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99船用电工试验板 标准 CB T 1047-19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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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 6 3 1 : 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行 业 标 准 c B / T 1 0 4 7 一 9 2 船用电工试验板 1 9 9 2 一 0 3 一 0 7 发布 1 9 9 2 一 1 0 一 0 1 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发 布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船舶 行业 标准 C B / T 1 0 4 7 一 9 2 分类号: U 6 3 船用电工试验板 代替CB 1 0 4 7 8 3 主题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工试验板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交流5 0 H z 或 6 0 H z , 1 0

2、0 0 V以下、 直流 5 0 0 V以下的船用电工试验板。 2弓 用标准 G B 9 9 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 1 3 2 4 2 3 . 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A: 低温试验方法 G B 2 4 2 3 . 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D b : 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 B 2 4 2 3 . 1 6 电工电 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J : 长霉试验方法 G B 2 4 2 3 . 1 7 电上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K a : 盐雾试验方法 G B 4 9 4 2 . 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产品分 类 I P O I开启式电工试验板; I P

3、 2 2防滴式电工试验板 乞卜 技术要 求 4 . 1 正常工作条件 a . 环境空气温度一1 0 -4 5 C; 半导体器件上限温度为 5 5 C; b . 应能承受海上潮湿空气影响; c . 应能适应盐雾、 油雾和霉菌环境; d . 倾斜和摇摆: 纵倾 1 0 , 、 横倾 2 2 . 5 0 ; 纵摇、 横摇 2 2 . 5 0 , 周期为1 0 s ; 注: 在倾斜至 4 5 。 的情况下, 不应有误动作和功能变化. e . 有船舶正常营运所产生的振动和冲击的场所 4 . 2 结构要求 4 . 2 . 1 电工试验板的箱体应用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板材制造。为使箱体结构坚固, 必要时应采取

4、加强 措 施。 4 . 2 . 2 箱体上应装门, 门上应装有门开启后防止晃动的装置, 门的开启角度应大于 9 0 , , 单扇门的开启 方向原则上向左打开。箱体的结构应使门开闭方便和电器元件等操作方便, 并在操作时不触及带电部 件 4 . 2 . 3 4 . 2 . 4 在电工试验板内的适当位置, 应设置清晰耐久的电路图。 连接和紧固用的螺钉和螺母, 均应有防松措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 9 9 2 一 0 3 一 0 7 批准1 9 9 2 一 1 0 一 0 1 实施 I C B / T 1 0 4 7 一9 2 4 . 2 . 5 在箱体的适当位置, 应设置接地装置, 且有明显的、

5、耐久的接地标志。 4 . 2 . 6 电工试验板的绝缘零、 部件, 应采用滞燃、 耐潮和耐霉的材料制造, 且需进行绝缘处理; 金属零、 部件, 除材料本身有较好的耐蚀性能外, 应有可靠的防护层。 4 . 2 . 7 电工试验板的箱体内外表面一般喷涂相同颜色的涂料, 其颜色应符合订货方提出的色标。 4 . 2 . 8 电工试验板的内部接线一般应采用船用多股绝缘软电线, 其耐压等级应符合使用要求。每根连 接线两端均应有与图样相符、 耐久、 清晰的标记。 4 . 2 . 9 汇流排及其分路的连接导体应采用高导电率的紫铜, 其许载流量应选择得不小于各分路电 器元 件的额定电流, 各电气连接处应进行防止

6、腐蚀和氧化的处理。 4 . 2 . 1 0 电工试验板的内部元器件应有标志。 4 . 2 . 1 1 开启式电工试验板应符合 1 P 0 1 的规定, 垂直水滴应无有害影响。 4 . 2 . 1 2 防滴式电工试验板应符合I P 2 2 的规定, 当箱体从正常位置的任何方向倾斜至1 5 % 内 任一角 度时, 垂直滴水应无有害影响。 4 . 2 . 1 3 对不同电压的分路插座, 应有防止误插的措施。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次级应可靠接地。 4 - 2 - 1 4 安装在电工试验板上的电流表和电压表的精度等级一般选用 1 . 5 级, 但至少不应低于2 . 5 级。 4 . 3 电气性能 4 .

7、 3 . 1 电工试验板的绝缘应能承受表 1 规定的交流试验电压( 有效值) 历时 1 m i n而无击穿或闪络现 象。 试验频率为2 5 1 0 0 H z , 表 1 V 额定电压试 验 电 压 ( 6 05 0 0 6 0 1。 。 。加2倍额定电压, 但不低于2 0 0 0 试验时, 半导体器件可拆除, 同时允许不接测量仪表、 指示灯等附属设备。 4 . 3 . 2 电工试验板的带电部分与箱体间以及各极( 相) 之间的冷态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 2 0 Mn. 4 . 3 . 3 电工试验板内的电器元件, 其电 气间隙和爬电 距离应符合各自 技术条件的规定, 与电器元件直 接组合在一起的

