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刑事政策之探讨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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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打”刑事政策之探讨引言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精辟论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在刑事领域的集中反映,它不仅是治罪方略,而且也是治国之道。现行刑事政策科学与否,在很大程序上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否顺利实现。科学的刑事政策既要蕴含先进的刑法理念,又要有丰富的人文内涵,既要结构合理,又要体系完善,既要突出手段,又要体现目的,既要适应本国国情,又要符合国际潮流,总而言之应该是和谐型的刑事政策,要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要求,要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好务,护好航

2、。关键词“严打” 刑事政策 和谐社会一、“严打”刑事政策的法治价值分析在谈论“严打”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对刑事政策有个清楚的了解,刑事政策是为了抗制犯罪而产生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为了达到抗制犯罪的目的,依据本国的犯罪总态势并采取刑罚和非刑罚等手段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和策略的总和.(一)对“严打”的界定“严打”是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从重是指刑事实体而言的,即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予以相对严厉的制裁。狭义地讲,“严打”的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广义地讲,“严打”的对象是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

3、分子。从重处罚体现在立法、司法两个方面。从快是指刑事程序而言,立法上主要表现为简化程序,司法上主要表现为加快办案速度。“严打”是我国根据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犯罪态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抗制此种发展变化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具体刑事政策。“严打”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与世界各国的 重重政策基本上是同步的,而促使这一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也是犯罪浪潮的高涨。80年代初期,随着改革开放的启动,我国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社会结构由静态转为动态。由此导致人们利益结构的倾斜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各种社会矛盾随之激化。从那时起,我国的犯罪率基本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依照我国犯罪态势有5次高峰的说法,第5次高峰从20世纪80年

4、代中期持续至今,已达20余年,时间之长可谓高峰之最。不过,持续的犯罪高峰并未改变犯罪的基本成因,犯罪源于社会矛盾仍是对这一时期犯罪原因的合理解释。事实上,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特别是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建,我国就一直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大变动时期。社会大变动导致固有矛盾的大暴露和新型矛盾的大泛滥,基于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的认识,持续上升的犯罪应该是不足为怪的。我们应该理智的善待“严打”,在刑事政策视野中给予“严打”以准确的定位。第一:“严打”应该具有目的性。如前所述,刑事政策的目的是抗制犯罪,包括控制犯罪态势、改造已然罪犯、预防各种犯罪等三项而言。“严打”是一项具体的刑

5、事政策,其目标应该定位在控制犯罪态势上,依靠”严打”控制犯罪态势必须把握两点。一是惩罚犯罪的及时性,即尽量缩短犯罪实施与刑事司法运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增强刑事司法的权威,提高“严打”的司法效率。二是犯罪惩罚的不可避免性,即尽量破除犯罪人侥幸心理,树立权威的刑事司法,展示“严打”的司法效率。第二:“严打”应该具有法律性。这主要是指“严打”不是随心所欲的滥打或无原则的狠打,而是在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前提下,适当从重从快。“严打”的法律性是“严打”本身固有的特征,强调“严打”的法律性,就是要把“严打”与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水平,适当从重量刑。第三:“严打”应该具有

6、综合性。即要把“严打”视为一个由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严打”前因素、“严打”中因素、”严打”后因素。“严打”前因素主要考虑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周密的法网支持,“严打”中因素主要考虑刑事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严打”后因素主要考虑巩固“严打”成果。第四:”严打”应该具有针对性。刑事政策因犯罪而生,故而,刑事政策也要为犯罪而活,即适当调整。这种调整的形态之一就是基本刑事政策 与具体刑事政策的分野。“严打”只是特定阶段对特定领域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会因各国具体国情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其趋同的可能较小。但就“严打”而言,有一点各国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严打”的对象应局限于严重刑事犯罪。第

