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9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标准 GA 50-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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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 . 2 2 0 . 2 0 R 8 1 6A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共 安全 行 业标 准 GA 5 0 - 2 0 0 5 代替 G A 5 0 -1 9 9 3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T h e p h o t o g r a p h y o f e x a mi n a t i o n i n r o a d t r a f f i c a c c i d e n t 2 0 0 5 - 0 9 - 0 7 发布 2 0 0 5 - 1 1 - 0 1 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发 布 GA 5 0 - 2 0 0 5 月 ii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

2、标准是对G A 5 0 -1 9 9 3 (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的修订。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等。 本标准与G A 5 0 -1 9 9 3 相比, 修改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视频图像采集的定义; 增加了人体附着痕迹的拍摄内容; 增加了计算机编排打印照片标示; 增加了数码照相、 视频图像采集的一般要求及贮存要求; 删除了对现场照相使用镜头的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5 0 -1 9 9 3 ,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交

3、通巡逻警察总队、 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陈玉峰 、 任 小东、 张兴无 、 谷友炳 、 朱 海、 陆 国栋 、 席正棋、 周 山河 。 G A 5 0 - 2 0 0 5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与视频图像采集的要求和视频图像的贮存及照片归档。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车辆、 交通参与人及痕迹物证的勘验照 相和视频图像采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 1 现场 s p o t 发生交通事故和存在与交通事故有关痕迹物证的场所。 2 . 2 方位照相 p h o t o g r a

4、 p h y o f o r i e n t a t i o n 以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 反映交通事故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的关系的 专门照相。视角应覆盖整个现场范围; 一张照片无法涵盖的, 可以使用回转连续拍摄法或者直线连续拍 摄法拍摄 。 2 . 3 概览照相 p h o t o g r a p h y o f g e n e r a l s c e n e 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 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有关车辆、 尸体、 物品、 痕迹的位 置及相互间关系的专门照相。以现场中心物体为基点, 沿现场道路走向的相对两向位或者多向位分别 拍摄。各向位拍摄的概览照

5、相, 其成像中各物体间的相对位里应当基本一致, 上一个视角的结束部分与 下一个视角的开始部分应有联系。 2 . 4 中 心 照 相 p h o t o g r a p h y o f c e n t e r 在较近距离拍摄交通事故现场 中心、 重要局部、 痕迹的位置及其与有关物体之间的联系的专门 照相 。 2 . 5 细目照相p h o t o g r a p h y o f d e t a i l s 采用近距或微距拍摄交通事故现场路面、 车辆、 人体上的痕迹及有关物体特征的专门照相。照相机 及镜头主光轴与被摄痕迹面相垂直。视角应当覆盖整个痕迹; 一张照片无法覆盖的, 可以分段拍摄。 2 .

6、 6 视频图像采集 t o g a t h e r v i d e o i m a g e 使用摄录设备拍摄、 贮存反映交通事故过程与交通事故现场信息, 并由计算机进行终端显示、 打印 的方式。 要 求 3 . 1 一般 要求 3 . 1 . 1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应当采用现场方位照相、 概览照相、 中心照相、 细目照相以及视频图像采集 等方式客观、 全面、 清晰地反映交通事故现场相关信息, 其内容应当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记载相 1 GA 5 0 - 2 0 0 5 一致 。 3 . 1 . 2 概览照相、 中心照相、 细 目照相所反映的内容应有关联。 3 . 1 . 3 勘验照相与视频

7、图像采集不得有艺术夸张, 无视认障碍, 长镜头画面连续完整无剪辑, 单镜头单 幅画面无组合, 照片图像视认性完整良好, 影像清晰, 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视频图像应保持真实完整。受 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准确记录现场信息的, 可在该限制条件消除后及时进行补充照相。 3 . 1 . 4 拍摄痕迹时, 应当放置比例标尺。比例标尺的长度一般为 5 0 mm, 当痕迹长度大于 5 0 0 mm时, 可用卷尺作为比例标尺。比例标尺放置在痕迹旁 1 0 m m以内, 与痕迹处于同一平面, 刻度一侧朝向痕 迹 , 不得遮掩、 妨碍观察。被摄物体为深色的, 应当放置白底黑字比例标尺; 被摄物体为浅色的, 应当放 置黑底白

