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86_ 北巴传媒证券投资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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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 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巴士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 下属控股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

2、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并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包 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 公司定向增发); (二)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投资; (三)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四)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

3、益为中心;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 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批 2 准,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臵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或银行信贷资金或各项借款, 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个人集资等不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第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

4、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 证券投资业务内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离; 投资的执行人与证券保管人分离。 第二章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风险控制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由董事 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由董事会 审批; 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规章不符合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规章为准。 第九条第九条

5、公司管理层组建证券投资领导小组。 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的实施事宜。 第十条第十条 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资金 使用现状,对证券投资的方案、标的、额度、期限等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负责进行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 投资管理。其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方案拟定和具体操作,财务部负责资金的划 拨和核算,审计部负责日常监管和定期审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并报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审核通 过后执

6、行。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核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 3 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报告证券投资情况。包括证券投资进展 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 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 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及投资收益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 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 在公

7、司内部监督部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第十六条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 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帐务核算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 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长期价值投资理念,

8、杜绝投机行为,并应考虑接受专 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 利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 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为具有扎实证券投资理论及丰富的 证券投资管理经验的人才。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证券投资管理为公司证券投资提 供咨询服务。 (2)申购前必须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研分析,选择业绩优良、上 升空间大的公司股票为投资对象。 (3) 公司选择中长线投资、价值投资等理念作为投资方法,公司不进行任 何投机手法的操作。 (4)选择企业债券投资时,公司只能对具有

9、AAA 信用级别的债券进行投资 4 (5)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 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6)采取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 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单只股票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10%时, 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必须立 即报告,经讨论后决定是否止损;公司账面股票投资亏损超过投资总额的20%时, 须提请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证券市场投资。 公司帐面股票投资亏损超过投资 总额的30%时,公司应立即无条件终止二级市场投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10、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 不得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各项规定,认真分析,准确运用,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 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 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证券投资

11、的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设 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 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 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进 行管理并保管密码;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财务部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

12、金 5 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证券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 金。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 第四章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公 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职责。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13、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达信息披露标准的,需在董事会作出相关 决议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资金来源; (二)证券投资履行的审批程序、对公司的影响、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 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

14、 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 按报 表披露要求的证券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 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6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财务部和审计部均有权对证券投资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证券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臵情况以及业务流程是否规范。 (二)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 (四)对外投资活动的

15、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使用资金以及资产安全 情况。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证券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 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第六章 责任追究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

16、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业务时,公司的操盘人员没有按 照投资方案进行操作,但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越权责任,应对 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分;对发生二次以上的,应处以记过、调离工作岗 位、降薪,免职处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并处予 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解除合同等处分。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投资业务的分管领导、操盘人员对资本市场的基本面和技术面进 7 行书面分析,对投资市场和外围环境变化的及时跟踪与分析责任,资本市场投资 严重失误,或发生重大的市场、政策等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17、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处罚, 包括赔偿损失、 罚款、 降薪, 免职、 调离工作岗位,甚至解除合同。处罚标准按公司处罚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和审计部承担资金使用上的监督权,公司财务部和审计 部未实时监控,或没有制止操盘手的,或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的,财务部和审 计部对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投资业务专用帐户未进行定期检查的, 将追究监管不严 责任,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处罚,包括处分、罚款、降薪,免 职、调离工作岗位。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制 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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