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年劳动合同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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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年劳动合同法1 特征码 PVaYFuYrNzXrYjKKKcMq 20XX 年 12 月 28 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73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 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 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 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 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

2、相同的劳动报 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 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 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2 页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XX 年 12 月 28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7

3、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XX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XX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

4、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 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 第 3 页 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 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 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 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 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 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三、将第六十

5、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 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 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 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 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 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6、,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第 4 页 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 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本决定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 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 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 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

7、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 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 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下面是合同法的全文: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XX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第 5 页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XX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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