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480.3-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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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A 4 8 0 . 3 - 2 0 0 4 H ii青 G A 4 8 0 的本部分第4 , 5 , 7 , 8 章为强制性的, 其余为推荐性的。 G A 4 8 0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是 G B 1 3 4 9 5 消防安全标志 和 G B 1 5 6 3 0 消防安全标志设 置要求 的配套标准, 对消防安全标志产品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以作为对生产和市场 进行管理的技术法规。 根据目前常见类型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 G A 4 8 0 分为以下若干独立部分: 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 2 部分: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第 3 部分: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2、第 4 部分: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一 一 第 5 部分: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 6 部分: 搪瓷消防安全标志; 第 7 部分: 内部发光消防安全标志; 本部分是 G A 4 8 0 的第 3 部分, 本部分针对目 前市场上常见的背底为蓄光色材, 符号为常规色材的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在几何尺寸、 颜色、 照度、 发光亮度、 耐候性、 色材的附着性、 耐腐蚀性、 耐水性、 耐冲击 性、 耐燃烧性和放射性等提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并规定了检验规则、 包装、 运输、 储存等要求。 对于基材为搪瓷制品或标志整体( 基材和色材) 为陶瓷制品的蓄光型产品, 有关各方应探讨本部分 和G A 4 8 。

3、 的其他部分中有关条款的适用性。 为了适应蓄光材料的发展和降低使用成本, 本部分要求供方公布其产品的激发照度和发光时间, 检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必须注明这两个关键指标。在使用该产品时, 有关各方应充分保证设置场所 标志表面的照度值和要求的标志使用时间不应低于这两个关键指标。 针对部分自 带照明光源的产品( 该照明光源无应急功能) , 本部分要求供方公布其外部照明光源对 标志表面的公称照度值,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必须注明这一指标。对于具有内部照明功能的产 品, 本部分参照G B 1 5 6 3 0 -1 9 9 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的6 . 1 0 . 4 . 2 提出了亮度要求

4、。在实际使用、 检查、 维修该产品时, 有关各方应充分保证所用的外部照明光源对标志表面的最低照度值不低于公称照 度值; 内部照明光源的亮度不低于检验样品的亮度, 其相关指标还应符合 G A 4 8 0 本部分的要求。 根据发光机理, “ 蓄光” 也可称作“ 光致发光” 或“ 蓄光自发光” 。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大连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清华彩虹 纳米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北斗特种材料有限公

5、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姚松经、 张德成、 刘伶凯、 韩占先、 迟立发、 刘连喜、 张学军。 GA 4 8 0 . 3 -2 0 0 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3 部分: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范围 G A 4 8 。 的本部分规定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适用于向公 众表达消防安全信息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 A 4 8 0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 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

6、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 B / T 1 7 6 6 -1 9 9 5 色漆和清漆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仁 n e q I S O 4 6 2 8 ; 1 9 8 0 ( 所有部分) G B 2 8 9 3 安全色( G B 2 8 9 3 -2 0 0 1 , n e q I S O 3 8 6 4 ; 1 9 8 4 ) G B / T 1 0 1 1 1 利用随机数般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 B 1 3 4 9 5 -1 9 9 2 消防安全标志( n e q I S O 6 3 0 9 ; 1 9 8 7 ) G B 1 4 7 7 8 安全色

7、光通用规则 G A 4 8 0 . 1 -2 0 0 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1 部分: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术语和定义 G A 4 8 0 . 1 -2 0 0 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 A 4 8 0 的本部分。 3 . 1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p h o s p h o re s c e n t f i r e s a f e t y s i g n 用蓄光色漆印刷、 喷涂或用蓄光色膜枯贴在基材上制成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蓄光材料表面能够吸 收照射光的能量, 当其表面所受的照度低于某一数值时, 能够发出可见光。 4 代号、 型号 . 1 代号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分类代号为:

8、X G , . 2 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产品型号应采用图 1 的形式编制。 GA 4 8 0 . 3 - 2 0 0 4 X B X G口口口一口口口口一口口口口一 ( 口二口) 供方自定义( 可不标注) 激发照度( I x , 不满 4 位前面填“ 0 ; ) 发光时间( m i n , 不满4 位前面填 1 11 ) 标志的基材代号( 见G A 4 8 0 . 1 -2 0 0 4 的4 . 3 ) 标志的色材代号( 见G A 4 8 0 . 1 -2 0 0 4 的4 . 3 ) 消防安全标志的型号( 见G B 1 3 4 9 5 -1 9 9 2 附录A ) 蓄光消防

9、安全标志的分类代号 一匕 消防安全标志的产品代号 其中每个“ 口, 代表一位字母或数字。 图 1 ,光消防安全标志的产品型号编制形式 5 技术要求 外观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外观应符合 G A 几何尺寸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几何尺寸应符合 标志的结构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标志结构应符合 颜色 4 8 0 . 1 -2 0 0 4 中5 . 1 的要求。 5 . 2 G A 4 8 0 . 1 -2 0 0 4中 5 . 2 的要求。 5 . 3 G A 4 8 0 . 1 -2 0 0 4 中5 . 3 的要求。 5 . 4 5. 4.1 未发光情况下标志的颇色和亮度因数 按 G A 4 8 0 .