7、五:“严打”应该具有层次性。“严打”作为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应该包括定罪政策、量刑政策、行刑政策三个层次。从定罪方面来看,我国新刑法的罪名数由130个增至420多个,可以说,犯罪化是我国新刑法在定罪政策上的主导取向;从量刑方面来看,刑法典赋予了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严打”政策在此体现的最为突出,在量刑中,贯彻“严打”政策关键是把握好从重处罚的尺度;从行刑方面来看,“严打”政策的贯彻应该是严格执法。(二)“严打”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立足于当前的社会治安状况,调整刑法打击的重点和力度,以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严打”体现了刑事政策的要求,而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紧密

8、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刑法的惩治效能要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而法律的实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尤甚。“严打”实际上是对特殊形势的特殊反应,是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刑法打击重点和打击 方向的调整,是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律实施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如同其他社会政策一样,也要根据不同的社会治安状况制定,并随着犯罪现象的发展而变化。犯罪现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不是按部就班的向前发展,而往往受社会、法律及自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严打”正是依据总体犯罪状况的变化,适时开展专项斗争,有针对性的确定打击重点,组织不同规模的集中打击犯罪活动。二、”严打”刑事政策贯

9、彻中的主要问题面对改革开放后始料未及的严重犯罪问题,我国分别在1983年、1996年以及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部署,实行“严打”。加之各项专向斗争、治理整顿和季节性“严打”,以及各省市所组织的局部性“严打”,可以说“严打”方针浓缩了我国近20年犯罪治理的经验与教训。在历次的“严打”斗争中,官方报道的刑事案件破案率、抓获犯罪人数目、判刑人员数目等统计数据在向我们传达着同一个信息-经过运动化、战役式“严打”斗争上的洗涤,我们将再次回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低犯罪率的清平社会。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随着我国社会总体转型的深入,刑事案件在总体趋势上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而并非只是反复和反弹那样依然可

10、以乐观的状况。就实际而言,20年的“严打”不仅没有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恢复到五六十年代的最高水平的既定目标,反而离我们越来越远,同时,“严打”所带来的种种社会不公平使其遭到理论与实务的双重质疑。(一)“严打”对法制的违反与破坏我国”严打”概念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最显著的变化是将其由从重从快演进为依法从重从快。依法的突出和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摈弃了以往长期人治下的法律虚无主义影响,逐步顺应了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是,即使是这样,依法从重从快这一“严打”内涵的内在逻辑矛盾对法制的负面影响仍然是显而易见的,集中体现在依法与从重从快二者之间的不可调和性。刑法哲学追求的三大价

11、值目标是公正、谦抑、人道。与之相适应,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的实体法价值原则,上述原则所蕴涵的刑之法定,罚当其罪是指对犯罪行为量刑的各种情节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当轻则轻,当重则重,而不得因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由对犯罪人加重或减轻处罚。刑法的人道性和谦抑性更是要求可罚可不罚者,不罚;可判可不判者,不判。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诉讼期限体现着打击犯罪的及时性与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的双重价值。在两种价值之间,过分的夸大任何一个方面都将是非常危险的,而依法从重从快却要求司法机关在“严打”过程中要依法同时又要从重从快,这显然是一个无法两全的逻辑难题。刑法谦抑性和人道主义所阐释的能不判的就不判、能

12、不杀的就不杀与从重从快所要求的可捕可不捕的,捕;可判可不判的,判。法定诉讼期限要求的当快则快,当慢则慢与“严打”中一味求快之间的内在矛盾显然无法协调与统一。依法与从重从快之间的矛盾,反映出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渡的今天,法律至上与法律虚无主义两种价值观念的深层次冲突,法治与人治两种治国策略的痛苦抉择。(二)“严打”与严格执法,打击犯罪的混淆“严打”就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但是,作为具有阶段性、运动化、战役性特点的“严打”,与日常工作中的严格执法,打击犯罪两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如果两者都解释为严格依法,打击犯罪,那么作为非正常状态的“严打”其存在是否还有必要?其自身的独