8、裸露带电 导体和接线端子, 其电 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至少应符合这些电器元件自 身技术 条件的有关规定。 4 . 3 . 4 电工试验板的极限允许温升, 不得超过表 2的规定。 表 2 部件 温升极限, 环境温度, 4 0 C 环境温度, 4 5 C 汇流排及连接导体 带状铜导体5 04 5 绝缘导线3 53 0 连接外部电缆的 接线端子 连接橡皮绝缘电缆( 导体最高允许温度7 5 C) 3 53 0 连接丁基橡皮绝缘电缆( 导体最高允许温度8 0 C ) 4 03 5 连接乙丙橡皮绝缘电缆( 导体最高允许温度8 5 C ) 454 0 电工试验板经 5 5 C 交变湿热试验二个周期前后绝缘电阻值

9、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C B / T 1 0 4 7 一 9 2 表 3 额定电压, V试验电压( 直流 , v 绝缘电阻, MO 湿 热 试 验 前湿热试验后 簇 6 02 5 0 1 0 1 6 0 - - 6 6 05 0 0妻 2 0 2 6 6 01 0 00 2 0) 2 4 . 3 . 6 电工试验板内的半导体器件应能在上限为 5 5 的环境空气温度下正常工作, 且在运行过程中 应能承受最高空气温度达 7 0 C, 连续 2 h而不发生误动作。 4 . 3 . 7 电工试验板应具有耐低温的性能, 在一1 0 的环境条件下能可靠工作。 4 . 3 . 8 电工试验板应具有耐倾斜、

10、 摇摆的性能, 即在按本标准 4 . 1中d款的倾摇参数进行试验时应无 异常、 受损现象。 4 . 3 . 9 电工试验板应具有耐振性能, 即在按表4 规定的参数进行振动试验时, 应无异常、 受损 现象, 振 幅放大率( Q) 一般不应大于5 , 表 4 频率范围, Hz 振幅 位移, mm加速度, m/ s 2 - 1 3 . 2 士 1 1 3 . 2 8 0士 7 4 . 3 . 1 0 电工试验板应具有耐盐雾性能, 其外露于空气中的金属电镀件经 4 8 h 盐雾试验后, 其外观变 化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镀层类别底金属合格要求 铜+镍+铬 低锡青铜+铬 碳钢主要表面无棕锈 锌

11、 、 锡 碳钢主要表面无白色或灰黑色腐蚀物 镍 + 铬 铜和铜合金 主要表面无浅绿色腐蚀物 镍或高锡青铜主要表面无灰色或浅绿色腐蚀物 锡主要表面无灰黑色腐蚀物 银 、 金 主要表面无铜绿 4 . 3 . 1 1 电工试验板应具有耐霉性能, 其外露于空气中的绝缘零部件经 2 8 d长霉试验后, 长霉面积一 般不得超过 G B 2 4 2 3 . 1 6 中规定的二级长霉, 或按工厂、 用户和验船部门同意的其他指标。 5 试验方法 5 门电工试验板的试验方法除本标准规定外按 G B 9 9 8 规定进行。 5 . 2 一般检查 C B / T 1 0 4 7 一9 2 检查电工试验板的外观质量、

12、安装尺寸、 装配质量、 铭牌、 接地、 零部件防蚀层、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等。还应按照电路图检查接线的正确性及电器元件动作的可靠性。 5 . 3 绝缘性能试验 5 . 3 . 1 介电强度试验 按本标准第 4 . 3 . 1 条规定在下列部位间进行: 带电部分与箱体之间; b . 各极( 相) 之间。 5 . 3 . 2 绝缘电阻测童 按本标准第 4 . 3 . 2 条规定的部位, 用 1 0 0 0 v电压等级的兆欧表( 当额定电压大于 6 6 0 v时) 或 5 0 0 V电压等级的兆欧表( 当额定电压大于 6 0 v而不大于6 6 0 V时) 或 2 5 0 V电压等级的兆欧表( 当额

13、 定电压不大于 6 0 V时) 进行测量。 5 . 4 温升试验 按本标准第 4 . 3 . 4 条的要求, 将电工试验板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 并通以额定电流, 当各部分的温 度达到稳定状态时, 其温升极限应不超过表 2的规定值。 试验所用导线、 汇流排截面积和长度按 G B 9 9 8有关规定选用。 半导体器件在出厂前应在正常电源条件下进行运行试验, 运行试验的条件和要求在产品技术条件 中规定, 但环境温度上限为 5 5 0C, 时间应不少于 1 6 h , 5 . 5 湿热试验 本标准第 4 . 3 . 5 条湿热试验, 按GB 2 4 2 3 . 4的有关规定进行。 5 . 6 低温试验

14、 本标准第4 . 3 . 7 条规定的耐低温性能试验按GB 2 4 2 3 . 1 有关规定进行, 当试验箱温度达到一1 0 C 后保待 1 6 h . 最后半小时开始测试其主要电气性能, 电工试验板应可靠工作。 5 . 了 倾摇试验 本标准第4 . 3 . 8 条规定的倾斜试验, 应将电 工试验板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 然后向前、 后、 左、 右四 个方向各倾斜 2 2 . 5 0 , 试验时间各方向均为 1 5 mi n 本标准第 4 . 3 . 8条规定的摇摆试验应在专门的摇摆试验台上进行。将电工试验板按正常使用状态 安装, 然后向前后、 左右二个水平轴向士2 2 . 5 “ 各摇摆 1

