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标准]-TBT 1402-1996 敞、棚、平车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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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B TB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 14021996 TB/T 14021996 敞、棚、平车通用技术条件 敞、棚、平车通用技术条件 19960717 发布 1997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敞、棚、平车通用技术条件 敞、棚、平车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准轨距铁路敞、棚、平车的一般技术要求、标记、检查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新造四轴通用敞、棚、平车(包括低边车),专用敞、棚、平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146.1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

2、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700 碳素结构钢 GB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1222 弹簧钢 GB 1300 焊接用钢丝 GB 1348 球墨铸铁件 GB 1591 低合金结构钢 GB 1800 公差与配合 总论 标准公差与基本偏差 GB/T 1804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 5117 碳钢焊条 GB 5118 低合金结构钢焊条 GB 5600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GB 5601 铁道货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 6414 铸件尺寸公差 GB 8110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用钢焊丝 GB 9439 灰铸铁件 GB 11335 未注公差角度的极

3、限偏差 GB 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 12361 钢质模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 GB 12813 铁道车辆车钩缓冲装置技术条件 GB 13123 竹编胶合板 GB/T 13914 冲压件角度公差 GB/T 13915 冲压件角度公差 TB/T 1.1 铁道车辆标记 TB 1134 货车木材技术条件 TB 1335 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 TB/T 1464 铁道机车车辆用碳钢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1 TB/T 1465 铁道机车车辆用球墨铸铁件通用技术条件 TB/T 1466 铁道机车车辆用灰铸铁件通用技术条件 TB 1467 铁道机车车辆用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TB 1560 货

4、车安全技术的一般规定 TB 1580 机车车辆新造焊接技术条件 TB 1582 机车车辆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技术条件 TB 1583 机车车辆铸钢件焊补技术条件 TB 1584 机车车辆新造铆接技术条件 TB 1802 铁道车辆漏雨试验方法 TB 1883 货车两轴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TB 1901 车辆制动装置组装技术条件 TB 1902 机车车辆空气制动装置用铸铜件通用技术条件 TB 1903 机车车辆空气制动装置用铸铁件通用技术条件 TB 1979 铁道车辆用耐候钢板(带)技术条件 TB/T 2250 机车车辆焊接结构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TB/T 2374 铁道车辆用耐候钢焊条和焊丝

5、 TB/T 2412.1 铁道货车用竹材层压板技术条件 TB/T 2424 货车水平轮式手制动机技术条件 TB/T 2439 铁道货车转向架基础制动装置技术条件 TB/T 2446 机车车辆耐候钢焊接技术条件 3. 总则 3. 总则 新设计敞、棚、平车应符合铁道部发布的铁路主要技术政策。 4. 技术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敞、棚、平车应按本标准和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制造。 4.1.2. 车辆强度及试验鉴定应符合 TB 1335 的要求。 4.1.3. 车辆的结构安全性应符合 TB 1560 的规定。 4.1.4. 车辆轮廓应符合 GB 146.

6、1 的规定。 4.1.5. 车辆的载重、自重、每延米重等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4.1.6. 构造速度不小于 100km/h(在制动距离为 800m 的条件下)。 4.1.7. 能通过最小曲线半径 145m。 4.1.8. 适应环境温度-4040(专用零部件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4.2. 材料要求 2 4.2.1. 各种材料必须具有技术证件,对其技术证件不全或未经检验合格者不得使用。 4.2.2. 优质碳素结构钢、碳素结构钢、低合金结构钢须分别符合 GB 699、GB 700、GB 1591 的规 定。 4.2.3. 弹簧钢须符合 GB 1222 的规定。 4.2.4. 耐候钢板(带

7、)须符合 TB 1979 的规定。 4.2.5. 球墨铸铁件、灰铸铁件、铸造碳钢件须分别符合 GB 1348、GB 9439、GB 11352 的规定。 4.2.6. 碳钢、低合金钢焊条、焊丝须分别符合 GB 5117、GB 5118、GB 1300 的规定,耐候钢焊条、 焊丝应符合 TB/T 2374 的规定,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用钢焊丝应符合 GB 8110 的规定。 4.2.7. 空气制动装置用的铸铜件、铸铁件须分别符合 TB 1902、TB 1903 的规定。 4.2.8. 木制件须符合 TB 1134 的规定。 4.2.9. 竹材层压板应符合 TB/T 2412.1 的规定,竹材编织板