8、字比例标尺。 3 . 1 . 5 使用数码照相机、 摄像机, 照相机成像分辨率不低于 2 2 7 2 X 1 7 0 4 像素( 4 0 0 万像素) , 摄像机应 在1 0 0 万以 上像素。 3 . 2现场环境照相 运用方位照相、 概览照相方式拍摄。 3 . 2 . 1 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环境、 现场位置和现场概貌。 3 . 2 . 2 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周围的地形、 地貌、 道路走向、 路面状况、 交通标志和现场所处位置等。 3 . 2 . 3 拍摄交通事故现场有关车辆、 尸体、 物体的位置、 状态等。 3 . 3 痕迹勘验照相 运用中心照相、 细目照相方式拍摄。 3 . 3 . 1 拍摄现

9、场中心和物体分离痕迹、 物体表面痕迹、 路面痕迹、 人体衣着痕迹以及现场遗留物等。 3 . 3 . 2 拍摄交通事故现场中心部位或重要局部。 3 . 3 . 3 拍摄交通事故现场路面、 车辆、 人体或物体上的各种有关痕迹。 3 . 3 . 4 拍摄车辆与其他车辆、 人员、 物体的接触部位, 车内死、 伤者的分布状态、 位置. 车辆档位、 方向 盘、 仪表盘等。 3 . 3 . 5 拍摄与交通事故有关并且具有证据作用的物体的形状、 大小及颜色等特征。 33 . 6 物体分离痕迹拍摄: a ) 分离物在原物体中的具体位置; b ) 分离端面的痕迹特征; c ) 原物体的基本状况及内部结构特征。 3

10、 . 3 . 7 物体表面痕迹拍摄: a ) 痕迹在物体上具体位置; b ) 痕迹的形状、 大小、 深浅、 颜色; c ) 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的比对照片; d ) 有必要采集细微痕迹进行检验认定的, 可按照所需比例直接放大照相提取。 3 . 3 . 8 路面痕迹拍摄 : a ) 痕迹在路面上特定位置和起止距离; b ) 痕迹形态、 深浅和颜色; c ) 路面痕迹的造型客体及其与痕迹的相互位置。 3 . 3 . 9 人体附着痕迹拍摄: a ) 痕迹附着在人体、 衣着上的具体位置; b ) 附着在人体、 衣着表面上痕迹的形状、 大小、 颜色; c ) 每个痕迹应单独拍摄; 同一部位多层次衣着和体表

11、都有痕迹的, 根据需要分别提取拍摄。 3 . 3 . 1 0 遗留物拍摄 : a )遗留物在现场 中的原始位置 ; GA 5 0 - 2 0 0 5 b ) 遗留物的形状、 体积特征, 并充分反映物品的质地。 3 . 3 . 1 1 需要反映物品立体形状的, 拍摄不得少于两个侧面。 3 . 3 . 1 2 需要确认驾驶人的, 应当提取人体手印足迹照片. 3 . 3 . 1 3 需要鉴定的, 应拍摄本体物与原形照片。 3 . 4 车辆检验照相 运用中心照相和细目照相方式拍摄。 3 . 4 . 1 拍摄交通事故车辆的整车及损坏部位、 号牌、 铭牌等 3 . 4 . 2 拍摄分解检验的车辆及其部件的

12、损坏情况、 形态等。 3 . 4 . 3 对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故障与损坏的机件, 根据需要拍摄该机件的损坏状态。 3 . 5 人体照相 运用中心照相和细目照相的方式拍摄。 3 . 5 . 1 人体损伤痕迹拍摄: a ) 人体损伤痕迹的具体位置; b ) 人体损伤 痕迹的形状、 大小、 特征、, 显现创伤程度。拍摄人体损伤痕迹和创口, 应放置比例 标尺 ; c ) 在不影响对伤员救护的前提下, 尽可能拍摄损伤痕迹的原始状况。 3 . 5 . 2 尸体拍摄: a )尸体在现场的位置 ; b ) 尸体全身正、 侧面原始着装、 裸体照片; c ) 多人死亡交通事故 , 应拍摄尸体按编号顺序排列的场面;