13、立价值如何体现?如果将两者的区别界定为“严打”期间应该从重从快,非“严打”期间必须严格执法,这是否又回到了1983年“严打”无视法律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老路?其结果必将重新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这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司法改革显然是不利的。“严打”内涵的内在逻辑矛盾,象一道选择题,将选择的主动权完全交给了司法实践部门,其结果不难想象的。司法机关或一味强调打击犯罪的效果和诉讼效率,无视法律的从重从快,忽视对无辜者人权的保障,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冤假错案增多;或是理解为“严打”期间要严格依法,非“严打”期间就可以放松执法,导致养虎为患。2007年9月3日,雅虎新闻网转发了这个新闻社的一则消息,题目是“严

14、打”三个月破案率100%,到底是功绩还是失职。这篇报道说,据报载,某市公安局在最近3个月内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28起,打掉公安挂牌性质的犯罪集团4个、黑恶犯罪集团21个、抓捕逃犯41名,重大案件破获率100%。这个青年报刊登读者来信质问:到底是功绩还是失职?犯罪集团和黑恶势力并非一天形成,少则一两年,多则三五年。为什么我们的公安部门不能将其控制、消灭于萌芽状态?难道该市的这些犯罪集团都是在“严打”这一两个月内形成的?伴随着近年来社会的发展,民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中国现代史纠缠于法治和人治的痛苦抉择中。以民主、平等、自由为核心的法治,适应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代表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逐渐从一种价

15、值观念演进为社会现实。与此相应,“严打”的内涵也应从从重从快演进为依法从重从快。正如上文所阐述的那样,依法与从重从快两者之间是无法调和的,贯彻和执行的结果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各行其是,执法标准不统一,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和稳定性,同时也丧失了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应有的权威。(三)“严打”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由于“严打”政策理想化的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了对犯罪的宏观社会背景的研究,本身缺乏应有的公正性考量,导致“严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由于“严打”具有阶段性、运动化、战役性的特点,正是由于它这一特点的存在,每次“严打”事先经过严密的部署,调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对司法和执法机关进

16、行军事化编程,沿用战争年代的习惯做法,临时抽调大量人员搞“严打”,使那些本该及时审结的民事和经济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双方在法律无助的情况下转而依助于法律之外的私力甚至暴力救济,使原有的不稳定因素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进一步升级,无形之中又人为的制造出新的犯罪。“严打”要求各级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这一要求下,法院抛弃了其应有的中立和独立性,提前介入到起诉甚至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共同承担控诉犯罪的 职能。法官也不再是公正的仲裁者,而是法庭化的第二检察官,失去了应有的对抗和制约。在利益一致的强大国家面前,犯罪嫌疑人仅有的权利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求得坦白从宽的怜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17、丧失殆尽。在“严打”的进行中,各地的看守所、监狱严重超员羁押,被关押人员食宿条件极差,体质下降。司法机关普遍性的经费困难,监狱根本无力承担教育、改造犯罪人的职能,大量刑事案件超期羁押。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不禁发出“严打”究竟是在减少犯罪还是在制造犯罪的感叹。三、正确贯彻“严打”刑事政策的建议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精辟论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在刑事领域的集中反映,它不仅是治罪方略,而且也是治国之道。现行刑事政策科学与否,在很大程序上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否

18、顺利实现。科学的刑事政策既要蕴含先进的刑法理念,又要有丰富的人文内涵,既要结构合理,又要体系完善,既要突出手段,又要体现目的,既要适应本国国情,又要符合国际潮流,总而言之应该是和谐型的刑事政策,要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要求,要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好务,护好航。(一)对现行基本刑事政策的建言根据我国当前犯罪态势,总结和借鉴古今中外司法实践的经验,适应当代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的发展潮流,以系统论的方法考察,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应是: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其基本涵义是:治国以德治为主,以刑治为辅,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重,治罪要轻重有别,轻处轻犯,重处重犯,宽严适