8、应符合 GB 13123 的规定。 4.3. 制造要求 4.3.1. 一般制造要求 4.3.1.1. 焊接须符合 TB 1580 或 TB 1582 的规定,耐候钢焊接须符合 TB/T 2446 的规定。所选用 的焊条或焊丝应能保证符合结构的要求,焊缝熔敷金属的力学性能不低于基本金属;当两种不同性 能的钢材组焊成一体时,允许按其中低性能者选用焊条或焊丝。 4.3.1.2. 铆接须符合 TB 1584 的规定。 4.3.1.3. 碳素钢铸件、球墨铸铁件、灰铁铸件的外观质量及铸造缺陷须分别符合 TB/T 1464、TB/T 1465、TB/T 1466 的规定;铸件的尺寸公差须符合 GB 6414

9、 的规定;锻件须符合 GB 12361 和 TB 1467 的规定。铸钢件的焊补,可按 TB 1583 的规定。 4.3.1.4. 切削加工件的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 GB 1800 的 IT15 级,孔按+IT15 级,轴按-IT15 级,长度按 GB/T 1804 中的 V 级;两个表面分别由不同类型的工艺(例如切削和铸造)加工时,它们 之间的线性尺寸的一般公差,按 GB/T 1804 附录 A 中的 A2.4 条的规定;未注公差角度的极限偏差按 GB 11335 中的 V 级;未注明的切削加工件的形位公差;须符合 GB 1184 的 D 级的规定。 4.3.1.5. 冲压件未注公差尺寸

10、的极限偏差按 GB/T 13914 的规定,平冲压件按 ST9 级,成形冲压件 按 FT9 级;冲压件角度公差按 GB/T 13915 的规定,冲裁角度公差按 AT5 级,冲压件弯曲角度公差按 BT4 级。 4.3.1.6. 焊接结构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 TB/T 2250 的规定,线性尺寸的极限偏差和角度的 极限偏差均按 B 级精度。 4.3.1.7. 螺栓组装时,螺栓露出螺母外的长度,最短不得少于一扣,最长不得大于一个螺母的厚 度(结构上允许有调整垫板处及回螺栓长度按标准难以选用者除外)。 4.3.1.8. 开口销安装后需双向劈开,两脚间角度不得小于 60,水平轮式手制动轴的上、下端部

11、 开口销须劈开卷于轴上。 4.3.2. 车体制造要求 3 4.3.2.1. 底架组装后,长度的极限偏差为基本尺寸的土 0.8,但两侧梁长度差不大于 10mm,宽 度的极限偏差为土 5mm。底架对角线差不大于 12mm,两心盘中心距的极限偏差为基本尺寸的土 0.8 。 4.3.2.2. 中梁组装后测量中梁旁弯,底架组成后测量下侧梁旁弯,在全长内应小于或等于基本尺 寸的 0.7,海米内小于或等于 3mm。同一断面上两从板座工作面之间的相对位移为 1mm;牵引梁磨 耗板处内侧距为330,前后从板座距离。 mm 1 2 + mm 0 3 625 4.3.2.3. 上心盘安装平面度为 1mm,上心盘中心

12、对枕梁处的底架中心的对称度为 6mm。 4.3.2.4. 无钢地板的底架落成后,任一横断面中梁与侧梁、侧梁与侧梁上平面高度差应小于或等 于 6mm,有钢地板的底架,钢地板的平面度为海米 7mm,钢地板下平面与各梁间在焊缝连接处的间隙 不得大于 2mm。 4.3.2.5. 车体组成后,两枕梁间的中梁和下侧梁上挠 212mm,牵引梁和枕梁以外的下侧梁上挠 或下垂不得大于 5mm。 4.3.2.6. 车体钢结构组装后,敝、棚车钢质侧、端板的平面度每米不得大于 15mm,超过时须进行 调平;压型端、侧板的平面度每米不得大于 5mm。压型门板的平面度为每米不大于 4mm;棚车顶板的 平面度:压型顶板每米

13、不大于 6mm,非压型者沿车体纵向每米不大于 15mm。 4.3.2.7. 敞车车门门孔对角线差小于或等于对角线基本尺寸的 3。 对接式车门门缝间隙和搭接式车门与各搭接件间的间隙均应不小或等于 6mm;搭接式压型的中 侧门上、下四角的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 8mm。 门板与各搭接件的搭接量:上沿应大于或等于 5mm,下沿应大干或等于 8mm,对开式中侧门两侧 与侧柱的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 8mm,两扇门中间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 10mm;下侧门两侧搭接量应大 于或等于 15mm。 相同型式尺寸的车门必须能互换。 4.3.2.8. 棚车车门应开闭灵活(一人不借助工具能将其开闭)。门孔对角线差应小于或等于

