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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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目录 1 总则- 1 - 1.1 编制目的 .- 1 - 1.2 编制依据 .- 2 -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2 -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 3 - 1.2.3 相关文件- 4 - 1.3 适用范围 .- 4 - 1.4 应急预案体系 .- 5 - 1.5 工作原则 .- 5 - 1.6 事件分级.- 6 -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10 -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10 -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10 - 2.2.1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0 - 2.2.2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1

2、 - 2.2.3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组.- 12 -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15 - 3 应急响应- 17 -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17 - 3.1.1 信息收集- 17 - II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17 - 3.2 预警.- 18 - 3.2.1 预警分级- 18 -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18 -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 20 - 3.2.4 预警行动- 21 - 3.2.5 预警解除- 21 -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22 - 3.3.1 信息报告程序- 22 - 3.3.2 信息通报程序- 22 - 3.3.3

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23 - 3.4 事态研判.- 23 - 3.5 应急监测.- 24 -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24 -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5 -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26 - 3.6.1 明确排查对象- 26 - 3.6.2 切断污染源- 27 - 3.7 应急处置.- 28 -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28 - 3.7.2 供水安全保障- 33 - III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3 -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3 - 3.10 响应终止.- 33 - 4 后期工作- 35 - 4.1 后期防控.- 35 - 4.

4、2 事件调查.- 35 - 4.3 损害评估.- 35 - 4.4 善后处置.- 35 - 5 应急保障- 36 -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36 - 5.2 应急队伍保障.- 36 - 5.3 应急资源保障.- 36 - 5.4 经费保障.- 36 - 6 附则- 38 - 6.1 名词术语.- 38 - 6.2 预案解释权属.- 39 -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39 - 6.4 预案实施日期.- 40 - 附件 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联系名单 .- 41 - 附件 2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名单 .- 42 - IV 附件 3 饮用水水源部分超标指标原因分析及对策- 46 - 附件 4

5、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路线- 51 - - 1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近年来,受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我国饮用水环境安全形势严峻。 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 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 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2018 年 3 月 23 日,环境保护部发 布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 制指南(公告 2018 年第 1 号)。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 评估工作的开展做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 保护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

6、风险评估制度。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市各区政府及环保局、 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也分别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 工作,首先调整并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并需进一步开展各 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为提高应对公共饮水危机的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区政府及环保局等饮用水源管理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环 境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同时建立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清单,以提高环 保局等饮用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 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

7、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 2 - 在此基础上,市区环保局拟对辖区内的水库饮 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有效的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 年 1 月 1 日 施行)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 (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环境保 护部令第 16 号) ; (6)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 ; (7)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32 号) ; (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 ; (9)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6 号) ; - 3 -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 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31 号) 。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4 119 号) ; (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 年 1 月 8 日施行) ; (3)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

9、006 年 1 月 22 日施行) ; (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 (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589) ; (6)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 要求 (HJ 773) ; (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 范 (HJ 774) ; (8)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 941) (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 2010113 号) ; (10)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 南 (环办201193 号) ; (1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环 办201250 号)

10、; (1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环 办201434 号) ; - 4 - (13)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 (环发20154 号) ; (14)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环办应急20189 号) ; (15)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云环通201866 号) 。 1.2.3 相关文件 (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2)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3)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5) 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十三五”规划 ; (6

11、) 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诱因不同可分为 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 境事件、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等。 本预案适用于市区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因违法排 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且环 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应由区环保局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处置工作。 具体范围为:市区水库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 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 24 小时流程范围 - 5 - 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假定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流速分别为 1 米/秒或 0

12、.1 米/秒, 则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应分别不少于 86.4 公里 或 8.6 公里。 当区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 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 置时,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区环保局全力配合做好 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 南(试行)、 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区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衔接。 1.5 工作原则 (1)救人第一、环境优先 在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

13、时候,要本着“救人第 一”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人员和周边群众的健康 和生命安全,要救环境优先于救财物。 (2)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后,迅速有效采取先期处置,尽量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 件的影响。 (3)快速响应,科学应对 - 6 - 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 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 应急救援力量。 (4)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 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 事件造成

14、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6 事件分级 本预案事件分级参照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的事件分级标准。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 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III 级)和一般(级) 四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 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 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

