范围

14、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2)总价合同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如成本加酬金与定额计价以及其他合同类型,关于合同价格形式,【解读】 注意事项: 第一,需要认真选择合同价格形式。取决于项目的特点和相关规定。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7.1.3项的规定(非强制性条文)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2、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的项目,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可采用总价合同; 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

15、施工技术特别复杂,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二,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应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关于资金来源证明和双向担保,【条文】双向担保制度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

16、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关于资金来源证明和双向担保,【解读】 关于资金来源证明: 对于财政预算投资的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应当对此载明,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即为资金来源证明;对于自筹资金投资、银行贷款投资、利用外资、证券市场筹措资金等工程,发包人应当取得资金来源方的投资文件或资金提供文件等。 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17、2013版施工合同并未强制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无论是履约保函还是支付保函,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由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对方提供 担保的期限:一般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因此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关于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条文】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解读】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直接发包的,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

18、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的规定,强调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总责。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发包人不得以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形式肢解发包,且对于影响到主体结构、重要功能设备的专业工程,不应当由发包人直接进行发包 (2)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 (3)分包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

19、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关于监理人,【条文】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意: 1、区分必须监理的项目和不必监理的项目 2、不必监理的项目,可以由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人担负合同中监理人的职责,1.1.2.4关于监理人,【解读】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监理人是发包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权利来源于发包人的授权,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 监理人行使的职权,除了发包人授予外,还包括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注意: (1)在法定必须监理的项目中,监理人是法定的参

20、与主体,对于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对于非强制监理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不委托监理人,而自行进行工程管理或者聘请工程管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合同关于监理人的工作职责可以由发包人或其聘请的工程管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行使 (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传递文件时均通过监理人来实现,确定了监理人“文件传递中心”合同地位,,关于变更,【条文】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

21、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关于变更,【条文】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关于变更,【条文】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

22、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立即予以执行或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执行变更的,应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关于变更,【条文】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

23、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问题:估价与实施变更,关于变更,【条文】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

24、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注意:1、大变更和无类似,2、估价原则,3、合理成本 4、商定或确定,5、另行约定,关于变更,【条文】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关于变更,【条文】 10.6 变更引

25、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工期调整的依据,关于变更,【解读】 注意: (1)此处变更,不同于合同法意义的变更含义。 (2)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可以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等发起。 (3)将原本在承包人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事项取消,交由他人或自己实施,该行为一方面违反合同约定,二则违反诚实信用,三则有可能涉及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的问题 (4)对于应当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监管的变更事项,应当遵循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前往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关

26、于价格调整,【条文】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 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略)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文】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

27、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

28、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文】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

29、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文】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

30、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解读】 调整前提:不同价格形式的合同进行相应调整 价格调整的情形:市场价格波动+法律变化 市场价格波动调整机制: 当事人约定+调价机制

31、调价机制:价格指数和造价信息,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解读】 调价机制:价格指数和造价信息 借鉴:【工程量计价规范】(第16条 工程计价表格附录A) 涨跌范围: 1、人工:按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承包人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和设备以基准价格为基数,5%。(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原则按照省级或行业主管的编制) 3、机械台班或机械使用费超过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范围时,从规定。 4、调价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条文】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

32、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解读】 法律变化导致的价格调整不区分合同价格形式的。 2013版合同在借鉴国内外合同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以基准日期作为标志,自基准日期以后的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

33、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条文】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解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则就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减如何计算,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2.1条的规定,即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34、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关于暂估价项目,【条文】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关于暂估价

35、项目,(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委派评标委员会成员;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

36、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关于暂估价项目,【条文】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确定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

37、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构成自愿招标项目,关于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

38、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关于暂估价项目,【解读】 1、暂估价定义: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2、暂估价项目的产生情形: 第一:发包人不希望该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来实施 第二:因为项目特殊,确实存在造价暂未确定情形 3、暂估价项目注意: 第一,发包人需要明确提出暂估价项目明细 第二,明确暂估价项目是否需要招标,实施条例第29条 第三,招标的方案编制、审批、实施,如招标

39、人,招标控制价,合同订立等 第四:实施困难:确定招标方案、招标控制价过低、暂估价合同不公平、流标以及后期项目管理失控等方面,关于开工,【条文】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关于开工,【条文】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

40、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关于开工,【解读】: 开工条件: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法定开工条件:建筑法第8条规定:8个条件, 施工许可证 约定条件:现场条件、交接条件、资料条件、临建设施等 开工程序:开工准备报审、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监 理人出具开工通知 强调:“监理人发出的开

41、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迟延开工:计划开工日期90天后开工,调价或解除合同 问题: 1、没有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 2、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效力 3、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的后果,关于暂停施工,【条文】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

4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关于暂停施工,【条文】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

43、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关于暂停施工,【条文】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重要)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

44、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关于暂停施工,【解读】 引起暂停施工的原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行政监管、不可抗力等4个方面。 停工的类型:依法停工、依约停工 因发包人原因包括:发包人违法、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提出变更等情形。 停工权的行使: 1、停工的指示:监理人发出,获得发包人同意 2、停工的程序:通知、合理期间、停工、相应部位 3、停工84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取消相应工程、价格调 整、解除合同 4、停工不当的后果:工期违约责任,关于暂停施工,【解读

45、】 暂停施工后,施工合同并未解除,合同当事人仍需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仍然为项目总承包方,承包人仍应按照建筑法第45条等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工程的照管,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照管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关于计量支付,【条文】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关于计量支付,【条文】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46、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

47、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关于计量支付,【条文】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

48、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关于计量支付,【解读】 区分单价合同的计量和总价合同的计量 单价合同:按月计量(通用采纳),也可另行约定 总价合同: 1、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又分按月计量或形象

49、进度计量。 2、按照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关于计量支付,【条文】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款【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关于计量支付,【条文】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默认按月)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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