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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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RTF文 件 第文 件 第7號號 方 便 營 商 諮 詢 委 員 會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工 作 小 組 方 便 營 商 諮 詢 委 員 會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工 作 小 組 食 物 內 除 害 劑 殘 餘 規 例 食 物 內 除 害 劑 殘 餘 規 例 目 的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小 組 成 員 簡 介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四 日 刊 憲 的 食 物 內 除 害 劑 殘 餘 規 例 。 背 景 背 景 2. 我 們 曾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及 九 月 十 六 日 的 前 零 售 業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上 , 就 香 港 食

2、 物 中 殘 餘 除 害 劑 的 建 議 規 管 方 案 諮 詢 小 組 成 員 的 意 見 。 在 參 考 成 員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後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已 制 訂 食 物 內 除 害 劑 殘 餘 規 例 , 並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四 日 刊 憲 , 五 月 九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 詳 情 可 參 考 附 件附 件 的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1。 規 例 將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生 效 。 諮 詢 意 見 諮 詢 意 見 3. 請 成 員 備 悉 上 述 的 的 最 新 進 展 情 況

3、。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1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夾附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 。由於規例的附表 1 及附表 (最 高殘餘限量及最高再殘餘限量列表及獲豁免除害劑列表 )長達超過 800 頁,我們不隨 本文件提供該兩個附表。有興趣的小組成員可從以下連結下載已刊憲的規例包括其附 表: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gazettefiles.cgi?lang=c&extra=&year=2012&month=05&day=04 &vol=16&no=18&gn=73&header=1&part=

4、1&df=1&nt=s2&acurrentpage=12&agree=1&newfile=1&gaz_ty pe=ls2 - 1 - 檔號:檔號:FH CR 5/1886/07 法會考資摘要法會考資摘要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公眾衞生及市政條(第第 132 章章) 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 引言引言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食環署署長)在二一二四月二十 日使公眾衞生及市政條(第 132 章)第 55(1)條所賦予的 權,訂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規)。該規載 於附件附件 A。 據據 背景背景 2. 現時, 除害劑條(第133章)規管除害劑在香港的輸入、 製造、售賣及供應。相關的條文由漁農自然護署

5、(漁護署)負責執 。所有擬在香港出售的除害劑必須向漁農自然護署署長(漁護 署署長)註冊。除非有漁護署署長發出的牌照,否則任何人得 輸入、製造、售賣或供應註冊除害劑。根據第132章的一般條文, 所有出售供人食用的食物必須合乎衞生、未經攙雜和適宜供人食 用,但目前沒有具體的法條文規管食物內除害劑殘餘的水平。 3. 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實施食物監察計劃,定期抽取食物樣 本,然後採用食品法典委員會 1 建議的檢測方法和標準進各項測 試,其中包括檢測除害劑殘餘。過,由於香港並無具體的法 條文規管食物內的除害劑殘餘含,因此,在檢控有關的食物商 1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於 上 世 紀 十 代 由 合

6、 國 食 及 農 業 組 織 和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成 , 制 定 與 食 物 相 關 的 標 準 , 並 一 直 獲 消 費 者 、 食 品 生 產 商 、 製 造 商 、 國 家 食 品 規 管 機 關 , 以 及 各 地 食 物 業 界 視 為 最 重 要 的 國 際 考 準 則 。 A 附件 ( 沒有提供) - 2 - 前,中心需評估每一個案,以證明有關食物樣本宜供人食用(第 132 章第 54 條)。這做法亦偏食品法典委員會和已發展國家所認 同的基本規管原則,即除害劑的使用應保持於可的最低水平。 因此,我們認為香港有必要引入具體的規,以規管食物內的除 害劑殘餘。 4. 政府在二