10、 1 -2 0 0 4中6 . 5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光的情况下, 蓄光部分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表 G B 2 8 9 3 的要求。 ,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在没有照明和蓄光部分未发 1的规定, 其余部分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 表 1 ,光部分的色度坐标范围和亮度因数 用角点坐标确定的颜色范围 光源: D s , 几何: 4 5 / 0 0 亮度因数 Q 123456789 z Y z Y z Y z Y z Y z Y z Y z Y x Y 0 . 3 7 80 . 4 2 50 . 3 2 00 . 3 3 90 . 3 2 30 . 3 3 90 . 3 1 70 . 3 2 80 .

11、 3 1 30 . 3 2 30 . 3 0 60 . 3 2 20 . 3 1 10 . 3 3 30 . 3 1 50 . 3 3 60 . 3 3 60 . 4 2 2 O . 6 8 5 . 4 . 2 内部照明产品的颜色 具有内部照明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按 6 . 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在蓄光部分的颜色应符合表 1 的 要求; 其余部分的颜色应符合G B 1 4 7 7 8 的要求。 5 . 5 照度 具有外部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按 6 . 3 规定的方法进行照度试验、 照明光源对标志表面的 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供方公称照度值的9 0 %, 5 . 6 发光亮度 5 .

12、 6 . 1 内部照明发光亮度 具有内部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按 6 . 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在开启照明光源的情况下, 标志表面任何小区域内的最大亮度不应大于8 0 c d / m z , 最小亮度不应小于 1 5 c d / m z , 最大亮度和最小 亮度之比不应超过 5 “ t o 2 GA 4 8 0 . 3 - 2 0 0 4 5 . 6 . 2 ,光部分发光亮度 按6 . 4 规定的方法进行发光亮度试验, 停止照射后在供方提供的发光时间内,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中 蓄光部分的发光亮度不应低于 7 m c d / m z o 5 . 7 耐候性 按G A 4 8 0 . 1

13、 -2 0 0 4 中6 . 6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对于具有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仅对其 标志面板进行试验。试验时, 应保证标志的实际被照射面受光。试验时间为 1 9 2 h , 结果应符合以下 要求: a ) 按 G B / T 1 7 6 6 -1 9 9 5 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 均不得低于。 级; b ) 标志的颜色应符合 5 . 4 要求; c ) 标志的发光亮度应符合 5 . 6 要求。 5 . 8 色材的附若性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色材的附着性应符合G A 4 8 0 . 1 -2 0 0 4 中5 . 6 的要求。 5 . 9 耐腐蚀性 按G A 4 8 0 . 1 -

14、2 0 0 4 中6 . 8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对于具有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应将 其整体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按G B / T 1 7 6 6 -1 9 9 5 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 均不得低于。 级; 标志的颜色应符合 5 . 4 要求; a)b) c ) 标志的发光亮度应符合 5 . 6 要求。 5 . 1 0 耐水性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 刷或喷涂的 标志和 / 或用色膜粘贴而成的 标志应按G A 4 8 0 . 1 -2 0 0 4 中6 . 9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对于具有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仅对其标志面板进行试验。结果应符 合以下要求: 按G B /

15、 T 1 7 6 6 -1 9 9 5 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 均不得低于。 级; 标志的颜色应符合5 . 4 要求; a)切 c ) 标志的发光亮度应符合 5 . 6 要求。 5 . 1 1 耐冲击性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耐冲击性应符合G A 4 8 0 . 1 -2 0 0 4 中5 . 9 要求。 5 . 1 2 耐燃烧性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耐燃烧性应符合G A 4 8 0 . 1 -2 0 0 4 中5 . 1 0 要求。 5 . 1 3 放射性 按 6 . 5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蓄光部分任何部位的a 渭、 y 辐射值不应超过自 然本底读数。 6 试验方法 6 . 1 试验环境的一般要

16、求 除非试验方法的条文中规定环境要求, 否则应在下列环境中进行试验: a ) 环境温度: 1 5 一3 5 C; b ) 环境相对湿度: 4 5 %一7 5 %; c ) 环境大气压力: 8 6 k P a -1 0 6 k P a o 6 . 2 颜色和内部发光亮度测量 在暗室内接通供电电路, 以。 . 9 倍最小额定供电电压供电, 同时启动秒表计时。5s 后, 用色度测量 精度不低于。 . 5 %、 亮度测量精度不低于2 %的色差计对每种颜色的3 个部位进行颜色和亮度测量。 计 算 3 个部位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测量持续时间不得大于2 0 s , 3 GA 4 8 0 . 3 - 2 0

