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
2、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笫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货、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我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贵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时本行政
3、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费范用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雎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为本
4、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目。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
5、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仃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符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耍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室负费。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直验收制度。第十一条国务院住
6、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贵。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3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蝮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
7、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哙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脸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不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
8、入使用、营业。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贵:(一)落实消防安全员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腌每年至少进行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仃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杳,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八)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货。堆位的主要负货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
9、任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应点部位,设四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pq)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
10、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窗。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
11、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热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井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
12、的充装站、供应站、调乐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院患。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箱售、使用、箱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隹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
13、耍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传、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痂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奘性、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
14、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授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九条负贪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堆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
15、断通信线路时仃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员任制.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询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
16、销皆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员任保险,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历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杳处。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成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货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卜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第,对其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货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六
17、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m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泮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眯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贵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卜罚款,并对直接负货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贡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费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箱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嬷偿贡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费令停止执业或齐吊销相应资财、资格。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18、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费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卜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
19、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杳合格的;(一)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的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倘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
20、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一)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丁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0(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