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年工程质量承诺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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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年工程质量承诺书1 特征码 hHEWKWiiUyrwjctdpeyJ 20XX 年工程质量承诺书 邢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质量承诺书 邢台市建设局 说 明 1、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 、 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工 程质量承诺书 ;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 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 煤矿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建设 主管部门提交经建设单

2、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 企业认定,并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本人亲自签字的工程 质量承诺书,同时提供上述人员近期免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文件建立永久性 第 2 页 档案。 3、同一建设项目分几个标段的,按标段签署工程质 量承诺书 ,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一标段由几家参建单位共同 参与的,须分别签署工程质量承诺书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 分包单位不再签署工程质量承诺书 。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表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立项文件建设规模 工程结构类型结构层次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检

3、测单位法定代表人 工程概况 备注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承诺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进行招标。 第 3 页 (三)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 真实、准确、齐全。 (四)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

4、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 用。 (六)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 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七)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八)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5、 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 第 4 页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九)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十)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 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 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

6、项目档案。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表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开发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等级 开发单位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贴 照 片 处法定代表人姓名贴 第 5 页 照 片 处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称职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 目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变 更 责 任 人记录 年 月 日 备 注 第 6 页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承诺 (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 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 允

7、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 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 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 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 程合理使用年限。 (五)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 第 7 页 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8、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 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 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七)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 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勘 察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表 勘察单位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贴 照 片 处法定代表人姓名贴 照 片 处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称职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法 定 代 表 第 8 页 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 目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变 更 责 任 人记录 年 月 日 备 注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表 设计单位

9、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贴 照 片 处法定代表人姓名贴 照 片 处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称职称 第 9 页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项目注册 建 筑 师 签 字项目注册 结构工程师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 目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变 更 责 任 人记录 年 月 日 备 注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承诺 (一)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 10 页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 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施

10、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 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 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 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三)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 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 带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 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11、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 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 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 第 11 页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 隐 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七)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 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八)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

12、设工程或 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九)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 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第 12 页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表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贴 照 片 处法定代表人 姓 名贴 照 片 处项目经理 姓 名 职 称职 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年 月 日 第 13 页 备 注 四、监理单位的质量承诺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

13、等级许可的范围或 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 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 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 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不

14、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 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 行竣工验收。 第 14 页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 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表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贴 照 片 处法 定 代表人 姓 名贴 照 片 处总 监 姓 名 职 称职 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年 月 日 总 监 第 15 页 签 字 年 月 日 备 注 五、检测单位的质量承诺 (一)从事建筑活动的检测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15、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 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 动。 (二)检测单位应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 样进行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 进行检测。 (三)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 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检测,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

16、定结论。 (五)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 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第 16 页 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 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 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 及姓名。 (六)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 配件和设备。 (七)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八)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 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 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

17、检测 报告。 (九)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 第 17 页 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检 测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表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贴 照 片 处法 定 代表人 姓 名贴 照 片 处项 目 负责人 姓 名 职 称职 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第 18 页 年 月 日 项 目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变 更 责 任 人记录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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