7、一一七月十二日就“香港食物中殘餘除害劑 的 修 訂 後 規 管 方 案 ”徵 詢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的意,其後於二一一七月十三日至九月十九日進公眾 諮詢。方案獲普遍支持。有關公眾諮詢的詳情載於第 26 至 30 段。 規的重點規的重點 5. 規旨在達致下述目的: (a) 加強保障公眾健康; (b) 提高規管食物內除害劑殘餘的成效;以及 (c) 促使本地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 在求達致上述目的的同時,政府會注意維持本港食物供應穩定。 採用食品法典委員會有關採用食品法典委員會有關“除害劑除害劑”和其他相關詞彙的定義和其他相關詞彙的定義 6. 規的主體考食

8、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在規 中的主要詞彚(如“除害劑”和“除害劑殘餘”)所採納的定義,與食 品法典委員會的定義一致,這做法可促使本地標準與國際標準接 軌。 制定最高殘餘限最高再殘餘限名單以規管除害劑殘餘制定最高殘餘限最高再殘餘限名單以規管除害劑殘餘 7. 規的附表1明某些“除害劑食物”組合的最高殘 - 3 - 餘限最高再殘餘限(即指明食品中允許的指明除害劑殘餘的 最高濃)。根據規 ,食物含有的除害劑殘餘得超過最高殘 餘限最高再殘餘限。 8. 在制定最高殘餘限最高再殘餘限名單時,我們主要 採納由食品法典委員會釐定的可用標準,並以內地和向香港出口 食物的其他主要國家(包括美國和泰國)的相關標準作補充

9、,同時亦 考 慮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收 集 到 的 意 。 由 於 香 港 十 分 倚 賴 進 口 食 物,我們已進風險評估,進一步審視這些標準,確保建議的標 準足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健康。這做法會在保障公眾健康與維持香 港食物供應穩定者之間取得平衡。 採納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物分方法 採納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物分方法 9. 由於我們採納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作為香港食物內除 害劑殘餘標準的骨幹,為求一致,我們亦採納食品法典委員會的 食物分方法。這做法的好處,是採用統一國際貿用語。 在規中沒有訂明最高殘餘限最高再殘餘限的除害劑 殘餘 在規中沒有訂明最高殘餘限最高再殘餘限的除害劑 殘餘 10. 規

10、的原則是,除獲豁免除害劑外,如食物含有除害 劑殘餘而附表 1 並沒有訂明最高殘餘限最高再殘餘限,只 有在食用有關食物會危害或損害健康的情況下,有關食物才可 被進口和售賣。食環署署長會進風險評估,以確定食用有關食 物會否危害或損害健康。 制定獲豁免除害劑名單制定獲豁免除害劑名單 11. 為方業界施用天然除害劑,而其殘餘物是與天然食物成 分一樣或者難以區分的, 規的附表 2 已訂明獲豁免除害劑 名單。在決定是否將某除害劑納入附表 2 時,食環署署長會考慮 各項相關因素,其中包括: - 4 - (a) 使用有關的除害劑會否導致殘餘物在食物中; (b) 有關除害劑的殘餘物是否與天然食物成分一樣,或難以

11、與 天然食物成分區分;及 (c) 有關除害劑的殘餘物有沒有明顯毒性,或會否危害或損害 健康。 12. 雖 然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現 時 沒 有 似 的 獲 豁 免 除 害 劑 名 單,我們在擬備名單時,已考向香港出口食物的主要國家所採 用的名單。 定期新最高殘餘限最高再殘餘限及獲豁免除害劑名單 定期新最高殘餘限最高再殘餘限及獲豁免除害劑名單 13. 由於應用於農作物的除害劑推陳出新,適用範圍又斷改 變,食環署署長會定期新規的附表1及附表2。 14. 業 界 曾 關 注 是 否 有 渠 道 讓 他 們 就 現 有 的 最 高 殘 餘 限 最高再殘餘限發表意,或建議食環署署長於附表1及附