15、5 mi n , 摇摆周期为1 0 s 在倾摇试验时间达到时, 仍保持电工试验板处于倾摇试验状态进行检查, 应无异常、 受损现象。 5 . 8 外壳防护试验 本标准第 4 . 2 . 1 1 条规定的防护试验和第 4 . 2 . 1 2条规定的防滴试验按 G B 4 9 4 2 . 2的有关规定进 行。 5 . 9 振动试验 本标准第4 . 3 . 9 条规定的振动试验, 按正常使用状态将电工试验板紧固在振动台上, 并通电进行通 常运行操作。按表 4 规定的频率和振幅往复扫描 1 -3 次, 检查有无共振现象。扫描方式应为对数或线 性。 对数扫描速度为1 倍频程/ mi n , 线性扫描速度为

16、 1 5 Hz / mi n , 然后在最大共振点作2h耐久振动。 若 无明显共振点, 则在3 0 H z 频率上作2 h 耐久振动。应在三个轴向( 垂、 横、 纵) 依次进行上述试验。 5 . 1 0 盐雾试验 本标准第4 . 3 . 1 0 条盐雾试验按G B 2 4 2 3 . 1 7 的有关规定进行。 如制造厂具备金属零部件材料的盐雾试验合格报告, 在有效期内可免做试验。 5 . 1 1 长霉试验 本标准第4 . 3 . 1 1 条长霉试验按GB 2 4 2 3 . 1 6 的有关规定进行。 如制造厂具备绝缘材料或涂料的长霉试验合格报告, 在有效期内可免做试验。 C B / T 1 0

17、 4 7 一 9 2 检验规则 6 . 1 出厂检验 6 . 1 . 1 出厂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 并出具检验合格证。 6 . 1 . 2 出厂检验项 目 a一般检查; b . 介电强度试验; c . 绝缘电阻测量。 6 . 2 型式检验 6 . 2 . 1 电工试验板在下列情况下, 应进行型式检验 : a新设计产品定型时; b , 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 制鉴定时; c . 产品由于原材料、 结构或工艺有较大更改, 可能影响产品的主要性能时; d . 产品正常生产每隔四年时; e产品长期停产后, 恢复生产时; f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9 . 监造部门提出要求时, 但每年

18、最多不 超过一次。 6 . 2 . 2 型式检验项目 a . 一般检查; b介电强度试验; c绝缘电阻测量; d . 温升试验; e . 湿热试验; f , 低温试验; 9倾摇试验; h , 外壳防护试验; 1 . 振动试验; J盐雾试验; k . 长霉试验。 6 . 2 . 3 型式检验试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成批产品中抽取, 全部试验项目可在一台试样上进行。其中盐 雾试验只做金属零、 部件, 长霉试验只做绝缘零、 部件。 6 . 2 . 4 试验中, 如发现某一项 目 试验不合格时, 应进行加倍数量试验。加倍试验除进行该项试验外, 还 应进 行该项目 前做的并和该项目 有关的项目 的试验。 试

19、验中, 加倍试验项目 不能多于二项。 如果在加倍试验中仍有一项不合格, 则该批产品作为不合格处理。 制造厂必须采取措施, 消除缺陷, 待全部试验合格后, 才能继续生产。 标志 、 包装 、 运输 、 贮存 了 . 1 标志 7, 门每台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有下列内容的耐久、 滞然的铭牌: a . 产品型号和名称; b , 额定工作电压和频率( 对交流而言) ; c . 制造厂名; d . 制造年月; CB / T 1047 一 9 2 e . 重量; f . 产品编号; 8船检标记; h . 质量等级标志。 7 . 1 . 2 用途标志牌 安装在电工试验板的面板上的开关、 指示灯、 按钮、 操

20、作手柄等, 均应有标明其用途和操作位置的耐 久标牌; 安装在板内 的过载保护装置, 应有标明其用途及整定值的 耐久标志。 7 . 2 产品出厂时, 包装箱必须坚固, 能适合水陆运输及装卸的要求。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及耐久的文字 标志及符号。其内容包括: a .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 . 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产品型号、 名称、 数量及重量; d标志“ 向上” 、 “ 防潮” 等注意字样或符号。 了 - 3 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 装箱清单; 产品合格证 。 a.卜 7 . 4 运输、 贮存 包装箱在运输和贮存的过程中不得受雨水浸袭, 产品应放置在没有腐蚀性气体、 通风干燥的仓库 中。 7 . 5 保证期 在遵守运输、 保管及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证期为装船使用后 1 2 个月, 总保证期由产品技术 条件规定, 但至少自出厂之日起为 1 8 个月。 在保证期内因制造质量问题而造成故障, 制造厂应无偿为用 户修理或调换。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六O三所提出。 本标准由七0四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贞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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