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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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众兴集团有限公司TXX安环部管理制度ZX(TXX)/AH-2017-002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制定部门:安环部安全环保部 审 核: 批 准: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0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发现生产作业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识别可能导致人员危害、财产损失的行为与条件,控制与其相关的风险,督促所属部门(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2.0适用范围适用于内蒙古泰信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作业区域。3.0 引用/应用标准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3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18号);3.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73号);3.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3.5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7月1日实施)4.0 术语、定义安全检查:指辨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和死角,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状态,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是否规范,以及设备、系统运行状况是否符合现场规程。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5.0职责建议增加安委会办公室5.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监督、指导、检查及考核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定期巡回检查、经常性检查、专业检查

3、、综合检查进行组织、落实整改及考核。5.2公司各部门、生产单位是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的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日常工作中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责任。6.0现场安全检查考核项目6.1直接管理生产单位(部门)的经济考核6.1.1日常内部安全检查中,(即:由安全环保部对本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安全检查),凡是查出员工“三违“三违”行为的,除对员工进行处罚外,连带处罚其直接管理人员,直接管理人员为安全员、车间主任和生产部门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场长)、厂长。处罚比例如下:6.1.1.1选矿部处罚比例: 这个要不要去掉,明确选矿部就漏了采矿了6.1.1.1一般“三违”行为(100500元)罚款比例:责任

4、人60%,班长 15%,主任1015%,直管厂长(经理) 1510%;6.1.1.2中等“三违”行为(5001000元)罚款比例:责任人60%,班长 15%,主任1015%,直管厂长(经理) 1510%;6.1.1.3严重“三违”行为(10003000元)罚款比例:责任人60%,班长 15%,主任1015%,直管厂长(经理) 1510%。6.1.2公司高管安全检查中(即:公司高管对本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安全检查),凡是查出员工“三违“行为的,除对员工进行处罚外,连带处罚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处罚比例如下:6.1.2.1一般“三违”行为(100500元)罚款比例:责任单位80%,安全环保

5、部20%;6.1.2.2中等“三违”行为(5001000元)罚款比例:责任单位80%,安全环保部20%;6.1.2.3严重“三违”行为(10003000元)罚款比例:责任单位80%,安全环保部20%。6.2监督管理外委施工单位的经济考核6.2.1日常外部安全检查中(即:由责任区安全员或安全环保部联合责任区安全员对本公司各外委施工队进行安全检查),凡是查出员工“三违“行为的,直接处罚施工队,处罚比例如下:6.2.1.1一般“三违”行为(1000元);6.2.1.2中等“三违”行为(2000元);6.2.1.3严重“三违”行为(3000元)。6.2.2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凡是查出员工“三违“行为

6、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连带处罚生产部门直管经理(场长)和安全环保部责任区安全人员,处罚比例如下:6.2.2.1一般“三违”行为(1000元)罚款比例:施工队80%,本公司直接管理部门本公司分管负责人15%,安全环保部5%;6.2.2.2中等“三违“行为(2000元)罚款比例:施工队80%,本公司本公司分管负责人直接管理部门15%,安全环保部5%;6.2.2.3严重“三违”行为(3000元)罚款比例:施工队80%,本公司直接管理部门本公司分管负责人15%,安全环保部5%。6.3通用经济考核6.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章行为,对责任人经济处罚100500元。6.3.1.1不正确佩戴安

7、全帽、穿工作服的或超过颈根的披发或发辫不将头发置于工作帽内而进入生产现场的,涉尘、涉毒部位不佩戴防尘、防毒的口罩的;6.3.1.2岗位记录本不按规定填写及乱写乱画和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6.3.1.3在工作时间内脱岗、串岗、睡岗及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6.3.1.4擅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的;6.3.1.5酒后上岗、班中饮酒,带病作业、疲劳作业的;6.3.1.6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辱骂安全管理人员的;6.3.1.7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的;6.3.1.8高处作业随意抛掷物体,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的;6.3.1.9损坏各类安全警示、指示标牌的;6.3.1.10危险作业无人监护,危险作业未技术交底

