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捐赠事项,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参照总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总集团有限公司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属于集团公司制度体系第二层级,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公司、直接管理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主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明确对外捐赠执行范围;(二)规范对外捐赠流程。第四条本办法主要应对以下风险:(一)对外捐赠范围不符合规定:(二)对外捐赠金额不可控。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企业F1.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定点帮扶、对口支援、救济、
2、公益及公共福利事业的行为。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贡第六条集团公司捐赠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捐赠工作坚持预算管理的总体原则,捐赠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相关职能部门为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财务部、审计部、纪检部。具体工作职责:1 .办公室:负责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捐赠管理工作规则,制定集团公司捐赠管理办法;负责统筹提出集团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单位整体捐赠预弊,并纳入集团年度整体预算方案履行相关决策审批流程;负贡下属各单位捐赠事项的统一管理。2 .党群工作部:负贡执行总集团的年度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无偿援助。3 .财务部:负贡履行年度预算审批流程;负贡组织资金拨付、捐赠事项的
3、财务处理;指导、监督下屈各单位捐赠事项的财务处理。4 .审计部、纪检部:对捐赠事项进行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巡察及责任追究。(二)集团公司预算外捐赠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办理,办公室负贡协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决策流程报批,获批后方可实施。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七条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帮扶地区、对口支援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捐赠工作以预兑管理为主,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自愿无偿。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
4、平竞争。(二)权责清晰.用于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贡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捐赠。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三)量力而行。捐赠应当充分考虑F1.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企业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捐赠支出。
5、四)诚实守信。通过审批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捐赠为手段,变相进行商业贿赂行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在其他国家进行捐赠时,应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
6、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准确记录所有的捐赠;通过慈善机构捐赠的,应确保慈善机构真实、合法存续,并要求其提供真实、合法的捐赠票据:在捐赠完成后,应持续监督捐赠事项,以确保捐赠不构成商业贿赂。第八条集团公司在年度捐赠预算内开展捐赠时,捐赠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实施后报中冶集团备案。集团公司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超出预算范围的捐赠事项,要严格按照决策流程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后方可实施。1 .预算外单塞10万元,且累加笔数总额50万元的捐赠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并向总集团备案;2 .预算外单笔叁10万元,或单笔V1.o万元但累计总额叁50万元的捐赠计划,由主管领导审核
7、总经理办公会拟定方案,党委会研究讨论,经董事会批准,报总集团批准后实施。第九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开展捐赠工作,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在获批的资金额度内有序开展工作。下属各单位开展捐赠费用由本单位承担,费用支出要保证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要求,每年年底前各单位要对该年内本单位的捐赠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至集团公司办公室。第十条捐赠应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优先选择对可税前扣除的受赠单位进行捐赠,并取得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扣除。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
8、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企业负责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宜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扛I、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在完成捐赠手续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资产权属变更手续。对于以持有的股权(含企业产权、公司股份)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
9、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对捐赠事项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集团审计部、纪检部应当将捐赠事项的审查纳入内部审计及监督执纪问责、巡察范围。在捐赠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追究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捐赠范围和捐赠规模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审批程序进行捐赠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和备案管理的;(四)未按照本办法对违反捐赠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五)在捐赠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在捐赠过程中存在以上五条所列行为时,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对相关贡任人给予相应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贡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他之口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