13、 d ) 尸体面部无法辨认的, 应拍摄该死者的有关证件照片和显著体表特征照片; e ) 对无名尸体, 应拍摄其生前的痣、 痘、 疤痕、 纹身、 生理缺陷、 疾病残疾、 畸形或者缺损等生理、 病 理特征和整容后的正面半身照片; f ) 对尸表检验应根据法医鉴定需要拍摄重要局部创、 损伤痕迹; 9 ) 尸体头部有损伤痕迹的应剪去局部毛发, 显现损伤痕迹后拍摄。 3 . 5 . 3 对造成交通死亡事故以及无身份证明的肇事者, 拍摄显示其身高比例的半身标准近照; 对在现 场的肇事者, 应将其安置于可表明与肇事相关的车辆、 物体一侧拍摄。 4 交通事故照片 4 . 1 照片册封面与内页 4 . 1 .

14、1 照片册封面与内页的幅面尺寸为2 9 7 mmX2 1 0 mm( 国际标准 A 4型纸, 以下简称 A 4型纸) 。 4 . 1 . 2 封面( 样式见图1 ) 项目包括: a ) 名称: 交通事故照片; b ) 时间: 交通事故发生的年、 月、 日、 时、 分; c ) 天气: 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气象状况; d ) 地点: 交通事故发生的道路位置的正式名称; e ) 摄影: 执行照相的人员姓名, 以及监控点的机号、 编排代号; D摄影时间: 执行拍摄时的年、 月、 日、 时、 分。 注: 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 时间用2 4小时制填写. 奋 GA 5 0 - 2 0 0 5 21 G 交

15、通事 故照 片 狂住L6N 时间:_年_月_ 日_ 时_分 气: 点: 影: 天地摄 摄影时间: 图 1 4 . 1 . 3 印制封面时, 名称使用 2 号宋体, 其余文字用4号宋体。 4 . 2 照片裱贴用纸 4 . 2 . 1 单页内页粘贴纸型、 规格为 A 4型纸。 4 . 2 . 2 联页折叠的内页粘贴纸, 折叠页幅面尺寸为2 9 7 mm X( 1 8 5 士5 ) m m 4 . 3 照片规格 4 . 3 . 1 照片应使用光面相纸制作。 4 . 3 . 2 照片尺寸规格: 单幅照片为 1 2 7 m mX8 9 mm; 需要对照片进行接片的, 其接片的长度与宽度根 据实际需要制作

16、。 4 . 3 . 3 制作照片不留白边, 不做花边。 4 . 4 编排裱贴 4 . 4 . 1 交通事故照片, 一般应按照现场方位照片、 概览照片、 中心照片、 痕迹勘验照片、 车辆检验照片、 肇事人照片的顺序编排, 亦可根据需要按照案卷材料分类编排。 4 . 4 . 2 检验鉴定照片应附于鉴定书后。 4 . 4 . 3 照片裱贴应该使用防霉化的胶水。 4 . 4 . 4 裱贴后遇照片联页叠夹时, 应加隔防粘透明纸。 4 . 5 照片标示 4 . 5 . 1 照片标示可使用计算机编排打印或手工标示, 手工标示应使用蓝、 黑墨水或档案专用圆珠笔书 写, 字迹端正清楚。 4 . 5 . 2 标示

17、方法: a ) 直线标示: 用直线划在照片中的标示物, 顶端为所示物, 下端顺延出照片后依次由左往右或由 G A 5 0 - 2 0 0 5 上往下排列编号, 按照编号加注文字和数据。 框形标示: 在局部照片外围划框形线, 用箭头指向引人整体照片中的具体位置。 箭头标示: 在照片具体部位用箭头引出, 表示人、 车和行进方向、 道路走向或其他需要标明、 认 定的物体 。 符号标示 : 用各种符号表明照片中的具体物品的位置, 加注文字和数据。 照片标示不覆盖重要痕迹、 物证影相。线条、 符号标示, 使用红色或黑色线条。 b)c) d ) 4 . 5 . 3 视频图像贮存 视频图像应贮存人计算机。 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视频图像应刻录光盘保存, 保存期限与该交通事故案卷一致。 55.152 6入卷归档 6 . 1 交通事故照片装订成册后归人交通事故案卷。 6 . 2 对肇事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 分别制作一式 2 份照片归人案卷的正本和副本。 6 . 3 交通事故的照相底片可随卷或单独保存, 数码照相机拍摄的图像文件存人计算机, 保存期限与该 交通事故案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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