8、的;6.3.1.11危险区域(爆破区域适用爆破区域规定)、施工作业、检修时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拉警戒线的;6.3.1.12道路、排土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警戒线等的;6.3.1.13使用时氧气和乙炔瓶距离不够5米、氧气和乙炔瓶10米内有火源、乙炔气瓶未直立使用的;6.3.1.14将氧气瓶放在油污地点的;氧气瓶和乙炔瓶靠近高温场所或放在阳光下曝晒的;6.3.1.15氧气乙炔与电焊机在使用时没有安全距离的;6.3.1.16攀登吊运中的物件或在吊物、吊臂下行走、逗留的;6.3.1.17停电检修时,没有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未悬挂警示牌的;非专业岗位操作人员随意操作电气设备的,非

9、安全检查人员出、入变电所的;6.3.1.18向排水沟和污水井(管)倾倒垃圾、 杂物、废油、废渣、化工废料、尾矿等的;6.3.1.19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的;6.3.1.20修理翻斗车时,紧靠液压支车厢,没有利用杠子支车厢的;6.3.1.21起吊、天车作业未按规程操作的,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之一的;行车及电动葫芦起吊时,没有发出信号及下面有人的;6.3.1.22铲运机、装载机、翻斗车等出现故障,不及时排除,带病作业的;6.3.1.23无轨装运设备运行中,发现有行人未停车让人或在斜坡熄火下滑的;6.3.1.24违章乘坐装载机或翻斗汽车的;6.3.2有下列

10、情形之一的属于中等违章行为,对责任单位经济处罚500-1000元。6.3.2.1设备运转时,跨越或接触运动部位及隔机传递工具、物品的;测量工件时未停车的;6.3.2.2调整、检修、清扫电气设备(设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警示牌操作的;6.3.2.3故意破坏安全、环保设备设施及宣传设施的;6.3.2.4设备设施停车或停止运行时,操作人员未采取断电、落锁等措施;6.3.2.5私自开动非本工种、本岗位设备的;6.3.2.6无计划、无设计或不按设计要求和安全规程施工的;6.3.2.7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活动的;不按时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会议的;6.3.2.8新录用员工与生产单位未签订用工合同(或协议

11、)、而安排上岗的;6.3.2.9不经公司人资部门同意而私自雇用民工的主要领导者;施工现场无跟班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不到位的;6.3.2.10安排要害岗位(部位)单人上岗或缺岗的;6.3.2.11生产单位负责人指派无操作证人员上岗或指派非本工种人员从事该工种作业的;6.3.2.1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6.3.2.13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环保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报、指令、文件、命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6.3.2.14不及时向员工传达上级有关安全会议精神及安全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的;6.3.2.15不及时执行安全职能部门的指令和处理安全检查问题的;6.3.2.16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与安

12、全环保部签订安全协议便开始施工的;6.3.2.17开工作业前,不能执行安全确认而带隐患生产的;,对本单位施工地点的安全确认不属实的;6.3.2.18对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重视不够,对下达的整改任务整改行动迟缓,无正当理由拒不积极整改和排查重大隐患的;6.3.2.19班前会不认真安排安全工作,记录不全,安全责任人不明确,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交接班记录不全的;6.3.2.20设备管理脏、乱、差,没有正规安装和摆放的;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测的;6.3.2.21锅炉、空压机等压力容器安全保护失灵不采取措施的;6.3.2.22消防器材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设备、配电柜、重要场所没有配备消防设

13、施,以及灭火器材的;6.3.2.23未经批准,随便挪动灭火器位置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汇报的;6.3.2.24私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的;随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照明、信号、仪器、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各种警示标志的;6.3.2.25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录用体检不合格的人员的;6.3.2.2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破坏事故现场;6.3.2.27新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直接上岗;6.3.2.28未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6.3.2.29班组不召开班前会或周安全例会、;6.3.2.30边坡平台边缘无安全挡墙,