12、表2增 加新的最高殘餘限最高再殘餘限及獲豁免除害劑。就此, 我們歡迎業界把相關的建議同足夠的佐證資提供予食環署署 長考慮。食環署署長在考慮過最新的國際發展、與現時名單的一 致性、是否有相關資作支持、是否有用作檢測的標準物質、以 及有關標準是否能通過風險評估等因素後,會在下次新時適當 地把收到的建議納入附表1和附表2。 與用於本地食作物的除害劑註冊互相配合與用於本地食作物的除害劑註冊互相配合 15. 我們有必要引入適當的機制,確保根據第133章新註冊及 用於本地食作物的除害劑,同樣受到規適當的規管。現 時第 133章要求所有擬在香港 使 用 的 除 害 劑(包 括 用 於 本 地 食 作 物的除

13、害劑)必須向漁護署署長註冊。在規生效後,當有人 根據第133章第5條遞交某除害劑的註冊申請,並在申請表上表明 該除害劑擬用於本地食作物時,漁護署署長會要求申請人提供 - 5 - 在規附表1明的有關除害劑的最高殘餘限資,或該除 害劑是否規附表2明的獲豁免除害劑。如果規的附 表1沒有與該除害劑相關的最高殘餘限,而該除害劑並非附表2 的獲豁免除害劑,他按第133章提出的申請將予接納。申請人可 向食環署署長建議,在下次新時把相關的最高殘餘限納入附 表1或把該除害劑納入附表2,並在相關新生效後,申請人才可 根據第133章第5條向漁護署署長遞交申請。 16. 漁護署署長會在規生效前,修訂根據除害劑規 (第

14、 133A 章)第 3 條訂的申請除害劑註冊表格,以反映上述機制。 罰則罰則 17. 除以下情況外,任何人進口、製造或售賣含有除害劑殘餘 的食物以供人食用,即屬違法: (a) 有關食物及除害劑殘餘符合規附表 1 指明的描述, 而殘餘含超過該附表指明的限; (b) 規第 5 或 6 條適用於有關食物,而有關殘餘含 超過適用於該食物的限; (c) 有關除害劑殘餘屬規附表 2 出獲豁免除害劑的殘 餘;或 (d) 食用有關食物並危害或損害健康。 18. 違者最高可處第 5 級罰款(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這與 第 132 章第 54 條就售賣宜供人食用的食物所訂的罰則一致。 法定的免責辯護法定的免

15、責辯護 19. 上文第 17 段的罪有法定的免責辯護。現時,第 132 章 第 71 條訂明,在因應該條相關部分所訂罪而提起的法程序 - 6 - 中,被告人可用保證書作為申辯中的免責辯護的條件。該條文亦 適用於規所訂罪。如售賣商根據規被檢控,可 提 出 證 據 (如 發 票 )證 明 有 關 食 物 與 供 應 商 提 供 給 售 賣 商 時 的 原 況相同,沒有經進一步處;以及供應商較早時發出的確認文 件,證明所供應的食物是安全的。 20. 此外,根據第 132 章第 70 條,如被告人能證明違是由 於其他人的為或失責所致,而他已盡一的努,以確保有關 條文得到遵從,他將可以以此作免責辯護。這

16、條文同樣適用於規 所訂罪。 寬限期寬限期 21. 規生效前會有約寬限期,讓業界有充足時間為 遵守規作準備。 規會於二一四八月一日生效。在 寬限期期間,中心會為同界別人士舉簡介會、提供訓及擬 備指引,協助他們為規的生效作準備。 規規 22. 規的條文如下: (a) 第 1 條訂定本規的生效日期。 (b) 第 2 條界定本規所用的詞。 (c) 第 3 條界定本規的適用範圍。 (d) 第 4 條規定任何人得進口、製造或售賣含有除害劑殘餘 的食物以供人食用,除非 (i)有關食物及除害劑殘餘符合 附表 1 指明的描述,而殘餘含超過該附表指明的限 ;(ii)有關除害劑殘餘屬附表 2 出獲豁免除害劑的殘 餘

