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900 _ 长江电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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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人员组成人员组成 第三条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2、,独立董事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 职责权限职责权限 第八条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 (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五)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第四章 议事规则议事规则 第十条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会议应在召开前七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4、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 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 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 取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

5、提供 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本规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 计划、 方案、 决议和纪要 (记 录)应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有关决议和 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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