14、或安全挡墙不完整、或不标准;6.3.2.31氧气表乙炔表、氧气带乙炔带损坏、气带粘有油污未处理;6.3.2.32氧气、乙炔瓶无专用库存储,空瓶、实瓶未隔离放置,氧气、乙炔混装,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帽、防震胶圈不完整,乙炔瓶倾倒放置;6.3.2.33钻机高压风管漏风或损坏严重未更换;6.3.2.34挖机作业时,两台挖机之间安全距离不足50m;6.3.2.35挖掘机处理边坡浮石时,履带未与边坡保持垂直;6.3.2.36排土及筑堆车辆冲撞挡墙、挡墙上有车印;6.3.2.37车辆卸料后车斗在行驶中放下;6.3.2.38夜间排土作业无照明设施或有照明设施未使用;6.3.2.39机动车辆无刹车、转向、照明

15、、喇叭等;6.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章行为,对责任单位经济处罚10003000元.。6.3.3.1爆破前不通知相邻作业地点人员,不放警戒或有疏漏的现场指挥人员;6.3.3.2火工材料不按规定分类存放,帐物不相符,帐面记录混乱,雷管编号不登记的;6.3.3.3切割导爆器材用卡丝钳剪切或用石块砸断的;6.3.3.4导爆管、炸药、导爆索混装、混运的;运输火工车辆除押运员外其他人员乘坐的;6.3.3.5爆破后,爆破地点炮烟不排除干净而顶烟进行作业的;用导爆管捆绑炸药或其它物件的;6.3.3.6作业地点不按规定配备炸药、炸药、导爆管箱内存放杂物、炸药、导爆管混放或不放在箱内的;,临时存放箱未上

16、锁的,且雷管箱与炸药箱放置小于20米;6.3.3.7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事故或隐瞒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6.3.3.8在存放火工品附近吸烟、取暖和进行其它与火种有关的工作的;6.3.3.9领导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隐瞒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和采取措施处理,延误了时机的;6.3.3.10爆破工不按规定领、退爆破器材的,作业地点无人作业,火工材料箱内有爆破器材不退库的,或当班剩余的爆破材料未退库的;6.3.3.11随意撞击、抛掷导爆管(雷管)与炸药的;6.3.3.12爆破前未将设备撤离到安全地点的;6.3.3.13处理大块岩石、矿石,未打眼糊明炮的;6.3.3.14

17、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6.3.3.15进入氰化钠库前未进行气体检测、随意关停库内通风设施,库房各类消防设施不齐全;6.3.3.16随意乱动氰化钠中毒应急药品;6.3.3.17氰化钠库房未认真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6.3.3.18乘坐、跨越、钻越皮带,皮带运行时,检修、保养及清理皮带上杂物,打扫皮带下卫生;6.3.3.19皮带不能转动或打滑时,用脚蹬踩,用手推拉或压杠子等办法处理;6.3.3.20卡矿、膨矿时,人员在下料口探头观察,卡矿、膨矿时,未停车处理;6.3.3.21进入破碎机、棒条筛、漏斗、料仓处理堵塞故障前,未处理上方矿槽壁上附着的矿石或有可能脱落的浮

18、渣及其他杂物;6.3.3.22破碎作业时除尘设施、加水点不开启;6.3.3.23冶炼车间高温作业时劳动保护用品未穿戴整齐;6.3.3.24在冶炼车间内就餐、吃东西、吸烟;6.3.3.25冶炼剩余危险化学品没有退库;6.3.3.26化验室人员用器皿、烧杯等作为其他使用;6.3.3.27配置药品或实验中能放出有毒和腐蚀性气体时未在通风橱中进行;6.3.3.28药品、标样、溶液未张贴标签,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6.3.3.29在棒磨机上取样、放样,未待棒磨机停稳后操作;6.3.3.30堆浸场值班人员没有认真巡查堆浸场,没有及时处理泄露、滑坡现象;6.3.3.31发现牲畜群和无关人员进入堆浸

19、场而没有制止;6.3.3.32推土机机行走时距坡顶线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6.3.3.33钻机在已装炸药区域内进行穿孔作业;6.4其它6.4.1其它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违章行为,参照与上述违章行为同类或相近的标准处罚。6.4.2对外委施工队的事故考核,执行外委施工安全环保管理协议。6.4.3所罚款项进入公司安全基金账户,由公司财务部专户储存,主要用于与安全相关工作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7.0附则7.1本制度如与上级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及奖惩制度相抵触时,按上级集团规定执行。7.2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7.3本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及时进行修订。7.4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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