19、度,宽大与严惩有机结合。德主刑辅 就是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行仁政、关爱民生、以德育人、以德服民作为治国的主要手段,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实行法治、依法治罪、依法惩腐作为治国的辅助手段,反映了国家以人为本、文明治国的大政方针和国家对犯罪所作持的反应态度,是刑事政策的基本方向和指导思想,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和谐统一。打防并举就是惩罚犯罪与防范犯罪同时进行,以预防犯罪为主,以打促防,打防结合,反映国家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举措,是刑事政策的基本措施,体现了刑法手段与刑法目的的和谐统一。轻轻重重就是根据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轻罪依法尽量轻罚,对重罚尽量重罚,以

20、轻为主,轻重结合,反映国家对轻微犯罪的宽容和严重犯罪的严厉,是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和谐统一。宽严相济就是对轻罪的从宽处理和对重罪的从严惩治要罚当其罪,宽严适度,宽严结合,反映国家与犯罪作斗争的基本策略,体现了教育感化轻刑犯与严刑震慑重案犯的和谐统一。(二)关于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科学性分析一是内容上的合宪性。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政策,在理论上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执法公正为民的宗旨,在内容上富含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的宪法精神,在原则上遵循宪法至上、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二是结构上的合理性。德主

21、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分四个组成部分,其每个组成部分都有丰富的人文内涵和科学的法理成份,同时各组成部分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一个功能协调、良性互动的有机整体,统领着整个刑事工作大局,扬弃了传统刑事政策的利弊。三是理念上的合时性。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政策,既有悠久的文化渊源,又有浓厚的时代气息,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国际潮流。德主刑辅、打防并举是中国长期以来沿用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儒家哲学政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与我国新时期以德治国、以法治国的重大国策相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适应现阶段经济转轨时期司法形势的客观需要,同时也符合当

22、代国际人文人本理念与刑事政策一体化、社会化、人性化、法治化的发展趋势。四是措施上的合拍性。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既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又是防治犯罪的基本措施,其科学合理不仅体现在它与我国现行宪法、刑法与法律原则合拍,与现阶段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合拍,还表现在惩治犯罪措施与策略的合拍,与刑法功能目的的合拍。确立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惩治犯罪方略的各要素科学地融为一体,形成一项理念先进、结构合理、目的明确、功能完备、彰显政治文明与法制文明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工作的核心和生命力所在,对于指导我国当前民主法制建设、有效预防犯罪、推动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

23、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将发挥重大的作用。(三)现行刑事政策应注入新的和谐活力在现行基本刑事政策已确立的前提下,还需注重其内容的充实、要素的和谐与体系的完善。只有根据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精神,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稳妥改革,对各项具体刑事政策进行系统有序、科学合理的调整、修改、补充、创新、完善,才能使基本刑事政策的实质内涵充分体现到各项具体刑事政策之中,贯彻落实到各项刑事工作之中,才能有效发挥其导向作用,才能很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鉴于我国当前犯罪态势严峻、司法资源有限、刑事制度政策机制设计不科学、司法机关诉累过重、司法效果不佳等国内形势,以及我国入世后各项制度政策同国际接轨

24、的步伐逐渐加大、刑事政策国际化趋势迫切眉睫的国际形势,应以科学发展观和开明的态度对待我国各项刑事政策,要使新时期的各项刑事政策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内涵和要求。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国情与司法现状,科学地借鉴西方国家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轻缓刑事政策,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制订出一系列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科学高效的刑事法律与刑事政策,将相当一部分轻罪处理和被害人的利益补偿得现从十分繁琐的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将司法机关从繁重的诉累中解放出来,将犯罪分子从社会不合理与反社会行为的恶性循环中解救出来。 主要参考文献11994年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人民出版社21993年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 3陈兴良 1997年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出版社 4肖 扬 1996年 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 法律出版社 5马克昌 1992年 中国刑事政策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 6杨凡 湖北五峰县人民法院“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载京师法律网7张 穹 2002年 “严打”政策的理论与实务 中国检察出版社8 严 励 2004年“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载基础理论研究10期9 强 卫 1995年 对三年来“严打”斗争的回顾与思考载前线第5期10 冯玉军 贺小平1997年“严打”中几个法律关系的思考 载兰州大学学报4期11杨春洗 1994年 论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严打” 北京大学出版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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