17、;(iii)第 5 或 6 條適用於有關食物,而有關殘餘含 超過適用於該食物的限;或(iv)食用有關食物並危害 - 7 - 或損害健康。任何人違反上述規定即屬犯罪,最高罰則為 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 (e) 第 5 及 6 條明斷定某些別食物的除害劑殘餘最高限 的原則。 (f) 第 7 條明斷定食用含除害劑殘餘的食物是否危害或損害 健康的因素。 (g) 第 8 條規定本規所訂罪的檢控,可用食環署署長名義 提出。 (h) 附表 1 明容許某些食物含有除害劑殘餘的最高限以及 該附表的釋義條文。 (i) 附表 2 明獲豁免除害劑。 法程序時間表法程序時間表 23. 法程序時間表如下: 刊登

18、憲報 二一二五月四日 提交法會 二一二五月九日 建議的影響建議的影響 24. 規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 規會影響香港法第 132 章的約束。 25. 規 對 財 政、公 務 員、經 濟、環 境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影 響 載 於 附 件附 件 B。 規對生產並無影響。 B - 8 - 公眾諮詢公眾諮詢 26. 自二一一一月起,我們就食物中殘餘除害劑的修訂後 規管方案為持份者和市民進總共 25 場簡介會和諮詢會。與會 人士包括商會、食物製造商、食物進口商、食物分銷商、售商、 各國駐香港總事館、本地農民、私營化驗所、除害劑供應商和 食物安全專家。建議受到普遍歡迎。食物及環境

19、衞生諮詢委員會 和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分別於二一一五月二十五日和月二 日在各自的會議上支持建議。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 員會於二一一七月十二日的會議上支持建議。 27. 我們亦已於二一一七月十三日至九月十九日就“香港 食物中殘餘除害劑的修訂後規管方案”進公眾諮詢。接受諮詢的 有關各方均支持實施規 ,以加強保障食物安全。他們支持有 關建議時,促請政府提供關於規管架構詳細運作的指引,如闡 釋如何計算加工處食物中的除害劑殘餘水平。中心會應業界的 要求,就食物分和如何處合成和加工處食物等問題發出技 術指引。 28. 此外,食物業界關注為遵守規而引起的檢測工作成 本。我們已建議食物商應選擇可靠並可提

20、供書面保證證明食物符 合規的供應商,並應保有關的交單據以作記,將檢 測的額外成本減至最低。雖然現時規的附表 1 總共涵蓋 360 種除害劑,但適用於個別食物的除害劑殘餘限的實際目會遠 低於此。這是由於一般只有種除害劑施用於個別食作物。 因此,我們預期規管方案會過增加食物商的成本。 29. 公眾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大部分均是就最高殘餘限 最高再殘餘限初步名單中特定的限標準提出的意。在考 慮過與現時名單的一致性、是否有相關資作支持、是否有用作 檢測的標準物質、以及有關標準是否能通過風險評估等因素後, 這些意已被適當地納入規附表 1 當中。 30. 我 們 已 把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收 集 到

21、 的 意 撮 要 上 載 至 食 物 及 - 9 - 衞生局及中心的網頁。由於公眾諮詢期間有意要求政府澄清規 管架構的運作細節,中心已於其網頁提供一套常問題解答。 宣傳安排宣傳安排 31. 我們會發出新聞稿,並安排發言人回答傳媒的查詢。 查詢查詢 32. 如對本考資摘要有任何查詢,請致電 3509 8927 與食 物及衞生局首席助秘書長(食物)3 陳先生絡。 食物及衞生局食物及衞生局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環境衞生署 二一二五月二一二五月 ? B ? ? ? ? ? ? ? ? ? ? ? ? ? ? ? 2.? ? ? 3.? ? ? ? 4.? ? 2 ? ? ? - 2 -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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