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doc

上传人:小小飞 文档编号:3626800 上传时间:2019-09-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消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董宇宝摘要:消防行政处罚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行使消防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公安消防机构有效实施社会消防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正确行使好消防行政处罚权利对于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对消防行政处罚当中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加以论述:关键词:消防行政处罚原则一、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

2、无效。”。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罚无规定不能罚”;行政当事人“法无规定不受罚”。同时,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即使行政相对人的确违法,该行政处罚行为也应当无效或者被撤销。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对于消防机构适用行政处罚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它要求消防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及部门规章,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二、过罚相当原则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在处罚种类、幅度、范围上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制定消防法实施办法时,各地根据各自的实情,对以上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处罚的幅度、范围都有所不同。因此,公

3、安消防机构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要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社会程度相当;必须按照公正的原则,公平、公正、合理、恰当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定的合理的范围和幅度内,公正的对待被处罚者。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监督人员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不代表个人意志, 因此不能凭个人意志和情绪决定行政处罚,要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三、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含义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也就是说,针对一个违法行

4、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做出罚款,也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公安消防机构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应当明确以下几点:1、当事人因某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重新实施与已经处罚过的违法行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应视为同一性质的多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2、对于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可以依据法律关于“并处”的规定,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种类的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并处罚款”作为附加罚不能单独适用。3、当事人一次有多个违法行为违反同一种行政法规范,且都适用罚款的,可以分别进行处罚;

5、也可合并处罚。在合并罚款时,总的罚款额应低于各违法行为罚款额之和为宜。4、在对行为人给予一种处罚后,处罚难以执行或者无法达到法律效果的情况下,可以改用另外一种形式的行政处罚,以便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 5、“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为多个行为人时,可以分别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6、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罚款时,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7、当事人存在欺瞒违法事实行为,在实施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追加处罚。上列情况,均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消防机构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说服教育。教育和处罚具有不同的功能。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当事人进行惩罚

6、,从而对其本人及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威慑作用,抑制并预防将来可能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侵害。说服教育则是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做到以后不再违法。处罚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对违法行为只教育不处罚会失去处罚应有的惩戒作用。教育代替不了处罚,教育是以处罚为后盾的。而只处罚不教育,对于纠正违法行为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消防机构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辅以说服教育。行政处罚与说服教育,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制止、预防违法行为侵害社会的功效。五、保障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处罚过程中,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

7、、提起诉讼权以及赔偿权等。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不能随意的加以剥夺或限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行政处罚案卷中没有关于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以及行政相对人使用和放弃权利的记载,则该行政处罚非法;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并在案卷中记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一是必须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二是必须公开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拒绝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使用了以上权利而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3、行政执法手册青海省政府发指办公室个人简介:董宇宝,男,现任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西宁支队城东消防科助理13级工程师,武警中尉警衔。 联系电话:09718137244 397897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