17、 0 4 63 服度试验 在暗室内接通供电电路, 以0 . 9 倍最小额定供电电压供电, 同时启动秒表计时。5s 后, 用照度计沿 标志表面的边框和中心点测量光源照度, 找到其最低值。测量持续时间不得大于2 0 s o 6 . 4 发光亮度测量 6 . 4 . 1 照射光源要求 在6 . 4 . 2 和6 . 4 . 3 规定的发光亮度试验中, D 6 5 光源对标志表面照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公称照度 值之差不应大于公称照度值的3 %, 64 . 2 不带照明光源产品的发光亮度测量 将样品在暗室内至少放置2 4 h 后, 将 D e s 光源调整到供方提供的公称照度值, 垂直照射标志表面 1

18、5 m i n 。关闭D 6 5 光源, 同时计时。当达到供方提供的发光时间时, 用亮度测量精度不低于 2 %、 灵敏度 不低于1 0 - c d / m “ 的彩色亮度计对 3 个不同的发光部位进行亮度测量, 计算 3 个不同部位的平均值作 为测量结果。每次测量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 1 0 s , 6 . 4 . 3 具有外部照明光源产品的发光亮度测量 取下标志面板, 在暗室内至少放置 2 4 h 后, 将 D 6 5 光源调整到标志实际受照射的方向, 按照供方提 供的公称照度值, 垂直照射标志表面 1 5 m i n 。关闭 玖5 光源, 同时计时。当达到供方提供的发光时间 时, 用亮度测量

19、精度不低于2 %、 灵敏度不低于 1 0 - c d / m “ 的彩色亮度计对3 个不同的发光部位进行亮 度测量, 计算3 个不同部位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每次测量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 0 s o 6 . 4 A 4 具有内 部照明光源产品的发光亮度测量 将样品在暗室内至少放置2 4 h 后, 接通供电电路, 以。 . 9 倍最小额定供电电压供电。1 5 m i n 后, 关 闭电源, 同时计时。当达到供方提供的发光时间时, 用亮度测量精度不低于 2 %、 灵敏度不低于 1 0 - 4 c d / m 2 的彩色亮度计对3 个不同的发光部位进行亮度测量, 计算3 个不同部位的平均值作为测量

20、结果。每次测量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 1 0 s o 6 . 5 放射性试验 用环境a , y 辐射仪和召 射线污染仪对蓄光部分的任意 3 个不同部位进行辐射值测量。测量过程 中, 仪器探头距试样表面不应超过 5 c m, 7 检验规则 7 . 1 检验分类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检验分类应符合G A 4 8 0 . 1 -2 0 0 4 中7 . 1 的要求。 7 . 2 型式检验时机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型式检验时机应符合G A 4 8 0 . 1 -2 0 0 4 中7 . 2 的要求。 7 . 3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取方法和样品数量 7 . 3 . 1 抽样基数 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的抽样

21、基数均不应少于5 0 个。 7 . 3 . 2 样品抽取方法 7 . 3 . 2 . 1 抽样方法 采用G B / T 1 0 1 1 1 规定的方法利用随机数散子随机抽取样品。 7 . 3 . 2 . 2 样品的抽取步骤 a ) 随机抽取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各一个; b ) 在基材、 色材、 边框和安全色各异的产品中随机加抽标志型号最大的样品各三个; c ) 若存在辅助标志, 应将带有辅助标志的标志牌作为样品抽取。 7 . 4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应符合G A 4 8 0 . 1 -2 0 0 4 中7 . 4 的要求。 4 GA 4 8 0 . 3 - 2 0 0

22、 4 7 . 5 不合格分类 本部分5 . 1 一5 . 4 . 1 , 5 . 8 , 5 . 1 1 其余各条的不合格分类见表 2 , 5 . 1 2 , 8 . 1 , 8 . 2的不合格分类见 G A 4 8 0 . 1 -2 0 0 4的 7 . 5 . 表 2 不合格分类 条款检验项 目名称 不合格分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记作一个 A类不合格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记作一个B类不合格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记作一个 C类不合格 5 . 4 . 2 内部照明产品的颜色 任一种颜 色未 在规定 区 间内 5 . 5 照度 蓄光部分的最低照度值低 于供方公称照度值的5 % 5 . 6 发光

