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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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 (第三版),德国专家学术专题讲座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Fixed-term contracts ) 2、劳动解聘制度(The system of dismissal ) 讲座时间:2012年4月2日 希望同学们认真准备,在讲座中踊跃发言,展现新风采,取得大收获。,第八章 劳动合同,关键术语 劳动合同 录用合同 借调合同 聘用合同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效力,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

2、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点,主要有六: 1.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的特定性,是由现行有关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来决定的。 2. 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统一、对应性。,3.劳动者的合同地位具有签订平等和履行隶属的特性 。 4.为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5.往往涉及他人利益(涉他合同)。 6.一般为要式合同。,二、劳动合同的作用 (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之一 (二)劳动合同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劳动合同是劳动

3、者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的重要途径 (四)劳动合同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五)劳动合同是巩固劳动纪律、减少和预防发生劳动争议的有力措施,三、新中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演变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在我国日趋系统、完善,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上逐步走向法制化。,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 1.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 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重大过 错和不能胜任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按照用工方式的不同划分 1.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 不超过

5、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 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 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 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 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 得超过十五日。,3. 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6、。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

7、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三)按照劳动合同存在的形式不同划分 1.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 2. 口头劳动合同 (四)按照产生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划分 1. 录用合同 2. 聘用合同 3. 借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8、 1.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2. 协商约定条款 第一,协商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 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 月的,不

9、得约定试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 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此期限内每月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三,协商约定专业技术培训

10、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四,其他协商约定条款,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鉴证,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 (二)协商一致原则 (三)合法与公平原则 1.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 2.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3. 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 订立劳动合同

11、的程序、形式、期限等必须合法。 5. 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四)诚实信用原则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 (二)双方协商 (三)双方签约 三、劳动合同鉴证 (一)劳动合同鉴证的概念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审查予以证明的制度,是劳动行政管理、监督和服务的一种手段。,(二)劳动合同鉴证的范围 (三)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 (四)劳动合同鉴证的程序 (五)鉴证人员的纪律和责任,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一、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是指依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12、。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二、无效劳动合同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劳动合同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1. 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分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劳动合同(主体、内容、程序不合法)。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 按劳动合同无效的程度分类 (1)全部无效劳动合同 (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13、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 确认合同无效。 2. 修改合同。 3. 赔偿损失。,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履行,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实际履行原则。 2. 全面履行原则。 3. 合作履行原则。,(三)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有五项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

14、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5、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变更劳动合同时,一般经过以下三个程序: 1. 提出要求。 2. 作出答复。 3. 签订协议。,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16、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为劳动合同的过错、即时解除,并不给予经济补偿。,2.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为劳动合同的无过错、预告解除,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3

17、.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适用情况:破产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4. 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

18、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 工会职权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三)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 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19、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五)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20、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已到期或终止的条件出现,立即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 适用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1、;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手续,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概念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承担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责任者必须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责任者有过错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行政处罚 (二)经济赔偿 1.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标准 2. 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 3.

2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合同应当承担经济责任 4. 由于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6. 用人单位应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7. 劳动合同内容不全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8. 违法约定试用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案例1 周某与某公司在2008年12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担任副总工程师;每月工资6 000元;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50 000元;周某不得依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否则要依法承担约定

23、的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妥有关手续,周某不得擅自离开公司。2010年5月10日,周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三天,一去不返。2010年6月20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50 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 000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2 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

24、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甲默许。 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 问:此案如何处理?,作业 1、试述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2、简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3、试述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4、叙述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专业技术培训等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规定。 5、试述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6、试述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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