14、对角线 基本尺寸的 1.5,门缝应严密,局部间隙不得大于 4mm(局部系指局部间隙总长不超过该边长的 1/5)。单开式拉门锁闭侧的门框与门柱搭接量不得小于 20mm,车门上框与门檐的搭接量不得小于 25mm。 4.3.2.9. 棚车车窗组装后开闭应灵活,各部不得有别劲现象,车窗及窗孔对角线差应小于或等于 其对角线基本尺寸的 6。 4.3.2.10. 钢木(竹)结构车总组装后,相邻两木(竹)板的高低不平及板缝见下表 1。 表 1 4 车型 部 位 敞 车 棚 车 平 车 地 板 5 4 5 高 低 差 端 侧 门 板 6 3* 6 板缝 4 内 3 外 2 5 *超过时并小于 5mm,允许 30

15、45倒梭过渡。 4.3.2.11. 钢包皮内木(竹)衬及全钢棚车,在钢结构组装后进行漏雨试验,钢架木(竹)结构棚车在 全车落成后进行漏雨试验,漏雨试验应符合 TB 1802 的规定。 4.3.2.12. 敞车钢结构总组装后,上侧梁、上端梁旁弯,每米内小于或等于 3mm,长度范围在 1m 至 5m 之间时应小于或等于 5mm,大于 5m 时应小于弯曲处弦长的 1,角柱对水平面垂直度每米小于或 等于 6mm。 4.3.2.13. 平车端、侧门板的旁弯,每米内小于或等于 3mm,全长范围内,端门不大干 6mm,侧门不 大于 5mm。 4.3.2.14. 平车两相邻侧(门)板接头处相互错牙 5mm,接

16、头处缝隙和活动端、侧板与地板间的缝隙 不大于 5mm,局部允许 8mm(局部系指缝隙总长不超过该边长的 1/3。活动侧(门)板与活动端板间的 缝隙允许 6mm。 4.3.2.15. 平车活动端门锁紧时与地板面的垂直度不大于 6mm,放平时,每扇门最少与两个支架接 触,未接触者与支架的间隙不大于 3mm。侧门锁紧时与地板面的垂直度不大干 6mm,放下时,相邻两 侧门不应搭接。 4.3.3. 制动装置制造要求 4.3.3.1. 制动装置零部件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3.2. 制动装置应符合 TB 1901 的规定;手制动装置应符合 TB/T 2424 的规定;安装闸瓦间隙 调整器的制动装置

17、还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 车钩缓冲装置制造要求 4.3.4.1. 车钩缓冲装置零部件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2. 车钩缓冲装置的组装须符合 GB 12813 的规定。 4.3.5. 转向架制造要求 4.3.5.1. 转向架零部件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5.2. 转向架的组装须符合 TB 1883 的规定。 4.3.5.3. 转向架基础制动装置须符合 TB/T 2439 的规定。 4.4. 全车落成要求 4.4.1. 落车之前应彻底清除下心盘中的铁屑、焊渣等污物。 4.4.2. 棚车落成后车体对水平的垂直度,每米高度不大于 6mm。 4.4.3. 全车落成后车体

18、同一位左、右旁承间隙之和 1016mm,且每侧不小于 4mm,超过时允许在 下旁承处用垫板调整,垫板总厚度不大于 16mm;上、下旁承中心线偏移,沿车体横向不大于 8mm, 纵向不大于 10mm。 4.4.4. 全车落成后,同一辆车两转向架轮径差应不大于 15mm。 4.4.5. 车体落成后车钩中心线高 88010mm,同一辆车的 1、2 位车钩高度差不超过 10mm。 5 4.4.6. 全车落成后底架同一端梁上平面距轨面高度差,小于或等于 8mm,在标准平直轨道上的轨 面处测量,(无端梁上盖板车辆,换算成在两侧梁处测量)。 4.4.7. 全车落成后车体应平稳。 4.5. 油漆 车辆除

19、锈与涂漆应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5. 标记 5. 标记 标记应符合图样及 TB/T 1.1 的规定。 6. 检查方法 6. 检查方法 6.1. 对 4.3.2.4、4.3.2.7 条中的平面度的测量,可用 1m 长的平尺在任何方向上测量。 6.2. 对 4.4.6 条的检查, 由检查人员自然攀登车辆 1、 4 位脚蹬(不得对车体有人为的冲击和摇动), 车体不得动摇。 7. 检验规则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的检验由制造单位的检查部门进行。 7.2. 全车落成后,按 GB 5601 进行检查和试验。 8. 其它 8. 其它 本标准未及部分按 GB 5600 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齐齐哈尔车辆厂、部标准所、二七车辆厂、眉山车辆厂负责起草。 6 标准资料收藏家易启标准网免费提供十万标准书籍资料下载 会打字、5分钟快速自助建网站易启建站网免费提供建站平台,商业网站1年仅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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