23、亮度发光亮度低于7 m c d / m 5 . 7 耐候性 1 按 G B / T 1 7 6 6 -1 9 9 5 评定的表面级别中出现一 个 3 , 4 或 5 级; 2 任一种颜色未在规定区 间内; 3 发光亮度低于7 m c d / m W 1 .按 G B / T 1 7 6 6 -1 9 9 5 评定的表面级别中出现一 个 2 级; 2 .亮度 因数未在规定 区 间内 按 G B / T 1 7 6 6 -1 9 9 5 评定 的表 面级别 中出现一个 1 级 5 . 9 耐腐蚀性 1 .按 G B / T 1 7 6 6 1 9 9 5 评定的表面级别中出现一 个 3 , 4 或

24、 5 级; 2 .任一种颜色未在规定区 间内, 3 发光亮度低于7 =d / n 1 . 按 G B / T 1 7 6 6 -1 9 9 5 评 定的表面级别中出现一个 2 级; 2 .亮度因数未在规定区 间内 按 G B / T 1 7 6 6 -1 9 9 5 评定 的表面级别中出现一个 1 级 5 . 1 0 耐水性 I .按 G B / T 1 7 6 6 -1 9 9 5 评定的表面级别中出现一 个 3 , 4 或 5 级; 2 . 任一种颜色未在规定区 间内 3 发光亮度低于7 m c d / m 1 .按 G B / T 1 7 6 6一 1 9 9 5 评定的表面级别中出现一

25、 个 2 级 ; 2 .亮度因数未在规定区 间内 按 G B / T 1 7 6 6 -1 9 9 5 评定 的表面别中出现一个1 级 5 . 1 3 放射性 蓄光部分任何部位的 a 、 入 R辐射 值 超过 自然 本底 读数 7 . 6 检验项目、 检验顺序和判定准则 7 . 6 . 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见表3 , 判定准则见表4 0 在检验过程中, 将7 . 3 . 2 . 2 a ) 和 b ) 中抽取的具有相同基材、 色材的样品作为一类。每类样品中 将标 志型号和图形符号相同的四个样品分别作为一组, 作主检样品; 其他样品作为一组, 作辅检样品

26、。 7 . 6 . 2 出厂检脸项目、 判定准则 出厂检验项目、 判定准则见表 5 , GA 4 8 0 . 3 - 2 0 0 4 表 3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 “ , ” 为该编号试样进行该项检验) 检验 顺序 本部分 条款号 检验项目 备注 检验项 目名称 主检样品主检样品 ( 红色方形组、 绿色方形组、 回形组和三角形组) 辅检样品 1 件 试样2 转 试样3 书 试样4 料 试样 18 . 1 标志 关 全部检验 25 . 工外观 关 全部检验 35 . 2几何尺寸 关 全部检验 45 . 3 标志的结构 并 全部检验 55 . 4颜色 赞 不检 65 . 5 照度 补 全

27、检 对于自带照明光源的标志做该项 试验 75 . 6 发光亮度 势 不检 85 . 7耐候性 赞 不检 95 . 8 色材的附着性 关 不检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 标志和/ 或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标志 做该项试验 1 05 . 9耐腐蚀性 杆 不检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 标志和/ 或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标志 做该项试验 1 15 . 1 0耐水性 关 不检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 标志和/ 或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标志 做该项试验 1 25 . 1 1 耐冲击性 赞 不检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 标志做该项试验 1 35 . 1 2 耐燃烧性 关 不检 基材代号为 Y , M,

28、Q的标志做该项 试验 1 45 . 1 3 放射性 关 不检 表 4 型式检验判定准则 主检样品辅检样品 每组试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判定该组不合格: 1 . C类不合格数大于 5 ; 2 . C类不合格数大于 3 , B类不合格数等于 I ; 3 .B 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2 ; 4 . A类不合格 单件试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判定该试样不合格 1 . C类不合格数大于2 ; 2 . B类不合格; 3 . A类不合格 主检样品任何一组不合格或/ 和辅检样品任何单件不合格, 则判定该类型式检验不合格。 GA 4 8 0 . 3 - 2 0 0 4 衰 5 出厂检验项目、 判定准则 检验项目 检验数

29、量合格判定准则 本部分条款号检验项目名称 5 . 1外观全检 单件C类不合格数不大于b无A或B类不合格 5 . 2 几何尺寸抽检无不合格 5 . 3标志的结构抽检无不合格 5 . 4颜色抽检无不合格 5 . 5照度抽检无不合格 5 . 6发光亮度抽检无不合格 5 . 8 色材的附若性抽检无不合格 5 . 1 0 耐水性抽检无不合格 5 . 1 1 耐冲击性抽检无不合格 8 . 1标志全检无不合格 8 . 2 包装抽检无不合格 8 标志、 包装、 运输、 储存 8 . 1 标志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 标志应符合G A 4 8 0 . 1 -2 0 0 4 中8 . 1 的 要求。 8 . 2 包装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 A 4 8 0 . 1 -2 0 0 4 中8 . 2 的要求。 8 . 3 运翰和储存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运输和储存应符合G A 4 8 0 . 1 -2 0 0 4 中8 . 3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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