15、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 - 7 - 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 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 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 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

16、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 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 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8 -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

17、上 1 万人以 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 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 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 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 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 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8、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 群体影响的; (5)、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 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 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 9 -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 10 -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

19、应急办公 室和专项工作组。其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政府应急 管理、公安消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供水管理(住房 城乡建设或水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生产监 管、气象、通信管理、宣传等部门。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2.1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负责组织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区水 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职责: 一、日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

20、部门关于水源 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二、应急职责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 - 11 - 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 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 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 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副总指挥职责: 1、日常职责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

21、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 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 工作。 二、应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2.2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 - 12 - 公室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下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

22、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 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日常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 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 工作。 二、应急职责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 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 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2.2.3 区

2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组 其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区新闻中心、区卫计 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 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分局、区农林局、区安监局、 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 - 13 - 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团结街道办事处等有 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消防: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 地及其连接水体。 公安: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 费。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国土资源: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 地方

24、土地利用方案,并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执行情况。 环境保护: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 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 理。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 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 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 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等管理。 交通运输: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 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 程设施。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 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水务: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

25、设和管理。按照应 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 水稀释等工作。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 - 14 - 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 质异常信息。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 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 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负责水源地突发事件应 急物资、装备等管理。 农林: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 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 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 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卫计: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

26、 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负责管网末梢水 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安全生产监管: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 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协助处置因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气象: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通信管理: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宣传: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 开等工作。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 的管理。 民政: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有关 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团结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

27、护 - 15 -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内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 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 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 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协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 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 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修复工程。 2.3 现场应急工作

28、组 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 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 应应急急处处置置组组: :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熟悉水源地情况 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 职责:(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2)负责现场污 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 等工作。 应应急急监测组监测组: :为应急监测机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 设、卫计和水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职责:(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2)负责在污染带上 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 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 16 - 应应急供水保障急

29、供水保障组组: :为供水保障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水 务、环境保护、卫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职责:(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2)负责指导供 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 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应急物急物资资保障保障组组: :为后勤保障机构,由负责管理应急物 资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组成。 职责:(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2)负责调配应 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 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应应急急专专家家组组: :为参谋机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 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0、综综合合组组: :为综合协调机构,由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 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 17 -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可通过但不限于以下范围和途径: (1)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 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 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 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 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 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

31、息,也可通过 12369 热线、网络等途径 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 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利部门可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 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 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 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 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 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 - 18 - 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

32、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 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 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发 布橙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 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 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 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 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 上游连接水体,且

33、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 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红色预警的启动条件,下列情形均可作为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 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 4 - 19 -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 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 100 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 8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 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 200 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

34、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 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 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 物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 8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 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 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 4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 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 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 指标异常,即水面出

35、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 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黄色预警的启动条件,下列情形均可作为预警启动条件: - 20 -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 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 4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 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 100 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 8 小 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 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 200 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 至取水口位置时

36、,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 指标异常。 在准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 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准保护区上游 8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 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 升高的; 在准保护区上游 4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 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 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 - 21 - 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

37、次发布。 预警发布的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 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若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 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 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 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 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

38、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 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责任单位宣布解 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具体要求见本指 南第 3.10 章节。 - 22 -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 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 挥机构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2)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部门在发现

39、或得知水 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 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 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 机构报告。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 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环境 保护、供水管理(住

40、房城乡建设或水务)、卫计、水行政等部 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 (遇火灾爆炸)、交通、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安 监、农林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 - 23 - 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 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 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 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 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41、的发生时间、地点、 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 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 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 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 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 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 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 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 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 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

42、,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 - 24 - 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应急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 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 判。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 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 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 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 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 基础。 3.5 应急监测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实施应急监测的具体部门为区环境保护局、 区水务局

43、和区卫计局。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 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 (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 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 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 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 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 25 -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 原则、采样频次和注

44、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 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 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 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 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 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 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 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 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 位(断面)相同间隔时

45、间(一般为 1 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 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 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 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 - 26 - 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 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 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 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

46、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 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 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 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 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 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 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 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

47、控制 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 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 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 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 27 -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 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 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 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

48、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 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 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 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 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 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 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 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 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

49、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 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 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对水库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 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 - 28 - 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 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 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 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 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 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 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 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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